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韩国经济腾飞主要归功于其高水平的职业教育。韩国在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重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灵活设置专业、调整课程,重视企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作用,试行职业能力鉴定制度和国家职务能力标准(NCS)。我们要学习和借鉴韩国职业教育现代化的经验和做法,引导企业成为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并给予政策支持,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招生考试制度,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升级和城镇化建设的同步部署,优化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投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教师流动制度,将心灵陪伴教育贯穿职业终身教育事业始终。
【关键词】职业教育现代化;韩国经验;教育类型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6)09-0042-04
【作者简介】彭召波,江苏省教育厅(江苏南京,210024)职业教育处主任科员,项目管理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学。
韩国在20世纪 60 年代初以最短的时间摆脱了战争带来的贫困,缔造了汉江奇迹,20世纪80 年代中期一跃成为亚洲“四小龙”,并进而发展成如今的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究其原因,除适时调整经济发展战略,重视引进先进技术外,更重要的是韩国在经济发展的各阶段,积极开发人力资源,特别是通过发展职业教育,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2015年,笔者参与了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中韩教育现代化路径与模式比较研究”课题组的韩国之行,亲身感悟、体会了韩国职业教育的现代化。
一、韩国职业教育基本情况
韩国职业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主要分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两个层次。[1]职业教育发展与韩国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初步发展阶段(1945年—1961年)—蓬勃发展阶段(1962年—1976年)—调整改革阶段(1977年—1990年)—加速发展阶段(1991年以后)。[2]
(一)中等职业教育
1.特性化高中。特性化高中以培养专业职业人才为主要定位,教学方法以现场教学、实训教学等体验式教学为主,课程多涉及网络与多媒体、漫画与动画制作、烹饪、观光、珠宝加工、园艺、陶艺等多样化的领域,以进行职业能力训练和职业素养培养为主要目的。
2.特殊目的高中。特殊目的高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一些特定领域对一些有特定专长的学生进行早期培养,是实施英才教育的高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艺术高中、体育高中、外语高中等;另一类是培养农业、海洋、水产、工业等国家机关或相关产业的专门从业人员,是实施职业教育的高中。
3.MEISTER高中。MEISTER高中是一种特殊目的高中,是以新型产业为依托,以最新技术为中心,直接应对产业需求,是培养准高级技术人才的高中。MEISTER高中常与半导体、汽车、电子、机械、机器人、通信、造船、能源、钢铁、海港物流等大型企业进行联合培养。
4.高等技术学校。高等技术学校是具有高中水平的教育机构,主要是无法进入正规高中的群体,围绕技术资格证,在机械、焊接、汽车维修、美容、园艺等专业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并学习与职业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二)高等职业教育
1.专科大学。专科大学作为培养国家社会发展所需专业职业人才的高等教育机构,以培养高级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3]在培养方式上,强调短期高效的教育培养,多为2~3年学制,毕业时授予专科学位,但医学、保健等一些特殊专业则为4年学制,毕业时授予学士学位。课题组访问的永进专科大学,2014年以79%的实际就业率(以企业为学生缴纳保险金为统计标准),在毕业生超3000名以上的全国专科院校中排名第一,连续四年被评为“韩国最受尊敬的企业大学”,韩国总统朴槿惠称其为“与瑞士一样优秀的职业教育”。
2.产业大学。产业大学以产业化社会所需的理论和技术为中心,培养社会所需的产业人才,以应对社会的产业化发展。产业大学既有与正规普通大学相同学制的学生,又有无学制年限限制、修满学分即可毕业的学生。学生毕业时可获得学士学位。
3.技术大学。技术大学主要面向专科毕业生或具备法定专科层次的学生,以及有一定工作年限的企业员工。以企业在职人员所需的现场理论与实务能力为中心,培养企业所需的专门人才。技术大学可授予专科学位与学士学位,均为2年学制。
4.技能大学。技能大学主要培养可以胜任两种以上工种的多技术技能人才、既掌握高级技术又掌握管理能力的中级管理技术人才以及专业技术员。学生毕业授予产业学位(与专科学位同等水平),并认证学生其他课程的学分。
5.企业内部大学。韩国政府规定拥有200人以上固定员工的企业,可以在企业内设立面向企业在职员工,以职务教育为目的的内部大学。企业内部大学的学制分别为2年和4年,也可授予专科学位与学士学位。三星、大宇、现代、KDB韩国产业银行等大型企业均设有企业内部大学。
二、韩国职业教育现代化的经验
(一)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4]
1.投资导向。政府对职业技术类学校的财政拨款和补贴一般高于普通学校。从1997年起,韩国政府每年筹措2500亿韩元作为人力开发基金,专门用于保证国民接受职业教育。政府还以承担还息责任的方式允许职业学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来改善办学条件。如1999年一次就贷出1.3亿美元,主要贷给职业高中及少数专门大学。
2.制订规划。政府在不同时期制订了不同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如在经济蓬勃发展阶段,韩国政府制订了三个职业教育中长期规划,即《职业技术教育5年计划(1958年—1962年)》《科学技术教育5年计划(1967年—1971年)》《科学技术人力供给计划(1973年—1981年)》,进入20世纪80年代,韩国政府制订第二个长期综合教育计划(1979年—1991年),以提高职业教育办学层次,加大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投资力度为主要内容。
3.政策鼓励。韩国政府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民众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政府专门指定部分职业学校招收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未就业或未升学者、对国家有功人员子女接受职业教育。韩国现有500多所职业高中,其中有45所最好的职业高中实行学费全免制,没有推进其他职业高中试行的导师制培养模式。二是引进职业教育领域的专业学位制度,通过职业教育可取得本领域的最高学位,包括准学士、学士、专业硕士、专业博士等。三是政府不断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金额,扩大奖学金的受惠率。四是优先保障职业高中毕业生入学,高考录取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职业高中毕业生。
4.师资保障。韩国职业高中的教师均是公务员身份,没有统一的职称评定。教师的激励机制主要是行政职务晋升和年终奖金。公立学校的教师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调配,私立学校教师的职务由学校自定。其中,校长、副校长由理事会确定,教务处长等由校长确定。韩国大田女子商业高中现有80位教师,其中专任教师63人,文化课与专业课教师比例基本上为1:1。从企业聘请的产学教师必须有资格证书,且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目前该校有5位产学教师,主要从事特性化课程教学、就业办等岗位的工作。
(二)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韩国职业教育立法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职业教育立法与职业教育同步发展。为保证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不同时期政府出台了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5]如1963年颁布《产业教育振兴法》,1967年制定《职业训练法》,1973年颁布《国家技术资格法》,1976年颁布《职业训练基本法》,1999年颁布实施《职业培训促进法》,2001年颁布《终身学习法》等。二是借助立法为职业教育提供资金保障。三是通过立法加强职业教育的质量监控。
(三)专业与课程设置灵活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需要灵活设置专业、调整课程是韩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大特色。一是专业覆盖面广。职业教育所设置专业几乎覆盖了韩国主要产业的各个领域。每所学校在专业开设上实现错位发展,与学校发展定位高度一致,且均实行小班化教学,班额一般为20~30人。如东亚MEITER高中开设电子、机械、LED、自动化等4专业,现有30个班级,在校学生595名,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大田女子商业高中长期开设会计信息、会计金融2个专业,分10个班,每一年级学生300名左右。二是教学与实践并行。改革职业教育课程设置,韩国从1966年起,职业高中的职业技术学科占总学科的55%以上,而且职业技术学科的实验实习占60%以上;职业学校开设的课程由学校自己决定,学校的教学制度以5年为单位,5年结束时进行阶段评价,然后再制订下一个5年的教学制度。如大田女子商业高中重视学生就业能力培养,每年学生就业率近80%(韩国特性化高中一般就业率仅为40%),平均年薪约1900万韩元。该校16:00—21:00左右进行技能训练,有20多个特性化社团可供选择参加,平均每个学生毕业后可获得9个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三是职教与普教融通。一方面重视在普通教育中实施职业教育,另一方面,职业教育重视基础通用能力的培养,通过课程设置改革推进普职一体化。
(四)强调职业教育产学合作
政府非常重视企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作用。一是将“产学合作”写入《产业教育振兴法》,规定产业界有义务积极协助学生现场实习。二是建立职业教育协调与指导机构。成立由地方自治团体、学术界、产业界和地区民间代表组成的“产学合作教育协作会”,对学校和企业合作情况进行监控。三是要求企业承担职业培训义务。政府规定员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负责进行员工的在职培训,100人以下须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0.75%向国家交雇佣保险金。大田东亚MEITER高中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学校有86%的学生为订单培养。部分地方政府还建设产学融合地区,将区域大学校园和企业研究馆合二为一。永进专科大学80%的教师具有五年以上企业工作背景,2010年至2015年,学校与国内662家企业签署了7618名学生订单式教育协议,与海外11个国家的154家企业签订了1963名学生国际接轨订单式教育协议。
(五)加强职业终身教育
采用职业能力鉴定制度。在已制定《职业教育发展法》和《韩国职业能力发展机构法》的基础上,在《学分认定的法规》中引入了学分银行制,在《资格基本法》中明确活跃民间资格制度方案,引进职业能力认证体系,促进学习成果鉴定。实施远程职业教育方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达到任何人随时都可以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目标,真正实现职业教育终身化。
(六)实行国家职务能力标准(NCS)
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发展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1997年成立了韩国职业能力开发院(KRIVET),负责研究职业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以及资格证制度,开发并高效推行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普及国民终身职业教育等。开发院下设有国家职务能力标准(NCS,National Competency Standards)教育课程开发运营中心、职业能力开发评价中心、大学特性化开发中心等多个部门。各道(广域市)也设有相应地方机构,形成完整的职业教育科研服务体系。国家职务能力标准(NCS),也被称为“现场职务要求书”,NCS学习模块是以NCS能力单位,教育训练中可以作为“教育、学习资料“。NCS模板在进行具体的职位学习教育中,对理论和实习等相关内容有非常详细的记载。NCS学习模板针对企业对职务的要求,以培养教育现场职务能力为培养目标,为学习方向提供详细的指导。NCS学习模块在特色高中、就业高中、专门大学、4年制大学教育机构、培训机构中作为教材使用,也用于教育课程改编。职业能力开发院要求应用NCS学习模型的特性化专门大学及企业应当充分利用NCS作为教育课程运营的基础。
三、韩国职业教育发展对我们的启示
1.制定引导企业成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支持政策。一是国家应尽快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政府、行业、学校、企业、学生等各方责权利,完善相关财政、税收、金融政策,为校企合作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加强企业依法开展职工培训工作的推进力度,确保企业总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每年初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单位在职职工培训教育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察、税务、教育等部门要定期检查企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三是支持一批教育型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在全国遴选一批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有条件、有影响的企业,授予教育型企业称号,支持其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学徒制培养、校企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四是出台支持职业院校从企业特聘高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专兼职教师的政策。
2.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招生考试制度。一是将职业教育招生考试纳入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整体规划,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对口招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招生考试办法,扩大职业院校招生自主权。二是系统推进从中职、专科、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贯通培养,完善中职高职“3+3”、中职本科“3+4”、高职本科“3+2”等培养模式。三是拓宽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通道。努力实现三个“大体相当”,即中职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与普通高中大体相当,本科招生人数与高职招生人数大体相当,高职招收中职毕业生人数与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大体相当。
3.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升级和城镇化建设的同步部署。一是各地应围绕区域产业升级的规划和要求,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二是要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建设同步实施,让职业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三是要推动职业教育与技术进步同步升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四是支持建设一批紧密对接产业的试点专业,提升服务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能力,形成职业院校和产业集聚发展、专业群紧密对接产业链的共生格局。
4.优化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投入监管机制。一是科学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建议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80%,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应达到并逐步超过本地区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二是切实落实标准执行。建立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职业院校经费投入稳定增长。
5.建立健全教师流动制度。韩国法律规定了教师流动的义务性,教师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2至5年后,就必须在本地区学校间流动换班。通过中小学教师定期互换流动,激发教师队伍的活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促进校际师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6.将心灵陪伴教育贯穿职业终身教育事业始终。从韩国经验来看,心灵的陪伴及关怀教育的重要人员支持来自于社会志愿者。未来职业终身教育领域需要特别注重社会志愿服务领域,强调微笑治疗理念,整合政府与社会合力,在资金支持、人员支持、文化支持等层面渗透关怀与爱的职业终身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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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彦力.转变观念:韩国发展职业教育做法与启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06(23):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