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应释放最大的政策善意

2016-04-01 17:55顾钧
21世纪 2016年7期
关键词:抚养费二孩罚款

文/顾钧

全面二孩政策应释放最大的政策善意

文/顾钧

自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以来,在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党中央启动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29日决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

全面二孩政策符合人口发展的趋势,顺应了广大群众对人口政策的期待。然而有人欢喜有人忧,忧心的大部分属于那些处在政策边界的家庭,尤其在政策出台前夕的“抢生”家庭。

这些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前夕,因“计划外”生育而面临罚款的家庭,他们担心的是超生罚款和社会抚养费还交不交?像他们这样“抢生”二孩的,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对旧问题的清理、整顿、释明是新旧政策衔接、过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对旧问题理不清楚、说不明白,新政策的红利就难以有效兑现,甚至会留下法治的空白和盲区,为不法之徒趁机“捞一把”留足空间,成为贪腐问题滋生的土壤。

目前,针对以上情形类似的全面二孩政策边界家庭所面临的问题,上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到地方的卫计部门,并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2016年1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这个说法概念模糊,态度也不明朗。尚未处理的或处理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的是新政策还是旧政策,没有明确指出。“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似乎又把权限放给了地方人大和政府。

因为对新旧政策过渡中旧问题的处理没有进行充分的释明,以致出现了各地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有的地方仍然适用旧办法,有的地方则改用新办法。

2016年4月,全国第一个非独抢生二孩夫妻起诉卫计部门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在湖北开庭。当事人黄艳芳于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前夕2015年5月生下第二孩,2016年1月11日,她收到地方卫计局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其违反了《人口计生法》第18条,生育二孩是违法行为,对其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庭审焦点集中在对当事人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该案件未当庭宣判。类似的事例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并不少见,各地“抢生”二孩的“非独家庭”面临着同样的困惑和窘境。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修订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然而2016年4月,河北某地的卫计部门仍然依据旧条例旧办法,对之前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非独“抢生”二孩家庭进行罚款催缴。与之不同的是,福建省通过新修改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规定可以概括为“二孩罚款既往不咎”,即抢生二孩且没有处理的无须再缴纳罚款。

笔者以为,关于此类人口政策方面的问题,应该在国家层面予以及时解释说明,不宜由地方政府“自由裁量”,导致出现以上各地政策执行标准不一的局面。而且全面二孩的放开作为人口政策的红利,理应本着政策的善意处理后遗留问题和政策边界的问题。2015年12月3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也明确规定要“以人为本”,为此,各地政府部门应该用最宽泛的诠释让全面二孩政策的涵盖面最大化,按照新法而不是旧法来处置当事人,让全面二孩政策惠及更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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