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自4月9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中国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始自2003年,实施期限为五年。2013年10月,商务部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4月9日终止。公告规定时限内,中国国内丙烯酸酯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endprint
WTO经济导刊2014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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