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德志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借款人向平台发出我要欠款的意向,由平台对借款人信用审核,然后由属于P2P网贷平台的专业放贷人先行出借资金,当有理财能力并有投资意向的出借人(理财客户)向平台申请投资理财的时候,再由专业放贷人把已经和借款人生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给出借人。这样就完成了债权关系的转让,同时也形成了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
债权转让模式被认为并非传统意义的P2P借贷,因为借贷双方并没有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属于第三方平台的专业放贷人的个人先行放贷,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这好像违反了P2P“Peer to Peer Lending”的真正内涵。但其实不然,其专业放贷人只是承担了中间人的角色,本质上仍然是个体对个体的借款,所以从整个运营模式看仍然属于广义的借贷范畴。
P2P网络借贷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不到位,再加上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属于一个摸索过河的阶段,各方面都不成熟。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更是中国一个独有的产物,并没有外国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其面临的风险更值得我们去注意以及加强风险管控的能力。
(一)政治法律与监管风险。政治法律与监管风险其实并不属于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的独有风险。但是既然它是作为我国P2P网络借贷中一种具体的运营模式,那么政治法律与监管风险也同样不能逃脱。虽然我国现在有《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担保法》等法律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约束,具体情况如表1,并且在2015年12月29日另行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但是,仅2015年出现问题的平台数就有896家,涉及的投资人数为17.8万人,占总投资人数比3.1%,涉及贷款余额87.6%,占总贷款余额比例2.0%。这里所提到的“出现问题”是指包括跑路、诈骗、限制提现等问题。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监管的缺失。虽然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对P2P网络借贷的相关风险予以了提醒,银监会相关人员也发表了对P2P监管思路的看法,但是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有关P2P网络借贷的具体监管制度,甚至没有明确表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并且随着P2P网络借贷的蓬勃发展,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政策的效果可能会因为缺乏完整的统计数据而弱化。另外,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受制,各种业务模式自成一体,同一模式的不同平台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表1)
(二)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市场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产生了劣等产品驱逐优等产品,进而出现整个市场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贷款者由于时间和空间等方面的限制,获得和识别借款人的真实信息的能力有限,这就产生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信用等级低而导致融资困难的借款人极有可能釆取粉饰财务状况、掩饰真实信息等手段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而贷款人在无法识别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倾向于选择提供更高利率的借款人。这样,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信用风险也就应运而生了。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交易中,一方参与者不能观察到另一方参与者的行为选择或当观察成本太高时,一方行为选择的变化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当借款者从贷款者那里得到贷款后,两者之间就签订了契约,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贷款者(委托人)的利益要靠借款者(代理人)的行动来实现,但贷款者一般不参与借款者的投资管理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这就给借款者向贷款者隐瞒信息提供了机会,当借款者和贷款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借款者就可能利用这种不对称信息做出对贷款者不利的行为选择,道德风险就此产生。
表1 我国有关P2P网贷的部分法律法规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借款信息审核、资金管理、投标保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主要采用的是线下的运营模式,其一般模式是线下投资,线下审核,线下借贷;分理财端和贷款端两种机构合并运营,这其中就会涉及许多诸如理财端销售人员不诚信出售理财产品等人为因素。另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容易造成平台自有资金和投资者资金的混淆,造成资金管理方面的低效率以及资金混淆带来的流动性和携款潜逃风险。
(四)非法集资与跑路风险。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理财属于非纯平台式的P2P理财平台,这样就会很容易产生非法集资风险。2015年6月就有京银财富、苏丰创投、顺昌财富等P2P平台关站失联。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像银谷财富这样的公司,其公司结构是由母公司东方银谷,子公司银谷财富、银谷普惠等子公司构成。其在母公司东方银谷形成资金池。在中间账户监管不利或是不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也就会很容易出现“跑路”风险;第二,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是由专业放贷人先行出借资金,然后再把债权转让给理财客户的投资模式,这就要求专业放贷人的资金能够保持很好的流动性。并且这些平台采用资金错配、分散出借的放贷形式,即期限错配、短贷长投。这样如果在期内突遇集中到期或大量提现的状况,平台需要自筹资金来垫付。P2P平台流动性风险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平台负责人违法操作的风险;第三,债权转让模式中,如果出现债权转让非基于真实债权,或债权转让先于债权形成,或同一债权重复转让等情形,就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
(一)健全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健全法律法规建设应该从行业特点着手。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多样的特点,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该充分考虑这些模式的运营特点出台相关法律文件,规范P2P网络借贷在债权转让模式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原则。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认真负责确立监管原则。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客体以及监管工作的合理分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二)整合金融资源体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国家的金融体系应该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体系,而不应该是独立的各部分各自为政的局面。笔者认为,国家金融生态体系的简单实例就是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和证券公司第三方商业银行的资金托管。依此,应该把P2P网络借贷特别是属于非纯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生态体系中来,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平台的托管机制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承保。商业银行的第三方托管是为了约束平台非法集资和跑路的行为;保险承保是为了当平台因为资金链断裂或是其他一些原因倒闭或是跑路时,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其部分损失。
(三)规范行业销售行为,加强平台与客户联系。因为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网贷的业务活动采取线下经营的模式,所以销售人员就会和理财端客户面对面交流。而公司销售人员又会有公司业绩压力,当看到一个客户有能力、有意向却又有些犹豫的时候,按公司的专业术语叫做“临门一脚”,公司销售人员会把这“临门一脚”踹的非常响,甚至会出现欺骗客户的行为。P2P平台应与信贷双方保持良好的必要联系,而且这些工作应该由专门部门、专门人员来完成,不应该由理财端的销售人员完成。因为销售人员对于客户的联系会过多的关注于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渠道的开发和自身业绩的增长方面,往往忽略了投资者的真正诉求。
(四)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业内相互监督。目前,行业自律主要需要制定涉及下述三个方面的标准,即借款人信息共享、信息披露要求的制定以及对信用评级工作的推进。此外,还需要在P2P整体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下设立各个模式的行业自律组织,以规范各个模式的行业情况,做到分层管理,整体监督。为此,需要制定各个模式的P2P平台公司的运营标准,包括资本金标准、专业人员标准、资金的托管标准、网站安全性标准、营销宣传标准以及借贷规则标准等。
(五)明确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信息披露内容。P2P网络借贷的信息披露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二是平台公司的经营情况。对于借款人而言,较高的信用等级会使其提供较少数量的特征描述;对于投资人而言,充足的特征描述会削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强其对借款活动的信心,从而提高借款人的借款成功率。公司平台的经营情况也是影响投资者能否放心投资的重要因素,所以平台应该每月披露一次公司的运营情况,资金借贷情况,以便让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平台的状况。并且,应该做到借款人和公司平台披露信息的实用性、确定性和规范性,P2P平台对于借款人信用评级机制的科学性和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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