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快
历史学家吴晗说:“一部二十四史充满了贪污的故事”,贪污现象“无代无之”,“竟是与史实同寿”。的确,打开中国的史书,不绝于书的就是关于贪腐的记载。有贪腐,就需反贪腐。
吴晗总结说:“历朝的政治家用尽了心计,想法子肃清贪污,树立廉洁的吏治,不外两种办法:第一种是厚禄,他们以为官吏之所以不顾廉耻,倒行逆施,主要原因是禄不足以养廉,如国家所给俸禄足够生活,则一般中人之资,受过教育的应该知道自爱。如再违约受赃,便是自暴自弃,可以重法绳之。第二种是严刑,国家制定法令,犯法的立置刑章,和全国共弃之。前者例如宋,后者例如明初。”
厚禄、严刑两种方法,的确是中国古代主要的反贪思想,相应地也曾经落实到制度设计,并进行了实践,但实践的结果是反贪效果并不理想。
“高薪”无法“养廉”
吴晗先生所说的“厚禄”,当代的说法是“高薪”。“高薪养廉”,也是中国当下不断有人提议的。不过,从历史实践来看,“高薪”并不能“养廉”。
中国古代各王朝中,文官待遇最好的是宋代。吴晗先生介绍说:“宋代官俸最厚,京朝官有月俸,有春冬服(绫、绢、绵),有禄粟,有职钱,有元随傔人衣粮、傔人餐钱。此外又有茶酒厨料之给,薪蒿炭盐诸物之给,饲马刍粟之给,米面羊口之给。外官则别有公用钱,有职田。小官无职田者别有茶汤钱。给赐优裕,入仕的人都可得到生活的保障,不必顾念身家,一心一意替国家作事。”
宋代对官员的生活的确很照顾,由此而给国家财政造成很大负担,冗官冗费一直是宋代的大问题。但是,事实是否像吴晗先生所说的官员不贪污、“一心一意替国家作事”呢?
事实并非如此,宋代贪腐大案不少,著名贪官也很多。早在宋太祖时代,据不完全统计,查处的较大的贪污案就有30多起。北宋后期,贪污之风盛行,“士或玩法贪污,遂致小大循习,货赂公行,莫之能禁。外则监司守令,内则公卿大夫,托公循私,诛求百姓,公然窃取,略无畏惮”。
著名贪官有因受徽宗宠信而被时人称为“六贼”的蔡京、王黼、童贯、梁师成、李彦、朱勔,以及杨戬、高俅等人。近年出版的《中国反贪史》详细介绍了宋代贪腐的史实,从中可以看到宋代贪腐相当严重,看起来并没有比其他朝代好多少。由此可知,高薪并没有达到养廉的效果,宋代实行的厚禄制很难说起到多少扼制贪腐的作用。
另一个实践是清代自雍正年间开始实行的“养廉银”制度。
雍正年间实行了养廉银制度,相对于该制度实行之前,养廉银是原有薪俸的几十倍甚至一百多倍,完全可以说是高薪了,但是,官员廉洁了吗?事实是,雍正年间制度实施之初,加上雍正的高压政策,贪腐现象略有收敛;而在雍正之后的乾隆年代,贪腐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加剧了。
据档案初步统计,清初顺治、康熙、雍正三朝,总督、巡抚因贪腐被查处的案件不过十余件,而在乾隆一朝,督抚被查处案件即有29件。
有研究统计,清代二品以上大员,因侵贪或因侵贪与另罪并罚而被处斩、处绞、令其自尽的官员共有41人,而乾隆朝则有27人之多,其中因侵贪而被处以极刑的督抚有17人,如闽浙总督陈辉祖、江西巡抚郝硕、浙江巡抚王亶望、山东巡抚国泰等,皆是大贪。
乾隆四十六年(1781)被处斩的王亶望,家产被查抄后估值银达“三百余万(两)之多”。在乾隆后期,甚至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大贪和珅。这就说明,实行养廉银制度,对反腐没有起到多少实际作用。
“严刑重典”治贪不可持续
清代历史学家赵翼认为:“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廿二史札记》卷24)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曾有政治遗嘱,要求他的后代善待读书人,不要杀知识分子。
但在对待贪腐问题上,赵匡胤却没有松口,严惩不贷,杀了不少贪官污吏。如建隆二年(961)四月,“商河县令李瑶坐赃杖死”,五月,“供奉官李继昭坐盗卖官船弃市”,八月,“大名府永济主簿郭顗坐赃弃市”;建隆三年(962)八月,“蔡河务纲官王训等四人坐以糠土杂军粮,磔于市”;乾德三年(965)四月,“职方员外郎李岳坐赃弃市”,八月,“殿直成德钧坐赃弃市”,十月,“太子中舍王治坐受赃杀人,弃市”,等等。
中国历代皇帝,尤其是开国皇帝,看到前朝因为贪腐横行导致民不聊生、社会动荡而导致王朝更替的事实,为了王朝基业的长久稳固,都会总结经验教训,重视反腐,大多主张要严刑峻法,力刹贪腐之风。如上述宋太祖外,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反腐力度尤其惊人,其严酷做法,导致政治气氛紧张甚至恐怖,甚至已到“官不聊生”,让人不敢做官(“人不愿仕”)的地步。其做法包括:
降低贪腐被处死刑标准。朱元璋制定和颁布《大明律》,对官吏贪赃枉法犯罪的处罚规定比前代更具体、更严厉,如在贪腐被处死刑方面,规定官吏贪赃枉法至80贯者,或监守自盗至40贯者,都要判处绞刑。以洪武年间宝钞40贯不到现在2万元钱。贪污2万元就会被判死刑,这是相当重的刑罚。
采用酷刑。朱元璋对贪官采用诸如凌迟、枭首、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等30余种酷刑。此法残忍无比,朱元璋以后未再采用。
大开杀戒,甚至牵连无辜。在洪武十八年(1385)的“郭恒案”中,“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从中央到地方,几万人死于非命,其中既有郭恒之类的贪官,也有一些无辜者。曾受朱元璋表彰的循吏(清官)——曾任山东济宁知府的方克勤(方孝孺的父亲),就受洪武年间的另一大案——“空印案”牵连致死。朱元璋搞的两个大案——“空印案”和“郭恒案”,杀人据说达到8万多人。
朱元璋用“严刑重典”来反贪,其效果到底怎么样?历史上有肯定意见,如《明史》评论说,朱元璋的肃贪使得官吏“一时守令畏法”,“吏治焕然丕变矣”,其效果很好——“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不过,这种说法也让人怀疑,中国历代王朝,建国初期七八十年一般比较清明,贪腐不像中晚期那么严重,这是普遍现象,朱元璋时代腐败受到扼制固然无疑问,但朱元璋死后很多严刑酷法已废弃不用,“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即使为真,也未必就是朱元璋“严刑重典”的效果。另外,朱元璋自己都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这就说明,实际效果可能也有限。
再者,“严刑重典”的可行性是很成疑问的。
朱元璋去世后,孙子建文帝继位,曾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朱元璋和建文帝的话,实际承认了“严刑重典”是不可持续的。即便是《大明律》,有些规定如贪腐被处死刑标准过低,实际上也是无法实施的。清承明制,《大清律例》继承了《大明律》的相关规定,对官吏“受财”即贪污80两银子就要判绞(监候)。
在乾隆四十六年(1781)案发的甘肃全省官员集体贪污案中,几乎全省官员都涉案,如果执行贪污80两就要判绞刑的标准,则可能全省官员要被杀光,乾隆无奈将判处死刑的标准提高到2万两,是80两的250倍,最后被处死的官员还有56人,包括总督、巡抚、布政使各1人,道员、知府5人,同知、知州8人,通判2人,知县35人,县丞3人,这些都是县级以上官员。
对于上述“高薪养廉”(厚禄)和“重典治贪”(严刑)反腐的实际效果,吴晗先生总结说:“宋代厚禄,明初严刑,暂时都有相当效果,却都不能维持久远。原因是这两个办法只能治标,对贪污的根本原因不能发生作用。”
监察、巡视制度效果有限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比较完善的监察制度。监察百官的机构,从秦汉到宋元叫御史台,官员称御史。隋唐时期,出现监察御史的职衔。
到明代,朱元璋将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以上为坐院官,有时并不全设。另有总督军务、漕运、粮储、巡抚地方等项事务官员,因事添设,无定员。
为了监督地方官员,明代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代为十五道),十三道是按省来划分的——明代政区有两京(南京、北京)十三省(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每省7~11员,总共110员。十三道监察御史官秩不高(仅为正七品),但负有纠察之权,还被派遣分巡天下,即巡按御史。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对巡按地方的官吏“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所以地方官员闻风丧胆。对御史也有监督,如果他们贪污受贿,比其他官吏罪加二等。
为了监督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等中央官员,朱元璋又设六科,官员叫给事中。刚开始时各科给事中2人,后来各科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给事中2人、给事中4~10人。六科给事中后来事实上拥有了纠察百官之权。
这样,在理论上就形成了对中央、地方官员的严密的监察制度。各部和各省之内,上级官员对下级也负有监督之权。上下级监督,加科道官员的专门监察,理论上每个官员都处在监督之下,不留死角。应该说,这种官员监督制度的设计是相当完善的。
现代以来,人们对古代监察制度的评价不一。有些人(如孙中山、钱穆等)认为,御史制度是运作良好的监察机制;另一些人(如著名历史学者何炳棣)却认为,御史制度所起监察职能有限,更经常的是沦为官僚政争的工具。
在明代中后期,负责反腐的巡按御史,本身就贪赃腐败,已起不了反贪的作用。如御史陈志先按察江西,途中丢失4件行李,为地方官查获,发现“其中皆金宝”,还有受贿簿,记载受贿“不下数万”。殷正茂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广西,“岁受属吏金万计”。沈汝梁巡视下江,“赃贿数万”。祝大舟巡按江西,“临行票取多赃”。由此可见,御史的设想和设计虽不乏合理之处,然而实际运作的结果却不甚理想。
如同前文所述,明清时代各个时期都很腐败,表面完善的监察、巡视制度,实际效果有限,并没有扼制住贪腐。
中国古代起到预防腐败作用的制度设计还包括任期制和回避制。
中国古代在反腐实践中,除了反腐制度设计之外,也有对官员进行反腐倡廉教育以扼制腐败的经验。比如朱元璋的反腐策略中就包含这方面的内容。朱元璋曾颁布反腐倡廉材料,试图从正反两方面影响官员心理。
朱元璋在反腐倡廉上实行的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应该说一时会有一定作用,但高压态势不可持续,官员也有另外不得不贪的理由,对官员廉洁的心理塑造恐怕也难有长效。
纵观中国古代反腐思想和制度设计,可谓穷尽古人的智慧,各项设计都很合理。现代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扼制贪腐,需从贪腐的动机、机会、收益及风险等方面综合设计。古代反贪设计,厚禄(高薪)意图减少腐败的动机,回避减少腐败的机会,监察、巡视及严刑都提高了腐败的风险,因此,它们都是合理的设计。按照这些设计,按理应该能够扼制腐败,但实际效果却不理想,历代王朝反贪最终都以失败告终,王朝也因官吏贪腐虐民而被更替,其中原因,恐怕是因厚禄、严刑、监察、回避等等设计,都是治标之术,并非治本之法。
(摘自《共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