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为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效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广西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按照安全风险分级对非煤矿山实行分类监管。
实施意见旨在指导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对非煤矿山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实行综合评估,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当非煤矿山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别提高至D级: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通过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分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档案,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的不同级别,实施差异化监管,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自主完善,逐步消除D级风险企业,降低C、B级企业数量,全面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周结根)
本栏责编:李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