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32号文件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发布。根据《实施意见》,山东省将进一步优化沿海港口布局规划,调整港区功能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竞争,促进实现港口间的合理分工与协调发展。“十三五”期间,全省不再规划沿海新港区。主要港口一般不再建设3万吨以下通用泊位,鼓励建设30万吨和40万吨矿石、30万吨油、10万吨以上集装箱等大型深水泊位,加快布局LNG、LPG、邮轮、商品汽车、客(滚)等专用泊位。
《实施意见》提出,优化船队结构,优先发展VLOC、VLCC和LNG、LPG船等专业化运输船队,鼓励发展与山东省港口相适应的大型干散货、集装箱运输船队,有序发展省际客(滚)、货滚运输船队,继续严格控制中韩客货班轮、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和运力。加快运力更新。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国内外竞争力的骨干海运企业,打造山东海运品牌、山东客(滚)运输品牌和山东国际客运品牌。
《实施意见》提出,积极推进邮轮港口及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多元资本进入邮轮产业,扶持中资邮轮企业发展。加快游艇旅游产业发展,推动滨海游艇码头泊位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建设航运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发布运价指数,加快完善青岛国际航运交易所、航运研究院和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服务功能。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支持保险企业开展航运保险业务。充分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海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