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条例》开始实施无线电管理重塑“正本清源”之路

2016-03-31 01:59赵艳薇
通信世界 2016年32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许可频谱

本刊记者│赵艳薇

新版《条例》开始实施无线电管理重塑“正本清源”之路

本刊记者│赵艳薇

随着各行业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特别是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卫星通信等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推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激化,亟需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对频谱资源进行科学规划、管理,减少闲置和浪费。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工信部针对部署修订后的《条例》宣贯工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巍表示,《条例》修订是加强无线电管理的基本法治保障,是深化无线电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工信部成立以来出台的第一部工信领域行政法规,对于丰富工业和信息化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行业内早已望眼欲穿

《条例》的修订可谓是众望所归。近年来无线电事业迅猛发展,随着无线电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延用20多年的原有《条例》早已不再适用。

一方面,随着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特别是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卫星通信等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推进,以及多个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激化。亟需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对频谱资源进行科学规划、管理,减少闲置和浪费,并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另一方面,无线电台数量急剧增加、违规使用频率、非法设中继台的现象层出不穷,原有《条例》相应处罚力度较低,不足以形成威慑,这也促使原有《条例》必须进行完善。

日前,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谢存在《条例》媒体通气会上介绍,新《条例》关于频谱资源管理的规定,紧紧围绕有效开发利用频谱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进行。

《条例》一是确立了指派、招标、拍卖共存的制度;二是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制度;三是规定频率回收制度;四是新增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制度。通过对多个行业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定,新《条例》在确保相关领域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了稀缺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效率的提升;同时,新《条例》还通过指派、招标、拍卖的多种方式,保障未来新兴信息技术对无线电频谱的合理使用,有助于各类信息技术产业跨越技术障碍,快速进入发展期。

此外,新修订《条例》还规定了频率回收制度。《条例》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对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超过两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撤销其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这将有效遏制资源闲置浪费的情况。

“拍卖”或成5G频谱资源打开方式

以往,我国频率分配更多的是依靠行政环节,通过行政审批方式进行。而《条例》修订后,这种局面或将被打破。

《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谢存公开表示,目前,5G国际标准尚未最后确定,中国何时发放5G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时间表尚未确定,当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届时也将是一种选项。如此一来,尚未商用的5G,其频谱资源的出让方式很有可能将发生变化。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依照新《条例》的规定,在迎接5G商用频谱时,运营商可以通过竞标等方式,如期获得频谱资源,这将确保5G于2020年顺利商用,并会对之后的车联网、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应用和产业发展起到直接推动作用。

纵观国内外各大通信厂商,对于5G的研发可谓如火如荼,5G频谱自然牵动千万人的心。无线电管理研究专家何廷润表示,我国5G频谱战略推进迟缓,应尽快推出“频谱路线图”,并进行立法保障。他指出,可在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基础上,对“频谱路线图”所涉及的5G拟规划频谱配置以文件形式予以法律阐释,奠定其法律地位。尽早进行5G频谱规划,有利于提高中国在5G方面的话语权,这几乎成为业内共识。

“黑广播”、“伪基站”遇“重典”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无线电台(站)达到了384万个,较2010年增长了43%。与此同时,频谱资源日趋紧张,无线电干扰也日益增多,私设电台特别是“伪基站”、“黑广播”等问题突出。“十二五”期间,无线电管理机构共查处了6500余起无线电干扰、3951起“伪基站”案件、3301件“黑广播”案件。

目前,“伪基站”电信诈骗已成我国信息安全重灾区。据公安部门、三大运营商以及多家互联网公司的不完全统计,去年我国遭受“伪基站”通讯信息诈骗而遭受财物损失的受害者超过10万人,诈骗金额超过100亿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如今非法设台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空中秩序,破坏了正常的电磁环境,侵犯了合法用户的权益,特别是对航空通信、水上通信、铁路通信调度等安全业务的干扰,直接威胁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公共通信系统的干扰,严重影响和破坏了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秩序。

针对不法分子利用“黑广播”、“伪基站”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对这些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增多,使得违法成本提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频次。

《条例》充分落地才是王道

正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范斌所说,“法律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条例》实施后,还需配套措施使其真正落地。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培训、专家解读、媒体宣传等工作,帮助广大无线电管理工作者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好条例。

其次,抓好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条例》对无线电管理的重要制度做出基本规定。其中,使用许可、电台设置使用许可、边境频率协调、发射设备情况核准制度,需要通过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现有的无线电频率划分、电台执照管理等制度根据新条例以及无线电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最后,加强无线电行政执法。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条例的执法主体,要加强交流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条例赋予的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权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加大监督力度,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编辑|赵艳薇 zhaoyanwei@bjxintong.com.cn

《无线电管理条例》摘录

第十七条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国际电信联盟依照国际规则规划给我国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给使用单位。

申请使用国际电信联盟非规划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国内协调,并依照国际规则开展国际申报、协调、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六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第六十七条 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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