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本次取消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有65项;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有87项,涉及33个部门。这些取消的事项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投资、生产经营、促进就业等相关的审批事项有87项。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缩短投资审批周期、减少环节,给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二是多数由省、市、县三级实施,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推动地方开展工作,方便群众办事。三是由地方实施“初审”和“预审”的有53项,取消后能进一步理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审批事项的责权关系,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减少管理层级,提高效率。
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1)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2)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4)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同时,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
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自4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公告称,主要在两个层面修改原年度纳税申报表。一是全面修改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增加了行次,承担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申报备案及减免税核算功能;修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增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行次;优化《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同时设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增加相应行次,满足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减免税,对部分减免税项目进行细分。二是对《企业基础信息表》等部分栏次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