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家玉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不是个人专断,而是集体领导。抗战时期,中共通过多种方式,逐步恢复并加强了党对军队的集体领导。
军政委员会
1937年8月,洛川会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军委),把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从政府机构转为党的机构。中央军委由毛泽东、朱德、周恩来、彭德怀、任弼时、叶剑英、张浩、贺龙、刘伯承、徐向前、林彪等11人组成,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周恩来为副主席。
为确保党的集体领导,党中央花了很大力气,建立健全党在部队的各级组织机构。
1937年8月29日,为了对开赴抗日前线的八路军进行直接领导,中共中央书记处下发了《关于成立前方军委分会及军政委员会的决定》,成立领导前线八路军的中共中央军委前方分会(简称前方军分会),作为中央军委的派出机构,全面领导八路军的各项工作,以朱德为书记、彭德怀为副书记。下辖第一一五、第一二○、第一二九师军政委员会,各师军政委员会书记分别是林彪、贺龙、刘伯承。194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军委决定将前方军分会改称为华北军分会,负责领导华北地区的人民抗日武装。
1937年12月14日,中央决定成立东南分局(后改为东南局),项英任书记,同时成立中央军委新四军分会,项英为书记、陈毅为副书记。1938年6月9日,中央决定成立新四军委员会,项英为主任,叶挺为副主任。为充分尊重叶挺的地位与职权,1939年1月10日,中央决定叶挺担任新四军委员会主任,项英为副主任,并规定“共产党对新四军之政治领导不能改变”。1941年皖南事变后,党中央重建新四军军部,陈毅任代理军长,刘少奇为政委。中央还将活动于陇海路以南的八路军、新四军部队统一整编为七个师和一个独立旅,并在各部队成立了军政委员会,由新四军军部指挥。同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军委华中军分会,华中军分会的职责也由主要领导新四军部队,扩大为领导整个华中地区的人民抗日武装。
在师以上部队以及单独行动的部队设立的军政委员会是本级部队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对本级部队实施全面领导的机关,同级军事、政治和党的机关,实际上是本级军政委员会的工作机关。
为适应国共合作的特殊要求,中央规定,军政委员会“是党的秘密组织,它指导全部的军事和政治及党的工作,并向上级军政委员会或中央负责。由该部之首长及其副者和政治部主任等五人组织之(其余二人由上级指定)。其名单和书记均由上级军政委员会或中央指定与批准。”“军政委员会的组织不向下级宣布。其关于军事政治和党的工作的决定,分别交给军事政治及党的机关执行。”
1941年2月7日,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中央军委颁布了《军政委员会条例》,对八路军、新四军的军政委员会进行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设立军政委员会的目的是实现“一定限度的集体领导与一定限度的集中指挥”。
二是规定“在军、师、旅、团及纵队、支队、军区、分区等级成立军政委员会,作为每级的集体领导机关”。为了区分单纯领导军队的军政委员会,规定将“军队与地方党政合组的军政委员会,一律改名为军政党委员会,以资区别”。
三是规定“各级军政委员会,由司令员、政委、政治主任、参谋长等主要负责人组成之。人数不超过五人至七人,由每级提出名单,经上级决定之。军政委员会的主席,一般由政委担任”。
四是规定职责范围,指出:“军政委员会为执行上级指示,决定该部大政方针,布置工作及检讨工作的计划机关,凡关系该部的军、政、党、后勤等等一切工作,均可讨论决定。但军政委员会并非执行机关,其决定应交各部门执行之。”团级及团以上单位由军政委员会领导全面工作的领导制度由此形成。
1942年10月,中共中央军委修订颁发了《中国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第八路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对军政委员会赋予更大的责任,将军政委员会的管理范围扩大到了地方党组织和军队党组织。为实现党的一元化领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为统一战区的党政军民等等组织的领导,得由党政军民等等组织的负责人组织军政委员会,其人选与职权由党的最高机关——中央——决定之。”
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即《九一决定》),对军政委员会制度进行调整,规定:“军队军政委员会及政治部成为同级党委的一个部门,与其他部门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与其他委员会和部门不同,仍保持其上下直接领导和隶属关系,各地军事政策与军事行动的大政方针,须交党委会。”军政委员会在上级军政委员会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
党务委员会
为加强党在军队中的党务工作,中央建立健全了党务委员会制度。
1937年8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红军改编后党及政治机关的组织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师、团级部队以及总部、各师的直属队,经过民主的方式,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选出党务委员会,师级党务委员会9至11人,团级党务委员会7至9人。旅、营两级由军政主要干部组成特别小组;在连队一级由连队党员大会选举5至7人,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下设正副支书和组织、宣传、民运、青年等委员。同时,各级党务委员会自行推选出一个3至5人的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党务委员会的工作机关。《决定》还明确各级党务委员会的职责:负责本级部队中党的工作,确保党的绝对领导;依靠党的组织,完成党的任务;加强党的干部工作;监察和执行党的纪律。
1942年,中央军委颁发《党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提出:“在总政治部,军区、军分区、军、师、旅政治部内均须设立党务委员会。”各级党务委员会下设一名负责书记,并利用本级政治机关作为各级党务委员会的工作机关。其职责主要包括:维护党章,对党员进行奖惩;向本级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其工作情况。
针对团以下部队不设党务委员会的情况,《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补充,要求在团级设立团总支委员会,在营级设立营总分支委员会,在连级设立连支部委员会,并与本级的党员大会一起,作为本级支部的工作机关。
连支部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监督支部所有党员对于上级党部命令及支部决议之执行。(二)制定工作计划提交大会通过并注意执行。(三)分配支部全体党员工作并随时检查其执行程度。(四)吸收全体党员参加宣传组织等工作。(五)准备和召集支部党员大会。(六)按期向总支部报告本支部工作。”
营分支委员会除了对照连支部委员会的一般职责外,还施行本级支部委员的职责,对连支部委员会还有指导工作的职责。
团总支部委员会对照连支部委员会、营分支委员会的一般职责,还施行本级支部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本级的职责:制定全团工作计划,指导各连队支部委员会工作;依靠部队中设立的各类组织,监督和组织全团的党的教育工作,确保全团党员接受党的政治教育,团结全体党员;指导全团青年工作,吸收其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帮助地方党组织,做好当地的群众工作。
这样,军队内形成了旅以上以各级党务委员会,团级以团总支委员会,营级以营总分支委员会,连级以连支部委员会为领导的党的组织系统。
党的委员会
1942年中央《九一决定》提出实现党的一元化领导设立党的委员会,1945年中共七大决定恢复的党委员会,简称为党委会。
中央《九一决定》提出建立党的委员会,是根据地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根据地的全面工作,包括地方政府和军队;而军队党委员会制度经历了一个恢复发展的过程。七大决定恢复的军队党委员会,是党在各级部队的最高领导机关。
自从1932年中断军队党委制后一直没有恢复,抗战期间成立的军政委员会实际上代替了党委员会,作为党在军队中的领导机关,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是军政委员会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党的领导体系。抗战初期,军政委员会设立在军、师级,1941年之后设立范围扩大到相当于团级和团以上单位。营、连一级党的支部,其职责还是以党务为主。而党委制则涵盖了连、营、团各级党的组织。党委对部队所有组织、人员和工作均实行统一的集体的领导。
二是军政委员会职权小于党委。例如,在旅级和旅以上的政治部内设立党务委员会,负责党务工作,关于党员的处分与入党批准等等事宜,由党务委员会决定。
为了克服军政委员会制度的不足,确保党对军队统一的、全面的领导,1945年,中共七大决定,按照古田会议决议的原则要求,恢复军队党委制,设立各级党的委员会。
党委的集体领导是通过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制度贯彻落实的。
中央军委规定“营、团、旅、师、军、军区、军分区、独立的游击队、独立支队、独立作战的部队以及各直属机关学校内”设立政治委员,“政治委员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全权代表,执行党在军队中政治路线及纪律的完全负责者”。取消了过去实行的政治委员在军事作战指挥方面的最后决定权,规定政治委员在作战指挥方面如果与军事指挥员有不同意见时,仍按照军事指挥员决定执行,并将此情况上报上级军政首长。
中央军委还规定,在营及同等部队中设立政治教导员,对下属连队政治工作实行领导。连队设政治指导员,连政治指导员在军事上受营长领导,在政治工作上受教导员或者上级政治机关的领导,其职责是团结全连指战员,利用连队各类组织积极推动连队工作,组织政治教育和文化学习,协助连长组织军事训练,在军事行政和作战指挥上配合连长进行工作。这些制度,在八路军、新四军各部队得到了坚决的贯彻。
关于政治机关制度,中央规定:“师以上设政治部,团设政治处。”各级政治机关是本单位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下设组织、宣传教育、民运、敌军工作、锄奸特派员等机构。其职责是配合本单位军事工作需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政治工作计划,指导下属政工人员,检查督促下级单位政治工作,做好干部管理、政治文化教育宣传鼓动、联系群众等工作,协调地方民运、瓦解敌军、战时动员等政治工作。?
责任编辑 / 冷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