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实践与思考

2016-04-02 08:34燕庆寇广增康志华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8期
关键词:经营权产业化经营

■ 文 /燕庆 寇广增 康志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实践与思考

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以下简称土地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把握和推进这项改革任务,我们先后赴江苏、浙江、四川、重庆、湖北等省(市)实地调研,总结了主要类型、剖析了制约因素、提出了见解。

一、土地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类型

1.土地入股农民合作社。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方式作价出资入股农民合作社。农户成员按持有土地股分享合作社全部或部分收益,参与经营决策、接受生产经营服务等权利由具体经营方式确定。这是目前土地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方式。从经营方式角度观察,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内股外租型。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集中整理之后再向外租赁。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来自土地租金,对成员再按股进行分配。

——合作自营型。一般是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联合组建专业合作社,按照分户经营、统一服务的方式开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盈余按交易量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股份自营型。一般是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联合组建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雇人经营,成员不一定在合作社内从事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完全按股进行分配。

2.土地入股公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方式作价出资入股公司。农户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从各地情况来看,这种类型目前还比较少,在河北、山西、黑龙江、山东、重庆、四川等地有个别案例。

3.土地入股合作社再入股公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方式作价出资入股合作社,合作社再以成员的土地入股公司。合作社按土地折价占公司的股份,分享公司的经营收益,再按股返还成员,同时为成员提供各类生产服务,并组织成员将产品销售给公司。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这种方式仅在黑龙江、上海等地有个别案例,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土地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关键问题的现实探索

1.关于土地折价。一般是股东之间自愿协商约定,绝大部分没有经过第三方机构评估。从生产要素组合的角度观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纯土地要素,“一亩一股”或“同亩同股”是普遍做法。一般来说,成员的股份数量参照入股土地的面积,与土地的位置、等级都不相关。二是混合生产要素,资金、技术与土地混合入股,这种情况下土地折价才有现实意义。实践中以土地预期收益(土地年地上收益乘以入股期限)折价为主。有的参照土地产出,如河北省晋州长城经贸公司土地折价按照近3年的土地产生的净收入,折价为每亩4000元;有的参照土地租金,如四川省彭州市弘大猕猴桃产销专业合作社土地折价按照3年期的土地出租价格,折价为每亩690元。

2.关于收益分配。在分配方式上,多数的土地股份经济组织采用了“保底+分红”的分配方式,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收益。这份保底收益大体与农地出租的市场价格相当,有的还要略高一些。如浙江省象山县江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地的保底为每亩1000元,高于当地市场价格200多元。少数的土地股份经济组织没有保底收益,一种是分户经营的情况,如重庆市江津区太玉柑橘专业合作社,成员分户管理果树,直接按交易量获得柑橘销售收入;另一种是农民对盈利分红有较好预期,愿意放弃保底而谋求更多分红。

在分配结构上,有的不区分土地股和非土地股,直接按股进行分配。有的区分土地股和非土地股,不按照股份份额,而是重新约定两者的分红比例,切块后再各自按股分配。如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上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5%归土地股、95%归非土地股。对此,有的基层干部认为,土地股有保底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分红的比例自然要低一些。

3.关于经营管理。多数情况下,经营主导权由非土地股掌握。由于我国户均耕地规模小,造成了土地股份经济组织中土地股比例小且分散的局面。如重庆市涪陵区洪丽鲜榨菜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仅占2.8%;湖北省宜昌高山云雾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土地股虽占到了60.5%,但是农民股东达1008户,平均每户仅占0.6%的股份。相较于这些小股东,公司、村集体、农村能人等非土地股就成了大股东。此外,由于土地收入占农民家庭收入的份额较小,他们也大多不关心具体的生产经营。较规范的土地股份经济组织每年会召开股东(成员)大会,公布财务情况和讨论重大决策。少数情况下,经营主导权由农民股掌握。如四川省崇州市土地股份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负责具体生产经营,理事会代表全体成员负责决策“种什么”,职业经理人在理事会的监督下组织生产管理,负责“怎样种”、“如何种”。

4.关于风险防范。土地是具有财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属性的生产要素。土地股份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必然要面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因此它的风险防范关系到保护农民利益的问题。实践中,有的龙头企业或村集体领办的土地股份经济组织,以公司或村集体的名义保证农民的基本收益。如湖北省武汉市怡山湾农业生态有限公司领办活跃蔬菜专业合作社,承诺合作社出现经营风险,由公司支付农民的土地保底收入,并承担全部损失。有的土地股份经济组织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如重庆市东江生猪养殖公司每年从利润中提取10%作为疫情风险和市场风险化解的资本金。有的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积极引入农业保险机制,如浙江省湖州市安吉民天粮食专业合作社为入股的120亩土地购买了水稻农业保险,有效分散了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

三、土地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的制约因素及几点认识

土地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实践中已有初步探索,但从全国看,总量不大,占比较低;从进程看,处于“刚上路”起步阶段;从状态看,仅呈现了“入股”的雏形,主要体现在利润分配机制方面,按股份享受权利并承担责任的经典入股仅是凤毛麟角。

(一)制约因素分析

从制度供给看:土地入股在组织设立和运行等方面还存在着法律障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属性还未明确,土地股在流转、退出、破产清算等方面存在冲突。

从实践需求看:农民对土地入股既爱又怕。一方面,农民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获得更多收入有着美好的期待;另一方面,农民不愿承担风险,更倾向于稳定的预期收入。非土地股股东对吸收农民土地入股的积极性不高:苛求土地股份经济组织“只能赚、不能赔”,经营压力增大。

(二)几点认识

土地入股的应是经营权。为了降低农户失地风险,目前农民土地入股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在农户保留承包权的基础上,让渡一定期限内承包地的经营权,包括耕作、收益以及其他衍生的多重经营性权益。

要兼顾土地股与非土地股的权责。对于目前普遍采用“保底+分红”的分配方式,有些人认为对非土地股不公平;也有人担心土地股在决策上话语权较小,有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在实践中,农民不愿意承担风险,要求有保底收益;而非土地股承担了更多风险和责任,在经营上要求有更大的决策权。我们认为,农民要求“保底+分红”是对其放弃一定决策权的补偿,这种分配方式和决策机制是公平合理的,是符合当前农业农村实际的。

土地入股风险值得关注。在市场、自然等多重风险的叠加下,土地股份经济组织存在亏损甚至破产的可能,农民失去保障的风险仍然存在。构筑多层次全过程的风险防范机制,不能单纯依靠土地股份经济组织,其中隐含社会保障功能是政府的职责,需要政府、社会等各方面的共同参与。

适时开展土地入股试点。2015年,农业部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江苏省武进区、浙江省桐庐县、山东省青州市、重庆市涪陵区、四川省崇州市、贵州省盘县等7个县(市、区)启动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着力从入股载体的多种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政府部门的政策创设等三方面开展试点,通过试点,提出解决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障碍和问题、开展风险控制的政策制度设计,以及提出修改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建议。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产业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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