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伊妮 李芸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特殊的发展现状,决定了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构成了多年来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之难。
在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且受害者多半为妇女。然而,一些国家层面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各项法律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使很多受害妇女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妇女生性胆小,加之“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认命感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也让妇联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问题时,往往困难重重。
而如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下,为依法保护广大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家事”立“国法”,“反家暴”再一次迎来了法治升级。
捍卫妇女权益,各级妇联先行。为切实维护我省妇女的合法权益,为正在承受家庭困苦、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甘肃省妇联在2007年就成立了“甘肃省妇联法律帮助中心”,开设维权窗口,打造律师团队,服务全省妇女,让那些深受家庭暴力痛苦的妇女们有了一个坚实的依靠,敢于拿起有力的法律武器,挡住那些“疯狂的拳头”。
2013年12月,在老家父母的屡次逼婚下,杨小丽和仅仅认识了一个月的周广富领取了结婚证。然而,亲朋好友的祝福还没从耳边消散,周广富就常常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与杨小丽争吵。慢慢地,杨小丽也感觉到了自己婚姻的不如意,即使这样,她还是为了这个家庭处处忍让。谁知软弱的退让并没有换来海阔天空,周广富反而开始变本加厉起来。
在杨小丽怀孕期间,周广富一有气就对她打骂。邻居见了连忙劝解,可周广富暴跳如雷。面对这样不幸的婚姻,杨小丽痛苦万分,在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压力下,孕中的她甚至出现了流血的现象。经诊断,杨小丽出现了先兆性流产,在医院的全力救治下,杨小丽虽然保住了孩子,但是身体依旧十分虚弱。
让杨小丽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多久,因为一点点小事,周广富又对他进行训斥和谩骂。她想到自己即将出世的孩子,又看到同村姐妹婚后的美满生活,难过万分的她只是对丈夫唠叨了几句,而周广富却因此更加恼怒,一巴掌打在了杨小丽的脸上。
后来,基层干部来劝说调解。周广富虽然当时保证以后不打妻子,但没过多久老毛病又犯了。鼻青脸肿的杨小丽常常以泪洗面,哀叹自己命苦瞎了眼。因为心情抑郁,她产下的双胞胎女儿中的一个,在出生后不久便因哺乳不当夭折。
而杨小丽的痛苦远远还未结束,周广富和家人以“杨小丽生了双胞胎女孩,再生儿子就要罚款”为由,不断折磨杨小丽。在她坐月子期间,周广富和其母经常辱骂她,说她是自己倒贴给周广富的,不知廉耻,让周广富再找一个女人为他生儿子。为了将杨小丽赶回娘家,周广富不仅将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剪碎,而且还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这种一次次的伤害,让杨小丽几近精神崩溃。
2015年4月,杨小丽又被周广富打伤,经公安机关鉴定属于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心灰意冷的她无法与周广富继续共同生活,最终选择带着孩子回娘家。在同村法律系学生的劝说下,她决定不再默默忍受这种暴力的折磨,而是来到妇联,寻求法律援助。她想尽快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
省妇联权益部的维权专家在了解到杨小丽的实际生活情况后,首先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鼓励她要重新树立起对生活的勇气。2015年6月,县法院对周广富的暴力行为进行了认定,认为他长期对杨小丽进行精神和身体暴力,这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周广富赔偿杨小丽伤害费5万元。
在省妇联权益部的支持和帮助下,现在的杨小丽不再像以前那样胆小懦弱。从恐惧到勇敢,从自卑到自信,从绝望到快乐,杨小丽走过了一条艰难的蜕变与重生之路。这一切都源于省妇联权益部强有力的关爱与呵护。
与长期遭受殴打与辱骂的杨小丽相比,武威市王艳的遭遇更让人同情与愤慨。在与赵刚相识相恋后,2000年12月18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的一段生活倒也平静稳定。没过几个月,王艳怀孕了。不过怀孕后的她依旧用柔弱的肩膀,尽可能地为家庭扛起生活的重担。她起早贪黑忙活,为的就是孩子出生后能拥有更好的物质生活。
2002年1月,王艳的女儿出生了,但活泼可爱的小生命并没有得到父亲该有的宠爱。赵刚一看王艳生下的不是男孩,很快便面露不悦,再也没有给她一个好脸色。王艳知道,赵刚骨子里有着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尽管丈夫对自己百般嫌弃,但总认为对丈夫家有所愧疚的王艳还是对赵刚关爱有加,不离不弃。
然而,王艳的委曲求全并没有换来丈夫的“谅解”。更令人愤怒与不解的事情发生了,赵刚竟然把自己的亲生女儿送给了别人。心急如焚的王艳想尽一切办法,总算将女儿重新带回自己身边。丈夫知道后,不仅对她恶语相加,而且经常暴力殴打,甚至不给王艳和女儿任何生活费。
2003年4月,王艳终于生了一个男孩,她以为这样就能让丈夫如愿。可赵刚仍不知足,他趁王艳和孩子回娘家之际,将其他女人带到家中,而这一切被突然回来的王艳撞见。丈夫虽然向王艳写下保证书,不再和别的女人来往。之后,在丈夫开始变本加厉的暴力殴打下,她被迫交出了保证书。
王艳依旧不断遭受着家庭暴力,辖区派出所民警也只能多次出警调和。2013年12月,再也无力承受丈夫折磨的王艳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却以失败告终。王艳害怕遭受到更严重的家庭暴力,便搬到外面单独居住。心怀恨意的丈夫多次跟踪到她的住处进行殴打,甚至到王艳打工的地方威胁,致使她无法正常工作,东躲西藏地生活。
2014年7月,王艳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已丧失理智的丈夫便疯狂地报复她,并将她殴打致伤。无奈之下,王艳到武威市妇联上访,请求庇护。武威市妇联随指派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最终,在办案律师收集的大量证据面前,王艳的丈夫意识到自己多年的暴力行为已经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恶果,同意离婚。
家暴的弱势群体中,女性居多,施暴者大多为男性。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近25%。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也不是私事,家暴问题已切实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也有专家认为,除了制定完善的法律为弱势女性维权外,我国还应该注重宣传维权,提前干预,让妇女知道应该用何种法律来保护自己,而不是等到家暴发生的程度严重时才寻求保护,要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也是对所有公民一个及时有效的警示,让那些有企图的施暴者不敢逾越底线,让他们知道,“修理老婆”可不是“天经地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意味着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们有了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单位,是每一个女性身心的栖息地。《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正是为在家庭关系中的女性撑起了一把有力的保护伞,使家庭成为妇女们避风的港湾。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其意义不仅仅是为女性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武器,更重要的是,它启示我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中,要树立爱的旗帜,拒绝冷漠,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毕竟,家和万事兴!
(文中家庭暴力当事人皆为化名)(责编 伊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