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清爽
摘要:财务报表作为衡量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工具,反应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显得尤为重要,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提升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而财务重述的发生恰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本文将以T公司为案例对象,将财务重述与财报内部控制缺陷联系起来,以期为公司完善其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以及监督机构提供鉴证意义。
关键词:财务重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3-000-01
引言
财务重述在我国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根据其发生的内容可简单定义为:企业对前期发布的财务报告重大差错和重要财务信息的遗漏,进行补充、更正和披露的过程。伴随着各个公司对于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日益重视与完善,对于内部控制的研究日益增多,部分学者认为财务重述往往折射出的是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袁敏,2012)。
本文以内部控制缺陷为视角,剖析T公司财务重述问题,将财务重述与内控缺陷的评价结合起来,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提供借鉴。
一、T公司财务重述案例介绍
T公司原名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件的综合性上市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1,475,573.852元。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资产为274.78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为24.24亿元。
2015年4月10日,T公司发布财务重述公告,导致2013年和2014年已发布的年报数据全部作废。1993至2013年间,中审华寅五洲作为该公司的审计机构近二十年时间,2014审计机构更换为普华永道中天,而紧随其后,普华便发现了2013年财报中的大量问题。
对比更改前后的财务数据,连续两年年报中的主要数据均发生了变化。2013年营业收入由101.4亿元,更改为85.5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1.16亿元,更改为1.23亿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3亿元,调整后变为2.24亿元。
二、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案例分析
根据普华发布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T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将高达4.4亿的土地出让金计入存货;(2)多个项目会计处理少计负债、虚增资产;(3)将多个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确认为收入。T公司因此虚增了7亿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由此不难看出,T公司发生重述的2013年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差、可靠性低,存在严重错报、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对于T公司而言,内部控制是一种监督手段,能够合理保证财务信息的真是可靠,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公司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上的缺陷可能导致财务信息出现错误,进一步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述。
通过分析T公司的股权结构看出该公司是典型的集中性股权结构公司,其中天津泰达集团持股比例占32.9%,尽管持股比例并未达到50%以上,但其他大股东占股比例极低——仅为1%左右,因此控股股东依旧对公司拥有相对控制权。在这样的所有权结构下,控股股东往往能够从实质上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现控制,遏制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内部监督作用。15年3月20日公司公布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其关于内部控制事宜声称公司具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而在此之前,公司早已收到了普华出具的财务内部控制报告否定意见,有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不可能不知道泰达股份财务的巨大问题及内部环境重大缺陷,却公然发表述职报告,可见独立董事已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由此笔者认为,T公司这种内部环境缺陷,造成公司权力制衡机制的缺失直接影响财务信息质量。
T公司早在2013年发布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对风险评估进行了陈述,但并未提及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财务重述风险评估过程,以及正确识别财务重述所面临的各类分险的能力。结合上文提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受到的不利影响,T公司风险评估机制有效性显然值得怀疑。
尽管T公司在年报中一再说明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以及规章制度,但从公布的重述内容中不难看出存在诸多问题如:提前确认收入以虚增收入;应付票据分类有误以达到规避财务风险的目的;会计准则未能有效执行而导致会计活动不规范;负债分类不正确,得以掩盖短期偿债能力风险;虚增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掩盖其现金流风险等等。加上公司异地项目多,暴露了公司在运行控制活动上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疏于执行的问题。
综上所述,T公司在被出具保留意见和收到证监局调查前,管理层均未能发现和指出公司错报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可想而知公司整体内控意识相当欠缺,尤其是在有关于财务报表准确性的内控执行上存在着重大缺陷。
三、借鉴与启发
通过对T公司财务重述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内部环境作为内部控制的基础,对于公司内部控制实际的运行起到了关键的效果。较高的股权集中度会造成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状态,以致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公司内审机构丧失独立性而起不到监督作用,内部控制薄弱,连锁导致风险评估、控制活动等内部控制环节形同虚设,最终造成财务报告的错报,发生财务重述。
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础已经全面奠定,经济高速发展。从市场方面看,造成财务重述最主要原因是监管者对信息披露管理的不到位,因此,相关法律机构及监管机构应着力补充完善财务重述方面法律法规的内容,统一规定财务重述的公布和披露形式;加强对某些不合理、不合法手段的惩处力度、认真分析研究新的违规违法手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并尽快上报相关法律机构,争取将问题消灭在萌芽时期。
对上市公司来说,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严格把关、选聘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和执业能力的事务所能够相对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手段。对投资者而言,选聘有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水平高的注册会计师对年报进行有效的审计,能够有效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允性。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及时发现虚假和遗漏信息,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利润操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而企业应重视对待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在选择事务所前认真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明确事务所执业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程序和执业质量事后评价程序,选择勤勉尽责的审计机构避免发生财务舞弊。
参考文献:
[1]袁敏.财务报表重述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基于戴尔公司案例的分析[J].会计研究,2012(4):28-35.
[2]曹建新,董瑞超.内部控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来自深交所2008年的经验证据[J].财会通讯,2011(9):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