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媌
从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文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
据最高法2015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且受害群体主要集中在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在“打老婆天经地义”、“揍孩子合情合理”的社会氛围下,这些受害人过着十分悲惨的生活:诉诸法律,法律依据不足取证难审理难;尝试逃跑,被施暴者追打无处可逃;报警、找妇联,人家都是过来调和说几句就算了……
在此情境下,作为中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案,延宕二十年的《反家暴法》的出台无疑令人兴奋。这次的反家暴法有几大亮点。
亮点一:精神伤害也算家暴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定义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从这简短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此次《反家暴法》所设定的暴力概念,不仅仅指身体上的暴力,也指精神上的暴力。
精神暴力又叫软暴力,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非强力的形式给对方造成精神伤害,如恶意诋毁、陷害、长时间冷落别人、充满敌意的侵扰、不理性的责备都可能造成对别人的精神伤害,这些行为都可以看作是精神暴力。
比如2009年福建莆田中院接收的一个家暴案例: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原、被告生育男孩倪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白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郑某丽”的字句,以至于倪某每次拍打篮球,都会造成郑某心理高度紧张。
在这个案例里,虽然倪某没有直接伤害郑某,但对郑某的精神造成了伤害,因此倪某违反了《反家暴法》。
亮点二:同居也受到保护
在附则中,又指出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该法律。这也就意味着处于同居关系中的人之间的暴力也受到该法律的约束。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还是有遗憾,比如恋爱追求和分手后的暴力并没有被囊括。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在共同生活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的暴力,和同居关系一样不能算作是家庭暴力,却也是个常见且严重的问题。未来也许可以考虑并入该法之中,或者另行立法处理这个问题。
亮点三: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墙,将加害人阻拦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这不仅突破我国“法不入家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想,还采用事前干预的手段,保护受害人权益不受侵害于未然。
其实从 2008 年开始就有一些法院成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试点,但由于执行主体不明确,裁定主要靠震慑被申请人发挥作用。
公众对于“人身保护令”的关注则是源于2013年的“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家暴案——2013年年初,李阳的离婚案一审落槌。与一般离婚案件不同,这起案件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之外,多了一项针对李阳前妻Kim安全的“人身保护令”内容。
此次出台《反家暴法》属于人大的立法,法律效力自不多说,同时也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可以不依附于其他诉讼单独提出。但这并不意味着,现行的人身保护令即可成为反家暴利器。
首先,还是举证认定难的老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家暴受害人若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需要提供自己遭受家暴的证据。由于家暴的隐蔽性和控制性,举证是一件异乎困难的事情。按照之前的司法实践,法院对认定家暴的证据要求偏偏又很高(新出台《反家暴法》没有提及如何认定家庭暴力),没有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没有医院的伤情报告,一般很少会认定这是家暴行为。
其次,强制力也缺乏保障,恐使保护令“没有牙齿”。《反家暴法》规定我国人身保护令由法院予以签发,“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谁来监督,各部门具体如何分工,失职如何追责等问题都没有说明。如此一来,相关部门极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局面,使申请人的权利保护陷于不稳定状态。
此外,人身保护令制度还存在保护内容比较模糊(如是否只涉及人身安全的裁定、“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具体指什么)、“保鲜期”不长(一次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处罚措施不甚完善等。
亮点四:打孩子不再是家务事
江苏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饿死2个女儿、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烧伤致死……近年来,多起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监护人资格问题的强烈关注。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司法干预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反家暴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亮点五:强制报告
《反家暴法》规定强制报告制度,赋予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报告其在工作中发现的家暴情形,通过将相关机构或人员本应具有的社会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
强制报告制度的要点在于“强制”,它使得一些原本没有义务的机构和个人,负有了报告某些信息的法定义务。对于这一制度的社会效益,我们可以从他山之石中得到启示。在美国,例如温室气体、医疗领域利益冲突、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均有强制报告等制度。但实际上,美国强制报告制度最初的源起,却是为了防止虐待老人和儿童。
已有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美国多数州便已立法相继确立了针对老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目前,美国有43个州制定了老年人受虐待强制报告的法律。未能报告者,在不同的州,可能要分别或同时受到罚款、监禁的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儿童保护,有18个州规定,不论从事何种职业的任何人都有报告的责任。对于未尽报告责任的,目前美国有47个州立法规定了处罚。构成轻罪或重罪者可能被处以一个月至五年的监禁或300至10000美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正是由于严法的实行,所以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保护,在美国各州都得到了比较好的展开。
资料来源:知乎、腾讯网、中新网、法制晚报网
《反家暴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