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动产质押贷款中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2016-03-24 19:45苏海军
2016年4期
关键词:动产应对措施风险

作者简介:苏海军(1981-),男,黑龙江克山人,现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4年就读于哈尔滨商业大学MBA、MPA教育中心工商管理(MBA)专业硕士。

摘要: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诸多政策给予支持,其中重点提出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品种,扩大担保范围和融资模式,以更加有效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以动产质押为特色的贷款业务应运而生,不少商业银行开始陆续抢占这块市场。从实际产生的效果来看,虽然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给银行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口碑,但在具体的操作和管理过程中,仍存在较大的风险。笔者通过对动产质押贷款中的风险进行分析,从银行角度出发,提出应对风险的措施及建议,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关键词:动产;质押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一、动产质押贷款的内涵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出质人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动产作质押,获得银行短期贷款,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的一种贷款业务。主要涉及的法律主体有:(1)质权人:即银行;(2)出质人:即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3)监管人:即第三方监管企业,多为物流企业。在办理贷款时,一般需银行、企业、监管人三方签署协议,由第三方的监管人受银行委托实现对质物进行控制,其核心思想是银行基于其控制货权、物流与资金流封闭运作,将“三流”有效整合,形成了三方一体的监控体系。该业务有效解决了银行风险控制要求与客户担保不足之间的矛盾,既满足了客户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又以优先权的方式保证了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有效降低了银行风险。

二、开展动产质押贷款的意义

对于银行,动产质押贷款实现了对质物的有效控制,加上有监管人进行监管,转嫁了部分风险,有效降低了贷款风险,又为银行增加了收益。同时,通过这种模式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问题,又为银行自己培养出一批忠实、优质的中小客户,改变了银行过于依赖大客户的局面,调整了银行自身的客户结构。

对于中小企业,动产质押贷款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了企业存货的管理能力和使用效率,为企业创造出了更多价值。

对于第三方的监管方,在动产质押贷款过程中代为银行履行监管职责,可为其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可借此机会,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延伸服务,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从而提升社会影响力。

三、动产质押贷款中的主要风险

动产质押贷款是以动产质押为主的贷款业务,具有流动性强、质物变现能力强、质物价值不确定、质物保管难、确权难等特点,故除具有一般贷款普遍存在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外,还有来自以下三方面的风险:

(一)来自银行的风险

1、银行信贷人员专业知识及经验不足。动产质押贷款自诞生之日起,就以高风险、高收益闻名于世,故要求银行信贷人员除具备基本的信贷业务知识,更要对与质物有关的法律知识、质物的评估、保管、确权等专业知识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这就无形中对银行信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实中,具有上述知识和水平的人员在银行中凤毛麟角,而银行信贷人员是直接参与业务的第一调查人,调查的尽职程度直接影响到业务的质量。这就需要银行选择工作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到动产质押贷款中来,确保贷款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2、质物选择风险。质物自身的性质不同,对仓储、变现、价值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如质物性质不稳定,对仓储条件要求高,不易保管,那对银行和监管方来说都是比较头疼的问题,这无疑加大了银行和监管方的成本和风险,一旦保管过程中发现损毁、贬值、变质等,将给银行、监管方和出质人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在质物选择上,银行应尽量选择性质稳定、易保管、易变现的动产作为质物。

3、处置风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物,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处置费用。但由于质物非银行生产或经营,故处置质物以企业为主体或依法拍卖处置,但存在企业不配合、变现款转移或挪用、质物贱卖等情况,给银行处置质物带来困难。

(二)来自质物的风险

1、权属风险。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的质押动产须为出质人合法取得且权属清晰,若出质人对提供的质物无所有权或存在权属纠纷,一旦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银行将面临难以处置变现的窘境,也因此会承担贷款损失的风险。同时,银行信贷人员在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核对企业的原始财务帐页时,因企业多为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核算内容不充分的现象普遍存在,帐页记录内容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因缺少有效的佐证材料而无法完全确权。此外,仅依靠企业提供的购买发票或出入库单据进行确权也存在较大隐患,质物是否属于预付、代储、代收等情形无法进行核实,一旦接受质物,出现纠纷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提高了贷款的风险。

2、数量风险。数量是衡量质物足值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办理中,曾出现过煤堆中间夹杂煤矸石、泥土,粮食质押以次充好,白瓜籽质押用白瓜籽皮冒充等情况,导致质物数量明显不足。这都直接影响到质物的价值,银行也因而被暴漏在风险之下,所以银行在风险管控中,有效控制和核实动产质物的数量也是至关重要的。

3、质量风险。动产质物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质物的价格,如动产质物出现质量问题,银行将面临质物不足值甚至无法处置的风险。在实践操作中,银行的普遍做法是要求企业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提供的动产质物进行检测,以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质量确定的重要依据,但对散放等不规则形状或钢板仓等形式储存的质物中间部分的质量无法保证。同时,质物存在等级细分问题,不同等级的质物有不同的价格,且会随保管条件及仓储环境的变化,质量也会有所变化。同时,与银行合作的监管方一般只对数量负责,故存在质物质量不好、实际价值低于认定价值的潜在风险。

4、价格风险。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动产质物的足值程度,动产质物的价值随着动产的价格波动而变化。因此,银行为有效控制动产质物的货权,保证动产质物足值,都会在贷款发放前对质物进行价格核定,在贷款发放后,会指定专人随时跟踪动产质物的价格变化,但也会因未发现动产质物的价格下跌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引发风险。

5、保管风险。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成功后,会将动产质物移交银行保管,但由于银行没有仓储条件,故采取租赁仓库或利用企业仓库的保管方式,同时还要雇佣人员或引入第三方监管方进行监管,虽然在形式上质物被银行实际控制,但从监管方式和保管区域上都脱离了银行的保管范围,如果银行对质物监管不力,极易造成质物灭失、损毁,致使银行贷款难以收回。同时,动产质物的保管条件及仓储环境参差不齐、各不相同,这也会直接影响到质物的数量、质量和价值,一旦保管不善,将导致质物数量不足、质量下降、价值降低等风险,甚至有可能出现质物灭失、损毁等情况。

(三)来自监管方的风险

1、监管员履职风险:监管方派驻实地负责质物监管的监管人员风险意识薄弱,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没有按要求实施监管。此外,监管人员易受出质方小恩小惠收买,与出质方串通,不经银行同意擅自将质物出库或置换,造成质物损毁、数量不足、质量降低等问题,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

2、监管协议的法律风险:监管方在进入监管区域对质物进行监管时,经常与银行、出质人三方签订《动产监管协议》。《动产监管协议》的内容是经银行、监管方共同认可后确定使用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别银行采用监管方出具的制式版本,协议中对监管方的监管不力、不履职、不尽责等情况须承担的责任未有明确约定,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未有约定赔偿方式和比例,其中有很多条款对银行十分不利,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动产质押贷款风险的应对措施

动产质押贷款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面临的风险更多、更突出,对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为有效防范风险,确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从银行的角度,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实行“四准入”原则

银行在办理动产质押贷款时,实行“四准入”原则,即机构准入、动产押品种类准入、客户准入和监管方准入。

机构准入即从风险管控能力、人员配合等多维度对业务经办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动产质押贷款经办行进行准入,名单制管理,定期考核、动态调整;

动产押品种类准入即对动产质押的押品种类进行准入,实行目录制管理,对开展目录外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审批制。同时,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需求随时调整目录,不定期公布《动产质押品种目录》。

客户准入即对办理动产质押贷款的企业根据信用评级、资信状况、业务规模、经营收入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后进行准入,实行客户名单制管理。同时,根据业务规模、信用评级等情况对不同客户实行不同的授权,明确授权的额度和期限。通过信用等级、企业规模、授权额度和期限等方面多维度进行控制,进一步防范风险。

监管方准入即对监管合作方进行准入,按照“分级准入、区别对待、动态管理、有进有退”的原则,实行名单制管理,选择合作意愿强、经营管理能力强、有一定实力、资信良好的监管合作方,及时退出合作意愿差、违约赔付能力弱、经营管理混乱、出现不良合作记录的监管合作方,不定期更新及公布监管方名录及合作现状,确保银行对监管方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授权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动产质押贷款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且对风险管控要求更高,故对该类贷款实行独立的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各业务经办机构的风险管控水平等情况进行适当授权,并结合各业务经营机构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特点,对区域内动产质押贷款的授信总量进行控制,有效规避贷款过于集中的风险。

(三)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

加强贷前调查,实地核实,对动产质物权属进行严格审核,索要购货增值税发票、货运清单、发票、合同等有效凭证,对权属不清的质物不予办理。同时,在贷款发放前,建议对动产质物权属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发放贷款。同时,银行信贷人员应加强贷后管理力度和频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质物进行巡视,核对质物数量、质量及保管条件,监督和评价驻场监管员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化解。

(四)加强制度学习和培训力度

认真学习研读信贷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加大对银行信贷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特别是对动产质物的数量、质量评测等专业知识进行重点培训,弥补银行信贷人员的知识短板,增强银行信贷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提升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

(五)利用物联网技术,加强质物监管

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出质人信用档案系统和质押物品档案系统,在对借款企业资信、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监测的同时,加强对动产质物的全面风险监控。主要有:一是对动产质物的出入库情况进行监测,确保质物权属清晰、数量充足、质量过关;二是根据动产质物的估值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通常以动产的进价或成本价、本地区近6个月的市场价、国家公布的最低保护价三者中的低者确定;三是根据质物的价值和物理属性,分品种、分类别、分销量、分档次合理设定质押率,一般设定在40%-70%之间;四是加强对动产质物的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质物价值变动情况。同时,对质物价值设置警戒线和处置线,当价值低于警戒线时,系统自动提示补货或缴纳保证金,有效规避因价格波动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六)妥善处置质物,保证银行贷款安全

当借款企业经营困难、到期后无力偿还贷款或质物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银行应及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在处置质物时应尽量取得企业的理解和配合,做好处置预案,防止错过处置质物的最佳时机,人为造成损失,可通过事先与企业签订《质物变卖协议》来解决。

(七)参保财险,转嫁风险

要求借款企业或出质人对动产质物进行足额的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或对质押动产进行单独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银行应认真审核保险条款,防止出现不利于银行索赔的约束条件。

(八)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加强《动产监管协议》条款内容的审核力度,与第三方监管公司逐条、逐款梳理、完善、细化协议条款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约定内容公平、公正。同时,明确指定《动产监管协议》使用版本,避免出现分歧和法律纠纷,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九)加强与监管方的沟通

与监管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要求监管方按照银行的管理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质物出入库等情况及时汇报,一旦发现质物超过规定的警戒线,立即采取措施;银行则可以及时将要求传递给监管方,以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从而实现信息共享,有效降低风险。

(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贷后现场检查的长效机制,实行严格的责任人追究制度,对吃拿卡要、营私舞弊、严重损害银行利益并致使贷款发生风险及损失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按银行内部处罚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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