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的宏观思考
曹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近年来广西重金属污染事故频发,且相关立法严重缺失,对其进行综合防治立法非常必要。而区内已具备较为充分的立法技术、社会保障等多方面条件,故已势在必行。目前,应加强对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对策的宏观思考:既要确定其应遵循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又要释明其目标定位与价值取向,还要明确其立法模式与主要内容,更要突出其重点与难点,从而将其进一步健全与优化,使防治工作得以真正落到实处。
广西;重金属污染;立法;对策
广西向来被誉为中国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多种矿藏储量位居全国乃至世界前列。但丰富的矿产资源也引发了众多环境问题,其中2012年1月龙江发生的镉污染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举世震惊,发人深省。之后虽屡经治理,各地事故仍不断发生,真可谓“积重难返”。广西重金属综合防治立法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已被官方与学界列入议事日程。由此笔者拟对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试图从宏观层面探讨其对策。
(一)广西重金属污染的现状及其成因
广西近些年来发生了不少引发广泛关注的重金属污染事故,比如柳州龙江镉污染事件、贺江水污染事件等,因此被环保部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列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重点省区(共14个)之一,防污治污形势异常严峻。对此污染严重状况,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无序、监管工作滞后、公众参与程度不够等原因所致,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清洁生产率低
广西目前仍然存在较大比例的落后产能,许多地区的产业结构不合理,比如近年来事故频发的河池南丹地区,即为涉重企业密集、产业结构较为单一[1]71。这些地区涉重企业的突出特点是清洁生产率很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企业污染排放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治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普遍存在治理技术落后、集中于末端治理、资源利用率低、“三废”排放量大、企业发展方式粗放等问题,加上缺乏统一规范,导致众多涉重企业无序发展,以致清洁生产状况恶化,呈现出“防不住、治不好”的态势。
2.政府监管不到位,缺乏专项治理机制
广西重金属污染的监管水平,不管从物质基础、技术水平方面都较经济发达省份落后,存在许多监管技术盲点。另外在多年来“GDP至上”、盲目追求财政收入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经济责任与环境责任相冲突时,容易舍弃环保追求经济。而广西重金属污染事故频发,也暴露出政府环保监管中的一些制度性矛盾,比如缺乏专门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对涉重企业监管存在漏洞、政府部门职能划分不明确、政府执法不够严格、政府部门环保问责机制尚未建立、救济制度存在缺位等。这从总体上导致了广西重金属污染政府监管的“失灵”现象。
3.公众环保意识不强,缺乏环保参与机制
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如果仅仅依靠政府单一的“控制—命令”式执法手段,那么公众权益将难以考虑周全,一旦其权益遭受侵害既可能“求助无门”,因此应当在监管、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公众的环保机制[2]133。但是目前广西的公众环保参与显然不足,许多污染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与群众环保意识淡薄有关,而且我国相关立法中均未规定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公众不能有效参与到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也是致使污染后果加重的一大原因。
(二)广西重金属污染相关立法的现状
有学者认为中国各类环境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乃至缔结的条约中包含了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但应当指出,这些规定是严重缺失且不成体系的,尤其受重金属影响最严重的土壤污染防治缺乏专项立法,导致现实中诸多问题的解决无法可依。散见于《海洋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中的零星规定,显得凌乱、分散、琐碎、简略且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难以为解决重金属污染这一难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至于事故发生后仍出现“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
此外,中国已建立的各类环境基本制度,比如环评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但此类制度被适用于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域中的情况却较为少见,仍然难以防范重金属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比如就相关重金属污染防治标准而言,有学者认为这些标准等不科学、不合理、不完善,有些标准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3]45。因重金属污染系新型污染,事实上很多地方重金属环标体系极不完备,污染者可轻松应付环保部门的监管,使大量污染物得以“合法”排放。而真正涉重风险专项环境评估寥寥无几。欠缺这两方面配套措施也给具体的防治工作增添了极大的难度。
由于重金属污染具有隐蔽性、累积性、长期性、潜伏性、转移性与不可逆性等特点,中国相关专项性立法规定缺乏的现状,将使污染防治工作难以有效进行;而现有的重金属立法多为原则性立法,大多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且均无相应的实施细则,难以针对具体案件加以直接适用;即便在为数有限的重金属立法条文中,也缺失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这将直接导致大量“违法不究”的怪象。
鉴于广西严重的重金属污染情势,广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大量政策性文件,比如针对环保部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制定的配套文件《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等。此外,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重点工作部门分工通知》中专门提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工作,在《关于广西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也以一定篇幅介绍了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现状。
但仅在政策性文件中强调重金属污染防治还远远不够,应适时将其转化为正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迄今为止,广西仍未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在已有的地方性法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中,也并未对重金属污染进行专门规制,而只是泛泛地规定某些特定区域的环境保护。这在中国至今仍无全国性专项立法缺位的背景下不难理解,但结合广西区情,也折射出广西迫切需要一部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严峻现实。
(一)推动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的可行性
推动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在理论与实践中具有可行性。
目前中国的《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立法法》等都是广西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的上位法依据与基础。除此之外,重金属污染防治已成为近年来广西乃至全国环保工作的重点内容。尤其是环保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为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奠定了坚实基础,广西为此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规划。这标志着重金属污染防治已从“被动应付”转变为“主动应对”,并已具备立法的政策条件。
推动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需要对国内外情况进行前期立法研究。目前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普遍都经历过重金属污染危害,并早已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对其经验进行研究,可为广西乃至全国的立法加以吸收与借鉴。此外,广西近年来开展了多项重金属污染防治研究与工作实践,积累了大量调研成果,为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提供了宝贵的数据资料。
推动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污染防治立法还具备了其他条件。其他条件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是社会条件,公众与社会舆论对重金属污染问题持续关注,比如龙江镉污染事件即已引发广西区内外公众的广泛关注,这将有利于未来立法、守法、执法进程中的公众参与[4]102;二是政府部门,尤其是中央环保部门的持续重视,比如环保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及其考核机制与各地相应配套措施的出台,将为立法提供保障。
(二)推动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的难点
结合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现状、需求,推动地方性立法的难点将主要呈现为以下立法“技术性”的层面。
1.与既有制度之间关系的协调
这主要包括在创设重金属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时,协调好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保竣工验收制度间的关系等。
2.执法部门之间职责范围的划清
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管体制中部门职责缺位和执法冲突的问题都较为明显。因此划清执法部门职责范围、重构部门管理体制既是地方立法的重点,也是难点。
3.重点防治区域与行业的划定
重金属污染防治应当分区域、行业、企业进行,但是广西的监管体系建设、监管重点划定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未来立法中,确立重金属污染集中区、重点防控行业和企业名录将是重点、难点。
4.确立对已污染区域的整治制度
目前广西许多地区频发重金属污染事故,并给土地、水体等造成了严重污染。未来的立法不仅要“预防”,更要“治理”已有污染——尤其责任主体不明或已经解散等情况,就需要立法寻求适宜的治理制度。
只有突破这些难点,才可以更好地保障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一)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的目标定位
总体而言,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与环境保护立法的根本目的基本相同,都在于维护环境公平、环境正义,比如维护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区域公平与生命体间的公平,并根据“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等原则来要求相关行为主体对自身行为负责,更好地保障人体健康,保护与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5]98,消除重金属污染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并最终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目标。
具体而言,目前广西开发利用重金属的种类、方式不断增多,行业发展逐步壮大,相关企业违法开采与超标排放的现象屡见不鲜,重金属污染事故呈蔓延趋势,因此必须“预防”和“治理”并重,并应当对立法的目标进行如下定位:首先,是为了有效利用生态资源并防治环境污染,使之免受破坏;其次,是为了保持洁净安全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未来广西进行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立法,既要在立法过程中遵循一定原则,更应当将体现前述理念的原则贯彻于立法内容中,以实现立法目的。
1.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过程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促进立法体系化的原则
在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统筹安排上下位法及相邻法的各种关系,注意法律体系内部的纵横协调统一。比如在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权力时,法规之间乃至条文之间不能出现冲突与矛盾,此外在立法中应注重制定相关标准、评估与检测方法等配套规范、如实施细则等。
(2)坚持利益整体协调的原则
重金属污染防治是多种因素交相作用、彼此影响、相互制衡的过程,涉及经济、社会与环境等多种利益,因此在立法上应体现利益整体协调原则。应从整体结构与功能出发,探求最佳平衡点,实现既发展经济、保障人民健康权益,又把重金属污染水平降低的协调效果。
(3)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
地方立法具有地域性、针对性,其制定是为了解决某类地方问题,其效力囿于本行政区域内。为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就要准确把握矛盾焦点、明确问题指向,在立法中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因此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立法,不仅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还应立足于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关规定。
2.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内容应体现的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领域,首先强调要通过源头控制来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其次要根据重金属污染的现状,设置必要的恢复、治理制度。其中,必须将预防放在首位,将有限的人力、物力更多地向事前保护倾斜,“防患于未然”并最大限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的发生。但在重视预防的同时,还应强调治理,否则已发生的污染所可能带来的持续性、长久性后果将极其严重。因此,广西的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应从“防”与“治”两方面加以规定,不可偏废。
应当指出,由于重金属污染的后果较一般污染类型更为严重、更难消除,因此在“防”的问题上,应当采取更为审慎的“风险预防原则”——也就是说,当可能遇到严重的或不可逆的重金属污染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上充分、确凿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风险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这一原则已经在我国加入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中被确立,在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中可加以吸收。比如在实施涉及重金属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严格控制,防止严重污染后果的出现。
(2)坚守“生态红线”的原则
坚守“生态红线”原则与生态安全的维护密切相关,这一原则在中国新《环境保护法》已获得确立,它以保障生态安全作为目的,要求人类活动必须为此恪守一定的界限。只有更客观、科学地评估自然生态的生态价值、明确人类活动影响生态环境不应突破的承载力底线,才能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重金属污染带来的破坏往往非常严重而且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必须对人类活动加以严格限制,防止其突破生态红线。
未来广西在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在全面掌握本地生态本底状况、生态脆弱性分布的前提下,明确在各生态功能区应当维持的生态质量基准,并据此来明确各区域内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质的浓度阈值,以此在“生态红线”之上来对企业、政府等各类主体的行为加以规制,坚决遏制为了盲目发展经济而牺牲生态环境的现象。
(3)“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自20世纪70年代提出后,即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中国也已将其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它是指污染者应当对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承担防污与治污成本,比如通过缴纳排污税费或者对污染后果承担恢复、治理、赔偿责任等方式弥补污染给环境造成的灾难与破坏,从而使污染者更加珍视环境、节约资源,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6]18。
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当然也应当遵循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未来广西在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中除应明确该原则外,还应确立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及其措施,以明确污染者的法律责任。
(4)“公众参与”的原则
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为弥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用的局限性,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积极直接地参与政府环境公共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以及许多环境单行法中都有体现,它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在环境领域的体现。
由公众环保意识淡薄以及我国相关立法滞后所致,目前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的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如何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是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之一。未来广西在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时,应当通过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权、程序参与权、权利救济保障权等方式,来保障公民参与相关事务。
(5)其他原则
除了前述应当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域贯彻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根据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确立一些特殊原则,比如推行“管制许可加重”原则——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确立比其他类型环境污染防治更为严格的行政管制措施,对涉重企业设定更为严格的行政许可、提高涉重行业的准入门槛。
除此之外,还应当贯彻低碳生产、清洁生产原则,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推行落后设备、技术及产品淘汰制度,推动广西涉重行业的产业升级,并尽量选择生物修复技术等高科技治理手段,推动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应选择的模式
从法理学的角度,立法模式可以划分为集中型(专项、综合性)立法与分散型立法模式两大类。放眼环球各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大致可分为三种较为典型的形式:以美国为代表的CERCLA形式,以欧盟为代表的环境指令立法形式与以日本为代表的循环型处理立法形式。这三种形式各有优劣,但因重金属污染防治法的综合性、复杂性,因此美国、欧盟、日本军采用了前述综合性立法模式,值得中国借鉴。
未来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模式的选择,也应当遵循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特点,采用综合性立法的模式,即先制定一部完备的专项地方性立法,对所需各项基本制度加以综合规制,再根据具体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由立法者根据实际情况分项出台配套措施、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程序简便、周期较短的优点,并结合广西特色与污染防治现状,参考《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系统论证、统筹规划、科学制定一整套系统、完备的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体系。
在明确了前述问题之后,将为未来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的主要内容拟定如下基本框架。
(一)目标管理制度
只有将立法目的具体化为清晰、详细的目标,并明确达成目标的手段,方可使重金属污染治理取得成效。一般而言,目标考核制以及环境标准制度都属于目标管理类制度。
1.目标考核制度
重金属污染工作有赖于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对主管部门、重要企业的责任人实行污染防控、治理目标的责任制,并配合以政绩、绩效考核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应当对这些主体配套相关的目标分配、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出现重大的重金属污染事故,即启动问责机制。
2.环境标准制度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可以制定严格于全国的环保标准。作为重金属污染较为严重的省份,广西在采用全国性标准的同时,还可以考虑采用较严格的环境质量、排放标准。甚至在全国性标准缺位的情况下,还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出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人体健康的地方性标准。标准一旦制定即应执行。
(二)信息管理制度
只有对广西重金属污染的状况加以全面地掌握,并加以合理地公开、利用、管理,才可以科学地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1.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制度
不同领域、区域的重金属污染风险是不同的,应当建立定期风险评估制度,对于风险较大的对象、地区,必须配置较严格的监管防护、应急处置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故、确保环境安全。而在评估和排查过程中,对于已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应及时通过停产限产整顿、搬迁治理等方式加以处置。
2.污染地域分类登记制度
根据土地用途不同,政府可借鉴美、日等国的经验将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工矿业用地、河湖流域与其他重金属污染区等类型。并对这些重金属污染区进行分类、归档登记并加以科学、合理地利用,分类登记如需变更须经法定程序。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其进行监测,动态掌握其污染状况并决定采取治理措施。
3.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在引导人们参与环保事务、监督政府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前述污染风险调查、污染地区分类等信息,都应当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目前中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应当在未来的污染防治综合立法中明确政府、涉重企业等主体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责任。
(三)风险预防制度
1.污染监测与预警制度
污染监测与预警制度是中国环境监管的基本制度,也是预防原则的重要体现。其中污染监测倚赖于技术方法、设备的运行以及行政部门的日常执法活动,它们是开展环保行政管理的基础。而预警制度,一方面有赖于各类涉重单位对应急预案的编写,另一方面也依赖于在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启动。未来广西重金属污染立法也应对其加以明确。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评制度是由专业机构对各类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后果及其减缓措施进行评估的专门制度。只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被认为影响较小或影响后果可控的项目、规划才应当获得审批,因此目前已被确立为中国环境监管的基本制度,未来广西在进行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时也应加以确立,并通过引入替代方案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并将涉重产品生命周期内的影响也纳入环评。
(四)强制、管制性措施
1.排污源控制制度
重金属污染防治必须从各类污染源入手,比如:对涉重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重金属污染较严重的矿山,要加大对其排污监管,确保“三废”达标排放;对涉重产业,不但要监督其单个企业的排污情况,更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对农业与畜牧业,应减少使用化肥、农药,减少农业污染发生。
2.区域限批制度
区域限批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已获得确立,作为一项强有力的环境处罚,在江流域治理等方面已取得很好的效果,值得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的借鉴。此外区域限批制度可与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加强对涉重企业的管理。
(五)激励、促进性措施
1.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
重金属污染在许多情况下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废弃物的处置不当造成的,因此通过鼓励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将有利于减缓污染。为此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引入循环经济理念;二是实行全过程控制;三是为企业的循环利用改造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等。通过这些措施,诱导企业开展循环化生产。
2.绿色采购、绿色标识制度
绿色采购、绿色标识制度是环保领域常见的激励性制度,它们同样可以在重金属污染治理中采用。其中绿色采购主要是指政府对符合环保标准、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产品优先采购,而对于违反标准的、应予淘汰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购,以促进绿色产品的生产。而绿色标识是对环境友好产品颁发认证,准许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采用该标识,以此来引导消费者的绿色消费行为[7]8。
(六)污染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1.污染责任追究制度
重金属污染的责任类型可以分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几种,一旦相关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的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时,即可依法分别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来广西在进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时,应当遵循立法权限,主要对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进行规定,并在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对行政责任种类、幅度的限定之内,来细化本地对各类违法行为所分别适用的行政责任。
2.污染修复与整治制度
针对已受重金属污染的地块、流域、区域,应加以修复与整治。首先要明确修复与整治的对象,根据前述污染区域调查、分类制度,对耕地、工业用地、河湖等流域及其他地点,应根据其具体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治理标准[8]40。治理的成本费用,一般来说应当依据“污染者负担”来要求行为人承担。
3.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因重金属污染的复杂特性,对其防治需要大量资金作为保障,在责任人能力不足或者责任人缺位的情况下,将使得生态环境难以获得恢复、治理。应当改变既有的“企业污染、政府买单”模式,未来在立法中确立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成立专门的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公益法人,并确定其设立程序、资金来源、运作方式与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程序、监督程序等。在坚持政府扶持的同时,鼓励与刺激私人资本对其投资,促进其朝市场化方向发展。
但近年来广西重金属污染事故频发,“积重难返”的局面令人忧心,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近段时间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被列入议程,这是值得肯定的。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已是迫在眉睫,需要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理念指引下,对其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框架内容加以合理设计,使其作用能落到实处,以维护人民健康、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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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雪莲
Macro Reflection on Legisl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Guangxi Heavy Metal Pollution
CAO Ya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100088)
In recent years,Guangxi heavy metal pollution accidents occur frequently.Due to the lack of relevant legislation,its legislation of integrated control is necessary.It is imperative because of a more adequate legislation technical,social security,and many other conditions.At present,we should strengthen macro reflection on legisl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Guangxi Heavy Metal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it is necessary not only to determine the guiding ideology and basic principles which should be followed,but also to interpret its target and values,and a clear legislative model and its main contents,to highlight its importance and difficulties,so as to further improve and optimize it,making it to be truly implemented.
Guangxi,heavy metal pollution,legislation,countermeasure
DF4
A
1674-8891(2016)04-0058-05
2016-04-18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广西重金属污染及其综合防止对策—以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立法为研究中心,13BFX007)。
曹阳(1987—),男,河北平泉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