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宇
【案例】
一对情侣共同出资买房同居,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不久后,女方查出患有肝癌。为将房子留给守在身边的男友,女方要求男友将自己诉至法院,并将房产分给对方。女方离世后,其父母以双方没有结婚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男方归还购房款90万元。周某父母的申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苏某和周某在一次聚会中相识并相恋,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经过几年的打拼,二人有了一些积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周某名下。
就在二人开始筹划结婚时,周某在公司例行体检中查出患有肝癌。虽然周某积极治疗,但由于发现太晚,癌症已经扩散。在周某患病期间,苏某不离不弃,照顾有加,并且希望可以和周某正式登记结婚,举办婚礼,完成女友的愿望。周某则不想耽误男友,甚至以自杀相威胁劝说对方分手。
周某为了将房子留给守在身边的男友,她要求男友将自己诉至法院。最终,苏某以同居关系纠纷为由,将女友诉至海淀法院。
因周某身体状况不佳难以到庭,法院将开庭地点定在医院。开庭过程中,双方要求法庭主持调解,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登记在周某名下的房产归苏某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贷款由苏某自行偿还。苏某给付周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
签订完调解协议后不久,周某病情恶化离世。
周某去世后,其父母在处理女儿后事时发现了调解书等材料。周某的父母提出,周某与苏某购房时,他们老两口出资90万元,而女儿周某在诉讼中隐瞒了这个事实。其父母还认为,庭审期间,周某因病已有严重智能和意识障碍,不具有应诉能力,且周某与苏某没有结婚,其房产不应当算为共同财产。于是,周某父母向海淀法院申请再审,要求苏某归还购房资金90万元。
海淀法院经与周某的主治医生核实,不能证明周某开庭时意识不清。周某父母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在开庭当天意识不清、不具有诉讼能力,同时无法证明调解非出于周某本人自愿。因此,对于周某父母提出的再审要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解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法律不保护未经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但是对于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纠纷及子女的抚养纠纷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官称,本案中,周某与苏某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的纠纷,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此外,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周某认可与苏某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周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不受他人限制处分自己房屋份额的权利,这种处分权就包括通过调解协议自愿将房屋变更到苏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