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钦
三部门发布《意见》明确——乡村旅游可用集体建设用地
常钦
日前,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窦敬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窦敬丽说,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大力发展旅游业”作为“十三五”期间构建产业新体系的重要内容。《意见》的出台也主要考虑到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其土地使用面临的新问题逐渐凸显。
宏观上,旅游业用地政策分散于其他行业之中,系统性不够。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涉及的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复杂多样。土地用途方面,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型。仅建设用地中,就包括住宿、餐饮、文体娱乐、医卫、交通、公园绿地等多种类型。权利类型方面,既有国有建设用地,也有集体建设用地。微观上,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长期存在不明确现象。
窦敬丽说,针对旅游新业态用地特点,《意见》按照鼓励使用存量、规范使用增量的原则,依法明确了乡村、自驾车、邮轮游艇、文化和研学领域旅游的用地政策。
乡村旅游是当前和今后旅游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也是旅游扶贫的关键抓手。《意见》提出四条用地规范措施:第一,发展乡村旅游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及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第二,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但根据《旅游法》规定,这一政策的适用应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管理办法为前提;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但应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进行;第四,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方式,建设旅游设施。
针对旅游项目用地多用途混合的特点,以及旅游项目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五条管理措施: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即在风景名胜区除符合规划和依法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不得向需有偿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供应土地;严格执行土地价格政策;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不得为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修改相关规划;严格旅游设施用地改变规划用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