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我国公民新闻的审视——新闻自由的角度

2016-03-25 18:00:09文美玉
长沙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伦理公民

蒋 伟,文美玉

(湖南工业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8;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8)



自媒体时代我国公民新闻的审视
——新闻自由的角度

蒋 伟,文美玉

(湖南工业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8;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8)

新闻自由从伦理上对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既可能带来促进也可能带来伤害。自媒体的背景使得公民新闻中新闻自由的这种两方面可能性变得更加复杂。公民新闻中的新闻自由从积极意义上来说可以促进自由精神的张扬、公共事物议程的推动、个人自我意识的增强和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从消极的意义上来说也可能带来整体利益的损害和隐私权的伤害。

自媒体;公民新闻;新闻自由

自媒体时代我国公民新闻已经出现了大量的与新闻本身价值相违背的现象,本论文将从新闻自由的角度对自媒体时代我国公民新闻进行伦理学意义上的解读,为整个公民新闻生态的良序发展提供一种理论思考,为现实公民新闻实践提供一种指导。

一 我国公民新闻发展的时代背景

(一)媒介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新媒介环境下传统媒体的需要

信息传播技术的高速发展是造成公民新闻发展的直接条件,网络技术的发展及推广是最大的技术支持。2002年以来,基于中国互联网用户的迅猛发展基础上的博客、播客、微博、微信为典型的自媒体传播方式已经获得异常迅猛的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截至2015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有90.1%的网民通过手机上网。”[1]传媒技术的发展为自媒体平台的搭建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公民新闻传播获得技术上的保障。传统媒体面临的冲击和竞争日益激烈,许多新闻媒体已经开始从公民新闻中获得大量的新闻信息来进行加工,以补充充实自己的新闻产品。公民新闻在这种与传统媒体的交互信息交流中,获得了积极发展。

(二)公民传播权利的政治保障、公民自由表达意识的增强和社会转型期的内在推动

我国对公民传播权利的肯定和政治保障促使了公民新闻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政治多元化和社会信息化,公民知晓权的有无或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自由程度和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2]我们从制度上对公民的这种权利给予了肯定和维护,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提出,到2003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到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依法保障公民‘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及近几年的相关文件和制度无不强化了这种权利的政治保障。公民个人政治参与意识增强、言论表达自由意识的的增强也是公民新闻兴起的主观条件。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民主精神的传播,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的热情得到激发,同时,媒介素养的提高为公民能积极通过媒体参与政治提供了可能性,越来越多的公民利用自媒体平台,表达新闻观点,传播公民新闻,扩大新闻影响,成为一种常见的新闻消费和新闻参与习惯。

二 新闻自由的伦理含义

(一)整体善意义上的新闻伦理理念

新闻伦理的理念设计首先是针对公共生活、公共领域、公共利益而言的。亚里士多德在有关“人是政治的动物”的论述中提出了这种基于公共生活、公共领域基础之上的新闻言论自由的正当性和优先性。亚里士多德断言,“人类在本性上,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所言的人是以“政治的”或“城邦的”的生活方式而存在,这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任何单个的个体存在都必然生活在一种共同生活当中。维护这种共同体利益、共同生活的秩序在伦理上就获得了正当性和优先性,公共性事务成为一种优先的价值考虑,平等性、协商性、公平性、公开性是其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希腊城邦的政治生活就是这种公共性生活,并且城邦的统治、城邦政治生活的展开主要是通过言说这种方式来实现的。这就将言论和公共性事务联系起来,对新闻言论的公共性伦理理念进行了表达。他认为,言说就是善业最高最广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当然亚里士多德在提出这种新闻伦理的公共事务性伦理的时候,显露了其新闻伦理思考在公共事务上优先性考虑的倾向,对于私人领域、个体领域的新闻言论自由,他没有过多的关注。作为整体意义上的善,新闻最重要的目标就是为整体性事务、公共性事务服务,新闻的最大伦理正当性就应该是为这种公共性事务、公共利益提供维持、论证和辩护,平等性、协商性、公开性、互动合作性成为首要的伦理价值尺度,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成为最终的伦理追求。

(二)个体善意义上的新闻伦理理念

虽然对新闻的整体意义上善的追求具有优先性,但绝不否定在个体意义上新闻自由对人的善的意义性,亚里士多德的分析中,个人生活领域还未被足够重视,个人新闻自由问题还不十分突显。但随着人类生活的发展,公共领域和个人领域之间出现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领域,这就是社会领域的诞生和对个人私领域的侵犯。对这种个人私密性、个人权利的重视是随着这种个人领域不断受到社会领域的侵扰程度加深而引起的。法国人卢梭就是较早注意到此问题的理论家,据阿伦特阐述,卢梭“获得他的发现不是通过反抗国家压迫,而是通过反抗社会对人的心灵无法忍受的扭曲、反抗社会对一个最内在的领域的侵扰,而直到那以前这个内在领域还不需要特殊的保护”[3]。可见发现和重视这一问题的初衷是为了反抗社会对私人领域的侵略。基于此意义上,在私人领域,个体的自由意志选择不容侵犯,不顾这种自由意志而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构成对其私人领域的侵犯,是对其个体善的侵犯。基于这样的伦理理念设计,新闻的伦理的考量在个体意义也主要基于这种隐私权的保护而建立,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其他领域的干扰和侵犯就是保障个体的最大善。当然,从促进人本身的自由发展来看,保障个人言论自由的伦理考量也毫无疑问应该是个体善的主要方面。

三 公民新闻与新闻自由

(一)公民新闻自由与整体善

1.自由精神的张扬

公民新闻有利于表达自由权利的肯定与保护,有利于自由宽松的政治环境的形成,是对自由精神的张扬,促进了整体善。

表达自由是民主法制社会都认可的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表达自由是表达自由的重要类型,在言论表达自由发展史,为其提供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根据约翰·弥尔顿、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和约翰·洛克等理论家提出的相关理论。如密尔就反对任何形式的压制,主张全面解放思想和言论自由,认为“假定全人类统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利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4]。表达自由是人民履行权利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充分受保护的表达自由可以培养民主政治的民众基础,民主政府的合法基础在于“应当建立在民众同意和民众集体选择的基础之上的,应当绝对或者近乎绝对的保护任何与民众行使自治权有关的言论”[5]。在现实中传统的媒介把握着话语权,广大的民众言论自由缺乏有效表达的途径和达到理想的效果,这影响着民众对民主政治的参与,最终必然会影响民主政治局面的达成。自媒体背景下,国家对于公民言论自由从法律给予了保护,对于公民新闻给予了制度上的肯定和实践上的接受与容纳。公民个人自我意识增强,通过这种言论自由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肯定,积极推动了公民参与管理、参与政治的热情。这种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之间双向互动,从根本上来说促进了公共利益整体善的推进。比如说,网络反腐中的公民新闻源的提供,人民网、新华网上微博互动的开设等等都极大地发挥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权,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热情,营造了言论自由的政治环境,促进了民主政治建设,达到了公民新闻整体善的目的。

2.公共事务议程的推动

在传统的大众传媒活动中,只有那些被大众传媒删选过的信息才能进入公众的视野,形成传媒议程,而那些没有被呈现的新闻信息则不能进入公众的视野。在自媒体时代,公众设置议程的方式正在兴起。传统媒介在设置议程的时候,由于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利害关系,往往存在着在某些公共议程设置方面的集体失声的可能性,而公众议程设置则可以弥补这一空白。公民新闻改变议程设置对于公共利益的最大推动在于那些事关公共利益的公共议程上面。此类问题一旦进入公众视野,获得公民新闻的推动,最终获得有效的解决,必将推动整体利益,是符合整体善的公民新闻实践。在这方面例子比较多:比如由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发起的有关解救乞讨儿童的公民新闻事件,就是一个首先由一个单纯的公民新闻议题最终发展成为一个公共事务议题,并最终获得了较好关注和解决的公民新闻改变议程设置的典型公民新闻事件。

3.公共利益的损害

新闻自由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传播网络谣言,损害公共利益。此类情况在日常的网络谣言事件中表现得比较典型。比如在2008年10月21日,“告诉家人和同事朋友暂时不要吃橘子,今年广元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还撒了石灰”这样一条手机短信在很多人群中传播,对全国蜜桔产业带来了毁灭性的滞销打击,仅湖北省果农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5亿,事后查明,此消息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谣言公民新闻事件。第二种类型,发布负面新闻,恶意诋毁党和政府,损毁国家形象。2010年,刘晓波被判处有期徒刑,罪名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他在网络上公开发布质疑国家政权的言论,煽动推翻中国现有政权,在网络上起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对公共利益、公共善的损害。第三种,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动邪教势力,传播邪教活动。近年来,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用互联网进行传教的行径越来越猖獗。这以上三类情况,也只是公民新闻自由可能带来的整体意义上善的损害的几个方面,其实,涉及到整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伤害问题,我们很自然涉及到主观故意和主观无意的问题,有些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也有可能是一种主观无意的伤害,尤其是自媒体背景下无法掌控和预料的一种结果。在自由的背景下面临着极大的对自由的伤害,对于那种主观故意的损害在伦理学上是不支持的,对于那种非主观故意的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自由能给整体利益带来促进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害。

(二)公民新闻自由与个体善

1.个体自我意识的增强及言论自由权的满足

自媒体时代,公民记者以一种自主、能动、自为的主体性的身份进行传播活动,这种身份的改变,使得公民记者能够在新的传播活动当中自决、自主、自控,个人的自我意识得到空前的增强。在公民新闻的传播活动中,公民个体可以对自己的新闻活动目的及行动方案有相对独立的认识和决择,能够作为活动主体为了达到传播的目的而主动发动一定的活动,并能围绕最终目标对传播活动进行自觉的控制。这些典型的特征其实质也就是公民记者传播活动中人的主体性地位得到了空前的彰显。公民个人可以对选择什么新闻主题、怎样对此主题进行报道、此新闻报道为了达到什么目的、整个报道过程该怎样控制和展开等等环节进行自主决择和控制。公民记者主体性的增强在公民新闻中首要的体现就是言论自由权的满足与保证。从个体意义上来说,新闻自由保障了人的言论自由表达权,促进了个人自我意识的增强,提高了人的主体性,充实了人的幸福感,这是对个体善的最大促进。

2.隐私权的困扰

在自媒体时代,由于技术的方便快捷,传播渠道的自由通畅,公民新闻自由对公民个体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变得更为可能与严重。马克思指出:“劳动所产生的对象,即劳动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6]。自媒体技术在提供我们方便的同时,也可能成为支配我们的异己力量。这样一种异己的存在在公民新闻中有种极端的呈现方式就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一种充分动员网民力量,集中网民注意力,让每一位网民都充当福尔摩斯角色的网络行为”[7]。从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到后来的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天价理发事件……,在这些公民新闻事件中,网络公民扮演着警察和记者的角色,在道德正义和舆论监督的大旗下,人肉搜索出了许多新闻真相,扩大了事件的影响。人肉搜索依托的是网络技术,但涉及的是现实事实,隐藏着极其复杂的搜索动机,极易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伤害,从而有违新闻自由带来的个体善之原则。我们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具有网络监督和道德审判的功能,它可以通过一定范围的社会舆论、媒体评判等方式,根据社会整体文化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其目的是促使其在道德良知的驱使下,改变原来的行为,回到道德底线。我们也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在社会反腐方面对官员进行监督,其有关涉及公共事物的行为不属于其个人隐私,必须公开从而赋予对其进行人肉搜索的正当性。比如说“2012年杨达才表叔事件”、“广州蔡彬房叔事件”就是公民新闻发挥其反腐监督功能,人肉出的典型贪污事件。我们也对于那种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行为的人肉事件给予积极的鼓励与支持,比如说“2008年3月郑州天价理发事件”、“2015年青岛天价虾事件”中,网络公民就人肉了相关信息,使得事件最终得以公平的解决。但我们对于那些为了满足猎趣心理、审丑心理、仇富心态、敌视社会心态以及超越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而进行的人肉搜索则坚决予以抵制和谴责,这实际上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在公民新闻的实践当中,隐私权的侵犯是一个比较棘手的两难问题,我们一方面看到这种公民新闻自由带来的个体善的促进,但同时也必须意识到这种新闻自由可能带来的隐私权的侵犯,造成对个体善的伤害。如何运用新闻自由促进个体善,避免新闻自由的异化,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问题,需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在这里,不伤害原则、自律性原则应该是起码的底线原则。

公民新闻在自媒体时代已经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从新闻自由的伦理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和把握,尽量发挥其对于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促进的方面,规范约束其可能对整体和个体利益的损害,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大问题,影响到公民新闻生态的良好伦理秩序的达成。我们必须坚持新闻自由中的一些基本伦理原则,如公开、公正、不伤害、自律等等,以求促进公民新闻的健康发展。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tech.sina.com.cn/i/2016-01-22/doc-ifxnuvxh5133709.shtml.

[2]郑保卫.透明度与新闻传媒的自由报道权利[J].国际新闻界,2002,(4).

[3]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M].王寅丽,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4]约翰·密尔.论自由[M].程宗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5]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及应用[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

[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7]Xujun Eberlein.Human flesh search:Vigilantes of the Chinese internet[J].New American Media,2008,Apr.30.

(责任编校:余中华)

A Review of China’s Citizen Journalism in We-media Era

JIANG Wei, WEN Meiyu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 Hunan 412008, China; School of Business,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uzhou Hunan 412008, China;)

The freedom of press may either ethically promote or harm the overall interests and personal interests. The background of we-media makes the two kinds of possible influences of press freedom more complicated. This article analyzes it concretely. In a positive sense, the press freedom in citizen journalism can facilitate the spread of freedom spirit, promote public affairs agenda, strengthen individual self-consciousness, and guarantee speech freedom. In a negative sense, it may hurt the overall interests or the right of privacy as well.

we-media; citizen journalism; freedom of press

2016-06-17

蒋伟(1979— ),男,湖南慈利人,湖南工业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文美玉(1980— ),女,湖南东安人,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

G206.3

A

1008-4681(2016)06-0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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