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恶意『蹭网』可维权

2016-03-20 03:55颜东岳
老友 2016年10期
关键词:网速服务提供者数额

文 颜东岳

遭遇恶意『蹭网』可维权

文 颜东岳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年过六旬的老人,和老伴搬到新房后,我办理了宽带业务,安装了无线网络路由器。邻居王某为省下上网费用,购买了一台无线网络破解器(即俗称的“蹭网器”),通过连接我家的无线路由器“蹭网”。因王某一家经常下载、观看影视剧及玩网络游戏,导致我家的网速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造成手机、电脑、电视机的瘫痪。我曾数次更改密码,均无济于事。无奈之下,我曾上门要求王某停止“蹭网”,可他不但置之不理,反而理直气壮地表示,其既没偷又没抢,我不能拿他怎样。请问:我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吗?

读者:毛××

毛××读者:

你无须自认倒霉,对于“蹭网”者,你应该勇敢站出来,指出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此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蹭网”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的行为,已经导致你家网速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出现网络瘫痪,侵犯了你的正常使用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均明确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遭受损失的,还可以索要赔偿。其次,“蹭网”者应受到行政处罚。《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对王某给予行政处罚。再次,“蹭网者”也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你的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王某便可能因犯有盗窃罪而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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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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