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关于单位累犯的立法

2016-03-24 00:35张蓓蓓
关键词:罚金刑罚刑法

张蓓蓓

论我国关于单位累犯的立法

张蓓蓓

我国法律对单位累犯尚无明确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单位累犯较之自然人累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立法规制单位累犯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有关单位累犯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刑法;单位累犯;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主要针对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单位累犯一般不成立。以下将从设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立法可行性及国外相关立法借鉴等方面,对立法规制单位累犯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立法规制单位累犯,有利于有效打击单位累犯。单位重复犯罪,犯罪金额可能更大,作案手段可能更加灵活、隐蔽。近年来,单位犯罪时有发生,集体受贿案件增多。单位累犯较自然人累犯的主观恶性程度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一些单位的负责人为牟取暴利,指使下属以单位名义铤而走险。当单位被刑事处罚时,负责人往往将责任下移,通过不断更换内部直接责任人等手段,使司法机关无法对单位犯罪做出相应处罚。例如“偷税冠军”广州市中外合资企业穗南房产公司,在10年内严重偷逃税款4次,累计偷逃税款超过千万元,构成逃税罪;山东晨鸣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也曾被环保部门处罚20余次。事实上,偷税漏税的单位数量众多,造纸公司、化工厂一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往往具有多次违法的事实。现行立法没有关于单位累犯处罚的明确规定,而采用一般罚金制度又不足以对此进行有效约束。因此,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对单位累犯从重处罚,强化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威慑力。

第二,立法规制单位累犯,有利于保障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单位是依法设立的,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稳定的组织机构[1]。通常单位比自然人的经济实力更强,单位的犯罪意志是经过集体讨论决策后产生的,较之自然人犯罪可能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现行法律规定,针对单位犯罪是对单位判处罚金。营利性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从事违法活动以获取高额利润,其违法罚金往往被事先纳入违法活动的成本之中。从重处罚制度的缺失,使得单位累犯成本低廉,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惩罚犯罪旨在犯罪发生后惩处犯罪行为,减少乃至消除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起到刑罚震慑作用。成熟的立法在于健全预防犯罪的体制,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因此,增设单位累犯是打击和预防单位再次犯罪,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

第三,立法规制单位累犯,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宪法原则在其他各法中均有具体体现。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应平等地接受刑事审判和刑罚处罚。对自然人累犯要从重处罚,对单位累犯也应从重处罚,这样才能使累犯制度和犯罪主体相一致。

二、立法的可行性

第一,单位累犯具有较大的犯罪故意性和客观危害性,这是设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现实依据。对违法单位判处罚金,通常不会对其经营活动带来阻碍。同时,累犯单位通常比初犯单位具有更多违法经验,其违反犯罪手段可能更加灵活、隐蔽。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具有明确的组织性,且资金雄厚,更可能从事对社会具有更大危害性的活动,例如走私或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偷税、漏税、骗税等。

第二,自然人累犯制度的设立为单位累犯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验参考。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刑罚主体,两者的犯罪故意性、犯罪危险性和社会恶劣影响性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初犯和累犯可能性的统一。自然人累犯已被纳入刑法,刑法确立的自然人累犯制度,在主体、主观要件、刑罚条件、时间间隔、处罚原则和除外情形等方面均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也已被纳入刑法,并且对单位犯罪主体、处罚方式等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可以借鉴建立自然人累犯制度的经验,构建相应的单位累犯制度。

第三,自然人和单位是不同的主体,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要单独立法。法人是人格化的组织,它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和犯罪主体。只要单位主体资格存在,在初次犯罪后不责令其关闭,不吊销其营业执照,它就能够进行独立的经济决策和经营活动,就有可能在首次犯罪后的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

三、国外相关立法

关于单位累犯和自然人累犯的立法,目前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采用并立的立法模式,如《丹麦刑法典》规定了累犯的一般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但没有对自然人累犯和单位累犯进行详细区分。第二种是分立的立法模式,如《法国刑法典》对4类法人累犯的主体、刑罚要件、时间间隔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它对法人累犯的刑罚只是对法人(单位)内部自然人的处罚,没有同法人(单位)罚金刑一并处罚。

四、立法建议

我国《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分别对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进行了概括式规定。笔者认为,还应在总则中对单位累犯制度进行概括,在分则中规定不同类型的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数额范围等内容。建议《刑法》第65条增加规定:单位犯罪的,在单位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的则构成单位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单位过失犯罪的除外。建议《刑法》第66条增加规定:单位犯本条第1款规定中任一类罪的,在单位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单位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则构成单位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单位过失犯罪的除外。

[1]苏彩霞.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法学,2002(4).

[2]周建达,马荣春.论建构单位累犯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社会科学论坛,2009(2).

[3]杨晓琳.论单位累犯[D].保定: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编辑:王苑岭)

D914.399

A

1673-1999(2016)12-0019-02

张蓓蓓(1983-),女,硕士,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亳州236800)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

2016-10-20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风险社会下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AHSKQ2014D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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