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虹,张华静
(1.十堰市环境监测站,湖北 十堰442000;2.荆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湖北 荆门4480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思考
王建虹1,张华静2
(1.十堰市环境监测站,湖北 十堰442000;2.荆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湖北 荆门448000)
本文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校核过程中发现的环境现状监测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分析了产生不足和缺陷的原因,提出了改正不足和缺陷的个人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思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在项目区域污染调查及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基础上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尽管国家和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建设项目环评的现状监测出台了一系列的监测技术导则和监测技术规范,可在实际的操作和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偏差和缺陷,进而影响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预测准确性及评价结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已在全国一部分试点省率先实施了,与之配套的技术规范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试行)》(HJ2.2-2008)、《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环保总局2007年第4号)却滞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随着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和第三方环境检测市场开放,越来越多的环境质量现状检测工作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但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明显存在一些能力不足和鱼龙混杂现象。主要表现在:①监测能力装备不足,遇到大型建设项目环评现状监测时,需要借用其他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②要充分了解环境质量现状,需要长期对其进行检测与观察,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长期性要求环境检测机构相对稳定[2],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难以实现较长时间连续监测。③手工监测数据在数据的有效性上不及空气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往往难以满足统计性要求。
3.1 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的解读
3.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监测制度相关规定
一级评价项目因进行(冬季、夏季)监测,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要时应做二期监测,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做一期监测。不利季节应指冬季(采暖季节,燃煤用量最大季节)、夏季(高温季节、挥发性气体排放量最大季节),三级评价未做详细规定,但也应遵循“不利季节”的要求。技术导则中,还规定“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采样时间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监测时应使用空气自动监测设备,不具备自动连续监测条件(手工监测)时,1h质量浓度监测值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级评价项目1个自然日内,每3h监测采样1h浓度值,二、三级评价每6h监测采样1h浓度值,日平均质量浓度(24h平均质量浓度)监测值应符合GB3095对数据的有效性规定”。
3.1.2 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的解读
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d有效数据,在此强调了季节代表性应是冬季或夏季 (视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和评价等级而定),并要求至少7d,没有说连续7d,对于手工监测,很难做到连续7d。能代表不利季节即可,同时能够满足等时间间隔的要求更好。采样时间应符合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等要求。监测技术手段首选空气自动监测设备,没有自动监测条件时,采用手工监测技术,即以空气自动监测为主,以手工监测为辅,在手工监测中,既有间断监测,还有24h连续监测,否则,就难以满足GB3095对数据的有效性规定。对于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全年365d均有数据是最具有时间代表性的,但因存在停电、设备故障检修、校准等因素导致数据缺失,故对采样时间又做了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方可参加数据统计,如年平均浓度值为每年至少324个日平均浓度值,应将全年有效天数大于324d的全部数据进行统计(除断电、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数据缺失过多不能参与统计外),而不是在全年的有效监测天数内选取324d的数据然后做平均;24h平均浓度值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是每日至少20h平均浓度值,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全部24h连续监测外其余还应以24h采样时间为好,同理,小时平均浓度值每小时至少45min的采样时间,同样应采样1h取得45min的平均值浓度。
3.2 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的解读
声环境质量评价中,除了昼间等效声级、夜间等效声级外,还有一个突发噪声的评价量。最大A声级现状监测中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均出现在环评监测报告中,但鲜有最大A声级。最大A声级并不需要单独去测量,我们在测量夜间等效声级和昼间等效声级时,声级计自动会计算出最大A声级。最大A声级在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①可以识别频发和偶发噪声的大小;②判断夜间频发噪声是否在相应的标准限值10dB(A)以内、夜间偶发噪声是否在相应的标准限值15dB(A)以内。
厂界(场界、边界)噪声评价量的选取:根据GB12348、GB12523,工业企业场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评价量应有昼间等效声级、夜间等效声级、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频发、偶发噪声的最大A声级。根据GB12425、GB12447,铁路边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和也加等效声级;GB22337,社会生活噪声边界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夜间等效声级、室内噪声倍频带声级、非稳态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声级。在很多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方案及环评文件中都以拟建项目红线外1m均匀布点,并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测量方案进行现状监测。此种布点方式和测量方法与导则现状监测要求不一致。评价点位的布设与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和每个目标的多少有关,大多是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处布点,只有一部分设计周边厂矿、施工场及社会生活源的建设项目才在原厂界(场界、边界)外布设部分点位,而绝非是在本建设项目的厂界(场界、边界)布设现状监测点。
(1)加强对环评技术导则条文的学习和理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宜组织环评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专题培训抽调监测技术专家进行授课,加深环评机构对建设项目环评现状监测要求的理解,并通过数据的统计分析提高环境质量评价的质量和水平。环境评价本身就包含了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对环评单位的要求“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故举办专题培训很有必要。
(2)允许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环评现状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承担了大量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行政指令性监测等诸多常规监测任务,往往无暇顾及服务性监测。应允许环评现状监测市场放开,只要是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或国家、省级计量认证(CMA)的机构便可开展环评现状监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已是大势所趋,社会检测结构开展环评监测可提高环评服务速度。
(3)增加对监测机构的第二方考核[3],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市场开放后势必会带来各种环境质量问题,社会上的环评机构承担环评现状监测业务后除接受第三方考核外,还应该接受第二方(委托方)的监测质量考核。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决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位置,环境保护优先赋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者更多的历史使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工作者,应不断学习和掌握新导则、新规范、新技术,才能更好的使我们的环评报告服务环保部门管理、指导企业自我管理。
[1]冯丽君,王 军.对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测定方法的改进[J].北方环境,2005,30(1):82~83.
[2]蒋华军.环境检测市场化若干问题的思考研究解析[J].资源与环境,2014,30(2):137.
[3]董 铮,王 琳,田 芳.加强环境监测第三方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方法研究[J].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2014,39(8):126~128.
X820.3
A
2095-2066(2016)22-0018-02
2016-7-10
王建虹(1969-),女,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