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维维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430072)
我国母乳哺育的现状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雷维维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430072)
母乳是婴幼儿的最佳食品,母乳哺育关乎人口素质与社会公益,具有促进母婴健康、节约医疗成本、保护环境等优点。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实施、追求人的健康与发展的当今中国,母乳哺育理应更为重要。然而我国母乳哺育的现状很不理想,与国际最佳标准相距甚远,母乳哺育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滞后,社区、医院、公众的支持力度不够,科学的母乳哺育信息难以获取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为建立母乳哺育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议法律先行,公共管理先行,承认并保护公共场所的哺乳权益,明确国家职责,同时以科学的母乳哺育信息为指引,以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支撑,调动社区、医院和社会公众的力量,为哺乳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
母乳哺育;公共场所哺乳;社会支持
母乳是婴幼儿天然、健康的营养来源,母乳哺育具有其他哺育方式无法比拟的多重优点。首先,在婴幼儿及产妇健康层面,科学合理的母乳哺育有利于减少婴幼儿腹泻、痢疾和呼吸道感染疾病的发生[1],长期跟踪发现,母乳哺育对减少肥胖有一定作用,孩子今后的智力表现也更加出色[2],母乳哺育还有利于减少产后大出血和产后抑郁,降低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率,同时增加生育间隔,促进产后恢复,对母亲的健康多有益处。在社会医疗成本层面,母乳哺育通过降低疾病的发生率,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增强孩子的身体素质,能够有效减少国家和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3]。在环境保护层面,婴幼儿配方从生产、包装到储存运输,再到食用后留下的垃圾,都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母乳哺育则没有这样的担忧。
母乳哺育关乎母婴健康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关乎社会经济成本降低和环境保护,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而不仅仅是个人或者一家一户哺育方式的自主选择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人口结构老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实施并被列为重要的发展计划,人权意识进一步提高……在多重因素的合力下,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二孩的助力,国家鼓励支持生育二孩,并致力于为生育营造更加友好、人性化的环境,而哺乳环境的改善就是其中容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方面之一;另一方面,个人和家庭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对后辈的期望与重视,使得个体和家庭有追求科学合理的哺育方式的内在动力,并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因此,当下中国,无论从国家社会层面,还是从个体层面,哺乳环境的营造与改善重要且紧急。
(一)最佳母乳哺育的国际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于2003年在《婴幼儿哺育全球战略》(Global Strategy for Infant and Young Child Feeding)中指出母乳是婴儿的最佳食品,建议(1)对0-6个月的婴儿应采取纯母乳哺育,即以母乳为唯一的营养来源;(2)持续母乳哺育至两岁及以上,即6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应继续食用母乳至两岁或更长时间,6个月以后的婴幼儿除食用母乳外,可以视需要添加辅食。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制定的《母乳哺育倡议书》(Advocacy strategy:Breastfeeding Advocacy Initiative)确定了最佳母乳哺育的三条标准,除以上两条外,提出了婴儿应在出生后1小时内吃到第一口母乳。由此,最佳母乳哺育的国际标准由初乳时间、纯母乳哺育时间、断乳时间三方面来限定。
(二)母乳哺育的现状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5年更新的数据显示,全球只有44%的新生儿能够在产后1小时内吃到第一口母乳,38%的新生儿在0-6个月接受纯母乳哺育,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纯母乳喂养率低于全球水平,为30%。
再看我国,根据“2010年中国母乳喂养暨母乳代用品市场调查”结果,越来越多的妈妈放弃了母乳哺育或大幅缩短了哺乳时间,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哺育比例不足50%,对于6个月到1岁的婴儿,继续母乳哺育的比例下降到45%以下,1岁以上的婴幼儿比例下降到35%以下[4]。2010年以后,鲜有全国范围的母乳哺育的统计数据,一些学者展开了局部的调查和研究,方红英、王芝芳于2012年3月到6月间对前来安徽省铜陵市各儿童保健网点进行健康体检的1194名6个月内婴儿的家长进行了面对面询问并填写了调查问卷,统计发现采用纯母乳喂养的占36.18%[5]。李青颖,刘琴等于2013年随机抽取了重庆市633名0-36个月龄婴幼儿的母亲为研究对象,统计发现633例中0-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的占比58.5%,在579例开过奶的母亲中,一半以上是在分娩24小时后开奶,2小时内开奶的比例为22.3%,357名已经断乳的婴幼儿中,断乳最小月龄不足1月,平均断乳月龄为(6.22± 4.14)月[6]。
可见,母乳哺育在全球和我国的实施状况均不太理想,与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最佳母乳哺育标准相距甚远。就我国来看,相关统计数据较为缺乏,折射出母乳哺育还未受到足够重视的现实,从有限的数据来看,一是我国对母乳哺育标准的把握不够全面准确,例如很少有对初乳时间的调查,有的统计0-6个月婴儿的纯母乳的喂养率,有的则统计4个月月龄以下的婴儿纯母乳哺育率,统计指标的选择缺乏根据,有一定的随意性;二是0-6个月婴儿纯母乳哺育率与6个月到两岁婴幼儿的继续母乳哺育率都较低,且在整体上或者在部分区域有进一步降低的趋势。
我国母乳哺育的现状堪忧,受多主体、多因素的影响,主要阻碍原因分析如下。
(一)母乳哺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有关母乳哺育的立法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生育待遇的规定,就通过产假和产假工资的条款为女职工哺乳提供了时间和经济支持。我国正在施行中的与母乳哺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颁布),都有针对女职工的哺乳保护,主要是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哺乳期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工作时间哺乳的规定。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通过对现有母乳哺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发现,相关立法活动开始时间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现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公共场所给婴幼儿哺乳未能成为一项公民权利受到法律上的认可与保护,当面对观念冲突时,相关人士如在公共场所哺乳的母亲,难以主张这是自己的权利而免受非议,也难以依据法律法规请求政府部门为其在公共场所哺乳提供便利设施或其他支持。二是没有明确母乳哺育的权利内容及国家应负有的义务,江苏省苏州市妇联牵头力推的《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已经正式被纳入了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值得肯定,但国家层面还未确立在公共场所修建母婴设施的职责。三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不够细化和具体,违法成本低,权利人受侵害后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二)公共场所中母婴设施建设滞后
本文中的公共场所指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公共轨道交通、火车、飞机等)及公共交通站点(如火车站、汽车站、航站楼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园、景点、商场,以及员工较多的工作场所。我国公共场所中的母婴设施建设滞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母婴设施的数量不足。当前除了一线城市和二线发达城市的大型商场、火车站、地铁站、机场有规格不同、条件不一的哺乳设施外,大多数城市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均缺乏专用的母婴设施和哺乳空间。此外,随着交通的便利化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婴幼儿随父母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出行的情况愈加常见,在火车车厢、交通站点建立母婴设施的需求愈加紧迫。二是母婴设施的硬件设施和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母婴室设备十分简陋,只配备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和一把座椅,未能充分考虑母婴的切实需要,提供的便利十分有限。再者,在已经建成的母婴室中,一部分平时处于关闭状态,无法进入,使用时还需找工作人员开门,一些母婴室的门无法反锁,降低了已经建成的母婴设施的使用效率,实则是一种资源浪费。
(三)社区、医院、社会公众对母乳哺育的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之外,母乳哺育的社会支持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来自社区,二来自医院、医生及有相关职业技能的专业人士,三来自一般的社会公众。首先在社区层面,我国社区给母乳哺育提供的支持十分有限,有实际作为的也大都属于个别、短暂、试点的行为,如为倡导社区母乳哺育综合干预在某个或部分社区所进行的调查研究[7],难以长期坚守和推广施行。其次,在医院及相关职业支持层面,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未充分认识母乳哺育的重要性,在医院及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我国剖宫产率连年上升,而剖宫产会增加母乳哺育的困难[8]。另外,催乳师职业缺乏正规的培训,没有统一的资质认证机构,由于进入门槛低,学成快,回报又高,不少人转而做起催乳师,加之市场监管存在漏洞,使得这个行业存在较大风险,削弱了其对母乳哺育的支持作用。最后,我国传统社会观念偏向保守,认为在公共场所给孩子哺乳是暴露肉体、有伤社会风气的行为,很多社会公众对这样的行为缺乏包容与理解,以至于在地铁哺乳的照片成为微博热门、新闻头条,引发广泛讨论。在当前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滞后的情况下,大多数母亲会因为各种顾虑而尽量少在公共场所哺乳,确有需要也会尽量选择厕所、角落等避开人群和他人视线的地方,而这些地方往往空间狭窄,卫生状况较差,使得在公共场所哺乳处于十分尴尬和窘迫的状态。
(四)科学可靠的母乳哺育知识难以获取
在信息化社会中,信息传播渠道大为扩展,信息传播速度十分迅捷,我们每天都能从纸质媒介、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个通道接收到大量信息,然而,与之相伴随的是未经考证、没有科学依据的信息的泛滥和轰炸,特别是在网络平台上,例如宣扬长时间哺乳不利于母亲形体的恢复,会导致乳房下垂,再例如宣扬母乳蕴含的营养成分有限,添加某种辅食能够提高婴儿免疫力、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一般人很难从纷繁的信息中辨别出科学可靠的母乳哺育标准及方法,当这些错误的信息被广泛传播甚至成为主流或共识,而又没有权威的、有公信力的信息发布平台来加以引导时,其危害是普遍而持久的。
综上,当前我国母乳哺育不足,有国家和政府的原因,如法律法规不完善,公共服务中的母婴设施建设滞后;有社区、医院和普通公众的原因,如欠缺促进母乳哺育的意识,对公共场所哺乳排斥不满;而母乳哺育相关知识的普及与传播则涉及到各类主体。由此可见,影响母乳哺育的原因是广泛而复杂的,是有关全局和全社会的。
保护和促进母乳哺育的建议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儿童健康领域提出了“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的策略措施。根据上文对母乳哺育遇到的阻碍因素的分析,结合国家政策方向和我国实际,建议立法先行,公共管理先行,母乳哺育需要政府、社区、医院乃至普通公众的协同推动。
(一)建立和完善母乳哺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母乳哺育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要承认给孩子哺乳是母亲的一项权利。2005年,苏格兰成为世界上首个将公共场所哺乳确定为法律上权利的国家[9],公共场所哺乳不再饱受非议,我国也应当为哺乳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不仅要承认该项权利,还应明确政府对应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为母亲在公共场所哺乳提供便利设施的责任。其次,要改进生育休假相关法律法规,母亲产后过早参与工作是影响母乳哺育的一个重要原因。它不仅造成女性继续进行母乳哺育时缺乏时间,而且还会影响她们母乳哺育的信心[10]。建议在立法中学习借鉴青岛和武汉市的先进做法,2010年施行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2015年起施行的《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期满,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婴儿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将青岛和武汉的地方性法规吸纳到全国法规中,增加生育休假的弹性,考虑早产儿、体弱儿的特殊实际,视需要适当延长生育休假,超出法律强制休假期限的假期,可减少津贴或者不给津贴,以减轻企业负担。再者,要完善母乳替代品市场相关法律,包括品质要求、包装宣传、资格认证等,如确保婴幼儿配方质量达标,婴幼儿配方需要特别的资格认证,禁止在宣传时将目标人群设定为6个月以下婴儿等。最后要建立催乳师、助产士等职业资质和职业行为规范,进入相关职业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统一发给资格证书,无证执业受法律追究等,以确保有需要的母亲得到及时、有效的专业支持。
(二)加强公共场所中母婴设施的建设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要增加公共场所中母婴设施的数量、公共交通站点,人流量大的商场、公园、景点应当考虑建设母婴室,以方便母婴休息和哺乳,母婴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合理布局,提高效用;火车上可以建立简易的哺乳室,以满足部分带小孩乘客的需求;员工数量较多的企业也应建立母婴室,以解决女职工上班期间的哺乳难题。另一方面,母婴设施建设要考虑到母亲和婴幼儿普遍的现实的需求,真正能为哺乳、换尿布及母婴休息等提供便利,如提供可以饮用的热水、小型烘干机,配备能与工作人员联系的电话或对讲设备等。同时要加强对母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一是要提供必要的指引,例如可以通过海报介绍各设备的功能与使用方法,提醒注意事项;二是要保证母婴室的正常开放与运作,相关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舒适卫生;三是要明确责任人,及时发现母婴室可能出现的故障,发现使用中存在的不便或者问题,必要时更新和引进新的设施。
(三)调动社区、医院和社会公众的力量
可以调动社区、医院和一般社会公众的力量为母乳哺育提供助力。社区可以做到,向孕妇发放母乳哺育手册,介绍母乳哺育的诸多益处、科学的母乳哺育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可以为孕产妇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让有经验的妈妈或者有资质的催乳师来引导和解答困惑,特别是对于初次生育的妈妈们,这种引导和帮助显得更为重要;社区还可以为哺乳的妈妈们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缓解她们的紧张与不安,帮她们更快进入妈妈的角色。医院对于新生儿吃到第一口母乳的时间具有较大的掌控能力,在母婴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让母亲在产后尽快接触到新生儿并为其哺乳。此外,医院还可以通过降低剖宫产率,告知正确的哺乳知识等来促进母乳哺育。一般社会公众的观念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转变,可以通过标语、宣传片等方式来慢慢引导人们对哺乳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哺乳的看法,选择有影响力的名人作为母乳哺育的宣传大使,让公众一方面相信和选择科学的哺育方式,另一方面能够尊重、理解和包容他人在公共场所的哺乳行为,必要时甚至能为有需要的陌生人提供便利和帮助。
(四)普及科学全面的母乳哺育知识
传播科学的母乳哺育知识不仅要建立有影响力的信息发布平台,还应当及时阻止错误信息的传播,条件成熟时还可建立答疑或交流平台。首先,应当确立一个或者数个权威网站,来发布与母乳哺育相关的知识和信息,并通过各种媒介扩大影响,让父母或实际看护者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这些信息。需要注意,所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可信,有科学依据或经过实践检验。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完整,包括母乳哺育有什么好处,什么是最佳母乳哺育标准,什么时候应该给孩子添加辅食,怎样选择婴幼儿配方等等,让父母或看护者在了解到这些信息的同时能够转化实施。所发布的信息还要注意更新完善,应当定期调查我国的母乳哺育现状,发布相关数据,分析数据背后的原因,以提高各相关群体的注意力,探讨母乳哺育中新出现的问题,普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使用方法等等。其次,对于错误的或者没有科学和事实依据的母乳哺育相关信息,如果传播广泛,有一定的危害性,权威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及时辟谣和制止。最后,条件允许时,还可以开通网上答疑平台或者问题专线,了解哺乳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给出解决建议,必要时请专业人士进行解答。
母乳哺育是一种健康、卫生、经济、环保的喂养方式,母乳哺育的最终实现依赖于个体特别是父母对喂养方式的选择与实践,有了法律规范、设施支持,知识指导,同时社区、医院乃至社会公众共同营造一种关爱生育、爱护母婴的氛围,个体才愿意选择母乳哺育,才方便去实践母乳哺育,从而提高中国的母乳哺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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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74.4
A
1671-5136(2016)03-0040-04
2016-09-01
雷维维(1991—),女,湖北宜昌人,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