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推进甘肃农业供给侧改革

2016-03-29 22:03万积平中共甘肃省武威市委党校甘肃武威733000
甘肃农业 2016年15期
关键词:供给农民农业

万积平(中共甘肃省武威市委党校,甘肃武威733000)

借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推进甘肃农业供给侧改革

万积平
(中共甘肃省武威市委党校,甘肃武威733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为一身。融普通农户和新型主体于一体,具有联系农民、服务自我的独特功能,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农民合作社具有明显优势。截至目前,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7万多家,带动社员250多万户,占总农户数的近一半。合作社规模和数量在全国排12位,居西北首位。新常态下,加快推进甘肃省农业供给侧改革,破解农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农业闯关过坎,补齐短板,必须要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问题。

甘肃;农业;农民合作社;供给侧

众所周知,大到国家安全,小到柴米油盐,农业不仅影响着经济发展形势,更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这不仅是今年农业改革的重点,也将是“十三五”期间农业改革的重点。甘肃省作为西部的农业大省和欠发达地区,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生产经营规模小,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链条延伸不够,市场竞争力不强等因素,导致我省农业发展的短板问题更加突出,农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显得尤为紧迫。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激活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增强竞争力,乃至推进农业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新常态下,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甘肃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要培育和发展好农民合作社组织,借助其优势,补齐短板,推动农业农村闯关过坎。

一、农民合作社是推进甘肃农业供给侧改革的生力军

经济学认为,“供给侧”与“需求侧”相对应,需求侧有消费、投资、净出口三驾马车;供给侧主要有五个要素,即劳动力、土地及自然资源、资本、制度、创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调整经济结构,优化各要素之间的配置,确保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笔者认为,研究甘肃省农业供给侧改革,首先必须要明确我省供给侧改革到底面临哪些短板。从甘肃实际看,一是面临农业基础薄弱的短板。我省地处我国中部黄土高原区,自然气候条件恶劣,水资源短缺,导致农业的弱质性特别的明显。全省70%的耕地是山旱地,受制于自然条件的影响,靠天吃饭现象较多,生产力水平长期低而不稳。二是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短板。河西走廊地区农业较发达,局部地方已向现代农业发展迈进。而广大中东部地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发展依然缓慢,传统农业比重大,农民收入水平低,而且差距仍在扩大。三是面临全省农业产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低的短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和输转,农业劳动力的季节性、结构性短缺问题日益突出。更为严峻的是农村劳动力总体素质出现结构性下降,老人、妇女成为农业生产劳动的主要力量,使农业科技知识普及难度加大,培养新型农民及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艰巨。四是面临农民文化素质低的短板。2014年全省仍有8%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处于文盲和半文盲状态,具有大中专学历文化程度的农村劳动力不到5%。由于劳动力文化程度偏低,拥有一技之长的人很少,直接影响到农民收入的增长问题。五是面临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的短板。2015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6936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 486元,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0.7%,可以说,以上这些都是我省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的集中体现,倒逼我们必须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完善农业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抓手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为一身。融普通农户和新型主体于一体,具有联系农民、服务自我的独特功能。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农民合作社自身既能根据市场需求做出有效响应,也能发挥传导市场信息、统一组织生产、运用新型科技的载体作用,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按照市场需求生产优质产品,还能让农户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的自我服务,有效弥补了分散农户经营能力的不足。目前从发达国家和我国山东、安徽、浙江等现代农业发达省份的实践证明,“凡是搞得好的合作社,都能直接带动、带领农民发家致富,起到很好的辐射作用”。

收稿日期:2016-05-16

作者简介:万积平(1984-),男,甘肃天祝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一)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有效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权属关系的情况下,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成规模几百亩到几千亩的合作社,集中管理,种植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优势农产品。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产品质量控制都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二)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平台

农民,千百年来始终处于农业产业链的最低端,以原料提供者的身份存在,劳动强度最大,利益分配最低。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战略构想,设立财政专项引导资金,支持和鼓励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推动规模化经营,变原料提供者,为产品与服务提供者,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产品附加值,切实带动农民增收。

(三)农产品品牌化的重要载体

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品种选择、耕作方式优化、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为品牌化发展,提供了品质控制和供给量的保证。

(四)回乡创业的有效模式

新农人,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自己的事业与村民的增收有效结合起来,将自己的互联网思维与农民的土地、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共同发展。

(五)农民合作社,是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重要目标

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了专业合作社,有的农民还同时参加了几个不同的合作社,合作社成员普遍分享到了合作社提供的科技、信息、生产资料以及加工增值、交易返还等多项服务和实惠。甚至在许多国家,合作社销售的产品占有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这也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据统计,目前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7万多家,比2010年的4 800家增长了11倍多,县级以上示范社达到3 700多家。入社成员120多万人,占现有农户数的24.7%,带动社员250多万户,占总农户数的近一半。2015年全省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 136.3万亩,流转率达23.5%,较2010年流转率提高了19个百分点。农民合作组织已从粮棉油、肉蛋奶、果蔬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扩展到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服务业、手工业、其他产业等多种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和数量在全国排12位,居西北首位。农民合作社理所当然的成为推进甘肃农业供给侧改革的生力军。

二、当前制约甘肃省农民合作社功能发挥的主要瓶颈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甘肃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意见,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转变,呈现出“遍地开花”之势,特别是我省6 220个贫困村基本实现了农民合作社全覆盖。但是,从全省实际出发,我们仅粗略看到的是合作社组织“量”的变化。若是具体到乡村微观领域或深入到合作社内部,也就不难发现,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诸多瓶颈,不仅影响到合作社自身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弱化了对我省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功效。笔者认为,抛开我们每逢发展必讲的“缺钱、缺物、缺技术、缺制度、缺人才”等障碍外,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政府不良政绩观问题,导致农民合作社功能弱化

合作社具有提高农业竞争力和农业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功能,因而被政府寄予了较高的期望,从而把合作社成立的数量、带动农户的数量等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希望以此推动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于是,政府部门在发展规划中,都制定了合作社成立、入社农户和带动农户等方面的数量目标,并将任务层层分解,采取行政推动手段,结果难免出现为完成任务的“空壳”合作社。实际调研中我们发现,基层政府为应付考核、突出政绩而直接参与制造的“空壳”合作社并不少见。少数乡镇出于政绩考虑,从而组织当地农民凑人数设立合作社,使一些地方的合作社在短时间内数量快速增长,远超政府预期。这种合作社只具法律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成为“空壳合作社”。因此,农民入社“今天来、明天去,甚至早进晚出”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成员的异质性问题,导致农民合作社功能弱化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投入、税收减免、金融服务、项目承担、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一定的扶持政策,同时在用地、用电、运输等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但是,这些优惠政策成为了一些非生产性的农民和工商企业眼中的“唐僧肉”,想方设法打合作社的擦边球,以套取补贴、逃避税费。这类合作社被一些学者形象地称之为“皮包合作社”。正如有政府领导人所言:“我曾经到日本考察过,人家日本是合作社办公司,而我们是公司办合作社。”在这类以“翻牌社”面目存在的合作社中,发起人往往利用股权上的优势,把政府财政补助按成员的持股比例量化,甚至被变相转变为发起人的个人财产,非持股成员无法分享到政策性收益。

(三)产权高度集中的问题,导致农民合作社功能弱化

甘肃省大部分农民合作组织由产销大户或县、乡、村级干部牵头,核心主体不是农民,入社农户大多处于从属地位,在日常运营管理决策过程中农民很少有发言权,民主权利难以有效发挥。理事会的作用远远大于社员大会的作用,监事会沦为花瓶式的摆设;在理事会中,大股东或发起人的意志又占据支配性的地位,普通农民的意志在表决中成为陪衬。被合作下的农民失去了参与合作社社务管理的积极性,合作社的吸引力不断下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一人一票”被“一股一票”所取代,农村精英,如村镇干部、种养大户和农村能人等凭借自身拥有的资金优势,拥有合作社较大比例的股份,造成了合作社出现产权高度集中化的现象,拥有对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

(四)制衡机制的缺乏问题,导致农民合作社功能弱化

经典意义上的合作社是社会弱势群体之间联合互助的经济组织,自然人构成了合作社的社员基础。至今,全球不少国家仍秉承这一合作社传统,禁止法人加入合作社成为社员。而在中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企业引导型合作社已经成为现实选择,“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主导的重要形式,并且在我省各个地区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布后,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积极高涨。依托龙头企业发展的合作社,双方实现优势互补,能够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实施订单农业,推促进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深度融合,实现互利共赢。但是由于缺乏制衡机制,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也依然潜藏着风险。由于企业是以营利为目地经济体,唯利是图是企业的本性。龙头企业主营业务往往与农户经营业务是一种产品上下游关系,并且公司实力强大、与农户力量对比悬殊,在管理中,龙头企业能够左右合作社的一切决策和发展方向。公司法人社员容易操控合作社,拥有合作的实际控制权,侵害弱势群体农户社员利益的问题难以消除。

三、新常态下提升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功效的对策建议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引领作用无可置疑,它们之间具有明显的正相关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业供给侧改革的进程。为此,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要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项目支持等政策,加快形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常态下,提升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功效,加快农业供给侧改革,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解决我省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问题

一是加强引导。按照“指导不强迫,扶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建议政府部门尽快出台和制定鼓励支持和规范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先确立政府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扶上马、送一程、再放手”,在资金、人才机制、制度建设、履行职能方面予以引导、指导、鼓励和支持。结合“双联富民”行动和精准扶贫,由联村单位指导培育专业合作组织,使其在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二是加强培训。继续大力对合作社成员的免费培训力度,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雨露计划”、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项目,加强对合作社的理事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营销人员要加强经营管理知识培训,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三是加强动态监督,将不合格“空壳”合作社清理出去。对不经营、不服务、不按章程规范运作的,加强督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促其规范发展,拒绝整改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营业执照,将不合格‘空壳’合作社清理出去。凡无实际运作、无发展潜力、无创收能力、无带动作用的“空壳社”,要依法取缔、注销。

(二)依托“互联网+”,解决我省合作社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

互联网已不是新的概念,但加一个“+”却象征着无限想象和可能。如果问传统农村、弱质农业、弱势农民在奔向现代化的征途上,能否有一个后发制胜的超车弯道,“互联网+”或许是一次时代赋予的绝佳契机。因此,要支持合作社开设网店,探索完善众筹、预售、会员制消费等服务方式,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销售渠道。鼓励合作社借力农村电商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加工处理、包装配送等业务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实现“互联网+”,一是与和合作社管理结合。用现代化网络通讯、计算机及空间信息技术建设合作社办公系统,实现合作社办公、成员及土地位置地理分布等管理的信息化;依托物联网,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实现农产品全程质量追溯。二是与合作社对社员生产指导结合。建设农业专家系统,方便、智能、准确地指导生产者进行科学决策、管理,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指导。三是与合作社对社员

市场服务结合。专业合作社通过网络、手机等手段,为社员提供产前种植品种、农资服务,在产中提供种养技术指导、病害诊断与防治等,产后提供市场价格与行情等服务。四是与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结合。建设合作社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站对外宣传合作社及其农产品,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并提供在线销售,开展电子商务。

(三)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解决我省合作社竞争力不强的问题

当前,农产品市场竞争已从产品质量竞争上升到了品牌竞争,所以,打造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要按照“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社一牌”的思路,加强商标法律宣传和注册辅导,鼓励合作社将有特色的农副土特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引导培育具有地域资源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使用商标,加强商标管理,争创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在申报知名、著名商标时,对合作社的产品品牌给予倾斜。充分依托“一路一带”和武威保税物流中心战略平台,瞄准中亚、西亚和东欧市场,建设出口加工型现代农业体系,重点培育蔬菜、果品、肉羊、奶制品和皮毛出口产品,着力打造农产品产业及企业品牌,争创国家级名牌。

(四)深度挖掘优秀典型,解决我省合作社示范性不强的问题

对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政府扶持思路应从“扶大”向“扶强”转变,建立含有业务辅导员、技术指导员和扶持项目的省市县三级责任制,培养一批合作全面、联结紧密、运作规范、带动性强的示范合作社。各级政府要把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实用技术指导服务、群众满意度作为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典型示范内容,要把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过程监管作为示范社建设的关键,切实提高示范效应,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突出打造一批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切实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使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积极发挥省级示范社的带动辐射作用。

总之,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任重而道远,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保险、项目支持等政策,让农民合作社更好地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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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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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019(2016)15-0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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