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葵
侵权风险与防范之道——从出版社侵权案件看规避风险之道
邵葵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产业产权”)。目前,由于不重视知识产权以及管理上出现漏洞,很多出版社因未经许可而出版、抄袭剽窃、擅自修改作品等行为而侵犯了作者的知识产权,被告上法庭。因此,从案件的角度出发,分析出版社侵权的原因,并提出规避风险之道。
知识产权;侵权;出版社;作品;著作权人
[作者]邵葵,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出版社)。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产业产权”)。然而,在出版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为了追求利润,各出版社纷纷加快了出版节奏,忽视或漠视了出版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再加上管理上的漏洞,最终导致成为侵犯知识产权官司中的被告,这当中大多数是因为著作权侵权的,也有因商标权侵权的。仅在2012-2014年两年期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件122件,而出版社作为被告应诉的就有95件,涉及的出版社多达62家。出版社侵权官司一旦败诉,一般都要登报道歉并予以赔偿,不仅会给出版社带来名誉上的损害,还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下面就从出版社的侵权案件来分析出版社是如何侵权的,以及出版社对侵权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作者所享有的绝对的、排他的权利,没有参与创作的人不得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而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
2014年某作家发现自己的一部正在创作中的长篇小说出现在武汉某出版社主办的一家网站上,小说作者署名旁还多了一个陌生的名字,于是就起诉该出版社侵权。对此,该出版社的解释是,那是一个实习编辑所为,以为经过自己加工就可以加上自己的名字。最终审判结果是,侵权成立,该出版社被判“公开道歉”。
从这件案子来看,该出版社的实习编辑对知识产权一无所知,所以不知道什么是署名权,擅自把自己的名字放在了作者名字旁边,侵犯了别人的署名权而不自知;出版社也存在管理上的漏洞,那就是既没有对实习编辑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也没有对其工作进行把关。因此,出版社一方面应该重视对编辑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另一方面对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环
节要严把关,这样才能减少侵权风险。
一般来说,只有作者同意出版作品,并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出版社才能出版发行作者的作品。否则,不但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还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发表权,是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作者不但有权决定是否发表作品,也有权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表作品。因此,未经作者许可,出版社不能擅自出版作者的作品。
1986年初,某美术出版社想要出版一套系列连环画,并委托吴某帮忙组稿、编绘画册,经过吴某的努力,有11名连环画艺人参与了画册绘制并完稿。然而,4个月后,出版社通知他们连环画因故不能出版,双方就画册出版终止合作一事进行了协商。 2011年,吴某发现出版社在1999年、2001年分别出版了该系列连环画,并未告知吴某和其他作者。2013年年底,作者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画册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并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出版社在与作者协商终止出版后,未经作者许可,擅自使用连环画作品,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从此案可以看出,该社完全漠视了作者的著作权,在出版流程中没有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就能出版发行作者的作品,这也是管理上的失控。要想防范此类风险,除了要重视作者的著作权外,还要在出版流程上进行严格把控,没有出版合同,就不能出书。
图片侵权,一般是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图片导致的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出版社购买了图片但因图片来源有问题结果还是侵了权。
第一种情况很常见,主要原因是美编的法律观念不强,对侵权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把它当回事;其次是责任编辑不重视图片的著作权,没意识到会因此而被控侵权。
2012年,某社的美编从网上下载了一张图片,经过技术处理后放在封面上,后来该封面图片被图片著作权持有人发现,于是上法院控告出版社侵权,最后出版社被判罚5000元。
要想防范此类风险,只能严格要求美编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图片,责编也要严格把关。
第二种情况不多见,这是图片销售方违法销售而导致出版社侵权,出版社也是受害者,但究其原因还是出版社在购买图片时没有对图片的权利归属进行审查。
2012年,上海某公司发现北京某出版社在出版的书上用了该公司的图片,就把出版社告上法院。出版社认为图片是从一家公司合法购买的,不存在侵权问题,该承担侵权责任的应是那家公司。法院认为出版社虽然是从一家公司合法购买的图片,但并未对作品的著作权状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该行为构成了侵权。对此,该出版社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此类风险的防范只能是要求出版社加强管理,一方面注意审查图片的著作权状况;另一方面要与图片销售方签订合同,明确一旦发生侵权图片销售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作者享有作品的修改权。出版社收到作者作品后,会对作品的文字进行把关,免不了要对一些文字进行修改,改完后会发给作者,得到作者的认可后才能送印厂印刷,这是对作者修改权的尊重。而未得到作者的许可而擅自修改则是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2012年,上海某出版社与某文化公司合作,约定由文化公司组稿并承担侵权责任共同出版了《红岩》,该书对《红岩》原著进行了删减并做了点评。对此侵权行为,《红岩》的著作权所有人将该出版社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上海某出版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尽管某文化公司承诺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免除上海某出版社作为出版者的审查义务,判决上海某出版社在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从此案来看,该出版社知道擅自修改作者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以为由文化公司来承担侵权风险即可,然而侵权风险是不可转移的。明知有侵权风险而要去做,其内在的驱动力就是为逐利而甘于冒险,其结局是显而易见的。而要规避此类风险,出版社不要顾着市场利润而忽视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应该和作品著作权所有人签订合同,得到许可再行修改之事,否则会得不偿失。
作者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编辑在审稿中往往难以发现作者的抄袭剽窃行为,或者怠于去审查作者是否抄袭剽窃了,往往以作者文责自负为借口来推卸责任,然而,责任是无法推卸的。
2013年,张某发现某出版社出版的王某所著一书中大量抄袭剽窃了自己的一部作品,遂将该社及王某等相关人士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出版社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当与被告王某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无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出版者都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只是责任轻重有所不同而已。因此,鉴于抄袭剽窃行为对出版社来说是防不胜防,对于此类风险,出版社只能一方面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与作者签订的合同中提醒作者不要侵权,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这样也可以减轻出版社的损失。
有些出版社注意到图片会侵权,因而对图片进行著作权把关,但没有注意到字体也会侵权。
2011年,北京某出版社被某字体公司控告侵权,发现是因为有几本书的封面上用了该公司创造的字体来设计书名,而字体是美编从网上找来的。最后该社被判侵权,并要求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件给出版社的教训是要加强工作人员的著作权意识,经常开展著作权方面的培训,在管理上要严格把关,吸取其他出版社的经验和教训,不要重蹈覆辙。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在出版物上印上知名商标,会有利于其销售,并提高知名度,但使用商标的前提是获得许可,否则就是侵权。
2012年,北京某两家出版社擅自在其出版物上标注“清华”字样和华表等图案组成的图标,而被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这两家出版社构成对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从本案件可以看出,在市场竞争中,出版社为了吸引眼球,采用名牌商标来博取关注,然而由于法制观念淡漠,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要想规避此类风险,出版社应该改变观念,不能唯利是图,不但要从思想上加强遵纪守法的教育,更要从管理上把关,把一切非法行为消灭在工作环节之内。
最后要强调的是,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是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在加大,而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尽管图书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如果出版社再不重视知识产权,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从管理上把侵权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那么,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官司在等着出版社,而形象负面、官司缠身的出版社又能在市场上走多远?
[1]陈凯元,宋晓明.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六辑)[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2]黄晖.商标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