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安全培训工作如何开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围绕这一总目标,全国上下掀起了新一轮改革热潮,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包括了权力的下放,因为深化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市场在资源在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由于市场主体因素决定了民众同基层的接触是最密切的,因此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方便公众、服务市场主体,激发市场的能动性。由此在这一指导思想下,《新安法》对一些条文进行了增补和修改,并在原有的93条增补到111条,随后国家安监总局根据这一精神也对一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在此背景下,先后取消了多个资质认定和审批,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精减办事流程和提高效率、以达到激发市场活力之目的。由于安全培训门槛的取消,意味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选择有更了多的灵活性,而其中改变最大、最为显著的是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转到了企业自身,为安全培训机构改善培训服务和提高自身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格局的改变,使传统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也随之消失和转变。因此,这一新的历史形势下,安全培训机构如何做好安全培训工作是摆在每一个培训工作者面前所面临的新课题。
在《新安法》规定中,已明确了企业单位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体,这意味着由“事前监管”到“企业自律”的转变,监管部门由原来的盯住不放转变到以处罚作为监管杠杆进行监管,即“事中”、“事后”的监管,而加大处罚力度,不光是对违法单位处罚而且还加大了对个人(主要是指责任人)的处罚。从这一改变的实质意义上看,彰显了法律作为工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一实质的改变中,企业作为负有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由以往的被监管变为自身必须要主动去做、依法去做的转变。这种转变,就必须改变以往企业安全培训需等到安监部门检查时才想到安全培训的思想。因为在以前的一些企业管理者的思想中,安全培训工作是社会大众责任,是政府强加于企业的。基于这种思想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视不够,认为是看不到效益。现今很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安全培训目的认识模糊,只考虑生产效益而没有考虑建立在生产效益上的安全效益。没有安全效益而财产又如何保障的因果关系;二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低效。现今在企业开展安全培训过程中,为节约成本往往是走走过场,以应付上级检查为主,而不考虑安全培训的实效,对国家所制定的培训大纲所需要的学时置若罔闻,有些企业在培训期间一些重要岗位人员则往往以工作太忙搪塞而缺课,造成安全培训质量下降等,达不到安全培训目的和效果。三是没有把安全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很多企业管培训工作人员大都是兼职工作,有些大型企业甚至没有设专管安全工作的科室,全年更没有一条清晰的培训计划,使安全培训工作流于形式。针对这种情况,《新安法》加大了对企业作为安全培训工作主体责任,以法促变,因此企业自身应从这种变化中转变过来,以高度责任心和社会感来履行自身的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搞好自身安全培训,这样的结果是,安全做好了,使企业减少事故,也就无从谈到处罚,从另一层面来说也保住了效益。
由于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范围取消了资质的界定,使安全培训门槛的降低,造成社会上培训机构数量正在增加,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这就给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安全培训工作质量如何把握、安全培训工作如何监管等问题。从新规定来看,所谓具体条件由谁来界定,具备条件指的又是什么等。由于培训机构培训水平参差不齐、良莠糅杂,这给需要服务的企业寻找培训机构时显得有些盲从,有些不知所措。一方面,每个培训机构都似乎“具备”了条件;另一方面,一旦培训工作达不到培训要求和目的,而培训工作不到位,作为“事故隐患”之一,一旦企业安全生产出了问题,按倒查机制追责,企业作为安全培训的主体,还是要被追究。因此企业在选择安全培训机构时,更应慎重,不能简单了事,要把它作为一项认真严肃的工作去抓,把培训“隐患”堵死。作为负担起安全培训工作的安全培训机构(包括公办或民办),更应该把服务企业,提高自身建设作为自觉的社会责任。在开展培训过程中,要坚持秉承着“依法培训,善于施教”的原则,针对不同的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设计培训计划。配备对口专业的师资,在培训过程中严于自律,自觉遵守秩序,按规培训,即在学员的登记、学习、考核、备案、发证过程中严格把关,按国家所指定的大纲严格培训流程。在培训过程中,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培训机构应利用各种先进灵活的培训手段,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群体进行有效的安全培训,并对学员和老师在培训过程中的效果和表现建立科学的培训评估体系,找出培训中的薄弱环节,巩固好的做法,剔除落后的教学,做到举一反三,探索研究多样的培训模式,做到培训形式多样化,培训对象的层次化,培训方法多元化,培训内容实用化。因人施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增强培训针对性,从而提高培训质量。
安全培训机构是开展安全培训的载体和基础,是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重要阵地,是安全培训工作是否真正落实的关键。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44号令)。而其中的有些条款在88号令中作了修改,明确了安全培训机构法律责任和事项,这对培训机构的监管有了法律的保障。
虽然新修订的法规中已明确了安全培训的主体的企业单位,而对培训机构实行的是自律管理的原则,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然负有对培训机构监管的职责。44号令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安全培训机构更应积极自觉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认真履行起安全培训义务,在自身建设过程中坚持正确的培训向导。坚决杜绝“认钱代训”的思想,严格培训程序,保证培训质量,消除安全培训不到位的“隐患”。为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好培训质量关,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提高培训质量和教学水平。结合实际认真按大纲的要求进行授课,建立学员培训档案,记录学员学习过程,跟踪学员反馈情况,掌握培训动态,积极接受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以促进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发展。注重过程管理,培训档案一期一档,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大纲规定时间开展培训工作,制定教学计划,合理选用教材,开展多种形式进行教学,如计算机式、分组式、互动式教学等。培训结束要认真总结并在总结整改中提高。
总之,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是企业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在新形势下,安全培训机构更应发挥自身作用,与时俱进,做安全生产的铺路石,诚信服务企业,为保障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健康稳定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