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杰 华东政法大学徐清琳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论占有侵夺与瑕疵继受、占有本权的法律关系
何超杰 华东政法大学
徐清琳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占有是一种客观上对物的支配力,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一旦遭到侵夺,占有人有权依据法律要求保护占有。但占有侵夺的具体形式、侵夺后占有继受人的出现及与占有本权的关系等,均影响原占有人是否能恢复占有及如何选择恢复途径。本文意图通过分析,结合比较法内容,以厘清占有侵夺保护法律关系,为被侵夺占有的权利人寻求救济时提供些许思路。
关键词:事实支配力 占有侵夺 继受 本权
A将自己的自行车借给B后,出国留学,行踪不定。后B将该自行车转租给C,租期为2个星期,但2个星期后C拒不返还车辆,反而将该车租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D。现B向D请求返还车辆,因而发生争议。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立法上规定了占有恢复请求权,但本案最大的争议即D之现实对于B而言是否属于侵占,无论从条文本身还是配套的物权法释义均无法得出准确结论,因而有必要对侵占即“占有侵夺”进行解释说明。
占有的概念,通常理解为占有人的占有物的事实支配力。占有被侵夺,是指占有人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对物的占有。[1]由此可见,占有侵夺实质上是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王泽鉴教授将其归纳为三个构成要件:事实上支配力的排除、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和违法性,[2]本文赞同该观点。但考虑到遗失物亦属于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的占有丧失,将其纳入占有侵夺概念范畴似有不妥,故拟将占有侵夺定义为:存在他人参与的、非基于占有人意志的占有丧失,包括直接以法律禁止之力变更占有和占有辅助人否认占有人地位或违反占有人意志两种情形。直接占有人否定间接占有人地位则交由占有媒介关系处理,而无他人参与、非基于占有人意志的占有丧失,将在下文阐述。
占有辅助人否认占有人地位或违反占有人意志。梁慧星教授将占有辅助人定义为:基于雇佣或者其他类似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实行控制与支配的人。[3]虽然占有辅助人享有所谓事实控制力,但其无独立的意志行使占有控制力,相反占有人可以通过其意志控制力控制占有辅助人的行为,因而占有人才是实际的对物支配者。占有辅助人一旦否认占有人地位或者违反占有人意志,占有辅助关系消灭,与其一起消灭的还有原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原占有辅助人取得占有变为新占有人,同时符合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和违法性,构成占有侵夺。
直接占有人否认间接占有人地位。间接占有,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于物享有间接支配力。[4]间接占有,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相互调和借鉴的产物,德国民法在继受时创设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概念,规定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5]间接占有成立有三个要件:占有媒介关系、他主占有的意思与占有返还请求权。虽然通说认为间接占有人是存在所谓“间接支配力”[6],但其不享有对物实际的支配力,因而不应认定为占有人,必须明确“间接占有人”仅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地位,其享有的仅是法律拟制的“间接支配力”。
一旦行为人构成占有侵夺,其现实占有是瑕疵占有,这一点被世界多国法律所承认,其法律效果是任何瑕疵占有人均不得对抗顺序在前的占有人占有恢复请求权。同时,占有瑕疵是可以继受的(在此重点强调,本文所讲的继受仅限于单纯占有变动继受,不包括物权变动后占有变动继受),根据继受形式与继受人善恶意不同,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概括继受人继受占有瑕疵。被继承人为瑕疵占有即意味着其负有对原占有人恢复占有之债务,该债务应当由继承人承担,因而继承人之占有是具有瑕疵的。
第二,恶意特定继受人继受占有瑕疵。由于民法不保护恶意相对人是一项基本原则,恶意占有人在从事交易时即知晓前手的占有存有瑕疵而负有恢复占有的义务,仍然从事交易,显然其应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负责,故而其占有是具有瑕疵的。
第三,占有善意特定继受人占有瑕疵得以弥补。占有善意特定继受人并不知晓前手的占有存有瑕疵,其唯一能知晓的,即前手占有的表象,因动产的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该善意相对人在交易时已经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由于仅仅是占有继受而非善意取得,因而其谨慎注意义务标准亦略低于善意取得的要求。为保护交易安全,借鉴无权处分后善意取得制度,占有瑕疵在占有特定继受人处得到弥补。
占有瑕疵弥补的责任人即诉讼被告,是占有侵夺行为人还是侵夺占有后的占有继受人?根据立法者的认知及目的,有不同的选择,若将占有诉讼认定为非法行为之诉,那么被告就是占有侵夺人,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69条[7];若将占有诉讼认定为返还性对物诉讼,那么被告就是诉讼开始时占有标的物的人。[8]占有瑕疵弥补的情况,有见解认为占有瑕疵因特定继受人之善意而弥补,无须考虑其继受形式,笔者认可。善意取得是原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间利益平衡,而占有瑕疵弥补是占有人与占有善意特定继受人之间利益平衡,前者注重物权变动,后者注重占有变动。如果后者必须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善意取得一旦构成即发生所有权变动,占有物上原有的负担全部消灭,新物权人有权占有标的物,当然不属于瑕疵占有。换言之,采占有瑕疵弥补若采用善意取得标准,要求过高,会损害占有善意特定继受人之利益。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没有法律评价因素在内,而占有侵夺和占有继受的分析结论,会受到占有背后本权的极大影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占有即可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前者包括基于物权、债权等法律关系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一种纯粹的事实状态。由于概括继受人与恶意特定继受人必定会继受占有侵夺人之占有瑕疵,原占有人不论是否存在占有本权,均可对其行使占有恢复请求权,相反的是占有瑕疵弥补则可能会与占有本权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因而在此仅讨论占有善意特定继受人的情形。
(一)基于物权占有——占有侵夺
物权人A之占有物被B侵夺后,B将该物出租给善意第三人C。A可否请求C恢复占有?从占有侵夺进行分析的话,B侵夺A之占有系瑕疵占有,该占有瑕疵因占有善意特定继受人C而得到弥补,因而C对A而言不构成瑕疵占有,A不得对C行使占有恢复请求权。但从物权返还请求权而言,因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而C未取得物之所有权,即A有权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由此可见,在占有本权是物权时,即使占有恢复请求权不能行使,只要物权未发生变动,亦可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来恢复其占有状态。
(二)基于债权占有——占有侵夺
A基于保管合同的占有物被B侵夺后,B将该物出租给善意第三人C。A可否请求C恢复占有?从占有侵夺出发的话,占有瑕疵被弥补(前已详述)。同时A仅仅是基于债权的占有人,不得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此时A是否救济途径?
《德国民法典》第1007条[9]规定的基于本权的先占有人的占有恢复请求权,首创了先占有人制度。只要先占有人丧失占有是非自愿的,即使后占有人获得占有时是善意的,亦不得对抗先占有人的占有恢复请求权。卡纳里斯认为,成立在先、作为占有本权的债权,优先于原所有权人、后设定的债权性占有权人(如承租人、借用人等) 、在后之物权取得人(所有权取得人、后来之质权人等限制物权人)[10]。占有善意特定继受人的占有本权是后设立的债权,对先占有人的占有本权债权而言,不具有优先性,因而此时先占有人可对善意特定继受人请求占有恢复。
(三)纯粹事实占有——占有侵夺
A抢来的占有物被B再次抢走,B将该物出租给善意第三人C。A可否请求C恢复占有?A之占有仅是纯粹的事实占有并不涉及本权,因而排除《德国民法典》第1007条转而适用第858条规定的占有瑕疵和瑕疵弥补规则。其实从先占有人制度的反面也可以得出结论,原占有人仅是纯粹事实状态,而特定善意占有人占有本权是后设立的债权,相比之下原占有人不享有优先性,因而其不得对特定善意占有人主张占有恢复。
(四)物权占有——直接占有人否定间接占有人地位
物权人A将物出租给B,B到期不予返还,反将其租借给善意第三人C。A可否请求C恢复占有?当原占有人的本权是物权时,虽然善意特定继受人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得优先于物权占有人,也就是在双方本权均为物权时,善意因素才会被优先考虑,这也就是善意取得的原理。这一观点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认为次承租人的善意占有继受可对抗出租人的物权。因而此时无论是何种间接占有关系,占有善意特定继受人之保护均不得对抗物权人,物权人可请求其恢复占有。
(五)债权——直接占有人否定间接占有人地位
1.保管人A将占有物租借给B,B到期不予返还,反将其租借给善意第三人C。A可否请求C恢复占有?
2.保管人A不慎将占有物遗失,B捡到并张贴公告寻找失主,后A请求B返还时发生矛盾,B拒不返还,反将其租借给善意第三人C。A可否请求C恢复占有?
间接占有产生必须满足他主占有意思、占有媒介关系和占有返还请求权,其中占有媒介关系可以是意定法律关系,此时间接占有人自愿地丧失占有,选择了一个自己信任的直接占有人,因而间接占有人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同时为了保护信赖占有外观的占有善意特定继受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亦应当肯定善意特定继受人的地位,同时先占有人的请求权行使前提是先占有人非自愿的丧失占有,因而此时先占有人不得请求占有恢复。占有媒介关系也可以是法定法律关系,如无因管理,此时间接占有的成立是由于原占有人遗失占有物而拾得人进行无因管理,是无他人参与、非基于占有人意志的占有丧失,虽然占有善意特定继受人对占有权利外观合理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但法律的价值衡量上倾向了原占有人,因而法律应当赋予原占有人请求恢复占有的权利。
(六)纯粹事实占有——直接占有人否定间接占有人地位
A抢来的占有物租借给B,B到期不予返还,反将其租借给善意第三人C。A可否请求C恢复占有?原占有人仅是纯粹事实占有,间接占有的建立亦基于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和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如果是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基于占有人意志的交付丧失占有,原占有人应当承担自己选择的相对人不利的后果;如果是法定占有媒介关系,非基于占有人意思丧失占有,在适用先占有人制度时,没有本权的纯粹事实占有当然不优先与设立在后的债权占有本权。因而在原占有人为纯粹事实占有的情况下,其都不得对占有善意特定继受人请求占有恢复。
占有的本质是一种对占有物的事实支配力。占有侵夺人之占有系瑕疵占有,该瑕疵在占有继受时会发生不同情形,仅占有善意特定继受人时发生瑕疵弥补,对其不能请求占有恢复。但占有背后存在本权,不同的本权亦会对该规则作出不同的修正。同时直接占有人否定间接占有人地位则交由占有媒介关系处理,亦会发生占有继受和占有本权的影响。本文认为因占有本权对占有侵夺的影响,法律关系之复杂导致其并无一个统一的适用规则,应当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法律关系梳理,才能取得正确的法律结论。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15页。
[2]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36~537页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1页
[4]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33页。
[5]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33页。
[6]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7页
[7]《意大利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归还占有的请求还可以针对明知是侵夺的占有,但是仍然以特定名义取得占有的人提出。
[8]参见【意】鲁道夫·萨科、拉法埃莱·卡泰丽娜:《占有论》,曲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79~280页。
[9]《德国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1)占有人在取得占有时非为善意的,曾经占有动产的人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物。(2)物从前占有人处被盗、遗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的,前占有人也可以向善意占有人请求返还,但善意占有人是物的所有人或在前占有人占有之前,物已从善意占有人处丧失的除外。前句的规定不适用于金钱或无记名证券。(3)前占有人在取得占有时非为善意或他已抛弃占有的,该请求权即被排除。除此之外,准用第986条至第1003条的规定。
[10]金可可.《基于债务关系之支配权》,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作者简介:何超杰(1991.4-),男,汉族,浙江余姚人,研究生学历,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徐清琳(1990.9-),女,汉族,江苏南京人,大学本科学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