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0)
论新媒体时代公安执法规范化
张涛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0)
21世纪以来,信息传播技术日益创新,以网络为平台、以多屏为终端的新媒体迅猛发展。伴随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快捷、多样的信息交流方式给公安机关规范化执法带来冲击和挑战。在新媒体时代,必须转变传统执法观念,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因此,公安机关首先需要改变传统的“管理为主”执法理念;其次要增强公安民警服务意识、法治意识,提升公安民警综合素质;最后要对公安执法实行“阳光”监督。只有多项并举、多管齐下,才能大力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新媒体;公安执法;规范化;法治化
21世纪以来,信息传播技术日益创新,以网络为平台、以多屏为终端的新媒体传播方式得到迅猛发展;尤其是进入“微”时代以来,大量手机用户使用微信、微博等新型网络社交工具,呈现“人人都是通讯社,个个都有麦克风”的现象,导致网络舆情的形成和传播更为迅速化、复杂化,整个舆情生态正发生深刻变化。新媒体时代,涉警舆情层出不穷,例如2014年3月的 “阆中民警当街捕杀狗引质疑”,2014年5月的“镇雄特警开枪击毙男子惹争议”等。在涉警网络舆情事件中,公众参与呈井喷式增长,反映出公众对公安执法的网络监督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必须强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以应对新媒体时代的挑战。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新媒体相继诞生。中国社科院2015年8月13日发布《新媒体蓝皮书(2015)》显示,截止2014年底,中国网民数量为6.49亿,其中手机网民的规模首次超过台式机网民,达到5.57亿人次;网民中利用手机上网的比率达85.8%。[1]目前,中国是世界新媒体用户的第一大国,拥有全球最活跃的新媒体产业和最丰富的新媒体应用。
1967年,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戈尔德马克首先提出“新媒体”概念[2]。但是,关于新媒体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因为“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广播相对报纸是新媒体,电视相对广播是新媒体,网络相对电视是新媒体。伴随科技的不断发展,媒体形态也在创新发展。当前,新媒体主要是指,在新科技支撑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手机网络等。相对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媒体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与传统媒体时代相比,新媒体时代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第一,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在传统媒体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来自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但是,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渠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包括门户网站、电子邮箱、搜索引擎、虚拟社区、网络游戏、博客、维客、播客、手机短信、 手机电视、网络电视等。不但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也使公民在获取信息与传播信息的方式更加多样。在新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传播的渠道,都可以利用不同的渠道进行利益表达。
第二,信息传播的互动化。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提供的主体大都有官方背景,发布方式采取的是“上对下”、“点对面”,信息传播主体与受众之间往往缺乏互动。在新媒体时代,互动性是新媒体传播的核心特征。信息传播者已不局限于电视、杂志等官方媒体,每个人都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也能对其他信息传播者发布的消息进行即时评论。一定程度上,当前新媒体时代已经进入“对话时代”。
第三,传播速度的实时化。传统媒体发布消息一般要经过制作、审核、发布等系列过程,在一些热点新闻事件中,往往直接降低公众参与的热情与积极性。新媒体则能实时报道某一个事件,无需经过审批,如2015年8月发生的 “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事故初期便有大量公众用手机现场拍摄的爆炸图片、视频发布到网上。公众可以通过新媒体了解即时新闻,并且随着官方的深入调查,不断提出监督;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及时根据公众在新媒体上的监督,不断进行信息核实,从而对整个事件的调查发生影响。
在科技蓬勃发展的今天,新媒体以其独特的优势为信息交流创建优质平台,促使信息传播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加速全球信息交流。当前,新媒体不仅渗透进入普通百姓生活,使人们之间的交流更为频繁,给公安执法规范化带来机遇与挑战。
(一)新媒体时代给公安执法带来的机遇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参政议政愿望也日益强烈。当前,新媒体为公众提供一个参政议政平台。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新媒体推行电子政务,及时公布政府相关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公众通过新媒体反映行政执法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此意义上,新媒体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等现象的发生。
与此同时,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对公安执法行为也提出更高要求。过去,普遍存在繁琐复杂的执法流程,或者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但是,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公众选择利用新媒体进行意见表达,不断暴露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压力即动力,危机即转机。在新媒体时代,公安机关必须积极进行警务改革,适应外部环境的大变革;通过规范日常公安执法行为和完善警务流程,以满足 “平安中国”和公众安全的需要。
一直以来,公安执法在公众心中带有神秘色彩。因为缺少对公安工作的了解,一些公众不能理解公安执法行为,造成警民关系不和谐。在新媒体时代,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如微博、微信、QQ、论坛等,及时回应公众的期待与要求,进一步改善公安机关形象。公安机关还应当充分把握新媒体特点,通过典型案例,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过程中付出的努力,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权威。以上是新媒体带给公安机关的新能量和正能量。
(二)新媒体时代对公安执法提出的挑战
虽然新媒体对公安执法带来积极影响,但是,同时也给公安执法提出挑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公安工作更加复杂、更为繁重。公安机关竭力帮助每位公民解决难题,但在日益繁重的警务工作面前,公安民警还必须面对新媒体时代带来的新压力,具体表现为:
第一,传统执法理念落后于新媒体时代执法理念。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发展,公众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和执法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新媒体时代要求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礼貌执法,然而,在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仍然把自己视为执法者或以管人者,在处理警务活动时语气生硬、冷漠,态度傲慢,甚至使用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辱骂执法对象,漠视或不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譬如有些交警在处理司机违章时,出现“耳朵是不是聋了,喊你都没听见”、“你眼睛是不是瞎了,红灯也敢闯”、“我说你违章就是违章了”、“再啰唆,我处理你”等无礼语言。以上不文明的执法理念已远远落后于新媒体时代,对公安现代化执法更是一种挑战。
第二,执法失范行为高曝光率引起公安形象严重受损。新媒体具有传播快、清晰度高、共享性强等特征,而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执法、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行为随着新媒体传播广为流传,造成消极影响。[3]例如,“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李久明抢劫杀人案”、“躲猫猫事件”等在网络引发一片热潮;事件暴露的种种执法失范行为,通过新媒体在网络上传播后,负面影响不断扩大,对公安机关的权威构成严重的挑战,使公安形象大打折扣。
第三,恶意涉警报道频发致使公安背负舆论压力。当前,越来越多的人趋向于关注涉警舆情,为迎合观众的胃口,更有一些人借助新媒体故意传播不实视频,隐藏事实真相,故意丑化警察形象。2014年5月8日,一段视频在网上大量转发点阅,一时间“交警”、“胸器”、“非礼”、“撒泼”等词充斥着人们的眼球。然而,这样的涉警报道并非个例。譬如,城管暴力执法行为备受广大人民争议,在社会上形成一股暴力执法风暴,隔三差五便有一些警察打人的视频被传出,执法人员在公众眼里成为暴力的代名词。然而,据了解发现,其实很多视频都经过后期处理,警察被殴打的视频成分都被删除,而警察防卫的视频却广为流传。恶意涉警报道频现新媒体,不仅让公安执法人员受到不公正待遇,更使形象受到损害,让公安执法背负巨大的舆论压力,使公安规范化执法面临困境。[4]
公安执法规范化,是推进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不仅事关公安工作全局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同时也是十分紧迫的一项现实任务。推动实现规范化执法,必须从公安自身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借助外在手段,才能发挥最大功效。
(一)内部强警,打造执法规范化警察队伍
首先,改变“管理人民”的执法理念,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依法行政是警察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警察权力不被滥用,公民的权利得以保障。纵观世界法治的发展史,实际是一部人类不断追求“权力法定”的历史。西塞罗认为,法律是高于一切的权威,即使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执政官也受到法律约束,即“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5]戴雪指出,巴士底狱是权力的象征,当法国人民攻陷它时,也就象征法律主治代替武断权力的兴起。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公民通过法律受托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受制于法律,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恩格斯指出:“所有公务人员在自己一切职务活动中都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个公民负责······这是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6];卢梭提出,“创设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是法律”[7]。因此,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权力的法治化运行,才能保护公安执法生态的风清气正。
其次,切实加强人民警察执法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化执法行为是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重点,规范化执法行为主要解决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各执法岗位该做什么、按照什么规则去做,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8]规范执法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当下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重点应当抓好依法明确执法职责和落实责任追究。第二,加强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立法是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要规范执法行为,一定要加强立法工作,颁布具体的执法规章。使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规范化。第三,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应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执法工作,针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整治不力和整治后仍出现重大执法问题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同时,整合内部监督力量,明确公安机关内部纪委、监察、督察、法制、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职责,建立起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保障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再次,深化警务改革,合法保障警察权益,提升警察的使命感。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矛盾日益复杂,警察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侵害民警权益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应当采取有效对策,建立警察维权机制,为公正、文明执法创造良好环境。具体来说:第一,树立保障警察权益的意识与理念。长期以来,一味强调保障公民权益,错误认为维护或者保障警察权益必会给人民群众的利益带来损失,为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盲目坚持从严治警、狠抓队伍。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一些警察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也不敢伸张。警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可是自身的合法利益却难以得到保障,迫使警察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为此,必须树立保障警察权益的意识,提高警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二,改善民警的警务装备,增强民警自我防范能力。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避免造成警民之间的误解和不必要的麻烦,应该推进警务改革。改善警察的警务装备,给每个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要求记录执法全过程,防止恶意中伤的涉警行为出现。此外警务通、审讯监控摄像头、录音器等相应的执法警用装备也应配备齐全,为警察规范化执法提供充足的设备保障。第三,设立警察维权的专门机构,创设维权的工作制度。建立专门的民警维权组织,统筹协调各项维权活动,是做好维权工作的基础,也是保障民警权益不受侵害的战略性举措。各级公安机关应设立“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或“公安民警正当权益保护办公室”。对于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克扣工资、自行筹资等行为该组织应及时组织纪检、督察、政工、法制部门迅速开展调查,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公民投诉属实的,应对违纪民警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失实投诉的,应将结果通知书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于恶意投诉的应严加惩罚。
(二)外部强警,注重发挥新媒体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信息化社会携雷霆万钧之势席卷而来之时,以互联网为标志的新媒体横空出世。完善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必须发挥新媒体的作用。[9]
第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让阳光政务成为新常态。当前,网络化、便捷化、智能化的新媒体信息交流频繁,社会群体间、个体间互动性迅速增强,但政府和底层社会、上级官员与普通百姓的沟通渠道却有限。为此,要想让权力在阳光下进行,使阳光政务成为新常态必须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一是领导要加强对政府网站的重视,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的管理机制[10]。政府网站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保障网站操作运行顺畅。二是要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内容,开通在线办事功能,为公民及时提供有效信息,解释公民不懂的相关政策,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三是要保证有专业的网站管理人员和网站管理维护机构,一旦网站出现漏洞,网络管理人员应尽快通知网络管理维护机构进行漏洞补救,可以及时的发现问题并达到预防事故的效果。
第二,建立涉警舆情处置的保障机制。政府要加大涉警舆情资金投入,加强对其保障力度,加强基础建设,为处置涉警舆情危机提供人力和财力保障。一是要培养专门的舆情分析和研究的应对队伍[11]。每当涉警案件通过媒体曝光,该队伍要第一时间分析报道的真实性,以及其报道来源和目的,若报道属实,则要立刻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做出有关处理,并及时给予公开报道;若非属实,则通过网络做出澄清。二是要建立涉警舆情阵地,尽快搭建涉警舆情的网上工作平台,使舆情引导工作合理化、规范化。每名舆情民警要在当地注册有影响力的网站、论坛,并长期经营,使自己在网站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当有需要时,可以通过已注册的网站、论坛等途径第一时间公布信息,防止恶意中伤现象发生,从而更好得维护政府形象。三是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操作机制。运行顺畅的操作机制是做好网络舆情处置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建立相关的网络民警队伍培训机制、工作保障机制、奖惩激励机制以及网络舆情指挥协调机制等,使涉警舆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网络舆情处置落实到位。
第三,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出击、掌握话语权。公安工作的神秘性造成涉警舆情的关注度较高,甚至造成公民对警察不同程度的误解。而新闻发言人制度为公安机关设定了专门的发言人,使公安机关掌握话语主动权,有利于及时澄清警民之间的误会,防止恶意涉警事件发生,同时还可以宣传警察正面形象,使人民群众增加对警察执法工作的了解。因此,务必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从立法、制度等方面不断完善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开网页、借助户外媒体等多种渠道定期、主动地向社会各界公布相关工作情况,做到政务的公开透明。
第四,建立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公安机关要学会与媒体沟通,通过主动邀请媒体负责人和相关记者参加座谈会,组织新闻发布会,通过参观考察、跟踪报道等方式及时向新闻媒体介绍公安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公安队伍建设相关内容,同时公安机关要了解新闻媒体对公安新闻的需求,为其采访报道尽可能提供便利。对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特别是负面报道,要及时查清真相,并向新闻媒体反馈结果、表明态度。只有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才能加强与媒体之间沟通,迅速化解矛盾冲突。
[1]唐绪军.新媒体蓝皮书(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96.
[2]王大伟.英美警察科学——热点、改革与启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56-57.
[3]孙运利.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33.
[4]陈永芳.公正执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公安命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1):21.
[5][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M].沈淑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15.
[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33.
[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12.
[8]刘晓华.新视野下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1):63.
[9]林水湖,林光辉.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J].公安研究,2009(4):26-28.
[10]禹竹蕊.信息社会网络舆论监督对警察执法的影响[J].中国公安大学学报,2010(5):33.
[11]魏永忠.新媒体涉警舆情的表象特征与应对策略[J].公安教育,2011(8):65.
On Normaliz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in New Media Era
Zhang Tao
(Law Reasearch Dpartment of Jiang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Nanchang Jiangxi 330000)
Since the 21st century,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increasingly innovated,and the new media takes the network as a platform,takes screens as the terminals,and has had a rapid developmen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new media,quick and diverse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has brought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law enforcement great impact and challenges.In the era of new media,we must change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law enforcement,and promote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Therefore,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hall first need to change the traditional"management as the main"law enforcement idea;second,strengthen the public security police service consciousness to rais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policemen;finally,exercise"sunshine"supervision of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Only taking several measures simultaneously can we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law enforcement normalization.
new media;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normalization;legalization
G206.2,D631.19
A
1671-5101(2016)03-0091-05
2016-03-28
张涛(1988-),男,安徽宣城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助教。研究方向:法理学、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