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今年66岁。5年前,我的独生子因工死亡,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每月给我发放700多元的抚恤金。2015年9月,在邻居的帮助下,我找到一份临时“打更”的活儿,每月工资800元,使原本紧张的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然而,当我再去领抚恤金时,有关部门却以我已经“就业”“有了收入”为由,停发了原来按月给我的700多元抚恤金。请问这种情况合法吗?
读者 张洪田
【答疑】
就读者张洪田的疑问,本刊特邀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张建文律师解答如下: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按照申请供养抚恤金的相关规定,年满60周岁的工亡职工的父亲张洪田有资格享受抚恤金待遇。
信中所述有关部门以张洪田“就业”“有了收入”为由停发抚恤金的做法是错误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有“就业”情形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而“就业”的界定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就业条件,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二是收入条件,指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三是时间条件,即每周工作时间的长度——《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66周岁的张洪田已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且就业性质属于临时工作,时间长短不定,故不应属于规定意义上的“就业”。建议张洪田到相关部门说明情况或通过所在城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本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