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秋,邢林
(青岛工学院,山东青岛266000)
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荆秋,邢林
(青岛工学院,山东青岛266000)
当前我国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保护工作还不够重视,导致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造成文化资源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因此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投以关注,挖掘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知识产权价值,应当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茶制作工艺是我国传统工艺文化的一部分,也是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更是华夏民族思维方式和精神财富重要的承载者之一,它体现着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长河中的生命力与创造力。如今,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也日益突显。通过茶叶申遗的方式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则意味着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之前“静态”的保护模式,逐渐转为以文化换效益的“动态”保护模式,这对我国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无疑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1申遗主体不明确、茶叶保护意识不强
当前,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呈现出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是茶叶保护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茶叶申遗过程中,一般应由明确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提出申请,但现实中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多散落于民间,承载着一个群体的情感和智慧。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所呈现出的独特群体性和不明确性也是目前运用茶叶保护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一方面可以说群体成员皆可对其茶叶进行申遗使用,但却无人能独自占有茶叶的使用权。另一方面在茶叶申遗过程中,什么人能成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茶叶申遗主体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现今的状况是一些真正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主体权利的主体没有茶叶保护的意识,反而一些茶叶界外人士从商业价值方面看到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纷纷抢注大量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严重抑制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注册与发展。
1.2茶叶保护客体种类繁多、缺少品牌产品
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保护的客体应是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性、地源性特征的名称、符号等表达形式。因此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能完全涉及所有种类的客体。被保护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应是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密切联系的名称、制作工艺形式、茶叶产品生产商和茶叶服务组织的商号、标志等。这些客体直接或间接的反映着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元素和经济价值,是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统一体。即使如此受保护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仍有很多,对于一些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名称、制作方法、工艺品、服务和发源地等均能申遗为茶叶非遗进行保护。但是当前的情况是以茶叶保护建立起品牌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寥寥无几,知名品牌和好品牌更是少之又少。
1.3保护方式单一,不利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
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茶叶申遗申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行政组织机构。因此在保护方式方面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茶叶权保护也可以是多角度的,目前学界很多研究学者均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做出了论述,但是在实践中却很少被运用到,大多是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申遗为商品茶叶运用于商品之上,对于证明茶叶、服务茶叶和集体茶叶的申请和运用都非常的少。如只是单一地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品茶叶的申遗,而忽略了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证明茶叶和集体茶叶的申遗,将不利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市场中的发展,也有可能会导致茶叶管理中的混乱。因此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茶叶申遗应当多种方式齐头并进,如只是单一地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为商品茶叶运用到经济市场中来,并不利于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监管和商业价值的开发。
1.4遗产权利人权责不明,茶叶行业管理混乱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公有领域运用公权力保护主要是为了通过保护实现对其文化特征的推广,使其最大限度的与社会发展结合,体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同时得到他人的认可而不被扭曲利用为主。但茶叶权保护更多的体现出私权性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播和利用过程中被挖掘出的经济价值,是具有私权属性的民间组织或传承人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为茶叶保护的最基本诉求。因此,遗产权利人在运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工艺表演、产品制作、旅游等活动时,遗产权利人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过于的独占,将限制社会公众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运用范围,就容易导致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与社会大众之间由于权力范围的不明确而发生纠纷。因此,鉴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征的特殊性,明确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范围,界定遗产权利人对茶叶的使用与开发的权利范围和社会大众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的范围实有必要。
2.1保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在先权利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在先使用权和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先申遗权两个方面。在先使用权是指对于一些在他人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为茶叶使用之前即一直在使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如果正常的使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没有侵害到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先使用权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一些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内人士或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等由于没有茶叶申遗意识,从而忽视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茶叶权申遗申请中,作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宗的传承人及其后代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工作中可以更好地诠释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文化内涵,因此主要的传承主体应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具有优先申请权。
2.2明确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使用范围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运用茶叶保护,使茶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商业化实现其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考虑到遗产权利人以及社会大众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使用范围问题。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如遗产权利人过分强调其商品性,将会使得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内涵逐渐淡化,失去最初的保护意义。因此在法律上应首先对那些有损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茶叶使用行为进行制止,茶叶申遗主体应当以不妨碍社会公众利益为原则申遗和使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内容申遗,并不会限制社会大众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使用,相反国家和传承人作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茶叶权利主体时,通过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推广,利用茶叶在市场上的影响力,促使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茶叶的魅力。
2.3遗产权利人的权利内容限制
权利内容是指遗产权利人对其茶叶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权利人主要有以下权利:一是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指权利人通过产品或服务的形式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二是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让权。指权利人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将自己所申遗的茶叶转让给他人使用。三是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可使用权,指权利人通过签订协议许可他人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四是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续展权,指权利人在茶叶期满后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茶叶,从而实现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保护。五是对他人滥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禁止权。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拥有以上权利内容,也应当有相应的责任义务:一是维护茶叶形象促进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义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应积极挖掘茶叶的品牌价值和经济效益,以保障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二是遗产权利人不得以积极或消极的行为破坏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遗产权利人需要负责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确保更多人能了解并加入到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来。
2.4权利人对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限制
在茶叶权保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主要运用茶叶的是负责开发、利用和传承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私有主体,国家和政府作为主体时在市场经济中参与较少。因此,在法律建设中应当充分考虑对私有主体使用茶叶时的权利救济问题,在实践中,不乏有许多对遗产权利人侵害的情形,严重损害了遗产权利人的权利利益。因此对于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做出的以下行为均可认定为侵权,遗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一是未经遗产持有人许可使用与其相近或相同的茶叶在产品或服务之上并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二是未经遗产持有人许可而擅自销售侵犯申遗茶叶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三是未经遗产持有人许可,将更换其茶叶的商品投入到市场中的行为。对于以上侵权行为,作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在其茶叶遭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清除妨碍,消除影响并赔偿由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以保障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发展和茶叶的正确合理使用。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经济价值和文化内涵都非常丰富的民族传统非物质文化和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茶叶权保护只是保护和推广工作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在客体上由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所具有的独特性,这样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因缺乏新意或创造性而不能适应法律保护的问题在此领域即迎刃而解,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律保护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加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从传统单向的“静态保护”逐渐转为双向的“动态保护”,不但可以有效实现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同时也保证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的文化传承和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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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秋(1981-),女,山东青岛人,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