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2016-03-28 11:00李林科龙孺湘
2016年5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李林科龙孺湘

摘要:通过梳理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不足,借鉴该领域国外企业相关披露经验,从加快披露规范建立、分行业统一编制披露框架、完善反馈机制、引入第三方审验机构、平衡正负面消息五方面对我国企业更好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提出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

一、引言

传统的企业财务报告只就企业内部经济问题进行披露,不包括对环境、社会的影响,为了更完整的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更好地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需要,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中除了传统的经济内容外还应有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常用方式

目前发达国家主要存在两种方式,文字描述法与企业社会责任报表[1]。

文字描述法即通过文字描述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例如编写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会计报表的方法优点在于它能较直观地反映出公司社会责任会计的现金流、资产及经营成果。但是由于目前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定义不统一、核算范围不一致,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以及不同规模企业之间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表没能统一,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比性。我国企业目前均采用文字叙述法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会计理论的飞速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领域也取得不小进步。

2006年国家电网发布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后,越来越多企业逐渐重视并增加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对于企业的员工信息(员工工作环境信息、员工培训信息、员工薪酬与合法权益)、消费者信息(消费者、产品信息)、环境信息(环境控制、恢复、能源环保等)、社区服务信息(捐赠、社区活动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信息的披露也不断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4)》中透露的数据也显示,2014年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较2013年同比增长24%,且篇幅普遍增加。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虽然发展迅速,但由于起步晚,时间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内容形式参差不齐,可比性低

2006年以来,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围绕着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推出了众多法规,也有相当部分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开始发布专门的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但在现有的上市公司中,社会责任信息是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还是应当单独披露的问题尚未统一。有学者通过研究样本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上的社会责任信息发现,各公司的披露标准差异大、信息披露的先后排列顺序和空间也不尽相同。由于缺乏统一的披露形式,各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参差不齐。从披露内容到披露形式没有形成统一规范,企业和行业可比性低。

(二)缺乏专业第三方鉴证,可靠性低

有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4月31日,国内公司发布的2009-201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累计3486份,其中仅294份经过第三方机构鉴证(比例仅为8.4%),且经过鉴证的294份报告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机构鉴证的仅占36%。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机构主要就社会责任报告的数据准确性、编制流程、重要事项披露情况、利益相关方情况及是否遵循相关原则等方面对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鉴证,而非专业鉴证机构仅就报告的编制及公司社会责任本身进行建议,并未对数据准确性进行审验。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企业现有的针对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方式很大程度上受管理者控制,影响独立性,由于缺乏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的鉴证,自然会降低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可靠性。

(三)信息披露不全面

我国目前出台的社会责任信息领域相关的规定仅有指引规范,并没有法律和准则强制规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企业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完全是自愿性的,很多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大部分企业在披露内容上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宣扬好的、对企业有利的,而对“坏”的信息则一笔带过甚至避而不谈,披露不全面,不能完整反映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4)》中数据显示,已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1526家企业中,披露负面消息的多为国有企业,而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对负面消息的披露比率较低。除石油石化行业在负面信息披露方面表现优秀外,房地产行业、汽车行业、日化行业对负面数据一笔带过甚至避而不提。

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领域存在不少问题,其原因主要包括两点:第一,我国社会责任信息领域的研究起步晚。由于起步晚,对该领域的研究不及发达国家深入、全面。虽然发展快,但与国外相比,披露水平仍较低,仍存在很多问题;第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在该领域只有指引性规范,并没有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少法律的规定和约束,企业披露框架和披露内容的随意性较大,会出现披露不全面、“报喜不报忧”、披露内容差异大、可比性低等问题。

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理论研究。总的来说,由于起步早,国外学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深度更深、角度更广、发展更快,而国内学者对该问题的实证研究虽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般而言,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可分为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外部影响因素是环境组织、消费者组织、社区服务组织、能源组织等外部压力集团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内部因素则主要指企业特征(行业属性、公司规模、财务状况等)、公司治理(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代理成本等)、经济动机(如再融资需求、市场竞争)及其他方面(如:系统风险、企业战略等)等。

笔者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一)加快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建立

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动机主要有很多种,其中重要的一种就是“合法性动机”。在法律等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规范监管下,企业会披露更多有关信息。就我国目前已出台的规范来看,社会责任信息领域仅有第三层次的指引规范,而最具约束力的第一、二层次法律、准则严重缺乏。作为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重要外部力量之一,政府的强制力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推动力和主导作用显而易见。

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不断摸索,逐步制定符合国情的社会责任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审计制度等相关体系规范,由政府从法律层面上强制企业执行,逐步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二)分行业统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编制框架

我国现有的市场体系不太健全,市场进入、竞争和交易秩序也不够规范,企业财务报表中已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又普遍存在着随意性较大、可比性较低的缺陷。因此,除了制定完善的规范体系强制企业开展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外,还需由政府主导确定出具有一定可比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格式、披露内容、对象及审计要求等。由于存在行业差距,政府在制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框架时,可以根据行业特征按行业类别分别制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框架,但应注意的是,同一行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框架应一致,不同行业除了具有行业特性的内容不同外,整体的披露方式和审计要求等框架应基本一致,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规范性和可比性。

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企业会计发展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企业应制定不同的披露要求。例如对上市公司和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的大型企业,由于其社会影响、会计水平、管理水平普遍较高,政府应对其提出比一般企业更高的要求(如编写社会责任报告及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表)。

而对于中小型企业,由于这类企业数量大,规模小,管理水平和会计水平普遍较低,对这类企业的披露要求可适当降低(如仅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建立利益相关方事前参与及事后信息反馈机制

企业公开社会责任信息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有用信息,如果利益相关方能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工作中并及时给出反馈信息,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披露信息的可用性,李姝(2013)等很多学者也认为,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也是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动机之一。因此,企业可以在开展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的各个阶段关注和听取利益相关者反馈回来的信息,并根据反馈信息不断完善披露信息。建立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信息反馈机制可以提升所披露信息的可用性。以中石油和壳牌石油为例,中石油的社会责任报告最后附有公开的信息反馈表,壳牌石油也附有企业地址、电话等反馈途径[5],鼓励信息使用者和利益相关方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反馈。同时需要注意到的是,利益相关者和信息使用者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事前参与和事后反馈同等重要,因此企业在制定战略时就应该注重收集相关意见。

(四)引入第三方审验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要真正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可,除了文字、数据外,整体信息必须是客观的、可验证的。引入第三方审验能提升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增强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增强公司信用度。

国外应用最广泛的社会责任信息审验标准是IAASB(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发布的ISAE3000审验标准和由ISEA(社会伦理责任协会)发布的AA1000审验标准。我国在缺乏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国外审验标准,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分阶段进行第三方审验。

(五)平衡正面消息及负面消息

由于我国企业目前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是自愿性的,不少学者通过研究发现,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具有很强随意性,披露时对于好事或正面积极的事大力宣扬(比如慈善捐赠等),而对于坏事或负面信息则一笔带过甚至绝口不提。

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的可持续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企业也不例外,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是一个持续改进不断进步的过程。即便是在该领域非常成熟的大型公司,也不能够面面俱到。金无足赤,负责任的公司不应该对“负面消息”选择回避,主动披露和承担自己的不足更有可能获得利益相关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信任。

参考文献:

[1]王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2]许慧,许家林.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多角解析与管制建议——基于中国95家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C].中国会计学会“环境会计与企业社会责任”2011学术会会议论文,2013.

[3]解江凌.我国中央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实证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5.

[4]高文亮,张正勇.中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比较[].证券市场导报,2011(1):65

[5]李正,官峰,李增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活动影响因素研究-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13(3):107-107

[6]何丽梅,张海燕,张苗.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内容及方式演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63-65

[7]李姝,赵颖,童靖.社会责任报告降低了企业权益资本成本吗—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3(9):64-64

[8]沈洪涛,王立彦,万拓.社会责任报告及鉴证能否传递有效信号?—基于声誉理论的分析[J].审计研究,2011(4):93-93

[9]陈郁.《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4)》发布[N/OL].中国社会科学网.2014-11-13.http://www.cssn.cn/skyskl/skyskl_yw/201411/t20141113_1397390.shtml

[10]顾磊.责任报告发布企业更多,公益慈善信息披露最多[N].人民政协报,2015-01-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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