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新疆废员研究综述

2016-03-24 03:00方华玲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林则徐学报新疆

方华玲



清代新疆废员研究综述

方华玲

此前有关清代新疆废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已从多角度切入论述,拥有颇为丰厚的成果著述。对清代将废员流放新疆以施惩儆,并借助废员之力,实践中央朝廷对边疆地区统治与治理的考察,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清代;新疆;废员;流放

有清一代,清廷将因罪因过、不忍刑杀之官员,以革职流放远方的形式予以惩儆。清代新疆自乾隆朝为清廷统一后,曾接收过为数众多的废员,与东北、“烟瘴”西南,并称为清代三大废员发遣地。新疆,因其居于边地,因此内地常见的家谱、碑刻等重要文献并不易在新疆见得,使得研究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清代历朝实录、方略、政书、朱批、录副、题本等材料,外加方志和一些私人著述*如清人永贵、固世衡:《新疆回部志》,七十一:《西域闻见录》,格琫额:《伊江汇览》,永保:《总统伊犁事宜》,和宁:《回疆通志》《三州辑略》,徐松:《乾隆乌鲁木齐事宜》等。中央民族大学所藏新疆建省后的第一部方志《新疆四道志》,将镇迪道、阿克苏道、伊塔道、喀什噶尔道四道作为各卷标题,以总目之下设分目、分目之下有细目,结构清晰而完整记载了新疆政区和四道辖区区域、山川地理、厂矿事务等,对研究新疆建省后的政治、经济、民族、对外关系等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目前学界涉及清代新疆废员研究的相关成果,笔者试将其大致归为以下几个方面作讨论:

一、侧重清代流刑政策的研究

李兴盛《中国流人史》一书认为,早在南北朝时期,中国的流放制度就已经正式确立并完全形成。此后历朝历代继续发展,直至清朝初年达至顶峰。其第四编“流放制度由顶峰趋向废止时期——清代的中国流人”,首先介绍了清代流人数量之众、戍所之广等特点与概况,并于第七章西北平叛建设时期(1716—1795年)中,详细介绍了清代西北经营与流人状况。其第五编有“中国流人历史文献资料辑录”,选录了部分流人的部分遗作,用以重现流放生活之实景。其第六编论述到清代流人的处境、斗争及其历史作用。这里的“斗争”,主要指的是流人不堪忍受边塞之苦,自发逃亡的史实。笔者以为,此处视角与贾建飞《清乾嘉道时期新疆的内地移民社会》书中,依据大量题本所记去探讨内地自发或被遣发的内地流人因罪逃亡事件很相似。只是,二人侧重点不大相同,贾书只讲清乾嘉道时期,李书中清朝只是大历史的一部分。另外,贾书对于档案的大量使用,也是他最突出于其他流人史著作之处。

日本学者川久保悌郎、中国学者张铁纲、王云红均从制度规定层面叙述清代发遣刑。川久保悌郎[1]认为,清中期以后,流刑地的主导地位让给了新疆伊犁地区。东北满洲的黑龙江、西北新疆的伊犁和西南的云贵两广烟瘴地区对于罪犯的流放存在着相互调整的有机的三角关系。流刑政策对于清代边疆安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旦有破绽,边疆就充满了它所特有的社会不安和险恶风潮。张铁纲[2]则认为,这种规定有“很大收缩性”,是“中国封建制刑罚体系向近代资产阶级刑罚体系过渡”。王云红[3]则梳理了清代将罪犯发遣东北或西南地区当差为奴之形成过程、执行情况,及其对边疆社会的影响,旨在对清代流放制度有全面了解。

台湾东海大学历史研究所廖中庸的硕士学位论文《清朝官民发遣新疆之研究(1759—1911)》(1988年),通过对发遣制度的演变以及新疆地区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分析,探讨清朝官民发遣新疆的角色与功能,进一步分析新疆地区民族和社会文化受中央发遣政策所造成的影响。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民族研究所吴佳玲的硕士学位论文《清代乾嘉时期遣犯发配新疆之研究》(1992年),利用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清代档案材料,论述了清代遣犯发配新疆制度史的形成与演变,及其对新疆的影响。

二、从法制史出发对“废员”所进行的研究

李兴盛[4]在为王云红《清代流放制度研究》一书作序时曾说:“我国流放制度之产生与发展源远流长,近百年来,相关研究之作不在少数。其中涉及清代者也为数甚多,但仅从法制史角度对清代流放制度作专题研究之作,基本都是论文,专著则前所未有。”清代废员发遣新疆,作为清代流放制度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李兴盛此序文中所总结的研究现状,也可作为本文的学术综述整体表达。

齐清顺[5]以清朝统一新疆前后所遣的著名废员为例,从出身经历、所犯罪由出发,对废员“成员构成复杂”问题进行了剖析,阐述了废员在新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方面所作出的突出历史贡献。周轩[6]依据《大清律例》对清代新疆部分官员流放案例进行比对,认为清代刑罚之一的流刑,既有反动消极的一面,也有进步积极的一面,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基础上,也看到在封建皇权专制统治下,有时“完全不法的状态代替了法治状态”,诸如以“误国误民,办理不善”罪名流放林则徐等案例,可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人治社会里“法治”不过只是一个陪衬罢了。胡小平[7]根据《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以及实录所记,对流放官员进行大致分类并进行适当评价。美国学者Waley-Cohen Joanna[8]利用了《清实录》《上谕档》等官方文献和纪昀等清代废员文集,对清朝乾嘉时期向新疆流放犯罪官员的制度与生活进行了梳理与研究,但书中将清代废员流放新疆历史,与共和国时期发生的知识青年下乡浪潮进行了同类性的比较,对此,笔者个人并不十分认同。

在清代“废员”定义问题上,齐清顺认为,“废员”就是被清朝政府以各种罪名革职罢官的官员。指出发送新疆安置的废员含有明显的流放性质,因此清代汉文文献中,废员又称为“遣员” “戍员” “流人”等。“效力赎罪”*按《清朝文献通考》卷209,刑考15,赎刑,“效力赎罪乃是于罚金赎锾及做工驮运等例外,别为一条,皆国家矜全罪人,开以自新之路。凡军台效力赎罪,军前效力赎罪,屯田效力赎罪,堤工城工效力赎罪,及革职余罪人员或留该省效力赎罪,或发往他省效力赎罪等名色,并按罪重轻酌量时事,特奉恩纶,事无定例,是以不概入赎刑一门。”的“革职官员”称为“废员”。王希隆《清代新疆书院研究》在介绍任用废员为教员乃新疆书院一大特点时,用的正是齐清顺有关“废员”的定义。李兴盛《中国流人史》一书经历1996年与2012年两版的变化,内容更加丰富,理论也更为周详深入,对“流人”的定义也有新的诠释。在1996年版中,作者认为“流人,就是指作为阶级专政的对象及统治阶级掠夺财富或实边戍边的需要,而被强制迁徙到边缘之地予以管制、服役或戍边的一种客籍居民。简而言之,流人就是被流放之人,即流放者”[9]。“流民” “流人” “移民”的区别在于,“流民”是自发、主动的,“流人”是被统治阶级强制迁徙的,“移民”是有组织有计划被迁徙的。 在2012年版中,作者则认为“流人就是由于以惩罚、实边戍边开边或掠夺财富为指导思想的统治者认为有罪而被强制迁徙(流放或贬逐)荒凉僻远之地,采取不同的管制或惩罚措施的一种客籍居民。简而言之,流人就是统治阶级认为有罪而被强制迁徙(流放或贬逐)之人,即流放或贬逐者”[10]9。比较二者可以发现,新版中,流人概念淡化了“阶级”等政治性符号特征的词汇表达,而强调了流人的“罪”与“罚”。又定“迁徙”意为“流放或贬逐”,并附加说明“贬逐”是指贬谪与放逐,其中“贬谪”,特指官员之流放。符合李学勤所提出的“流人”是可被区分为“来自不同的阶级”及“来自同一阶级中的不同阶层”[10]20。如此,本文所要研究探讨的“废员”,仅是其所定义“流人”的一部分*李学勤认为“流人”不仅是一个“社会群体”,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乃广义的定义。并且,在李学勤的举例中,是将废员囊括在“流人”范围内。。

由于研究的重点与视角的不同,齐清顺、李兴盛二人的定义在表述上各有侧重。齐清顺在研究中侧重对清代新疆废员的探讨,因此强调废员在流放地(新疆)的“效力赎罪”行为实际。李兴盛研究的是中国流人史,“废员”只是其所探讨的“流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他更强调的是因罪获刑者(包括废员)所受到的国家惩戒实际。

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废员”(“遣员” “遣官” “革员”)作为因罪革职的原统治阶级,是与普通因罪获流刑的“遣犯”有着明显区分的。通俗地按上下阶层分,一类是下层阶级的普通民众,即所谓流犯,典型的如贾建飞《清乾嘉道时期新疆的内地移民社会》的研究对象;另一类是阶级地位较高、因罪被遣的各级官员,即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从二者受罪惩罚区分,按《清朝续文献通考》,“官犯一项,定章凡职官犯罪,按民人应拟杖徙者,职官从重发往军台效力,按民人应拟流者,职官从重发往新疆效力,以其知法犯法,故较民人加重等数,以警官邪。”*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0,刑考9,徒流,军遣附。也就是说,为了以儆效尤,官员必须比民人“从重” “加重”受到惩罚。

三、有关废员在新疆的活动及其社会影响

齐清顺列举了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统一新疆前、后的废员代表,概述了他们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对新疆发展以及清政府统治新疆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时指出废员们如此尽心尽力,其最终目的莫过于争取早日回归内地[5]。作为统治阶级的特殊群体,废员中不乏饱学之士。当时他们用以记录身陷流放边地苦闷时光的文字,今天却为后人以此为个案对整个清代新疆废员群体进行延伸性研究提供了史料契机*如《林则徐新疆诗文》《纪晓岚新疆诗文》《林则徐新疆资料全编》《林则徐诗选注》等。。以林则徐研究为例,张洁[11]、殷晴[12]对林则徐在新疆所作贡献进行了评述;周新国[13]将林则徐1842年12月至1845年10月在疆期间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讨论,旨在肯定林则徐作为一个“废员”却仍不忘效忠,在新疆支持屯田实边的勇气与忠诚。徐光仁[14]、任伊临[15-17]、周轩[18]等的研究已经从最基本贡献延伸至人物在思想、民族事务等方面对新疆所做贡献的考虑上,这也可得窥学界在废员研究上的大致发展脉络。

有关其他废员的研究也不在少数。吕育良[19]、王桂云[20]、郭院林[21]、周轩[22]以及周新国[23]等都围绕 “废员”对清代新疆文化建设的贡献进行研究。齐清顺[24]指出,已经获释启程归京的林则徐遇到突出情况时,公开布告与私人信函,体现了名臣也是平常人,自然不免私心。齐清顺有关林则徐的研究是与新疆地区一批学者关注清代流放官员在新疆期间著作研究一脉相承、相互呼应的。从这些官员的传世著作中,可以复原当时新疆地区的风土人情、历史原貌。齐清顺[24]曾在研究种提到嘉道年间废员“捐资赎罪”承包修建阿齐乌苏大渠、开垦阿齐乌苏荒地事。可惜行文只是提及,并未详细论述。

周轩在1993年出版的《清宫流放人物》和1994年出版的《清代新疆流放名人》均是以小传的形式出现。《清代新疆流放名人》则由《清宫流放人物》中选出15位“名人”详细立传。2003年出版的《清代新疆流放研究》则是以论文集形式,记录了作者多年研究的主要学术成果。在一定程度上研究者可以窥见学界在此领域的大致发展脉络与进程。周轩的研究对象,上至八旗宗室贵族,下到普通职官,详细搜索了有清一代官员因罪发配热河、黑龙江、伊犁、云贵等地“效力赎罪”的史实。他对著名历史人物的研究 “突出了流放原委、在疆经历,并旁及传主的主要政绩或学术成就,还兼及与其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或群体。”《清宫流放人物》书后所附的表格,以分栏形式列出何人、何时、因何事被发配,一目了然,为后人继续研究作了非常好的铺垫。但是,对于发往新疆的废员记录,其中不免存在缺漏或存异需辨之处。全书 “自顺治迄宣统,分朝代顺叙而下,共收录近300人”,加之名人史料丰富,自然可写之处多费笔墨。如此平均下来,实际研究一人所占份量难免有限(尤其是职衔不高、史上微名的普通职官),也就会出现对很多历史人物与事件论述失之过简,缺乏必要关注的缺憾。

与此同时,学者们[25-34]还借“废员”在疆创作的大量诗作,多角度复原当时新疆的时代场景、风土人情。周轩的相关论文多已收入《清代新疆流放研究》一书之中。其中,《清代新流人与民族关系》依据流放官员诗文,从吟咏新疆各民族风情、赞同各民族友好交往、重视加强与协调民族关系三个方面论述清代新疆流人与民族关系,阐发了新疆是我国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地区,是各民族共同开发建设的;《清末新疆的最后一批流人》从偶得的一份宣统初年新疆巡抚联魁遵旨查办官犯奏稿开启论述;《清代宗室觉罗流放人物述略》采用实录、溥仪等自传,还原清代宗室觉罗流放始末,但并未涉及流放至流放地后的情形。齐清顺[35]梳理了《清代西域诗辑注》中关于惠远城的楼、开井、运粮等十件趣闻轶事,精彩而生动地为读者展现了当时新疆惠远城的场景。星汉[36-37]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研究。尽管这些著述多是偏向于文学研究方面的探讨,但对于史学借鉴意义颇大。

可见,不管是从史料搜集与整理的广度,还是从研究内容的深度上,有关清代新疆废员的研究基础均较为厚实。但我们仍可以在前辈研究基础之上,将官方正史文献、清代新疆地方志材料,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的大量录副、朱批、题本等档案材料相结合,系统而细致地对清代发遣新疆的废员群体进行梳理与考证,并尽可能从中寻找出清代“律例”中并无明文规定的、与废员发遣新疆相关的一切条规与原则[38]。为此,一方面可以对清代新疆废员发遣与谪戍的制度进行考察,丰富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亦可借此探讨清代流放废员对于清代新疆社会历史的影响,以及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进程的贡献,从而为全方位认识清代废员在新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发展中的意义,提供更全面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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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薛宗正.纪晓岚及其乌鲁木齐杂诗 [J].西部学坛,1986(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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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焦静宜.林则徐西戍诗浅析 [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4):64-70.

[34]杨丽.黄濬流放新疆期间的诗作[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8-30.

[35]齐清顺.清代诗歌中伊犁惠远城趣事逸闻[J].西域研究,2011(1):123-128.

[36]星汉.蒙古族诗人和瑛西域诗简论[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2):59-64.

[37]星汉.乾嘉时期伊犁流人诗作论 [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81-85.

[38]方华玲.从洪亮吉诗文看清代废员发遣[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71-74.

A Review of Disgraced Officials in Xinjiang in the Qing Dynasty

Fang Hualing

Previous researches on Disgraced Officials in Xinjiang in the Qing Dynasty are abundant and multi-angled. The government punished and exiled disgraced officials to Xinjiang, and took advantage of them to consolidate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ruling and governance of border areas. This research has both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s.

Qing Dynasty; Xinjiang; disgraced officials; exile

方华玲,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军史系讲师。

K249

A

10.3969/j.issn.2095-042X.2016.06.012

2016-08-23;责任编辑:沈秀,陈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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