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授权资本制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合理性

2016-03-21 03:15:19郑永胜浙江理工大学
消费导刊 2016年2期

郑永胜 浙江理工大学



论授权资本制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合理性

郑永胜 浙江理工大学

摘 要:2014年3月实行的公司法对于我国的资本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原本的法定资本制改变为授权资本制,取消了一般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因此也开启了“1元”建立公司的时代,这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难度,最大限度的给予公司管理经营的灵活性。但是这样的设定是否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相适应仍值得我们探讨

关键词: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

2014年3月实行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如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表明了我国的资本制度开始从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主要的变化有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期认缴期限、首付出资比例及出资财产形式的限制等规定,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这样的变化固然值得欣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这种进步是否与我国当前一个大的社会法律环境相契合。因此笔者将试着从1.资本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2.授权资本制与资本三原则的兼容问题,3.我国信用评价制度与信用环境,4与部分国家地区相关设定的比较这四个角度展开论述,探讨现阶段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合理性。

一、不同资本制度的特点与其形成时的历史背景

任何制度的形成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紧密相连,因此评价一个制度的优劣不仅要看其理论上的合理与缜密,更加需要将其带入相应的语境中,来检测两者的契合度。

(一)法定资本制的相应的特征与其形成的历史背景

法定资本制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资金总额做明确的规定,并要求股东对于资金总额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法定资本制能够是债权人更加简单清晰的了解公司的信用情况与交易活动。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样的设定其缺陷也十分明显:1.法定资本制。对于公司设立的要求十分严苛,只要实缴资金总额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依法设立;2.公司的撤资融资问题复杂,一旦出现设立资金的变化便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3.无法根据市场和交易的情况即时调整资金的用途,因此可能造成资本的积压与浪费,不利于资本的流动。

从法定资本制的这些特征中我们不难发现过高的设立制度,繁琐复杂的法定修改过程,对于债权人的倾向性保护,使得该资本制度成为一种相对追求稳定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公司自治的行为,限制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稳定的形成将导致的公权力的过多干涉,然而在新公司法颁布前这样的设定与最初设立的背景是相适应的。当时我国公司立法在指导思想上更为强调和关注的是所谓的“治乱”,对于公司法本应该承担的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认识不足。我国公司法制定时,人们对世纪80年代在中国出现的几次“公司热潮”及其所表现的问题仍记忆犹新,并心存余悸,所以当时“治乱”被不少人视为是制定公司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公司法“治乱”的功能自然得到了较为淋漓尽致的发挥,也导致公司法的现行资本制度成为当今世界上最为严格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1]其次,由于我国之前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框架内,对于市场经济并不熟悉,一切都处于摸石头过河的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维持经济市场的稳定势必成为当时的第一要务。而采用法定资本制,严格控制公司的设立,维护市场稳定在当时语境无疑是合理的。

(二)授权资本制的特征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只需认足法律规定的、载明于公司章程中的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资本,即可设立公司的制度。未认足的部分则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分次募集资本。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在于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便于资本的市场的流动,同时在融资,股票回购,减资等程序方面也更加简便。但其缺点是在法制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为恶意设立人所利用,造成公司的滥设,削弱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这样的特征决定了授权资本制的实施在很大程度需要依赖的是一个成熟的自由市场,因为立法的宽松势必导致其他的要素影响增强,而在这里市场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而在这个成熟的市场中需要有成熟的投资人,成熟的行业规范以及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三)我国当前的历史背景

1.资本市场需求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整体规模偏小,直接融资比例较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比例失衡。2007年11月底,中国资本市场资产总额的比例虽然有了快速提高,升至37%,但是比例仍然较低,资本市场整体规模依然偏小。2001至2007年,中国境内直接融资筹资额与同期银行贷款增加额之比分别为9.50%、4.11%、2.97%、4.49%、2.05%、8.38% 和21.95%,虽然逐步提高但是仍然偏低。2007底,中国债券市场规模仅相当于股票市场规模的26.7%,远低于美国等成熟市场,甚至低于韩国、印度等新兴市场,结构失衡问题较为突出。[2]

2.社会诚信现状

我国虽然一直致力于社会体系的建设,但是不得不是正视的由于信用法律法规的缺失,信用信息共享存在障碍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我国仍然无法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我国因信用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严重。例如,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张彦宁透露,2001 年我国因缺乏诚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 5855亿元;另据工商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在我国每年所订立的约 40 亿份合同中,履约率仅达 50%多。[3]

(四)小结

好的制度不仅在于其在理论上的合理与缜密,更在于该制度可以在相应背景,语境下的正常运行,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需求表明我国对于授权资本制有着极大的渴求,但是我国却缺乏根植其相应的土壤。当前背景下的我国市场并不成熟,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更不健全,存在较大的问题。因此对于实施授权资本制应当慎行。二、授权资本制与资本三原则的兼容问题

资本三原则分别为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通过章程确定公司设定资本,作为公司的信用标准,从而使债权人对于公司的信用状况,资金状况有个大致的了解;资本维持原则更进一步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确保每一份资本后均有等值资产为后盾,避免资本水准虚伪不实。[4]资本不变原则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从而实现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资本三原则最初形成的背景是法定资本制。[5]这便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形成在法定资本制上的资本三原则是否会与授权资本制相兼容。

(一)资本确定原则与授权资本制的兼容问题

笔者认为资本确立原则的实质作用在于用公司的设立资本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的信用和偿债能力,使得债权人对于该公司有个大致的认识。从而体现了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但是在授权资本制下我们却发现资本确立原则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作用却不复存在。授权资本制中的法定资本仅仅是资本总额上限,股东实质投入的资本可能远远要低于法定资本,这样就会造成这样的后果,资本确立原则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发挥其设定时的作用。

(二)资本维持原则与授权资本制的兼容问题

资本维持原则要求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但是在授权资本制下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这里的抽象资本具体是指什么。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这里所指的抽象资本是法定资本;2.这里所指的抽象资本是实收资本;3.这里所指的抽象资本是实质资本。

笔者认为从资本维持原则的目的出发(即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在授权资本制下应当认为这里的抽象资本是实质资本。

首先从授权资本制度的目的出发,采用授权资本制其目的便在于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便于资本的市场流动如若将这里的抽象资本认为是法定资本无疑变相加大了公司设立的难度,这与授权资本制设计的初衷不符,所以这里的抽象资本认为不是法定资本。

再者我们从授权资本制的设计可以发现该制度偏向于效率而降低了对于债权人的安全保护同时结合资本维持原则的(即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以我们应当选择对于债权人相对有利的选项,所以这里的抽象资本不是实收资本。

(三)资本不变原则与授权资本制的兼容问题

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如果需要改变,则需要经过如下程序,其具体制度包括:(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这些规定的出发点无疑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然而在授权资本制下的资本不变原则却会造成这样一个问题。是否注册资本的变动会真正影响到债权人,因为公司授权资本制下的法定资本只是一个资金总额的上限,其变动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这样的设定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三、结语

我国由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无疑可以看作法制的进步,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顺利运行都需要在相应的语境下。当前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资本市场对于融资,减资,降低公司设立标准方面有着强烈的渴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授权资本制的呼声便越来越高,然而呼声高并不代表在现阶段下适用我国的社会,法律现状。笔者认为授权资本制的采用应该是在市场相对成熟和诚信体系建设相对完备的时机,同时在一个制度的试用之前势必要理顺与之相关的理论,并以此作为其坚实的后盾。然而目前关于授权资本制与资本三原则的关系仍旧纠缠,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授权资本制的实施应当慎重。

参考文献:

[1]冯果.尚彩云.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摘要)[J].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3]隋平.莫智源.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对法定资本制的依赖[J].河北法学.2004年第2期

[4]刘迎霜.公司资本三原则内在矛盾之探究[J].社会科学.2008年3期

[5]前引④ .刘迎霜文。

作者简介:郑永胜(1994.12-),男,浙江永嘉人,浙江理工大学大三学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