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的探究

2016-03-29 04:06刘若晨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17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监管

刘若晨

(安徽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的探究

刘若晨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文章首先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对其起源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现状进行了简要探究.在此基础上,文章重点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类型及其产生原因进行深入探究,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小额贷款;发展现状;风险类型;防范措施

1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是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引入中国,并逐渐开始受到政府的重视.直至2005年10月,我国在五省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数量较多,从业人员也较多.但近几年来这两项数据的增长速度逐渐变缓,意味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已基本达到饱和状态.自2011年年末至2015年年末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增长了约1.5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增长了约1.4倍.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与贷款余额较前几年有较大提升,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近几年发展速度略有放缓.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程度不同,在不同地区市场中的被需求程度也有较大差异.其中江苏、辽宁、安徽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是海南等地的数倍之多.

2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类型及其产生原因

2.1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针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主体进行放贷.这些主体往往是正规金融机构筛选后所淘汰的客户,一般都比较分散,并缺少具有一定信用度的长期信用记录和正规的抵押物品,这必然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水平较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会通过评定贷款对象的风险等级、加强监管其资金用途等方式来降低自身所面临的信用风险.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评估方式一般都是靠客户经理的个人判断,贷款前所必须的信用调查也主要是依靠本公司的信贷员或其他职工的个人调查或了解.无论是客户经理的个人判断,还是信贷员的个人调查,往往都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这会使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前不能完全掌握客户的信用情况,从而使其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比如说,如果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贷款,而在这些贷款过程中如果该公司使用了重复抵押的抵押物,而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察觉,这会导致一家甚至多家小额贷款公司遭受到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

目前我国只是笼统地规定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体系,并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前后的各种信用查询以及后续资金监管等做出具体规定,小额贷款目前在我国一定程度上只可以说是一种信用放贷.由于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非常多,市场竞争压力较大.为更多更快的吸引客户,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操作员会简化放贷前后的各种手续及流程,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真正的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增加自身所需要承担的信用风险.在我国,引入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初目标是引导资金流向并服务于“三农”,以更好的解决部分群体无法从大型金融机构得到所需的资金需求的这样一个问题.但是由于部分农村借款人信用观点较弱,很可能会使贷出去的款项得不到及时的归还,这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更多的信用、违约风险.

2.2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操作风险

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风险主要源于制度执行不严格、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再监督机制软弱乏力、制度设计不够严密等方面.操作风险可以说是小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其他风险的产生原因很多都是由操作风险所导致的.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与主要创建者在从事小额贷款行业前大多都是未从事过金融行业或者说对金融业务掌握不是很全面的人.从对我国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就可以看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职员在不断的上升,现在已拥有规模庞大的队伍,但这里面有部分员工是未成功进入正规金融企业而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对风险评估的能力有限,对业务操作的熟悉程度也不是很高.因此,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面临着缺乏优秀金融人才的难题,没有优秀的金融人才,想要达到很高的操作规范水平也就很难,自身所承担的操作风险也就很高.此外,由于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是立足与城乡,在人力资源的供给上更是有着较多的限制.尤其是在信贷业务的审核以及后续资金监管等问题上,由于缺乏相应的业务人才,加之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部分务农人员还款意识淡薄,会使小额贷款公司承受很大的风险压力.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虽然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了很大的上升但由于内部制约机制、再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实际上仍处于发展道路上的初级阶段.在这种阶段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操作风险就是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指导意见》中也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规定.这项规定以及其他的一些规定大多比较笼统,约束的力度和范围都较小.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节省开支、简化贷款手续,经常会使内部工作人员交叉任职,给自身带来更多的操作风险.

2.3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2.3.1缺乏高阶位法律制度依据

虽然在2008年《指导意见》出台后各省政府也随之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与暂行规定,但由于《指导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各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属于地方规章,法律位阶过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形成制约.此外,由于《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所制定的规章也不同,非常容易使制度局面过于混乱.

2.3.2再融资等后续筹资方式受限

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并明确规定了其资金来源.这样的规定虽然可以使小额贷款在我国有着良性发展,也可以避免小额贷款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非法集资等不良现象,但这样的规定无疑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再融资以及其他筹资方式带来了较大的限制,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规模的扩大与发展.

2.3.3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及相应的监管法规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领域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被公众的熟知程度与关心程度也越来越高.

此时,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也渐渐的浮出水面,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最为主要的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明确的监管法规以及监管主体.

目前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非金融机构,这就使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既不属于《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主要是金融业务,也不能被《公司法》完全监管,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缺少相应的、配套的、具体的法规来监管.《指导意见》中指出,凡是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主要的监管,但是却并没有明确到底是哪个部门来监管.由于各省级政府的情况各不相同,目前,各地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所设立的监管部门并不一致.一般是由各省的部分省级部门与各县市的部分省级部门进行共同监管.虽然这样的监管体制可以从多方位对小额贷款的发展进行监管,但是多头监管很可能会导致多方推诿监管责任,使监管的效力大大降低.

3 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3.1明确法律地位,完善法律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已经运行了多年,但是我国政府目前对其的定位依据还仍然是08年出台的《指导意见》.由于尚没有具体的法律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具体的定位,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总给人有着一种“名不顺、言不正”的感觉,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发展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对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比如说,可以逐步将小额贷公司向“准银行”的方向定义与发展.我国各地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目前仅仅是依靠笼统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地位及效力都比较低,监管效率不够高.对此,应尽快出台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用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此外,由于《指导意见》中并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导致各省及辖下各县市所指定的监管部门是各式各样,无法真正起到监管作用.因此,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将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的性质,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具体规定为由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银监会、各级证监会来监管.

3.2规范放贷流程,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贷款管理制度,对不同岗位工作人员制定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坚决杜绝内部人员交叉任职的现象.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贷后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要规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追责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任职人员大多数都是原从事非金融行业的人,加之没有具体的法规监管进行有效的监管,很多时候放贷人员可能会感情用事或是出现判断失误,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要承受一定的操作风险.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操作管理制度,在放贷业务的各个环节中不仅要有着专人负责,还可以建立各环节专人监督制度,若出现风险可对两者同时追责.此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较为稳定,所以可以多吸收当地员工,利用其对当地情况的了解程度与其他社会资本,降低贷款流程中的风险.

3.3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综合水平

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水平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说都非常的重要,对于小贷公司这样发展尚不成熟的公司来说,更是如此.文章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给公司的员工定期组织培训,由公司高层或聘请其他金融人才对办理自身业务过程中所经常出现的风险项目进行讲解,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规范员工在各业务领域的操作流程;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要合理健全激励机制,激励员工努力规范操作流程,为公司的发展做贡献;最后,小贷公司应做好对外宣传,扩大本公司对求职人员的吸引力,以引入更为专业的金融人才.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更快更好的发展,减少小额贷款公司所承受的风险,还需要国家各级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努力.文章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国家要加强对全体公民的诚信教育,发扬社会主义诚信道德风尚,尽可能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其次,我国已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各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也相应出台,对此我国要全面扩大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应该尽可能扩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范围,另一方面将更多的客户以及客户们更多的有关信用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最后,我国应加快建立联合信用体系,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涉及放贷业务的机构不仅仅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可以用来查询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还可以靠多部门、多渠道联合建立的信用体系对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进行更为全面的了解.

〔1〕诸颖妍.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及发展构想[D].上海交通大学,2010.

〔2〕吴冉.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3〕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论文[EB/OL].http://www.wenmi114.com/wenmi/lunwen/falvlunwen/2014-05-10/20140510247035_2.html.2016.

〔4〕马莉.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法律控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5〕王梨.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立法的思考[D].上海大学,2013.

〔6〕彭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之法律保障[D].湖南大学,2009.

F832.4

A

1673-260X(2016)09-0077-02

2016-05-29

猜你喜欢
小额贷款监管
综合监管=兜底的网?
加强小额贷款企业风险管理与防范探讨
对强化简易升降机监管的若干思考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实施“十个结合”有效监管网吧
制约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因素和解决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紧箍咒在浙江率先破解
切实加强对网吧的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