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的尝试与思考

2016-04-01 18:44陈文军
21世纪 2016年6期
关键词:委会裁判观点

文/陈文军

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的尝试与思考

文/陈文军

导 读

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是对司法公开的一种实践回应和大胆尝试,而对于公开的妥当性、规范性和合理性,学界有着不同的声音。裁判文书说理是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司法实践的论证说理尚不够充分,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意在通过公开,在保守必要的审判秘密的情况下,既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又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三者达成一个合理的均衡状态,这也有利于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

司法公开是推进公正司法和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而在判决书中公开不同裁判意见,甚至是通过审委会的不同意见,则是对司法公开的一种实践回应和大胆尝试。公开不同的裁判意见具有特殊的司法魅力,如在《洞穴奇案》一书中,对同一虚拟案件,14位法官旁征博引所作的不同判词可以深深的打动读者。

2016年1月,笔者在自己承办的一份离婚案件判决书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少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事书),公开了本院审委会的不同意见,阐明了裁判的价值判断和推理过程。这一做法,在业内引起了较大反响。有观点认为,将当事人“看不见”而又对案件审判结果有重要影响的环节公开,让当事人知道为什么多数意见认为他赢或者他输,这是一个理性说理的过程,有助于树立法治信仰,是落实司法实质性公开的有益尝试,尤其是律师界普遍叫好。反对观点认为,司法改革不能过于冒进。在目前我国法官的总体素质不高,司法权威不足的情况下,公开少数意见会增加法官的压力,从而使他们容易附和多数法官的意见,而不敢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从而影响法官独立。有人担心少数意见会成为上诉或信访的理由,影响司法权威。但也有人说,遵守制度是很重要,创新也有必要。质疑也应该有,毕竟辩驳才能更清晰全面地认识一个问题。

一项打破常规的做法,必然会有不同的声音。改革都有风险,只要正面收益大于负面影响,尝试就具有了价值。有些事情,讨论好不好或许意义不大,问题是,我们打算犹豫多久才去拥抱它。判决书虽然已详细的阐述了本院的逻辑推理过程,但限于篇幅和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对判决书写作过程中的一些思考和背景并未作交待。案件判决后,判决书就具有了独立的生命,当时的设想,哪些实现了,哪些与预想有出入,只能从实践中找答案。为了能凝聚更多的共识,现将判决书写作过程中的一些思考写出来,难说有什么价值,权当为这项改革举措留存一些资料,顺便也回应部分质疑,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的妥当性评估

1.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符合司法改革的大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11月27日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表示:“司法全面公开将成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是对人民群众关注和期待的正确回应,是司法全面公开的必要内容,符合中央的司法改革精神。

2.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并无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法院曾尝试过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2001年9月起,广州海事法院在判决书尝试公布少数意见。此后,2002年,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进行尝试。2005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华星影院案”中公布了合议庭少数意见。审委会的不同意见不予公开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惯常做法,法律未对此作过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1日颁布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秘书和书记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属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根据文义,审委会委员的讨论记录不得公开,但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只要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是可以公开的。

3.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符合司法公信的理论逻辑。

人民法院要把司法公开作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由于一些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法院的信访压力很大,有些信访老户虽经多次化解,但收效甚微,因为当事人对法院的印象、对案件的思维已经固化。公开审委会的不同意见,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成为化解信访压力的有效手段。因为判决书必然要详细论述采用多数意见的理由,必然要充分说理,否则判决书没有说服力和公信力。通过公开促公正,通过公正促公信,让司法从“权威——服从”方式向“对话——服从”方式转变。在判决书载明审委会不同意见,实际上也是一个与当事人沟通的有效方式,也是败诉方情绪释放的一个过程。

4.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满足基层法院的审判诉求。

一般来说,素质越高的法官越有理由、有能力在裁判文书中展示法官个人的法律智慧和在文字表达方面的才华。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都有公开不同裁判意见的传统,法院的层级越高,越倾向于公开不同的意见。有数据表明,在美国,初审裁判只有1%需要引经据典地阐述理由。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都是宪法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公开不同意见,基层法院很少公开。但也有观点认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法院在判决书中不公开法官的不同意见,基本原因在于法官是独任审判,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负责,无分歧意见可公开。”与美国的情况差不多,我国的基层法院也会有1%左右的案件需要详细地说理论证。能否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关键在于这些案件值不值得公开,能否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作出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智慧的判决。基层法院与百姓联系最紧密,在说理上应当给老百姓“看得见的公正”、“能认同的权威”,作出无愧于时代的贡献。

关于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的规范性与合理性问题

1.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与司法独立的辩证关系。

早期公开不同意见的尝试没有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是因为“少数意见能否公开、应否公开,核心问题在于法官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只有在法官具有独立地位情况下,才能不受任何干预独立做出判断,其意见才独立存在,因此,才具有公开的价值和可能性”。当领导对法官自身晋升、晋级有决定权时,法官在裁判合议时的表决意见能否有效抵抗领导意志的干扰,是个现实问题。因此只有切实地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才能使法官有底气不受任何干预,独立的做出判断。我院作为司法改革试点单位,法官职业化和员额制改革正在推进中,主审法官自主签发文书已经实行了较长一段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的条件和时机在不断地成熟。

2.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的案件选择。

我院原先准备选择普通民商事案件先行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因离婚案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并不在优先考虑范围内。另外,所选择的案件尽量要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有争议。另一方面,案件类型老百姓感兴趣,但当事人自身不反对的案件,会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最终,我院却选择了离婚纠纷案件,是因为:

(1)本案事实清楚,提高判决书的可读性。繁杂的质证认证过程会使判决书的阅读感受呈现碎片化,降低了判决书的可读性。

(2)本案法律适用确有争议,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在审理过程,我查询了类似案例,“同(类)案异判”情况很普遍,有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仍然没有将理说清说透。

(3)老百姓关注。婚姻关系是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婚姻中有爱恋,亦有欺诈与妥协。房产加减名纠纷经常发生,老百姓既困惑,也感兴趣。

(4)本案当事人素质较高。这是很重要的一条,如果当事人不易沟通,则不宜选择公开。一般来说,商事案件注重规则之治,较少夹杂情感因素,较普通民事案件更适宜公开。

3、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的公开程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内部文件中提出:“裁判文书可以阐述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对裁判形成的不同观点和意见。阐述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列明或者透露持不同观点和意见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现阶段不宜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者的姓名,不得向外界泄露审委会的讨论记录,从而保证法官能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裁判文书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更要慎重,以避免当事人对所提观点对其不利的法官进行打击报复。一些案件之所以提交审委会讨论,就是希望用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去承担各种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压力和风险。

4、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的案件数量

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律师界一片叫好,但在法院内部,却有不少质疑意见。部分原因是这项改革会让法官平添许多工作量,法官的工作量应当控制在合理的区间内,尤其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窘境下。公开不同裁判意见能够大大提升判决书的质量和可理解性,每位法官也都希望自己写的判决书都是精品,希望自己的裁判理念能够被理解、被认同、被传播。但这也要关注法官的工作量是否合适的问题,有无足够从容的时间去按这种方法制作裁判文书。另一方面,全面公开不同裁判意见也会客观上增加当事人和法律人对案件审理的质疑,一定程度上伤害到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需要控制一定的必要范围之内。

裁判文书论证说理的进一步思考

裁判文书说理是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司法实践的论证说理尚不够充分,这存在诸多客观原因。一方面,不说理是担心言多必失,少说为佳;另一方面是因为审限、结案压力客观存在,法官在保证结果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将案件尽快裁判成为不得已的选择,说理的需要退而求其次。所以,我们在讨论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每个案件论证说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结合案件的需要进行理论创新。

1.说理公正、充分的判决书是对当事人最大的尊重。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下所展开的攻防博弈,必然存在胜败,法院无法让双方当事人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但一份说理公正、充分的判决书,就是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让当事人的情绪得到释放的过程。法官将心证过程和详细的论证理由公开,意味着判决将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败诉方可以在阅读判决书的过程中感受到判决的公正性,不良情绪可以得到自然的舒泄,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如果一个法官想掩饰什么,他可以将判决书写得很长,很琐碎,尤其在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上花费大量的笔墨,但裁判理由却很简单,使判后监督找不到头绪。而将心证过程公开、充分说理的判决书,法官写作时内心是坦荡的,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判决的公正性。正如美国华盛顿州高等法院大法官罗伯特·厄特所言:“法官应当写出裁判意见的理由以解释其审判,在将司法判决向公众公开接受监督时,要想把不正确的判决说得合理可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本案讼争的两套房产价值600万元之巨,由于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间赠与这两者之间的概念差别和法律适用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原、被告都已提供了对自己有利的同类案件判例,一旦判决偏离其预期,或“净身出户”,如果说理不充分,必然导致当事人裁判公正性的质疑。所以,在审理中,合议庭一直在思考,“理”如何说才能让当事人服。可以说,法官敢于在判决书中公开价值判断和推理过程,是其公正无私态度的一种表现,是司法民主和司法文明的体现,是对当事人的最大尊重。

2.关于判决书论证说理的写作框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向法院提供了支持各自观点的同类案件判决书,以求影响法院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的阅读了多份同类案件的不同裁判观点判决,也阅读了相关学术论文,可以说,论文也是各说各的理。在写判决书的过程中,我们请教了相关的论文作者和学者,研读了各种理论学说,为撰写一份析法明理的判决书打下了基础。在向审委会提交的审理报告中,将相关的理论学说和裁判观点进行详细的说明和列举,供审委会讨论时参考。

在通常的判决书写作中,如果出现不同观点,判决书直接写明自己的裁判观点,再简单的回应一下不予采纳其他观点的简要理由,按多数意见直接作出判决,这是常态的写作思路。但这样判决,说理也可以说是充分的,但难以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其他观点为什么不对,其他法院为什么这样判,本院将不同的裁判观点在判决书一并列明,并阐述为何采纳第二种观点的理由,表明法院不回避矛盾,以真诚的说理来打动当事人。我们希望这种说理方式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从事后原、被告反馈的信息看,原、被告对法院的这一做法均给予正面的评价。我们认为,详细公开三种不同意见,最后加以集中评述,阐明审委会为何采用第二种观点,而不采用其他观点的理论依据和理由,这种论述方式可以使论证更有力量,也更能为当事人所理解。

有人提出,裁判中的不同观点,实际上反映了原、被告的不同观点。所以无须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直接叙明对原、被告各自观点的支持或辩驳的理由,也可以达到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一样的效果。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不能完全赞同。大部分案件中,原、被告的观点对立,但理由可能很简单,这是由于当事人限于理论素养和表达能力的不足,不能将自己的意思充分的表达出来,使判决缺乏可辩驳的靶子,导致判决说理因缺乏针对性而说理不足。而通过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可以将不同裁判观点中的反对意见和理由,以层进的形式有逻辑的全面阐述,使说理更具有针对性,将理说到持反对意见者的心坎上,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在疑难案件中,审委会表决中存在不同意见是正常的,根据审委会讨论规则,判决要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这是大家都熟知的规则。对不同意见和可能的争论,即使判决书中不予公开,当事人也可以作出自己的猜测。通过公开审委会中的少数意见,败诉方可以感受到法院对其所持观点的关注和回应,其想说而没有能够说出来的心里的一些想法,法院也作了认真的考虑。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其观点,但是,这种被理解和被关怀的感觉,可以提高判决的可信赖度。

3.关于援引学者观点辅助论证说理。

2013年底,本院在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疑难案件中援引学者观点辅助论证裁判观点,在业内也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有赞赏亦有质疑。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增强了裁判文书的说服力,效果是不错的。台湾政治大学姜世明教授来南京讲学时,笔者曾向其请教,询问台湾援引学者观点时是否要注明学者姓名。他说,在台湾的司法裁判中,经常有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学者观点来论证说理。有的注明是哪位学者的观点,也有的不注明,但不注明的时候,大家也都知道这是哪位学者的观点。总体来说,层级越高的法院,越不注明观点的出处。因为层级越高的法院的法官,他认为自己说的话就是权威,而基层法院的法官一般会注明这是哪位学者的观点。

无疑,在裁判中引用学者观点“借智”说理,可以使得判决书更具有公信力,因为这些知名学者的人格魅力和学识素养无形中也使判决更具有正当性和说服力。同时,注明学者的姓名,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得到审判实践回应的理论学说,是对其实践价值的一种肯定,在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中,学术研究将会更加注重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本案判决援引了王泽鉴、杨立新两位学者观点辅助说理基本上并未受到什么质疑,说明这种做法的反对意见实际上并不是很多。

4.关于论证说理中对敏感问题的回应。

在判决书中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有两个问题可能会引起争论。一是审委会意见能否公开的问题,二是法律适用问题。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对我院来说是一次尝试,所以我们不希望大家对第二个问题的争论冲淡对第一个问题的关注。在目前判决书说理普遍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我们希望大家关注的是通过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来促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让判决更好的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说理和回应,并且在判决书的写作文风上,与以前的判决相比,亦有了很大的改变。在撰写过程中借鉴了“惠州许霆案”判决书的表述风格,说一些贴心的话。基于上述考虑, 鉴于“同案(情)异判”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判决书只说自己认为正确的理,不表述其它裁判观点,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质疑。将不同裁判观点一并阐述,说明法院是在权衡了各种裁判观点后基于更充分的理由所作出的选择,有利于达成共识。对越敏感的问题,本院越注意加以回应。如第二种裁判观点实际上面临一个问题,即产权登记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才存在公示效力的问题,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其效力应当大于产权登记的效力,更何况原、被告双方在形式上也办理了法律物权人的变更登记。但本院最终以双方办理的是“非转移类”产权登记为由,未支持被告的观点。为此本院在阐述第二种裁判观点前,先对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关系问题作了专门论述,再来阐述本院认定讼争房屋仍归原、被告共同共有的理由。这种先说反对意见,再说正面观点的做法,可以避免争论,让别人想批判找不到批判的靶子。再比如,一般的离婚案件,在处理房产时,一般会将房屋判归一人所有,由一方给对方以相应的补偿。但本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并未诉争房产进行折价归并,为此,本院也详细阐述了理由。对这些敏感问题的回应,增强了判决书的说理性和说服力。

“公平正义是一张普洛修斯变化无常的脸”,通过司法公开,我们希望公正正义能以可预期的面目、可感知的方式和可信赖的本色呈现出来。本案判决书公开后,有人点赞,认为判决书“不媚、不骄、平实、深刻”,“法理分析让人信服,更让法律人倍感幸福”,也有人认为“老想着‘创新、公开’,是病,得治”,给予了批判。点赞,给予我们前行的动力;批评,使我们清醒,让我们前行的步伐更加平稳。历史总要向前发展,改革是大趋势,公开是大方向。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不是目的,通过公开,在保守必要的审判秘密的情况下,既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又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三者达成一个合理的均衡状态,应当是司法公开语境下判决追求的目标。

(作者单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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