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作仁++刘涛
信用证结算以其较强的保障性而成为我国出口商首选的结算方式,并在对外贸易中占据着较大的份额。然而国际商会(ICC)统计数据表明,该结算量却逐年下降,呈现弱化的趋势,本文以农产品贸易为例,分析信用证结算方式弱化的各种原因,并从几个方面来阐述应对非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收汇风险的相应措施。
问题的提出
传统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其中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项下的支付方式。随着世界经济的景气度下降,买家的信用危机直接导致卖家赊销信心,卖方担心如果先发货会收不到货款,买方则担心如若先付款会收不到货。虽然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信用证利用了银行信用,将买卖双方重新拉在一起,撮合了贸易的发生,使世界各国的贸易结算变得更加通畅、顺利。这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保障机制一度成为最受欢迎的结算方式,既解决了贸易商间互不信任的问题,还解决了贸易商与银行、银行与银行间的结算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国际贸易中有85%以上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为当时国际贸易的第一大结算方式,尤其是在发达国家间的贸易中,也被广泛采用,曾经有人形象化称之为“国际商务中的生命之血”。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使用率呈现了明显下降趋势,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除了托收、汇付等外,还出现了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和福费廷等补充或辅助性的结算业务,结算种类的扩大,增加了买卖双方选择余地,不再拘泥于单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根据ICC 2011-2012年度数据显示,世界各地采用信用证结算量仅为44%(见下图),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已经高达贸易量的80%-90%,80%-85%的贸易量采用OPEN ACCOUNT,显然,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不是国际贸易的“宠儿”,其地位弱化趋势已经不可避免。
信用证结算地位弱化的成因分析
早在2005年,有人对世界各地区或国家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统计并分析和比较后认为,选择何种结算方式,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信用程度相关(见表一),在发达的经济体的国家或地区,其信用程度较高,信用证使用比例较低;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其信用程度较低,依赖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比例较高。此外,对于那些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信用证也被广泛使用。
除了上述原因外,国际结算方式还与买卖双方贸易的商品品种有着密切的关系,以农产品贸易为例,信用证结算地位弱化是与农产品贸易的特殊性、农产品边际利润与信用证结算费用、农产品的时效性与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单证流转时间等因素分不开的。
农产品的特殊性是导致信用证结算量减少的直接原因
农产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水、海产品及其制品、食用蔬菜、水果、坚果等农产品都对节假日和气候有着较大的依赖性,气候变化都会直接增加其保鲜成本,从而影响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农产品本身的弱质化也是其另外一个显著特征。不像工业品那样,农产品大多为自然生长,生产加工过程长、环节多。在技术贸易壁垒制度化趋势背景下,发达国家利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农产品贸易结算方式选择更加谨慎。这种谨慎被认为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
微薄的农产品利润与信用证费用不对称
从农产品出口企业调研数据来看,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季节性用电用水紧张和人民币升值等因素都促使出口农产品成本提高,致使农产品出口企业处于微利边缘。例如,2013年上半年,浙江某企业出口脱水甘兰、速冻毛豆、速冻毛豆原料的成本同比分别上涨10.8%、4.7%、3.7%;冷冻蔬菜、蜂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3.08%、30.89%;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已经从年初的1:6.4升值至1:6.20,升值了3.2%。从信用证结算的银行费用来看,通知费、修改费、议付费、不符点处理费、转让费、电报费和邮电费等各种费用,无疑使微利农产品出口成本雪上加霜,尤其是有些进口商将开证费等所有费用由受益人(出口商)承担,采用信用证结算意愿进一步下降。
信用证结算时间冗长复杂是外部原因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支付的承诺书,当受益人递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才会将货款支付给议付行,并由其转交给出口商。出口企业能否取得货款,最终取决于开证银行的资信和所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符,它可以选择拒绝付款,也可以联系进口商接受不符点。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取决于进口商的态度。如果市场行情看好,进口商就会同意去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进口商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按UCP600的规定,银行审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此推算,一笔农产品贸易业务中,光银行结算时间可能需要10个银行工作日左右,冗长的结算时间使农产品货款不能及时到位,一旦议付行与付款行之间就单据中某一“瑕疵”发生“口水战”,其结算时间将大大被延长。鉴于此,农产品出口商使用信用证意愿降低就不足为奇了。
信用证中暗藏的“软条款”成为“欺诈”的幌子
作为纯单据业务的信用证结算业务,银行关心的是单据而不是农产品货物。只要“单证相符,单单一致”银行就必须支付货款,反之,则不能。因此,对于卖方来讲,使用信用证方式能减少收取货款的风险。同样,对买方而言也减少了获得货物的风险。但是,有些农产品进口商为了转嫁市场风险,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的“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规则,在信用证中人为设置一些农产品出口商不能把握的条件,尽管ICC反对这样的做法,并明确要求开证行予以阻止,银行与进口商利益共同体使得这样阻止成为一种“泡影”,为了对付暗藏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农产品出口商干脆摒弃信用证结算,转而采用更加便捷实用的结算方法,如前T/T,使农产品贸易之路越来越狭窄。
应对农产品信用证结算方式弱化的建议
2013年中国进出口贸易额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然而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量却呈现弱化趋势,传统的被认为是最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了挑战,如何应对信用证弱化后的收汇风险,保障我国农产品贸易商的资金安全是每一个出口企业必须面对的事实,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提高人才素质是应对农产品贸易风险的内生动力
高校是培养外贸人才的主要阵地,师资水平、课程设置和教材都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主要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信用证结算方式不仅在《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课程中予以重点介绍,还在《外贸单证》课程中围绕各种不同类型信用证展开单证模拟操作,就连一些国际商务类职业资格考证中也将信用证内容作为重点知识点予以考核,但忽视了结算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近几年来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笔者认为,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是人才素质提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高水准人才素质的重要保障,是抵御农产品贸易风险的内生性动力。此外,从事农产品贸易企业,不断进行“内训”,要围绕农产品自身特点,结合运输方式和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提高从业者实战经验。
创新结算方式是应对风险的外部正能量
围绕货、钱二个主要环节,派生出农产品的运输、商品检验等一系列过程,从而透射出形形色色的收汇风险。在传统的货物贸易中,结算方式已经是外贸业务员耳熟能详的了,也能够运用各种结算方式为开拓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于农产品贸易而言,由于其商品的特殊性,能否从已有的结算方式外寻找到“第三条道路”是每一个农产品贸易工作者在外贸活动中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在一个买方为主导的世界贸易格局中,卖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为了平衡开拓市场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农产品出口商并没有良好的万全之策,仰仗能够用一种结算方式帮助其防范风险或许透露出一种期盼,因此,创新结算方式是当务之急。就目前而言,组合结算方式不失为一种良策,这种组合结算方式能够有效提高买家的违约成本,防范农产品贸易收汇风险。
贸易前的风险评估是掌控风险的有效手段
从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情况来看,海外买家资信状况呈现动态变化,以往履约记录良好的海外买家,随着市场变化频出“状况”。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来看,传统信用较为发达的欧美地区、交往5年以上的老客户和“百年老店”都成为金融危机的直接“害人者”。另外,国际信用保险机构科法斯的2008年统计显示,美国企业欠款指数上升了35%,该机构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初就将美国等国家贸易风险评级调低,这种信用风险等级变化都说明买家资信状况是动态的。因此,面对实实在在存在的农产品贸易风险,内地农产品贸易商在出口农产品前,除了对刚刚结识的海外客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外,也不能放松对老客户的监控,尤其是那些小微农产品贸易出口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海外客户的信用信息并给予信用评级不失为防范风险有效之策。例如委托内地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驻外机构对目标客商进行资信调查或评级,了解买方的信用状况,将贸易风险评估前移至业务洽谈阶段,使农产品贸易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建立信息平台是防范风险的天然屏障
我国是贸易大国,不是贸易强国。之所以不强,除了与从业者素质不高有关外,就是缺乏有效而实用的海外农产品买家资信信息共享平台。一些不良海外买家能够连续欺骗数家农产品供应商,除了利用内地农产品贸易急于成交的心理外,就是因为内地农产品贸易商间缺乏海外买家资信信息共享机制,无法及时获取海外买家资信信息,即使有也可能是不完整或信息滞后的。因此,要在内地农产品贸易间建立海外买家的信息共享平台,这种信息共享平台需要政府或行业组织的引导,积极引导,使各个农户、农产品贸易商抱成一团,不断提供频出“状况”海外买家信息,使其他出口企业免于再次“中招”。
风险分散机制是应对农产品贸易风险的有效措施
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农业风险分散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农产品贸易风险共担机制是防范农产品贸易风险又一种措施。通常而言,多层次的农产品贸易风险共担机制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农产品贸易风险制度的稳定性和风险应对能力,减少贸易风险所导致损失的冲击。在农产品贸易风险机制中,由农户、贸易商、保险机构等相关人共同分担损失,不至于由于其中个别主体的压力过大而无法承担风险。同时,注重运用政策手段鼓励或引导农产品贸易相关方积极参与该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化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格局。可以相信,这种多层次农产品贸易风险共担机制与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对接,将使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大幅度提高我国农产品应对综合风险的能力。(作者单位:邵作仁,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刘涛,华南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编辑|刘书梅 shumei.liu@wtoguid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