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域协同治理:破解区域发展碎片化难题的有效路径

2016-03-30 09:58魏向前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整体性治理碎片化

魏向前

摘要: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跨域协同治理意味着国家治理现代化重心的重大转变。现有的政府间合作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呈现出碎片化现象,合作观念缺失是其中重要影响因素,因而树立整体性治理理念是开展跨域协同治理的先决条件。创新协同治理体制机制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生动力:创新组织体制,搭建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间合作组织;构建及时有效的问题磋商机制,尝试引入企业董事会制度;建立有效的政策支持机制,建立一套科学的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完善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政策执行制度,尝试推行区域内行政管理管辖权的让渡;健全地方政府间合作的保障机制,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契约化。

关键词:跨域协同治理;碎片化;整体性治理;协同治理体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2-0034-07

从国际上看,随着整体性政府理论和新型地方政府间伙伴关系理论的兴起,府际关系特别是区域政府间合作已然成为各国行政改革中的焦点问题。发达国家跨域协同治理的历史较长,也形成了比较规范、稳定的理论指导思想以及相应的运行稳定、成效鲜明的执行机制。在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所实施的单方面的逆向政府行为,大量跨域公共服务、跨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跨域环境治理问题也随之产生。这对过去地方政府的“个人只扫门前雪”的封闭式管理方式提出了严峻考验。因此,政府间协同治理成为解决区域公共事务的良治之道,更是通往区域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

一、开启跨域协同治理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心转变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尚未达到现代化水准之前,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水平和提升层次注定将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状态。在此过程中,沉淀性问题和新生性问题势必都将出现并叠加在一起。于是,跨域协同治理就应运而生了。在国家现代化方略中,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历来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对其具体实现路径的探索一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近年来,随着长三角及珠三角协同治理的成效不断彰显,特别是京津冀跨域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已悄然进入跨域协同治理的新时代。

(一)跨域协同治理是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跨域协同治理虽然成为各方共识,但地方政府“经济人”属性会本能地驱使地方政府产生搭便车的行为。尤其是当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溢出效应为地方政府搭便车提供了更为现实的可能时,就会进一步增加跨域协同治理的难度。这种搭便车的理念和相应的“画地为牢”式的“行政区经济”动机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而增加地方间经济交往的交易成本,损害本地区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

如何破解行政区经济瓶颈、整合区域经济能量、走合作发展的共赢道路呢?如果从区域经济理论的视角审视,在不重新调整行政区划的前提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顺利发展只能寄希望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因为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区域联合发展能给所有成员都带来相应好处:市场的力量迟早要冲破行政区划的边界,从而促进经济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然而,我国市场化机制的发育成熟、统一的大市场的最终形成无疑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而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即使在市场经济已经完全发育成熟的发达国家,“市场万能”的神话都无法克服其固有的“市场失灵”现象。因此,不能将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问题完全寄托于市场的力量之上,而应倾向于实行政府干预型的协调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破解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统一市场与市场壁垒、区域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之间的矛盾,也才会有效消除自发市场经济行为中所衍生出来的大量的因诚信不足而产生的经济投资、贸易往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失灵及社会诚信等问题。所以,在现行体制下,解决行政区经济问题、实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目标的理性选择是构建一个强有力的区域政府间合作机制,依靠政府间的积极有效合作来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1](pp.3437)。

(二)跨域协同治理是地方政府治理水平提升的必然要求

就目前跨域协同治理现状而言,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市场无边界化迅猛发展的全新态势下,行政区内诸多的传统内部社会公共问题与公共事务变得越来越“外部化”和无界化。跨行政区的区域公共问题随之大量出现,越来越表现出碎片化现象,并呈现复杂化、多元化和规模化的发展态势。仅靠传统的单一地方政府往往力不从心。这其中除区域个体受制于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因素以及各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无法单独应对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各地方政府往往囿于局部利益而对区域整体公共事务采取的只希望搭便车从而坐享其成的不作为的态度以致跨域合作根本无法启动。当前跨域性质的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人口与资源、流域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冲突、治安维稳等问题已逐步显现,并呈不断蔓延发展的趋势。这也恰恰是行政体制互不隶属的区域内各成员政府都无权处置也无力应对的复杂而棘手的跨域公共问题。何况各个地方政府在跨域公共问题的治理方面都在不遗余力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公地悲剧”现象往往因之屡见不鲜,跨域协同治理必然受阻,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必然受损。因此,面对愈加突出的跨域公共问题的严峻挑战,作为区域整体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解决跨域公共管理问题、维护良好的跨域公共秩序、提供良好的跨域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创造良好的跨域投资发展环境以及构建和谐地方政府关系,跨域各地方政府必然要积极寻求双边或多边区域政府间协同治理之道。通过借助跨域协同治理制度来有效地分摊跨域公共事务的治理成本,从而缓解单一政府功能过小和公共服务范围扩大的矛盾,破解公共产品生产与供给中的“囚徒困境”,有效提升地方政府治理的水平,实现区域联动发展。

(三)跨域协同治理是地方政府间府际合作的必然结果

理性审视当代地方政府间关系,其中不乏大量卓有成效的合作与共赢的案例,但更多呈现出来的是激烈博弈与无声竞争的残酷事实,并且在政府理性“经济人”属性的本能驱使下呈愈演愈烈之势。在以GDP为中心的干部考核制度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官员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为使自己能在众多被考核者中脱颖而出以实现职务上的晋升,甚至不惜弄虚作假、“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大搞政绩工程。为了推动本地经济短期发展,地方政府官员注定会忽视乃至回避跨域合作,不惜大搞地方保护主义、山头主义,致使区域内各单元辖区产业结构严重雷同。在某些领域充满舍我其谁的不良心态,开展无序、恶性竞争。如在招商引资上,竞相低价出让土地甚至无偿出让土地以及补贴财政预算外资金、随意减让税收等。因此,为了做到趋利避害,要规范作为区域公共管理核心主体的地方政府竞争行为,消除区域政府间不良竞争,推动区域竞争走向区域合作,促进区域一体化进程,增强整个区域的综合竞争力,提升整个区域的良好形象,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跨域各地方政府必须要树立整体性合作共赢的理念,真正做到跨域公共利益就是区域成员自身长远利益,切实加强跨域政府间横向合作机制构建,重塑横向政府间的合作关系,在平等竞争与合作中寻求共同发展。

二、整体性治理的理念:开展跨域协同治理的先决条件

迄今为止,跨域合作尚未普遍成为区域地方政府的自觉选择,现有的政府间合作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呈现出碎片化现象。究其原因,合作观念缺失是重要影响因素。因此,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不断涌现的大量跨域公共事务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这就需要我们改变过去那种封闭发展思维,突破传统“行政经济区”单向度治理理念,重塑复合型区域治理新理念。

(一)区域合作观念淡薄对跨域协同治理的双重影响

一方面,区域公共事务属地观念影响跨域协同治理的顺利推进。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由于很多区域公共问题都表现出跨越行政界线的特点。运用跨域复合治理的思维和方式来解决跨域公共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和紧迫。但随着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主动权与自主权的权重指数不断提升,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地位日渐凸显。在目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格局下,经济建设仍居于首要和核心的位置,更何况政府考核指标和干部考核指标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受制于官员晋升原规则和潜规则的双重影响,干部任期内的经济发展指标成为其晋升的关键因素与重要指标,从而导致其对短期内收益水平较低的跨域合作持一种消极保守的观念,进而产生跨域合作必然吃亏而不愿意合作的短视。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发展本地经济有思路、有激情、有魄力、有水平;对于发展跨域经济合作则因为存在着根深蒂固属地观念,往往是“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相关跨域合作政策也呈碎片化状态,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即便在跨域合作过程中,地方政府总是抱有少投入、多产出的心理,当地方短期利益和跨域长期利益相冲突时,往往以保全地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和出发点,不愿进行长期、持续、规模化的投入,也很少考虑和顾及区域整体利益。尽管不排除有长远眼光的地方领导,但由于在我国目前的政治及行政生态背景下,地方领导没有明确的任期期限,地方政策的连贯性很难保证,跨域合作政策的可持续性可能因此会存在变数甚至夭折,跨域合作的成效更是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不为而无过的消极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跨域协同治理的进程。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官员个人的决策倾向及行为更是深受区域经济发展、个人政治发展与职务晋升之间内在逻辑关联的影响。这对跨域地方政府间合作中的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消极而无为的现象有相当的解释力和说服力。就跨域合作而言,有两种可能的合作结局:一种是合作成效明显,这对官员而言名利双收;另一种结局是合作失败,这会对官员的政绩和仕途带来潜在的风险。因此,两害相权取其轻,在官员对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时,他们往往会选择保住现有收益而不愿冒更多的风险,不为而无过的行政消极作为或行政不作为的思想便由此产生。现实中这条不为而无过的潜规则深深地根植内化于地方官员的心中。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在不能确保实现稳健的经济发展目标的情况下,不为而无过、退而求其次的趋中行为便成为很多地方官员的一种普遍行为。在他们看来,只有“趋中”才是稳定、可靠的选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政干部问责力度不断加大,这就意味着干得越多责任风险就越大。而在跨域合作中,由于受多种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合作失败的概率也就更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不愿其政治升迁受影响与牵连,也不愿背负从政绩效不佳的骂名;消极应付跨域合作,根本无法以真正的超前意识和战略思维去思考和谋划跨域合作,从而减弱了府际合作的动力。

(二)在跨域协同治理进程中必须切实树立整体性治理的先进理念与文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区域各主体之间要坚决摒弃传统的“内向型行政”的弊端,转而奉行“区域整体行政”的现代公共行政理念。这就要求跨域各地方政府都要以公共问题与公共事务为其基本价值导向,摒弃那种“画地为牢”的行政等级观念和封闭保守思想。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理念蕴含着一种治道思维的彻底变革,是一种构建政府间关系新型框架的价值基础,同时也彰显了一种与过去那种按地理疆域和行政区划的切割行事的思维的决裂,转而提倡并支持区域公共事务中以公共事务为中心的联邦合作主义的多层次治理理念。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理念也突出了在府际合作中运用目标管理、网际沟通、价值愿景、多元参与、对话协商的手段和方式的极端重要性。同时,以共同的政策议题为导向,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区域整体力量,展示区域整体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最终提升区域整体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

整体性治理理念的核心在于通过形成卓有成效的跨域合作以充分应对日益严峻的跨域公共问题及外部挑战,增进区域各方公共价值的实现。整体性治理的逻辑起点是共同解决跨域公共问题,释放协调治理的正能量,实现正和博弈目标的价值导向。在大数据时代,整体治理的目标完全可以依托技术的进步和治理工具的改进来实现。毋庸讳言,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立足于整体性思维方式的嵌入、通过网络式立体治理结构的构建、充分依靠具有强大整合能力的政府力量、积极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完全可以形成整体治理的强大合力从而更好、更快、低成本、高效地为跨域地区的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步伐。

当然,笔者的实地调研表明,在关于如何进行跨域协同发展的讨论中,一些地方政府一味地强调各自的经济优势和区位优势、希望获得跨域合作的收益最大化、在未来跨域合作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的强烈愿望等。这充分说明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在跨域政府间合作方面抱有较为严重的不信任态度,缺乏一种协商互动、分工合作、共赢发展的多赢式全新思维。因此,这就要求横跨不同省份的经济区各地方政府成员务必顺应整体性治理的时代大潮流,淡化行政文化观念;树立并强化整体性政府治理的先进思维与理念,彻底放弃那种画地为牢、以邻为壑、各自为政的“一亩三分田式”的自我封闭、自我孤立、不合时宜的陈腐观念和僵化思维;共同树立整体化、联动化的新型府际合作理念,加大区域合作理念的认同,淡化并超越行政界线;将各自利益视作自己利益的一部分,共同构筑分工协助、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无缝隙、无障碍的经济区。对于跨域协同治理,当务之急是跨域经济区各协作方要在上述先进理念指导下,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由各自为政到横向协调联动的转变、由单向度治理到多中心治理的转变、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由命令指挥向协商民主的转变。最终通过政府调控与市场运行的双管联动的方式,加速跨域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市场体系一体化、社会发展一体化以及公共政策体系一体化进程,真正实现该经济区府际合作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中的深度融合和持久合作。

三、协同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生动力

制度的功能在于能将复杂的交往行为过程变得更为容易理解和清晰预见,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区域协作中所产生的冲突并显著降低协调交易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跨域联合治理困境的突破与超越,还是跨域联合治理政策的实施与推进,都有赖并依托一系列相应制度的设计与选择、完善与匹配。

(一)创新组织体制,搭建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间合作组织

就当前我国跨域经济区规划与建设现状而言,为了从体制上保证行政区局部利益为经济区全局利益让道,建议由中央牵头或授权建立由不同省份政府的发改委牵头、跨域各合作方政府共同参加的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间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组织的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制定跨域经济区统一发展规划和统一政策。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秉持弱化行政区概念、强化经济区概念的原则,做到规划先行、统筹考虑。制定出超越现有行政区划和覆盖跨域经济区内各等级城市、各行政主体以及各功能大区域的规划;消除市场壁垒和产品流动障碍,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形成合理分工的产业一体化;建立完善、协调的交通物流网络,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加强对户籍、住房、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协调与管理,联手构建统一的制度架构和实施细则;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外贸出口、人才流动、技术研发、信息共享等方面,营造无特别差异的政策环境,实现区域制度架构的融合统一。二是公平公正地仲裁跨域经济区经济纠纷。从世界范围看,成功的区域一体化国家间联盟如欧盟、海合会等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地区和国际组织,在其成员国发生经济和贸易纠纷或成员国之间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时,都通过专门权威机构进行协调及仲裁,以确保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受影响。从国外发达国家看,为了确保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顺利推进,必须设立权威的协调及仲裁机构。如德国的区域联合体、美国的区域开发委员会、加拿大的大都市区政府都是扮演着协调及仲裁的天然角色的跨域合作组织。我们应在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创建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间合作组织。该组织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身份,秉持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区域整体利益的宗旨,积极协调并公平仲裁各成员政府之间的摩擦与矛盾,确保跨域地方政府之间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及时高效的问题磋商机制,尝试引入企业董事会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府际合作制度中,加拿大是最早实行类似企业董事会制度协调机构的典型国家之一,这其中又以大温哥华地区董事会为典型代表。众所周知,位于加拿大西南部太平洋沿岸的大温哥华地区城市群是加拿大经济最为发达、人口集中程度最高的地区。为了有效地经营并治理该城市群,温哥华地区于20世纪60年代率先采取了一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区域治理协作制度——企业董事会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大温哥华地区的董事会是由该城市群的21个市、区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任期二年,每年召开一次例会。该制度的主要职责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为整个城市群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整体规划与发展框架;为整个城市群和各成员城市提供高效经济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开发与保护公园、林荫道等绿色用地;建立设施完善的社区,确保辖区居民的优质生活空间;城市空间的科学规划、交通线路的合理布局及出行方式的选择等。该董事会的目的是通过协调这个城市群的规划与发展,使其成为一个自然环境优美绝伦、居民文化宗教多元、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居民生活衣食无忧的城市群[2]。透过大温哥华地区董事会的起源与运作不难看出,平等的地位、权责一致的功能、尊重彼此间利益、重视组织成本效率、透明化的决策模式、专业化的运作经验是确保大温哥华董事会成功运行的关键因素。

这对我们很有启发与借鉴意义,仿效大温哥华城市群董事会的运作模式不失为一种更好的选择。但基于历史制度的惯性和现实中国国情的考量,跨域经济区不可能直接跨越到董事会这种模式。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先实行双轨制再逐步向董事会制度的最终演进。未来跨域经济区区域协调董事会应由各成员城市组成,每个城市的具体名额可根据该城市的地位、级别、人口、经济实力等综合因素确定,董事会主席由所有成员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该董事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并落实经济区跨域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升级转型、生态环境保护、民生福祉的实现、人文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事宜,最终使各个跨行政区域成为具备较强整体竞争力、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在中国经济大格局中拥有一席之地的地区。

(三)建立有效的政策支持机制,设计科学的干部绩效考核体系

首先,要明确政府官员考核的价值导向。政府官员考核体系必须以忠实于跨域公共利益为重要前提,这也符合公平公正、服务于民众的公共行政精神的实质与内涵。因此,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与评价体系中,其指标和依据不仅包括地方经济发展的程度、规模和水平,而且包括与其毗邻地区经济合作的程度。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产业布局、生态治理、人文交流方面都要树立通盘发展考虑而非独赢发展、互利合作而非恶性竞争的跨域协同治理的先进理念与思维。其次,要科学设定政府官员的考核内容。跨域府际合作的核心是各地方政府成员利益的重新调整与分配,但长期以来传统的官员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往往使一些地区只管本地发展而对临近地区进行市场封锁,或设置投资障碍,或转嫁污染等,因而难以催生跨地区政府间合作的真正动力。因此,必须设计一套科学、可量化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不仅要有跨域性质的经济发展、社会就业、疾病控制以及社会秩序与安全等可以量化的“硬指标”,还要包括跨域性质的生产要素流动、文化旅游发展、生态环境治理、政府服务质量、社会文明水平、公民社会建设状况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开发等“软指标”。最后,要构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跨域考核主体。为了保证对政府官员考核评估活动动机的纯正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必须构建独立、多元、多层次、多渠道的跨域考评主体。应成立一个全方位涵盖跨域政府官员、社会组织代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媒体、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的综合性的政府服务绩效评估委员会;或者委托跨域第三方或中介组织,让其全面负责并开展指标制定、信息收集整理、评估和鉴定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全程、全方位地独立评价跨域协同治理绩效。这样才能更为客观、公正地再现政府官员施政绩效,并使评估过程本身接受社会的监督[3]。

(四)完善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政策执行制度,尝试推行区域内行政管理管辖权的让渡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尚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主要体现在行政区经济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矛盾上。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区域合作治理困境,主要是因为行政区行政往往具有内敛性、闭合性、切割性和有界性等特点。从根本上说,行政区行政模式是一种画地为牢、各自为政的模式。这显然与开放性、流通性、竞争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与特点背道而驰,结果必然会导致生产分割、流通不畅、恶性竞争的不良局面的形成,区域经济的蜂窝化和碎片化现象也在所难免。要想有效破解这对矛盾与问题,尝试行政管辖权的让渡就成为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其目的在于通过打破行政管辖权的界限分割,实现行政管辖权之间的互动,从而克服行政区行政缺陷,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有效推动跨域协同治理进程。

如何使跨域经济区行政管辖权的让渡更具操作性和时效性?跨域经济区完全可以积极向国家申请成立跨省的一个权威性的功能性特区。在不改变既有几个省行政边界的前提下,尝试实行上述地区行政管辖权的让渡,把本来属于几个省的行政管辖区由所设立的功能性特区统一行使。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该功能性特区的设立主要是针对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产业的错位发展、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等问题。其职能主要包括协调该区域利益冲突及提高资源共享效益。功能性特区可以集中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分摊行政成本、分散发展风险,从而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总之,跨域经济区协调治理涉及多个城市与部门,权力关系网错综复杂,如果在认识及理念上存在分歧,很容易造成该区域各地方政府间的冲突与摩擦。因此,在目前各地方政府都有特定上级管辖法定权的背景下,完全可以通过将地方政府的部分行政管辖权让渡或赋予给功能性特区,以有效解决跨域公共问题的治理难题。

(五)健全地方政府间合作的保障制度,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契约化

奥尔森指出,一个集体要想实现一致行动,就必须同时或者至少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集团人数较少;有强制性措施作为保障。否则,作为“经济人”的个体在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往往有搭集体便车的意念及行动,而这必将有损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倘若人人都秉持这种理念及行动,集体目标的实现则根本无从谈起[4](p.27)。公地悲剧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这也很容易解释为什么行政管辖权互不隶属的地方政府间合作屡屡受困:因为在地方政府协作过程中,每个成员方都极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整体利益,因而合作受阻不可避免。这就意味着只有通过构建比较完善的经济区合作规则,实现区域经济发展合作的契约化,方能确保府际合作的顺利推进。

契约是一种建立在社会理性交往过程中的约束方式,是限制不作为、鼓励不作为、规范承诺双方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保障跨域协同治理的顺利推进,应双管齐下,积极构建刚性契约机制和柔性契约机制。一方面,为了避免地方政府间合作过程中出现因交易成本过高而使部分合作方利益受损的情况,继而可能会出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以致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从而对合作另一方及区域整体利益造成连带损伤的情况。跨域经济区应根据自身的现实状况,积极借鉴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加快出台《跨域政府间关系法》、《区域合作法》等一系列区域合作的法律法规,以使地方政府间合作有法可依,同时也可确保对不遵守法律一方进行司法仲裁与惩戒。另一方面,由于建立在信任与名誉基础上的柔性契约机制对于降低包括谈判、交流及监督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为了避免由于府际合作法律法规的缺失,加上第三方监督与执行机制的缺位所带来的跨域合作失灵情况的发生,依靠柔性契约的方式进行地方政府间跨域合作显然成为一种经济、高效、可行的合作方式。虽然作为“经济人”的地方政府具有自利性的一面,但建立在以诚信为担保与承诺、以法律为保障与约束基础上的跨域协同治理必将获得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1]张紧跟.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任宗哲,李尧远.董事会制:区域协调互动机制的初步设想[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2).

[3]李兴江,唐志强.论区域协调发展的评价标准及实现机制[J].甘肃社会科学,2007,(6).

[4][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北京:格致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张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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