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死刑案件作为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在死刑案件中,要体现出来检察院的监督作用。检察院的监督是为了公正地司法,做到不枉不纵。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3-000-01
一、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一)死刑案件的特殊性
死刑案件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称为生命刑。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剥夺后不可恢复的价值,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也称作极性。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种,早在奴隶社会就已经出现,中国的夏朝和商朝,也是因为死刑执行手段的残忍而闻名世界。于是到了18世纪前后,西方资产阶级很多学者开始纷纷针对废除死刑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但是又因为死刑对震慑犯罪、迎合血亲复仇的报应理念也一直受到很多人的追捧,于是200年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全世界一直在争议。所以,由于死刑的特殊性,导致对死刑案件的关注对象,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事情,往往会成为全国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当前网络传媒极其发达的今天,很多死刑案件的处理不当往往就会刺激人们的神经,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以至于给我们正常的司法判决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比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聂树斌案等。
(二)司法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不高,导致一些死刑案件的办理出现瑕疵
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新型矛盾层出不穷,突发性暴力犯罪增多,导致命案层出不穷。由于司法人员尤其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破案任务繁重,往往面对着破案的压力,无法及时接受系统的培训,对法律和政策的掌握往往滞后,结果导致很多案件因为在侦查过程中的瑕疵,最后导致案件最后的结果或是让当事人无法接受,或是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或是被害人无法看到犯罪分子伏法,而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最后走上了上访之路,为社会正常管理造成威胁。故,这也就给检察机关机关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起了审查死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公正的重任势在必行。
(三)当前社会形势对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司法机关在办理死刑案件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待死刑案件时,要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原则,这些原则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何将这些刑事政策贯彻在具体办案中,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如何更为准确地把握刑事政策的真正含义,对办理死刑案件具有决定性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当前经济的发展,人权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再加上国家在办理死刑案件问题上颁布了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对死刑案件的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把握当前的刑事政策,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依照相关的规定,对死刑案件进行监督,争取做到不枉不纵。
二、检察机关加强对死刑案件进行监督可行性
(一)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对死刑案件依法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死刑案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从侦查阶段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到起诉阶段的审查起诉,再到审判阶段的出庭支持公诉和一审判决后的抗诉无一不是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作为公诉机关在追诉犯罪分子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监督的过程。尤其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更是法律监督功能的具体体现。因为死刑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没有检察机关的参与也就无法启动诉讼程序。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也表现出了国家对死刑案件的重视和慎重。很自然,检察机关也必须在死刑案件二审中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这样不但起到指控的作用,更多地是对办理死刑案件进行监督。保证了死刑案件所有审理程序均有检察机关参与,保证了审理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除此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仍旧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将对死刑案件的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角色决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死刑案件从侦查到执行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更好监督死刑案件提出了依据和要求
201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结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诉讼程序,将检察机关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权力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
因为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的监督不但存在必要性,更存在可行性,所以监察机关必须要履行其监督职责,争取将案件办理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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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俊英(1972-),男,河北邯郸人,本科,高级教师,河北省魏县北台乡中学,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