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2016-03-28 06:28刘相杰
传播与版权 2016年8期
关键词:反垄断支配规制

刘相杰

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刘相杰

互联网行业已经逐渐形成寡头垄断的趋势,其发展也正在改变人们交流、合作的方式。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行为层出不穷,使其成为一个受到诸多关注的领域,研究发现互联网行业的垄断主要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阐述互联网的垄断特性,具体分析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行为,有针对性地给出政策建议。

互联网;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作者]刘相杰,河南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科技的进步和革新推动了Web 2.0技术的不断发展,促进了互联网的建立和完善。当前,互联网正在逐步改变人们交流、合作的方式,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更加关注互联网行业特别是相关反垄断问题。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发展、革新迅速的领域,并不像传统行业一样,能够长久沿袭已有的规制。因此,关注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动态,探索该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是现实的需求。

一、相关概念

(一)垄断

“反垄断”中所提及的“垄断”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垄断”是不一样的。前者是用来专指法律中所禁止的垄断行为,而后者只不过是一种权利,一种对某事物具有独占格局和状态的权利,而这种垄断并不一定就是需要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中的“垄断”主要是指经济垄断,经济垄断的来源主要是市场主体所具有的市场力,即经济主体单独或者联合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

(二)互联网垄断的特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滴滴与快的合并,美团与大众点评合并,去哪儿与携程合并,58与赶集等诸多网站合并,人们的消费习惯也在发生巨变,互联网高速发展并成为我国经济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

1.互联网垄断的隐蔽性。许多互联网运营商在进入市场之初都以提供免费的服务来开拓市场,随着市场占有率的不断增加,用户对其服务产生一定依赖之后,利用其提供的增值服务从消费者身上攫取消费者剩余价值,从而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例如,微软的办公软件在最初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默许盗版软件的存在,但是当其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又通过官方渠道要求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2.互联网垄断的模仿性。处于发展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在该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在满足市场需求的时候,不再花费大量投入去创新,追求大的突破,而是模仿市场上的创意,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获得一席之地。这些具有一定市场控制能力的企业,采用模仿代替创新,推出与市场类似的产品,排除和限制了部分中小企业的竞争,强化了自身的垄断地位。例如,在新浪微博大火大热之后,腾讯也推出了腾讯微博;云盘概念第一次出现之后,各大网站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云盘来应对竞争和市场变化。

3.互联网垄断的网民控制性。网民是互联网企业发展和盈利的基础。网民控制性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优势地位之后,反过来挟持用户,对用户形成锁定效应。在传统行业中,消费者效用是直接来源于对各种产品的消费,但是在互联网行业中,消费者效用还受到其他消费者选择的影响,部分经济学家称此为网络外部性,也就是消费者从某种产品中获得效用随着该产品用户的变化而同向变化。所以在微软的操作系统在市场上取得一定地位之后,消费者对其的需求会增加,其自身的吸引力也会增加。而应用软件的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大的销量,会基于微软操作系统开发软件,从而进一步扩大对微软操作系统的需求,消费者也能够获得更多的效用。

二、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分析

根据我国互联网实验室的报告,互联网垄断行为主要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居多。在“3Q大战”中,腾讯拒绝为安装有360软件的电脑提供QQ软件服务,逼迫用户在两个软件中选其一,滥用了已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了垄断行为。微软在1995年11月开发了自己的浏览器“探索者”并捆绑在其操作系统中推出,微软也因此被司法部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执法的起点。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相对于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的界定更为复杂。互联网是一个革新和迭代周期很短的行业,企业在初期也许只在某一领域,但是随着企业的动态创新,产品的功能不断丰富和扩展。例如腾讯,初期更多为即时通讯,逐渐扩展到游戏、购物和支付等领域。相关市场的范围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在美国Staples公司与Office Depot公司的合并案中,若以“通过办公用品超级市场进行的办公用品的销售”作为相关市场,这两家企业是该市场上最大的两家,但若仅仅以“办公用品的销售”作为相关市场,即使两家公司合并之后,所占市场份额也不超过6%。

(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份额是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在互联网行业该标准仍然适用,可以根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来判定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目前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基本形成寡头垄断的趋势,支付宝、百度、阿里巴巴以及腾讯分别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搜索引擎、电子商务以及即时通讯的相关市场占据了市场份额的绝对优势。这些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一定就有垄断行为,除了市场份额之外,其他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只有这些利用其垄断优势排除或限制其他中小企业的竞争时,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Microsoft公司要求合并Intuit公司的案件中,两家公司的大众个人财务软件Money和Quicken占据了所在市场90%以上的份额,合并之后Microsoft公司将有可能获得提价的能力。虽然会有其他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以更低的价格提供服务,便能抢夺顾客,获取市场份额;可是考虑到软件的信誉、黏性和转换成本,难以限制合并企业的提价行为。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如低买高卖、倾销、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

Interstate Bakeries合并Continental Baking的案例中,这两家都有自己的白面包品牌,但合并之后,竞争对手不复存在,企业可以肆无忌惮地提高价格,虽然最终合并,但却受到一些限制。英特尔给厂商提供折扣,以期惠普、联想、戴尔宏其以及NEC向其购买绝大部分或全部x86处理器,从而排挤AMD的产品,利用其垄断地位间接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三、我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规制的完善

(一)以经济理论为指导完善立法,广泛听取意见

反垄断立法要以经济理论为指导,因为反垄断的判定中涉及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企业合并的后果等,这些都必须有经济理论作为支撑,否则容易脱离实际。反垄断规制并不否定所有的并购行为,就我国企业规模较小,没有实现规模效益的现状,企业的适当重组反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更多的消费者效用。但也不能够过分夸大企业合并所带来的效率,有些效率的变化并不是企业合并的后果,企业可以通过改进技术、改善管理等其他途径实现。市场的进入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新的企业是否能够对原有企业的行为构成限制,对于垄断行为的判定也有重大的影响。

(二)培养综合型人才,深入开展执法工作

现在是一个逐渐迈上知识经济的时代,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快、周期短,各种技术手段被不断开发,因此现今的大数据背景下,开展数据采集、分析统计等工作都是很有挑战的。很多数据不能简单地查阅其他的二手资料就能够轻松获取,而是需要专门的计算机程序从来自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大量信息中抓取并进行分析才能得出。因此对于相关的工作人员,不仅是能够熟练地掌握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同时也需要经济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以及计算机方面的大量知识,才能够完成大量的信息调查,复杂的通过集合分析,才能够得到所需信息,因此培养综合型人才是必不可少的选择。

(三)学习国外经验,加强国际合作

要始终坚持学习借鉴和立足国情的原则相结合,在进行实地调研活动,了解掌握我国现阶段的总体状况,借鉴外国经验,深入了解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地吸收和改进。例如适度引入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案例中还不曾实现对消费者的直接赔偿,而德国和欧盟采用两倍损害赔偿制度,美国甚至是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相对于象征性的赔偿金,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更大程度维护消费者权益,也能唤起社会大众的反垄断法律意识。

在全球经济的背景下,不仅要自强自立谋求发展,也要处理好与各国的关系,加强双方或者多方在反垄断领域的合作与协调,这种合作可以是民间的友好交流,也可以是政府间、组织间的正式行动。

(四)构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提醒和预警

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以人为主导的利用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网络通讯设备,以及其他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储存、拓展和维护的系统。通过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分门别类地录入相关信息,可以随时随地地查阅、保存、整理和更新。根据被记录的企业信息,做出相应判断,进行提醒和预警,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四、结语

互联网行业已经成为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也有诸多问题随之而来,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至关重要。不进行严格的控制,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不利于整个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但是过度控制,又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在该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探索是很有必要的。由于互联网行业全方位、广覆盖的特点,反垄断的规制探索也需要全面的考虑问题,与时俱进,取长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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