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惠敏(林州市畜牧兽医管理局,河南林州456550)
浅析新形势下畜产品安全存在的隐患及对策
乔惠敏
(林州市畜牧兽医管理局,河南林州456550)
随着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对食品安全将采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在新的形势下,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是摆在每个畜牧兽医工作者面前一项迫切需要完成的重大任务。笔者在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工作多年,就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谈以下看法,仅供同行参考。
1.1养殖饲养环节隐患
1.1.1环境污染严重
工农业的发展也产生了相应的环境问题,造成环境的污染物不但可以通过呼吸、饮水等直接危害人类的健康,而且还可以通过空气、水、土壤以及农作物、饲料等食物链进入动物体内而逐渐蓄积,特别是一些重金属、有害物质的蓄积,可以引起动物机体抗病力降低,使动物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动物群体发病率提高,同时畜产品中重金属、有害物质的含量较高,严重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尤其是环境污染通过食物链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易使人和动物致癌、致突变和致畸变。因此,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净化环境污染物,减少养殖污染排放,为从源头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良好基础。
1.1.2标准化水平低
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畜牧业规模化养殖补贴力度,标准化生产体系的实施有了较大幅度的推广和提高,但还有很多养殖场(户)的畜禽养殖模式相对较为落后,养殖规模还比较小,管理水平低,养殖污染无力治理,既影响了乡村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又为问题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提供了空间,是畜产品监管的一个薄弱环节,造成疫病等诸多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影响畜禽产量和农民增收,制约了畜产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全面实施。
1.1.3动物传染病多
随着养殖业由散养向集约化发展,动物传染病逐渐增多,防控难度也越来越大。人畜共患病越来越多,人畜共患传染病不仅可以通过动物性食品传染给人,严重危害人类健康,而且会因畜产品及其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动物疫病流行,影响畜牧业的发展。由于奶牛结核病和羊布氏杆菌病免疫率较低,在对奶牛、羊健康监测中,奶牛结核病阳性率比较高,羊布氏杆菌病阳性率比较高,由于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养殖场(户)为减少损失,疫情发生后,饲养者不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疫情,也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隔离、治疗、观察及淘汰,使带毒畜禽在养殖场(户)长期存在,形成疫病流行隐患。因此,为了人类健康,保障畜牧业的发展,必须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重视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检测与控制,从源头控制疫病流行。
1.1.4养殖管理混乱
部分养殖场(户)不重视技术人才的引进,凭经验、凭习惯管理。一是盲目使用高浓度的消毒剂及高强度的紫外线消毒,影响畜禽健康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二是防蚊、蝇、鼠、鸟、蚯蚓等不重视,使其成为疫病流行的潜在隐患,特别是一些寄生虫病等;三是养殖场的养殖档案不健全,生产记录不完善,产品追溯体系未建立;四是病死动物及其兽药的废弃物随意抛弃,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甚至个别养殖场(户)贪图小利,置法律于不顾,将病死动物予以出售,致使病死动物流出养殖场(户),这是病害畜产品进入市场的一个主要途径。
1.1.5兽药残留超标
个别养殖场(户)安全意识淡薄,未经执业兽医师出具处方,随意使用抗菌素等处方兽药。一是养殖场(户)不明病因滥用、乱用兽药,有病没病长期使用兽药,临床治疗盲目加大剂量使用兽药,是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主要因素;二是使用违禁药品和人用药品、原料兽药等;三是长期滥用抗生素,通过畜产品等食物链,使人对抗生素产生耐药性和抗药性,导致细菌发生变异而出现超级细菌,危及人类健康;五是个别养殖场没有很好地遵守休药期制度,在出栏前继续使用一些具有停药期的兽药,这是造成畜产品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的重要途径。
1.1.6添加违禁物质
个别养殖场(户)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饲料中违法添加一些非食品添加剂。如在奶牛饲料或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是为了提高鲜奶中氮的含量;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是为了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蛋鸡饲料中添加“苏丹红”是为了提高蛋黄的色泽;对奶牛随意使用性激素是为了提高奶牛的产奶量等,都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危害。
1.2出栏运输环节隐患
1.2.1运输工具不封闭
运输动物的车辆在长途行驶时,不仅动物粪尿及其废弃物沿路撒布,可以造成动物疫情流行,而且途中死亡或病死的动物,在路边随意抛弃或急宰,甚至销售给当地收购病死畜禽的小贩。
1.2.2检疫申报落实不严
个别养殖场(户)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染疫时,为了减少损失,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将患病、疑似染疫或病死畜禽擅自出栏,致使病害动物流入市场。
1.2.3产地检疫不到位
养殖场(户)千家万户,工作量非常大,没能有效地把染疫动物控制在产地养殖场(户)。对即将出栏畜禽的“瘦肉精”尿样检测也是按一定比例抽查,抽查的误差率比较高,由于养殖场(户)存栏的畜禽养殖标识佩戴率较低,装一车需要收购几个养殖户的畜禽,绝大部分是装满车后才进行“瘦肉精”尿样检测和检疫,因此,检疫准确率较低,“瘦肉精”尿样检测覆盖率较低,很容易使病害肉流入市场。
1.2.4省外引种不审批
当前,从外地引种越来越频繁,许多养殖企业需要从外地引种时,事先既没有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又不了解当地动物疫情的情况下,致使当地的一些疫病通过引种而传播,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
1.3屠宰加工环节隐患
1.3.1设施设备陈旧简陋,造成动物性食品二次污染
屠宰加工企业生产流程不科学,区域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陈旧落后,无害化处理设施简陋,污水污物乱流,下水随地乱扔乱堆,没有执行“四不落地”制度。同时,专用冷藏运输车缺乏,个别屠宰户用同一辆车既拉活猪又拉猪肉,造成动物性食品二次污染。
1.3.2管理制度落实不严
一是待宰圈、隔离圈、屠宰车间、储藏间、更衣室、加工工具等没有落实定期冲洗和消毒制度,也没有建立完善的消毒记录,褪毛池里的水甚至几天不更换,卫生条件极差,炎热季节蚊蝇乱飞,臭气熏天;二是进入屠宰企业的动物,没有进行严格查证验物和登记造册,使病害动物轻而易举地进入屠宰场,很容易引起待宰圈群体传播疫病;三是即将屠宰的动物有的未在待宰圈停留或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停留,而直接进入加工车间屠宰,可以使一些患病动物逃脱待宰圈的观察进入屠宰车间;四是从业人员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五是产品出厂登记不完善。
1.3.3无害化处理不彻底
公猪肉、母猪肉也没有按照规定加盖具有标识的验讫印章,将肉品品质低的公猪肉、母猪肉冒充肥猪肉;屠宰加工企业产生的污物污水随意排放,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有的屠宰加工企业除满足自己市场销售需要外,还为其他肉品经营户提供方便代宰畜禽,并收取一定的加工费,对驻场官方兽医检出的不合格肉品,拒不接受无害化处理,采取暴力手段强行运出场外,屠宰企业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
1.4监督管理环节隐患
1.4.1检疫检测手段落后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到现在已30多年了,检疫手段还停留在“两只眼和一把刀”,屠宰检疫的实验室检验也仅限于寄生虫的检验,进入屠宰场的畜禽虽进行“瘦肉精”尿样抽检,但也只是尿样试纸检测,检测的准确率不高和抽检比率低。当前动物检疫也只包括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畜产品中的兽药残留、有毒成分等内容,并没有列入检查范围,这样的检疫手段和检查内容,急需进行改进和完善。
1.4.2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畜产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职责不明确。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由多个部门同时进行,由于没有相关的协调机制,多头管理,造成职责不清,管理效率低下,管理工作不到位,各自为政,互相扯皮,现行的监督管理程序被分割。畜禽养殖由畜牧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由环保部门负责;销售市场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业由卫生部门负责;屠宰加工虽已由商贸部门移交给畜牧部门负责,但也存在人员不到位,业务不熟悉,工作不就绪等情况;再加上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分段管理,造成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形成无缝接管理。
1.4.3监测体系还不完善
国家、省级虽然投入大量资金,在各地建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但由于经费不足、人员短缺等多方面原因,真正开展工作的还不多,甚至检测中心的设施设备及人员处于闲置状态。同时尚未全面建立根据产品特性而覆盖所有地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开展监测的地区和产品监测项目的范围等均需进一步扩大,以适应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2.1创新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通过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明确职责,整合执法力量,着力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并将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提高官方兽医进入的门槛,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有效地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要加大财政投入,添置检疫工具,引进科技手段,提高检疫检测水平,能够尽快地适应新形势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
2.2完善监测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要积极加大力度建设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以县级为建设单位,建立实验检测机构,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和高素质的检测技术人员。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执法监督工作正常运转,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需求,对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及时更新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检测能力。将畜产品检测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基层化,扩大畜产品检测面和数量,使问题产品不能进入流通环节,从而提升市场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实现畜产品优质优价,规范畜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3实施畜禽标准化生产,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标准化生产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力保障,完善标准化生产体系是提高畜产品质量水平的关键。首先对规模养殖场投入品的使用进行规范,完善索要票据、保存票据制度,严禁违规、违禁药品的使用;其次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档案建设,对畜禽品种来源、年龄、存栏、原料、兽药、饲料、添加剂、防疫、治疗、出栏等全过程进行真实记录,分类归档,一旦发现畜产品不安全因素,可以追踪溯源,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分析产生危害和影响安全的因素,突出关键点的控制;要加强污染控制,对饲养场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场建立沉淀池、贮粪场、沼气池、粪场等设施,购置干湿分离机,将粪尿污染彻底治理,用于农作物施肥。
2.4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标语、传单、手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引导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禁止在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质,不断强化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挣良心钱。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重点进行正面宣传引导,教育消费者科学合理食用,对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进行追踪报道,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也要通过宣传,提高自己的畜产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充分认识不合格畜产品的危害性,坚决抵制不合格畜产品,发现问题产品要及时举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尽量减少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5强化畜产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一是加强饲料兽药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对各类畜产品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建立兽药饲料购销台账和经营备案制度。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抽查计划,对饲料、兽药经营和奶站等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对进行自配自喂饲料的养殖环节是否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等,加大监测频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畜牧投入品的行为,对限用的兽药严格按照农业部要求使用,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兽药等物质残留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对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一律不得销售。
二是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人用药作为养殖投入品进入畜产品生产环节和不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要求使用兽药的行为。要以深入开展畜产品生产违禁药物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重点对养殖户在使用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停用日期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巡查、抽检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行为。严格生产过程的登记制度、档案资料保存制度、产品销售备案制度,各项生产记录要求保存两年以上。
三是加强屠宰加工企业环节的监管。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宰前、宰中及宰后的检疫。进一步强化检疫人员依法检疫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查证验物制度。建立屠宰、检疫、检验及销售等各种信息资料库,强化畜产品安全追溯。
四是加强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严把畜禽运输检疫关,重点抓好活畜禽交易市场管理和跨市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及时查找漏洞,消除疫情隐患。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动物调运监管的各项规定,强化产地检疫和“瘦肉精”检测,认真落实运前检疫、调用审批、运抵后隔离观察等措施,加大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执法力度,防止疫病跨区域传播,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2.6强化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畜产品监管落到实处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为了切实加强对畜产品治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部门要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执法人员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县、乡(镇)、村实行三级网格化管理体制,严格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措施落地生根,有效地保证群众能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