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利云(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102208)
中国种子企业走出去现状、问题及建议
贺利云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102208)
随着中央“一带一路”政策的推动,给中国种子企业走出去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中国种子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从全球配置资源做大做强我国种业,不仅能维护世界粮食安全,而且有利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种业走出去作为农业外交先导,是新形势下服务国家外交大局的有效手段,因此,种业走出去具有战略意义。本文将分析当前我国种子企业走出去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1.1 概况 目前我国种业企业走出去的方式主要有种子贸易和对外投资2种方式,目前是以种子贸易为主。从种子贸易来看,2000-2013年12年间我国种子进出口贸易总额增加了4.59倍,年平均增长率为13.54%,出口总额从5618.05万美元增加到27805.62万美元。种子出口目标市场国迅速增加。除了传统的东南亚目标市场国外,非洲、南美、中亚等新兴市场以及欧美等发达市场都正在成为我国种子企业积极拓展的热点。
从对外投资来看,全国共有9家种业企业分别在亚洲投资设立了10家、北美洲1家、南美洲1家境外公司,累计投资额1443.5万美元。其中重庆中一种业公司分别在老挝、孟加拉国、缅甸和越南投资设立了4家企业;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巴西,河南省经研银海种业有限公司在塔吉克斯坦,四川西南科联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印度,湖南袁氏种业高科技公司在印尼,广西万川种业有限公司、四川绿丹种业及西科种业有限公司在越南分别设立了1家企业。
1.2 走出去的模式
1.2.1 国内研发—国内制种—国外销售模式 这是当前的主要模式,也就是贸易的方式,大部分企业都采取了这种方式。如北京德农和安徽荃银高科就是采取这种模式,并未开拓国外制种市场。
1.2.2 国内研发—国外制种—国外销售模式 这种模式将中国自主研发的种业技术和品种优势在当地环境中持续改良、优化和提升,也利用了当地相对便宜的制种资源,降低了中国种业走出去的成本。目前有部分企业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在海外建制种基地等战略,这也正在成为种业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态势。如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豪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科源种业有限公司等都在海外设立了育种试验站,与目标国合作开展育种科研、试验和示范工作。
1.2.3 国外研发—国外制种—国外销售模式 同联想借IBM借船出海一样,主要是在海外通过并购本地公司或直接投资设厂,实现企业的本地化。如隆平高科在印尼、菲律宾等国家设立了控股子公司,开展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的试验、示范和试制种工作,进行“本地化”运营,在巴西、印尼、东帝汶等国家成功开展了杂交水稻种植示范,目前其巴基斯坦市场份额大幅提升,孟加拉、菲律宾、印尼等市场得到进一步巩固;安徽隆平高科建立了杂交玉米国际资源搜集库,在美国建立了ILROCKFORD育种站,并与伊利诺斯基础种子公司签订10年协议,投资1000万美元引进种质资源,正在筹建加拿大育种站、南美育种站等。
1.2.4 国内研发—国外制种—国内销售模式 这种模式还只是一种趋势。主要因为目标国出于各种原因限制中国种子在当地市场的销售,同时,国内制种成本较高,采取国内研发—境外制种—国内销售模式,降低国内的生产成本。
2.1 制度方面
2.1.1 对种质资源出口的限制使我国的品种在国际市场竞争力有限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交换的种质资源与限制交换或出口的农作物种类及品种。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中国禁止杂交水稻亲本种子出口;允许出口国内已审定3年的三系杂交水稻和已审定5年的两系杂交水稻的杂交种子;允许出口三系杂交水稻不育系和恢复系种子,用于国外生产制种;不允许三系杂交水稻保持系和两系杂交水稻亲本出境。新审定的品种3年内不允许出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国杂交水稻技术的知识产权,却使得我们无法拿出最好的品种来参与国际竞争,原有的老组合由于品质及产量的原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足,国外的接受程度有限,严重削弱了我国种子的出口竞争力。
2.1.2 种子出口检验检疫制度导致检疫时间较长 通过正规贸易渠道出口种子,需要经历国内和进口国相关部门两重检验检疫手续,而且即使是同一企业同一产品,不同批次的产品也要分别接受检验检疫。由于种子不同于一般产品,销售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复杂繁琐的检验检疫手续会延长产品出口时间,一旦耽误了生产季节,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通过对中国杂交水稻种子出口企业的调研表明,中国杂交水稻种子出口仅在国内检验检疫环节,至少耗时2周。有些走出去的企业甚至因为检验检疫手续没有及时办理妥当而耽误了一个生长季的农业生产。
海关和农业部门检测标准不一致等制度的限制,部分管理制度难以适应企业走出去的要求。
2.1.3 新品种审定、种子质量检测鉴定制度与国际不接轨,与东道国农业部门缺乏沟通合作 据调查,约1/3的种子企业认为目标检疫标准过高是影响种子出口的重要因素,他们普遍反映由于我国不是国际权威种子检验机构成员,因此得不到进口国承认的国际认证体系的证书。种子国际贸易中的质量标志,有2个国际组织的质量认证标志是国际通行的,一个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另一个是国际安全运输协会(ISTA)。这2个组织,我国没有加入,这样在种子质量检测方面缺乏国际公认的检测鉴定机构、操作规范和标准,导致国内国外重复检测测试,增加了成本和风险。同时,目标国为发展本国种业,在种子质量检验检疫方面提高了标准,如印尼。
在品种审定方面,一些国家有本地生产的限制。印尼规定杂交水稻品种通过其国家审定3年后严禁进口。这要求我国种子出口企业在通过进口国的国家审定后必须在印尼进行生产,出口种子须向园艺总局报告。印度杂交水稻种子商业化进口难以获得审批,需要就地生产就地销售。进口商用粗粮(如玉米、高粱)种子,若印度公司与外国供应商达成共识,则供应商应在2年内向印度公司提供母本,即要求外资公司在2年内在印度生产。
2.2 我国企业竞争力低、研发能力不强、缺乏国际化人才 我国种子企业缺乏资金、规模较小、竞争力低是我国种子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最普遍的问题。近几年国内种子市场过剩,企业被迫“出口”,导致了企业出口市场之间的恶性竞争。如2012年杂交水稻种子国内销售价为25~28元/kg,而出口价格仅为17~22元/kg。根源在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低,拥有的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品种同质化,竞争激烈。
据调查,我国走出去业务的企业主体累计授权品种数平均水平仅为22个,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有11家,科研人员人数平均为52人,且在国外市场上的品种同质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是同一个品种使用不同的名称推广销售。中国企业92%的品种权申请都集中在国内,以2011年为例,我国向国外的品种权申请只有11件,得到授权的有11件,和荷兰(在我国申请1063件、授权815件)、美国(在我国申请1042件、授权679件)、德国(在我国申请554件、授权476件)等国比较差距很大。
企业缺乏跨国经营的管理人才,被调查企业样本中,85.7%的企业都表明在种业走出去中最缺乏的是市场营销、技术研发、生产管理等复合型人才。普遍不注重发布社会责任报告,错失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改善与当地政府和民众关系的机会。
2.3 公共平台、信息服务无法满足走出去的需要 据调查,多数企业反映,虽然很想走出去,但资金、人才、渠道的缺乏,对国外有关法律、政策、投资环境等知之不多,在互联网上能够查询到真正有用的信息不多。有关的研究、咨询机构较为分散,各种资源未能有效整合,很希望政府能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同时,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同行竞争管理,以及应对贸易纠纷、抵御海外风险等方面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应组建行业协会分会,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与投资相关的国际法律、会计、评估、咨询涉外中介机构的作用还有待强化。要积极探索和研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有利于促进农业对外投资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战略目标:准确把握国际政治经济外交的新趋势,抓住机遇,以和平、合作发展为准则,以政府引导、商业开发、因国施策、有序推进、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实现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有机结合,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实现种业走出去,建立中国种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体系,使走出去的模式呈现出种子贸易、境外制种、投资研发等多元化发展的局面,推动企业本地化,与当地企业深度合作,深入开展科研,提升国际优质资源利用水平,使种业走出去的规模化、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不断提升。
为达成上述目标,现阶段为促进种子企业走出去,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3.1 完善种质资源出口制度,使更多好品种走出去依照《种子法》和《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对种质资源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列出可以出口的种质资源列表,在这个列表之内的种质资源出口实行备案制度,对列表之外的资源出口实行严格审批。对水稻品种的出口放松管制,允许国内审定的三系杂交稻同步在国外中试应用,允许两系杂交稻审定2年后在国外中试应用,缩短国内和国外市场上市时间差,减少产品过时风险。
探索建立植物新品种三性(DUS)测试和区域试验国际合作机制,实现在中国与目标国的检测结果互认。
3.2 完善种子检验检疫制度,加快种子出口贸易 协调农业、海关、质检等部门,统一标准,简化种子检验检疫程序,探索建立一站式审批模式。与目标国的农业部门、质检部门、海关积极联系,加强沟通,建立互认质检结果的制度,或建立种子出口预检制度,突破目标国种子检验检疫的技术。建立与OECD和ISTA等国际种子认证标准接轨的种子认证制度,加快种子质量认证国际化。
3.3 出台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 农业部要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一系列支持中国种业走出去所需的金融、税收等配套优惠政策,确保中国种业走出去在国内科技创新、海外投资研发、资产租赁购买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信贷金融支持。对走出去企业加大税收、出口信用保险、贷款等方面的支持。走出去种业企业实施后补助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种业科研合作。对企业购买租赁目标国土地等投资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在国外建立海外生产试验站、区域研发中心等研发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于在国外申请品种权保护和品种审定的企业,对其研发经费进行一定比例后补助。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大型种子企业,加大对东南亚、非洲等国的市场拓展、壮大实力。
加大对外农业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种业走出去基金,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建设。农业部与外交、商务部等多部门联动,通过援外方式推进种业走出去。
对于走出去规模大、声誉好和市场效益好的种业企业,可以考虑开辟种子和技术输出绿色通道,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实行出口退税或免税优惠。
3.4 加强种业走出去信息服务
3.4.1 政府层面 政府应为企业提供东南亚、南亚、中亚、非洲等国的农业、种子管理体制、相关政策与市场环境的信息服务,对于有着潜在出口市场的地区,组建考察团,与对方的农业部门联系,加强合作。
在重点合作国家增设我国驻外机构农业参赞或农业外交官,密切跟踪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调整以及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等,积极地对潜在投资者提供可靠而有益的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国别农业投资导向目录,指导企业开展农业对外投资;建立农业涉外项目监测评价体系,跟踪了解农业对外投资的状况和特点;建立完善农业投资、技术合作和农产品出口摩擦报告制度和农产品争端应诉机制;定期举办农业走出去企业交流会,促进企业间信息共享,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造就外向型人才队伍。
设立“种业国际交流与合作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在于重大境外农作物种业种质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用于境外重大种质资源开发项目的前期考察、编制可研报告、项目论证、境外企业注册等工作;并购、收购境外重要农业资源的商务谈判、签约工作;支持企业去境外进行资源考察。
支持行业组织建立种业走出去的数据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种子企业境外投资信息中心,搜集有关东道国的信息,为我国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3.4.2 行业协会层面 针对在越南、印尼等一些热点市场上出现的为争夺市场而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的现象,行业协会应提供必要的指导、管理与协调。同时,动态跟踪国内种业供给、国外种业需求和相关政策的相关信息,以种业走出去联盟为载体,搭建中国种业走出去信息服务平台,包括供求信息、法制法规信息、操作流程信息以及中介服务信息等,为中国种业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量身打造信息服务平台。适时组织有关境外投资的专题研讨会和海外招商团,帮助企业进行有关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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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