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思颖
(河海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农业机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韦思颖
(河海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摘要:随着农业机械的大量、广泛使用,在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由于不同类型农业机械的广泛使用,尤其是老旧机械自身构造的缺陷问题,导致农业机械对土壤、水源、大气的污染日益严重。鉴于此,提出了针对农业机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农业机械;污染法治;法律对策;规范化
随着农业人口的转移,农业劳动力不断减少,这就要求加快农业机械化的进程,而随着农业机械的大量、广泛使用,在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由于不同类型农业机械的广泛使用,尤其是老旧机械自身构造的缺陷问题,导致农业机械对土壤、水源、大气的污染日益严重。因此,本文探讨农业机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就显得尤为必要。
1农业机械使用及污染现状
1.1农业机械的使用
1.1.1农业机械种类繁多农业机械这一概念具有相对性,不仅是指运用于农业的机械,而且也指广泛运用于畜牧业、林业和渔业的机械,是所有这些机械的总称。概括地说,农业机械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农业动力机械,主要有拖拉机、内燃机、电动机、风轮机和水轮机,另一类是工作机具,例如农田耕作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排灌机械、植保机械、装卸运输机械,以及畜牧、林业等其它机械。不同种类的农业机械运用于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贯穿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推动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1.1.2农业机械使用数量多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对农业机械的依赖程度很高,尽管如此,根据消协2006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中国南方水稻收割机的运用比率才20%。而我国现有的仅“3大类”农业机械就已经达到千万数量级,几乎是汽车数量的两倍,随着农业劳动力结构的革新,我国农业机械的使用量肯定会呈倍数增长,农业机械的数量会远远超过汽车的数量,大量农业机械的使用势必会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1.1.3农业机械的构造95%以上的农业机械配套动力是柴油机。内燃机类型的机车虽然高效率,但非常容易带来环境污染。而我国仍以发展中小型农业机械为主,存在生产率低、耗油量大、排污量大等弊端。
1.2农业机械产生的污染
1.2.1农业机械对土壤的污染农业机械常用的液压油、润滑油、柴油、汽油等由于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会导致漏油问题。据了解,农村每5台柴油机就会有1台柴油机存在漏油问题,浪费了将近20%的资源。农业机械的漏油、废油渗入地表和土壤,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随着时间推移会逐渐改变土壤成分,降低土壤养分,从而对农作物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绿色农业的发展。
1.2.2农业机械对水源污染农机在维修保养时,清理零配件会产生大量废油,这些废油大多被随手泼洒,仅有很少量的废油被集中回收。而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废油被泼洒后,部分被雨水冲入沟、河,污染了水源,而用受污染的水源灌溉农作物,必定会影响农作物的健康生长,这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是相背离的。
1.2.3农业机械对大气的污染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排出大量尾气,根据污染源普查,农业机械主要的4种污染物分别是氮氧化合物、颗粒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这4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与机动车进行比较的结果显示:农业机械的单机排放量分别是机动车的2倍、1.5倍、1倍和0.5倍。由此可知,农业机械污染物的排放量远高于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这些污染物会造成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减少、大气降水量增加、下酸雨、大气温度增高,从而引起人们的呼吸道疾病与生理机能障碍,以及导致植物产量下降。
1.2.4农业机械对环境的污染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城乡差距的缩小,农业机械除了在农田耕作外,还用于农副产品的运输、农用物资的运输和调度,它们往来于城乡之间,排出了大量废气,随着空气流动给城乡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
2农业机械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2.1农业机械污染防治意识欠缺
大量的农业机械投入在带来农业生产高效率的同时,也使农业资源环境亮起了“红灯”。农业机械产生了多方面的污染,不仅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农村及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也不可忽视,农业机械污染防治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农村形势的瞬息万变,政府已经意识到农村环境污染现象日趋突出,生态环境受损严重,因此,提出了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但具体到农业机械污染的问题上,从上层的立法、执法到社会普通民众,均未对农业机械污染环境的问题产生足够重视。笔者认为农业机械污染被忽视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因为近几年国家法律法规着重于控制汽车排放问题,而对农机设备的排放尚未做出严格的规定,导致立法及执法者对农业机械的污染防治较为宽松,对农业机械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格。二是农业机械的使用者大都缺乏环保意识,操作人员在使用农业机械过程中很少有防治污染的意识。
2.2农业机械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专门针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所颁布的规章,但该条例并未涉及农业机械对环境污染的防治问题。从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来看,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的《水污染防治法》均未提及农业机械污染的防治。目前,在地方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层面,已经涉及了专门性地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当然也适用于农业机械的污染防治。然而,该种规定仅仅从控制大气污染角度且只适用于某特定地方管辖的有限范围内,不能全面调控农业机械的污染防治,且法律位阶较低,无法全面有力调控。因此从整体上来看,关于农业机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较少,实属立法的缺憾,无法满足农业机械污染防治的需要。
2.3农业机械监管制度不健全
2.3.1农业机械管理制度欠缺我国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但农业机械管理工作非常复杂,该条例缺乏灵活性,很难应对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管理人员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下,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无法进行及时有效地解决,造成了农业机械使用时间和使用效率地双重缩水。
2.3.2农业机械驾驶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首先,农业机械大多都是驾驶员自己出钱购买,普遍认为自己的私人财产怎样使用是自己的事情,旁人无权多问,既不必办理手续,更不愿意接受农机管理部门的管理。其次,因为驾驶员自身行为不受约束,他们为了增加农作物的收成,往往会擅自改造农机,起早贪黑地连续作业,这样不仅使农机本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还会造成驾驶员疲劳驾驶,严重威胁他人和自身的安全。最后,大多农机驾驶员都是农民出身,受教育程度低,只知道使用,不知道如何对农机进行保养与维护,大大缩短了农机的使用寿命,并且由于对农机性能的不熟悉,会出现胡乱操作的行为,这无形中也降低了机械的使用寿命,使得这些机械不得不提前报废。
2.3.3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够首先,现今的机械管理人员大多是当地农村干部或者大学生村干部,对农机缺乏相关专业管理知识,没有管理经验,有的甚至是一窍不通。即使查到违规农业机械,在村里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氛围中,管理人员办事过于顾及人情,不能对违规者的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造成很多农业机械所有者精神层面的自我放松,不认为自己在做违法的事情,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机械管理工作无法有效展开。
3防治农业机械污染的措施
3.1提高农业机械污染防治意识
首先,立法者必须对农机污染问题足够重视,加强对农机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的研究,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为最终立法层面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其次,执法者与监督管理者,须摒弃传统的管理理念,学习科学的先进管理知识,例如,可以借鉴较为成熟的相关工业机械管理知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创新农业机械的管理方法。最后,提高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例如,将环保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手机发送给群众学习,并通过广播每日宣读;举办一些座谈会,告诉他们废油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可能对人类引发的各种疾病,以及如何正确处理废油、收集废油进行再利用、大力推广使用清洁柴油等。同时,对群众进行科学技术指导,多印发一些宣传册,请专家详细讲解如何正确操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减少农业机械有害物质的排放,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
3.2完善农业机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制度
3.2.1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扩大移动源规制范围移动污染源分为2种,道路性和非道路性的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源在数量上虽远远不及道路移动源,但其污染物的排放问题日益严重,已经达到非控制不可的程度。《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规定,将我国的移动源污染控制局限于机动车和船舶的做法已不合时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机动车船”的概念扩展到所有移动源,包括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1]。这种概念上的扩展也将为环保部等机构制定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标准提供法律依据。
3.2.2修改农机管理条例,完善农业机械管理使用制度《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是我国几十年来农机化法制建设的总结和结晶,但条例中对于农业机械污染防治问题只字未提,在法律责任的篇章中只是重点强调了6种情况的农机事故处理权责,分别是田间作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以外事故的处理、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责任追究、相关管理部门不履职的责任追究。笔者认为,应该将由于农业机械导致的环境污染而向相关责任人追责纳入这一框架下,提高农业机械生产者、消费者、使用者的法律意识,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且能顺利推进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可持续发展。
3.2.3地方性法规(各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具体规范农业机械的污染防治虽然全国性法律层面并未对农业机械污染防治问题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地方性法规已经先行,例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均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不乏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建议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2-4]。
3.2.3.1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1)根据国家和各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为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提供前提,并根据该标准划分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该款属于非强制性规定,将划定该使用区域的权力赋予设区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便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综合各方面因素,统一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区域。另一方面,非移动道路机械种类很多,应当规定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例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等)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
(3)明确法律责任。如若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3.2.3.2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志管理制度(1)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志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城管、农业、城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依法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标志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2)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取得环保标志,并按规定使用。
(3)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排放控制水平取得不同种类的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大类,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划分出一个专管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的部门,并授权该部门依据检验结果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发放黄绿标志,对黄色环保标志限区域通行。
3.3健全农业机械管理制度
3.3.1建立排污缺陷农业机械召回制度排污缺陷移动源(产品)召回制度,是指排污缺陷移动源生产者负责消除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定[5],该制度是以生产者责任为核心的制度。消费者受专业知识等方面原因的限制,对产品的了解必然少于生产者,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生产者与消费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移动源所有权人在信息、经济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理所当然处于优势地位的生产者需要在移动源污染治理中承担更多的义务。通过加大生产者责任的方式,排污缺陷移动源召回制度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平衡环境保护中存在明显的弱者和强者之间的关系。
3.3.2完善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江苏农机安全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农业机械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6]。
现在很多农业机械用户都是农民,他们收入不高,只能购买与自身经济实力相当的农机,对于作业效果好、技术含量高的大型机械均因其价格过高而望尘莫及,很多农村地区仍然使用传统的农业机械,导致老旧农业机械更新速度缓慢。通过实施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支农惠农,及时淘汰老旧农机具,促进农业机械的更新换代。通过加大财政补贴对农业机械的购置力和补贴力度,以增加购买力和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适用程度,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7]。
3.3.3提高农业机械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农机管理服务工作来说,必须重视农机管理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更好地为农机发展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规范操作各种农业机械,有效发挥农业机械的最大功效,促进农村经济向着快中求好的方向发展。同时,要确保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切实通过管理和服务手段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农业机械管理机构通过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尽量缩短工作人员知识更新周期。在培训会上,积极交流,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集思广益,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建立一支工作作风过硬的农业机械管理队伍,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指导和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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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陆立国.新法规 新起点 新征程——《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创新点解读[J].中国农机监理,2014(8):7-16.
[7] 韩静鸽.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现状及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3(22):81-82.
(责任编辑:管珊红)
Legal Countermeasures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Pollution Control
WEI Si-ying
(College of Law,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 China)
Abstract:With the agricultural machinery widely used, which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mechanization in China, greatly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t the same time, because of the wide use of different kinds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especially the defects of the old mechanical structure, the agricultural machinery had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pollution to soil, water and air. Therefore,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s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Agricultural machinery; Pollution control by law; Legal countermeasures; Standardization
收稿日期:2015-12-02
作者简介:韦思颖(1991—),女,安徽芜湖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S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581(2016)04-009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