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张锦宗,朱瑜馨(聊城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山东聊城5059;淮阴师范学院城市与环境学院,江苏淮安3300)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国内外研究进展
赵飞1,2,张锦宗2,朱瑜馨2
(1聊城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山东聊城252059;2淮阴师范学院城市与环境学院,江苏淮安223300)
摘要: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必须提高农村居民收入。近年来,中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但是,财产性收入尚未充分发挥其农村居民增收作用。研究旨在通过梳理国内外有关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借鉴国内外切实可行的实践经验。研究分析了制约中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障碍因素,指出中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的不足,探寻今后中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研究思路:即从城-乡连续功能空间、城乡联动的视角研究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状况,探寻收入增加的机制及实现模式。这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均衡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进展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重大历史任务“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1]。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使农村居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更加明晰,使农村居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从而让更多农村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2]。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城市和农村统筹联动,让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权利,进一步实现平等交换城乡要素,均衡配置公共资源[3],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促进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村资源优化配置,不仅会使农民从中受益,而且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就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城乡互动的生产、节约集约、生态宜居为基本特征的和谐发展的城镇化[4-5]。
财产性收入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报告指出必须允许和鼓励部分地区先富,从而以先富带动后富地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提倡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并存,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分配制度[6]。其他分配方式当然包含各种财产要素参与分配,使财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收入[7]。特别强调现时期农村居民仍想通过简单的农作劳动获得报酬,不参与整个社会中其他的财富分配方式,则其收入就很难再升值,最终会导致其与那些参与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居民的财富差距被不断拉大。财产性收入自第一次被提出之后,其在农民收入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显现。就人均收入而言,2013年与2000年相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绝对差距由4026.6元扩大为18059元。从总收入看,2000—2013年间,中国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增加为基期年份的3.95倍。从增长潜力看,财产性收入增速列第二位,是迅速上升的势头。从发展趋势看,农民工资性收入还会维持高速增长;但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长不容乐观。转移性收入是被动收入,农民难以主导其增减。从以往的经验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有利选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多渠道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不仅可以增加农民的总收入,也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意味着整个经济的消费结构处于比较合理的阶段。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可以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动力,尤其在农村居民总收入的增长方面以及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增收和创收关联效应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笔者研究国内外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进展,把握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的不足之处,以期从财产性收入方面着手帮助中国解决三农问题,为建设新农村提供一个有效途径,形成城乡协调发展的联动机制,从而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国外很早就基于生产要素分配论以及劳动价值论的视角展开了对财产性收入的研究。早期对于财产性收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理论方面[8]。首先是古典学派的财产性收入理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考察了地租、利息等的范畴,提出土地的租金是剩余价值的真正形式,货币的租金,即利息,是一定期限内放弃货币使用权的赔偿,也把利息看作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而产生了第一个财产性收入理论——地租论。配第的经济思想不再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表面描述,而是深入到了它们内在的联系,接触到了各种收入的源泉。亚当·斯密把地租看作土地所有权的单纯结果,把利润、地租作为非劳动收入,正确地说明了地租的起源和性质。资本所有者让渡资本使用权是为了获得利息。大卫·李嘉图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把地租归结为社会价值和个别价值的差额所形成的超额利润。
此外还有马克思称为庸俗经济学派的财产性收入理论,如法国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让·巴蒂斯特·萨伊把各种财产性收入视为各种形态的财产要素在生产中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形成了其“三位一体”的财产性收入理论,到约翰·贝茨·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财产性收入理论,以及阿尔弗里德马歇尔的供求均衡价格决定的财产性收入理论。这些理论都以生产要素在国民收入创造中所贡献的份额大小为依据,实际上都是生产要素收入分配理论。
马克思认为财产在更多的场合指的就是财产权利关系。他将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结合起来,总结并挖掘出利润、地租、利息等一些属于财产性收入范畴的本质上的含义及其内在联系;并从深层次分析了财产性收入历来产生的变动及原因,从而创立了科学的财产性收入理论[7]。
在财产性收入和收入不平等问题上,国外很多相关学者在近现代以来做了很多研究:首先在财产性收入方面,Gary等[9]研究发现国民经济的人均总收入从产业雇佣相关收入和工资收入方面转移到了非劳动收入、转移支付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股息、利息和租金)方面。转移性支付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是社会高级层面收入的主要资源。虽然地区之间有显著差异,转移性支付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对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经济业绩有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Herschel[10]得出一个理论:如果竞争力决定的工资份额比例比财产性收入在总产品中的比例相对于法外专有活动的时间分配的有效性小,工人阶级财产性收入的再分配是对资产阶级法外专有威胁的最好途径。从财产所有人的角度考虑,再分配的最佳形式是工资补贴。再分配使得工人远离了法外专有活动,这诱使他们对现有财产所有权的默许。这既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效益,又不会减少财产所有者的纯收入。通过征收财产性收入来提供工资补贴或者一次性转移,与可以使资产阶级的纯收入最大化是一致的。这一理论使得在私有财产制度的历史进步派系内有产阶级支持财产收入的再分配成为合理化的事实。
在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问题上,Michael[11]通过对奥地利财富和收入的分配研究发现,财富的分配通常比收入分配更不平等。当收入分配不平等拉大时,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也会随之拉大,甚至更加不平等;相反的,如果财富在分配过程中变化不大,收入分配很可能也会改变得更少或根本没有变化,初步揭示了财富分配不平等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关系。针对收入分配的研究方法,Satya[12]利用澳大利亚的数据,基于某些可取的资产,将熵分解规则应用到收入不同组分的不平等分配中,另外,最早被Lerman和Yitzhaki应用到评估边际变化对不平等的影响的方法被扩展到了不平等的测量中,最后结果表明,澳大利亚的商业收入,工资和薪金,财产性收入和儿童收入不平等正在增加,但政府现金福利,退休金和其他固定收入来源的不平等正在减少。Friedman[13]认为个人收入不平等还体现了个人禀赋(人力资本、个人财产)的初始差别。
对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原因,Frederic[14]通过对美国家庭税前收入组成成分的测度后发现,财产性收入尤其是股息、利息和租金的不平等,已经成为了导致总体收入不平等的最主要的原因;其次,劳动收入不平等对收入不平等只起到了次要作用。通过一个财产性收入的简单模型,他还认为,收入不平等可能会在2007年后持续至少十年或者一直到更远的将来。Samuel[15]探讨了62个发展中国家在17年的时期内全球化对于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结果表明,全球化仅仅能解释收入不平等的15%。更特别的是,加强知识产权和开放性与收入不平等是正相关的关系;国外直接投资,基础性体制与收入不平等是负相关关系。
此外,María等[16]利用Moran散射图,对欧洲的人均收入进行了空间依赖性和空间自相关分析,地区被分为四组:人均收入高的地区周围是人均收入高的区域(高-高);人均收入高的地区周围是人均收入较低的地区(高至低);低人均收入地区包围人均收入高地区(从低到高);较低的人均收入地区包围人均收入低的地区(低-低)。结果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地区的人均收入是与邻近地区的人均收入相关的。另外,Mohammad[17]认为人口增长与人均收入之间有密切的负相关关系。
《中国统计年鉴》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定义为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18]。国内学者对于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可分为对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阐释和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障碍因素、增收途径的实证研究。
国内关于财产性收入的理论探讨一方面是关于生产要素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与分配制度对财产性收入的作用,主要可归纳为三类观点。第一类观点坚持马克思的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的观点,认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并不意味着参与价值创造,生产要素所有权决定了所有者具有收益分配权[8]。第二类观点认为应当确立生产要素价值论,进而更好地发展马克思主义[19-20]。第三类观点也是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相关,认为让劳动者拥有财产性收入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构想,认为应当构建财产性价值创造的制度[21]。
另一方面的理论探讨是关于财产收入的性质。虽然党的十七大明确地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但学者们对财产性收入性质的认识仍有分歧。也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利息一类收入是非劳动收入,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不应属于剥削之列[22-24]。还有学者认为资本利息一类收入属于劳动收入,既然是劳动所得,就不能称之为剥削[25]。另有学者认为资本利息一类收入是非劳动收入,在社会主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属于剥削收入,但是其剥削属性较弱,不必过分强调其剥削性质[26]。
2.1国内关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研究
除了理论方面的探讨之外,众多学者还对中国各个时期财产性收入的发展现状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27-31]。自2007年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以来[32],公众越来越多地关注财产性收入[33]。王巧玲[34]、赵华伟[35]的研究指出中国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虽然在近些年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财产性收入的绝对量依然很小,且来源单一。陈亚萍[36]研究得出农民财产存量“源缺失”;农民财产性收入“流量”路径单一而狭窄。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制约财产性收入的获得。周彬彬等[37]认为中国农民财产权存在无形财产少、价值支配少、可转让性不足等方面的特征,指出财产权制度影响财产的富裕程度和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这两个决定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的因素。郑鑫等[38]认为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和最主要的财产,并没有发挥它的财产性作用,农民没能真正拥有土地的物权权利。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课题组[39]通过分析得出,“十一五”期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稳定增长,比重也逐步提高,但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多名研究者认为上述现象在全国各省区都普遍存在[40-44]。薛玉琴[45]认为这个时期中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具有增长稳定、占纯收入的比例小、低于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区域差异显著等特点。肖红华[46]认为2001—2005年的中国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迅速,但在纯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不超过3%,而美国农业从业人口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例接近40%。虽然很多学者认为当下财产性收入的发展不容乐观,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个时期,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基数小,但是发展潜力很大[47]。何洋[48]在分析了1997—2006年的数据之后,认为中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绝对数过于低下;可是增长稳定,增幅有波动;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较小,但是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增长速度大于纯收入增长速度。赵华伟[35]认为中国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虽然在2010年的近些年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财产性收入的绝对量依然很小,且来源单一。郑斐斐[49],金丽馥等[50],陈晓枫[51]则也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村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除了基数小,占比低,渠道单一之外,收入差距也在逐渐拉大。
除此之外,林淋[52]、唐雪梅[53]、何绍周等[54]通过对中国多个地区财产性收入研究后发现,中国财产性收入的地区差距很明显。他们的研究指出,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数较大,且增长速度也相对较快;其次,西部地区的农民财产性收入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甘肃省的农民财产性收入为全国最低;中部地区的增长也比较缓慢。农村居民纯收入比较高的人口,其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也高。
2014年农村绿皮书上[55]显示,2013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达到293元,名义增长17.7%,增速提高8.7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的增速最高。书中同时指出,全国农民承包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土地流转收入也随之增加,地区中进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得农民的集体股金分红收入增加。一系列的农村变革措施,使得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更加明显。这些都表明中国财产性收入发展潜力和发展势头都是巨大的。
2.2关于财产性收入的障碍因素研究
关于财产性收入的障碍因素研究,国内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前中国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是限制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障碍因素[39]。肖红华[46]、赵华伟[35]、徐汉明[56]认为农村土地产权权能不全,农民获得征用补偿费偏低;而且农民的房屋也不能自由出售,售于城镇居民之后,房屋的产权也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与支撑;房屋拆迁、宅基地征用及补偿办法等不少是当地政府的规定,农村土地流转的权益无法保障等原因减少了农村居民获得租金和其他处置收益的可能性。
王承宗[41]、夏金梅[42]对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指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地位缺失,影响了土地资产收益;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影响了农民农业耕地收益;土地征收权利滥用,影响了农民征地补偿收入;土地审批制度失效,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郑斐斐[49]也认为,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住房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是影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因素之一。王文烂[59]指出因为缺乏所有权制度的保障,使得农民家庭拥有的资源是一种僵化资产,无法转化为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资本。
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课题组[39]认为,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有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农户收益分配不到位;村级债务日趋增加,公益事业负担沉重;土地流转管理落后,承包权益缺乏保障。徐元明等[60]、覃建芹[61]、李保奎[62]、郭旭红[63]也认为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产权主体不明、农民财产产权不完整、农村产权市场的缺失,制约了农民资产增收的作用。农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原因在于城乡分割的财产制度。李代俊[64]通过对四川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指出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使农民房产难以形成财产性收入。夏金梅[58]对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指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地位缺失,影响了土地资产收益;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影响了农民农业耕地收益;土地征收权利滥用,影响了农民征地补偿收入;土地审批制度失效,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低的原因在于农村地区金融管理工具匮乏,金融体制不健全;农村居民投资理财的意识淡薄。袁增霆[65]、姜晶[66]、王爱利[67]、王信等[68]认为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由初始财富水平、金融决策条件和决策技术三大因素共同决定,并认为农村地区的理财教育水平和理财顾问服务业的发展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有重要作用。孟召将[69]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分析,认为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三大因素是财产规模、财产性收入的消费与投资以及金融市场。曹廷贵等[70]认为中国长期的低利率、负利率环境,导致了以储蓄为主要金融资产管理工具的农村居民难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这种利用简单的传统储蓄工具达到财富的积累实际上约束了农民资产的增值潜力。
2.3关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途径的研究
针对怎样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很多学者通过诸多方面的探讨之后都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土地相关制度和金融体制方面,王珊珊[71]、薛玉琴[45]提出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财产,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增强农民投资理念;并改革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培育和规范农村房产租赁和买卖市场。华菂[72]从财产性收入、财富积累与资本市场发展三者关系分析中得出,为了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必须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构建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的、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既安全又能增值保值的金融市场,同时要分配制度改革,让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牛晓奇[73]依据河南安阳县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数据分析,认为要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规范农民劳务市场,增加劳动报酬,加快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结构调整,大力度发展农村的第三产业和金融市场体系,从意识和能力培养方面入手激励农民展开有序投资。
朱新华[74]提出要增加财产性收入,就要依靠政策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同时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土地产权以及构建农民投资理财的金融服务体系。姚永明[75]提出通过确认土地房屋产权,实施“宅基地换房”,土地信托入股,交易地权房产,参与金融市场等措施增加财产性收入。徐汉明等[76]通过对武汉市各区的研究指出,要增加财产性收入,首要是保护农村居民在法律上拥有的,能完整承包土地的土地产权,包括土地抵押贷款,转让租赁等权利;变革现阶段实行的征地补偿体系,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保障和实现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金丽馥[50]提出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从而确保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认为土地流转可以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资金支持。孟召将[69]认为,要通过加大对农民居民的职业性培训力度,扩大农村居民的财产规模,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来增加财产性收入。陈晓君[77]运用数理分析的方法以及边际成本理论验证了土地资产化对中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作用,提出要通过土地资产化来转变土地传统的农耕模式,实现土地财产权益,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只有建立土地所有权制度,让农村居民的财产所有权合法,才能让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增加。其次,从劳动力资本的角度、从农民自身素质方面,要着力提高农民人力资本积累和农民素质,增加农民生产要素拥有量。肖红华[46]、何洋[48]、陈晓枫[51]、何绍周等[54]、王文烂[59]、李保奎[62]、张合林[78]、房琪[79]也都认为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途径。只有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并建立土地所有权制度,让农民拥有的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以上研究内容从实证角度揭示了中国不同地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以及收入增长的现状特点,为把增加财产性收入作为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突破口提供了依据,也从区域差异的视角、限制因素、区域内部城乡差异的视角研究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以及收入增长的空间分异特点。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有价值的、可供借鉴的成果,同时,仍有许多重要的方面需要去进一步探索。
纵观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大部分都是从城市居民的角度出发,针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是薄弱环节。而这少许的研究,也只是关注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因素和政策改革两方面。而对于同一区域,农村居民内部的财产性收入演变时空格局,同一区域农村地区内部财产性收入的差异状况,以及城市对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辐射带动作用,尚缺乏完善细致的理论研究。应当结合现阶段城市化的特征,以城市为主导核心,研究各经济层次区域的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及来源差异,研究市棚户区、近郊区、远郊区、乡村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差异、收入来源差异、连续空间的收入特征及其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
经济增长是资源、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形成特定生产函数之后才会达到的特定现象。就财产收入性质而言,应当坚持资本收入是正当收入,不存在剥削的观点。因为无论是货币化的财产,还是实物性质的财产,只要是合法经营所得,其生产和保值、增值过程中其实都已经充分地融入了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要素的贡献;因此,财产不仅是表面上的财富收入,而是融合了各种要素贡献的经济成果,它更多的是可以作为生产要素进行再生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既然财产具有上述特点,财产性收入就是合理合情,也应当合法。就中国农村居民而言,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可能形成历史上的地主阶级,也就不可能有基于土地所有权的剥削存在。因此,必须从马克思经典理论个别瑕疵的限制中走出来,在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体系机制方面与增长途径方面做到不断创新。
对于怎样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发展对策的研究都是具体区域的探讨,没有形成基于区域分异角度的探讨,也没有基于城-乡连续功能空间的可供广泛选择的对策,且所提对策缺乏系列完整性。之后的研究可以从区域连续空间、城-乡连续功能空间、城乡联动的视角研究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状况,发现收入增加的机制及实现模式,探索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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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Advances in Property Income of Rural Residents
Zhao Fei1,2, Zhang Jinzong2, Zhu Yuxin2
(1College of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Liaocheng University, Liaocheng 252059, Shandong, China;2College of Urban and Environment,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223300, Jiangsu, 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coordinate new urbanization and new rural construction, rural residents’income must be improved. Property income of rural residents in China increased rapidly in recent years, but it did not play a full role in rural residents’income increase.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was to get some experience by comb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studies of rural residents’property income. Then the obstacles in increasing property income of Chinese rural residents were analyzed, insufficiencies of the study on rural residents’income were pointed out and the research approach of Chinese rural residents’property income was explored. It was concluded that property income could be studied from urban-rural perspective to find the income mechanism and implementation pattern.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balanced and coordinate development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Key words:Rural Residents; Property Income; Research Advances
中图分类号:F318
文献标志码:A论文编号:cjas15080009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相对欠发达地区经济格局演变及机制的实证研究”(11CJJJ01);江苏高校哲学社科研究项目“江苏省农民财产性收入时空特征与障碍因素研究”(2015SJB683)。
第一作者简介:赵飞,女,1989年出生,山东阳谷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城市与区域发展。
通信地址:252000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大学东校区聊城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E-mail:zhaofei1011@163.com。 223300江苏省淮安市长江西路111号,E-mail:zhangjinzong_722@163.com。
通讯作者:张锦宗,男,1973年出生,甘肃张家川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城市与区域发展。
收稿日期:2015-04-04,修回日期: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