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红
从去年初开始,房地产销售开始显著回暖,房价也从四季度开始止跌回升。当前楼市量价齐升的局面显然并不支持宏观层面上房地产市场供给过剩之说,也未显示出住房需求由于周期性或结构性调整而低迷不振。更重要的问题是,住房需求的回升可以持续多久?房地产市场是否正在过度杠杆化催生泡沫的形成?
在分析中国乃至全球的需求前景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判断至关重要。但目前相关数据却非常零散,市场观点也极为分化。我们将深度剖析包括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在内的多项宏观数据,提示八个经常被忽视或者误解的有关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特征。 1.中国的实际城市化率处于较低水平。如果我们采用国际可比的城市化定义,中国实际城市化率可能只有40%左右,而非官方数据显示56%,因为约有40%的“城镇人口”常住在更像是大村庄而非现代化都市的镇区,这一比例也与目前仅37%的非农业户籍人口占比相吻合。
2.中国缺乏大型城市。虽然中国目前已有4个-5个人口超过2000万的特大城市,但只有23%的人生活在总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而在美国和日本这一比例分别达到45%和65%。
3.中国的住房需求主要来自于改善性需求及城市化需求。过去十年里,中国居民的住房自有率一直居于世界前列。几十年来农村居民的住房自有率一直在95%以上,而从上世纪90年代末房改以来,城镇居民的住房自有率超过了70%。然而,大量家庭仍住在尚未满足基本品质要求的住房里。此外,尽管过去十年中国建造了大量的住宅,但城镇居民的住房自有率却下降了,这表明城市人口流入的速度超过了城市住房供给增加的速度。
4.房地产市场上居民的负债或杠杆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中国居民仍处于“净债权”状态——居民总负债为GDP的40%,储蓄存款相当于GDP的82%(截至2015年底)。平均而言,首付占房屋价值的三成左右,房贷约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此外,中国的房贷余额仅占房地产总价值的不到10%,而美国的这一比例为45%。
5.城区住房空置率较低。以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中金地产组2014年的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中国城镇住房广义空置率为17.7%,但城区空置率只有15.6%(略高于合理水平),而镇区空置率则达到了20.6%(高危水平)。剔除装修中的房屋及危旧房屋后,狭义口径下城镇空置率仅为12.6%(合理水平),其中城区空置率10.5%(完全合理),镇区空置率15.5%(略偏高)。如果进一步剔除无证房屋(小产权房和其他违建房屋),城镇住房存量将减少12.5%,意味着狭义空置率将是0%,住房供应严重短缺。
6.城市房地产库存快速下降。数据显示,所有一二三线城市库存销售比均持续下降,而且很多城市的库存已经降至可能供给不足的水平。因此,越来越多的城市房价开始企稳,甚至环比攀升,也就不足为奇了。
7.城镇住宅建设用地供应量过少。中国只有0.89%的土地被用作城镇建设用地,仅0.3%可用作建设住宅,这一比例在美国分别为2.7%和1.4%,在日本分别为5%和3%。
8.政府的税收和土地出让金占到城镇房价的六成到七成。
由此我们认为:1.目前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仍远远落后于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水平,反映出户籍制度改革进展缓慢。
2.如果中国的二元户籍制度在未来5年-10年内基本被取消,那么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在接近14亿中国人中,70%的人将生活在城市里,其中50%可能生活在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中,25%会生活在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城市中。
3.如果确实如此,宏观层面来看,中国的城市住房将面临供给不足的局面,而那些工作机会更为诱人、公共服务更为完善,从而人口吸引力更高的城市则更是如此。
4.土地供应政策是影响房价的一个关键因素。低效或不足的土地供应将会在长期带来严重的社会和经济影响。新加坡和重庆的经验也表明,设计良好的公共住房政策可以有效支撑内需持续增长、促进收入平等分配、限制房价过快上涨,并维持政府预算平衡。
总之,过去几个月中国楼市量价齐升的表现不支持许多看空中国房地产市场和经济增长的流行观点。零售、汽车、住房等消费需求似乎正在发力,而且居民部门的杠杆率仍然较低。但房价上涨苗头的显现,会在社会和政策层面引发担忧情绪。对楼市基本情况的判断不同,政策的选择自然会大相径庭,因此对症下药、治本也治标至关重要,才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事与愿违。
多重因素推高了日本和中国香港的房价。高房价导致其经济竞争力恶化,阻碍了代际间的社会流动。在这种因素中,政策层面过度保护农业(日本)或维护大型开发商的利益(香港)而导致土地供应不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日本和香港的房价得以长时间居高不下。值得警醒的是,一旦房价开始回调,下跌的时间会更长,且往往伴随更为沉重的代价。中国应引以为戒。期待房地产行业也能推行全面的供给侧改革,包括在农村人口流入较多的城市里增加土地供应、降低土地价格;坚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特别是那些涉及公共服务和农村土地产权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