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积金制度问题分析

2016-03-24 17:06张凌
中国市场 2016年12期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问题制度

张凌

[摘 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二十年来,制度设计和实践成果有目共睹。政策的制定本着以人为本、严谨细致的原则,但是在真正的业务过程中,由于很多客观原因和条件的限制,公平性、使用率、手续烦琐的问题一直存在。作为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按照文件办理缴存,严谨验证提取行为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尽量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减少些不必要的手续,为职工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2.142

住房公积金的初衷是为城市政府筹集一笔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性住房资金,促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市政府的住房保障能力和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社会性、互助性、强制性和保障性等特征。但在现实工作中,制度设计之初与现时政策的不适应,以及实施细则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能衔接上的一些不同步,使得实际的归集、支取工作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建房支取需要提供的工程预(决)算报告、建房证明权威性

政策规定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乡(镇)政府的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在现实中,施工班子是农村住房建设的主力军,很多时候是由有建房经验的几个人或是小施工队伍承建,无资质、无图纸、无完整的工程预算决算报告,建筑用料和人员工资全凭施工经验测算。建房支取的条件要求使得人们为了这一纸工程预(决)算报告四处找辙,有刻假章的,有通过熟人找建筑公司的,也有自己手写一份大概预算找工程队盖章的,这种预决算报告有实际意义吗?与其让职工四处找人造假,不如根据当地实际条件设立一个建房成本标准,在合理的成本,如不超过二十万元,职工可以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内不超过二十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超过标准的则另行自负。

在村镇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该有正规的报批手续,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宅基地,要由村、镇、市一级一级的审批,审批核准后才可以建房,房屋建成后由国土局实地考察后核发宅基地证。这样的最终审批手续是能够真正说明职工要建房的凭证。但是旧房改造、翻建等已有宅基地证的,翻建并不需要审批,只需报备村委会,那这样的房屋建设如何确定?没有实地的考查谁能够完全证明职工确实建房?由公积金中心抽调人员实地考察不现实,与乡镇政府土管所、村委会的沟通核实才更具可信性,电话查询核实并做完整记录也比较可行。

2 大病支取的病种和可支取金额的合理确定

不可否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保障人们住房需要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需要专款专用。但这一制度长期实施下来之后,又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一方面,有些地方巨额公积金长期“沉睡”得不到使用,成为一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急需钱救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提出的。

政策规定的重大疾病包括九类重大疾病,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很多病症在诊断证明上也不能很准确地判断它是否属于大病支取种类,尤其是一些主动脉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手术、恶性肿瘤,专业的医学术语很可能还需要我们特意查询才能知道这究竟属于什么病。至于造成职工家庭生活困难,怎么去界定是我们在大病支取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宜宾的做法是,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者,需要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2.5万元以上的”属于可支取情况。成都提取的标准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且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借鉴的。

另外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为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即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报销部分后的差额。但部分病种在医保或是工会有额外的互助补助,这部分金额的有无是无法确定的。而且发生的医疗费用刨去住院时的单据,像是癌症、尿毒症等,很多是门诊或单纯的药品单据,这些单据单凭我们的工作人员无从分辨是否属于该病的治疗费用。建议限定一个费用总金额,例如一次性花费5万元的,按照医保报销比例75%扣除后,个人可以按不超过剩余25%的金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3 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有同级政府领导,却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缺乏统一协调的行政管理架构,不说在全国各省、市之间,就连石家庄这里市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公积金、铁路公积金之间的系统也不能进行数据共享。这样就会出现支取超额的现象。例如,有职工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了贷款,一方属于市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属于省直公积金中心,贷款年还款额30000元,两人余额分别为20000元。按照现有政策,职工可以在还贷满12个月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每次内能够支取

金额不能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之和,即两人支取金额最多为30000元,其中一方在市中心能够支取20000元,其配偶能够支取的金额不超过10000元。可现在数据系统没有共享,省直中心不会知道其配偶是否支取、支取的金额是多少,那么按照不超过还款额30000元来算,其配偶又支取了20000元,两人合计支取了40000元,支取的公积金金额超过其当期还款本息总额,这对我们的公积金缴存余额是一种损失,对其他职工也显失公平。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国统一是大趋势,省内数据系统的统一共享是必然的。

4 缴存职工在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有失公平

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是单位12%、个人10%,最低单位5%、个人5%,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问题是在实际缴存中一些单位职工的缴存额明显偏低,主要是这些企业的经营者人为压低缴存标准,按照最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并长期不调整缴存标准。与之对比的是一些垄断行业和国有单位职工的超高薪酬和补贴,不仅工资水平远超普通职工,就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也直抵上限或超额,使住房公积金成为高收入者的避税渠道。

这些行为在政策上没有任何可指摘的地方,是政策默许的缴存差距。但是高收入者不仅可以买房支取住房公积金,而且每年还可以支取公积金永远偿还住房贷款,对应的这些低水平缴存职工在贷款时不论是缴存余额还是缴存基数都处于偏低的水平,即使缴存了三四年也只能贷出最低额度的贷款,而以现在的房价水平,还需自付的首付金额也是他们远远不能承受的。

5 有力的执法和处罚权缺失

住房公积金虽然性质和五险一样,具有强制性,但从政策的执行来看,却远不如养老、医疗保险的力度强,缺乏征缴的强制性法律地位和处罚性的法律措施。虽然我们现在制定了《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但主要以职工投诉为主,中心主动选取违法单位进行执法,取证不易、执行较难、处罚金额力度小。企业的违规成本小了,主动建户、按时缴存的意识就低。

6 结 论

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公积金制度的优化与改革还需要在管理实践中不算探索、创新和优化。作为住房公积金人,我们应该进一步改进提取方式和简化提取手续,完善监管体系和管理架构,推进住房公积金各环节的改革创新,从严要求,规范有序,把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助力广大人民群众安居梦。

参考文献:

[1]陈杰.关于住房公积金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市场,2011(3).

[2]李红峰.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J].中国市场,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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