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公家范》中的孝道观述论

2016-03-19 08:59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东方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司马光子女

张 仁 玺(山东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温公家范》中的孝道观述论

张 仁 玺
(山东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司马光宣扬的孝道不仅要求子女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照料年老体弱和生病的父母,而且还要在供养和照料的过程中让父母心情愉悦;子女必须以礼尊敬父母、顺从父母,但对父母不能盲从,发现父母有错误时要及时劝谏;父母去世后子女要以礼安葬,但不能过度哀伤毁害身体,也不能迷信吉日、风水不及时安葬父母。《温公家范》中宣扬的孝道观是对宋以前孝道观的继承和发扬,对稳定家庭秩序、解决家庭养老问题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司马光; 《温公家范》;养亲;敬亲;葬亲

《温公家范》是司马光编撰的一部家训专著,全书汇集了儒家典籍中一些治家、修身的格言,并辑录了史书中一些治家有方的名人事迹。对《温公家范》中的孝道观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就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学者们大都是在研究《温公家范》中的家庭伦理思想时对其中的孝道观有所涉及,但由于不是专题研究,因而对其中孝道观的论述便不是很详细和深入,因此有进一步的研究的必要。通过对《温公家范》中有关孝道资料的考释我们得知,司马光在《温公家范》中推崇的孝道主要体现在养亲、敬亲和葬亲等方面。

一、养亲

产生于先秦时期的儒家非常重视养亲。孔子的弟子子夏曾说:“事父母,能竭其力。”[1](P4)意思是侍奉父母要竭尽全力,这是对子女在养亲方面的基本要求。《孝经》载:“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2](P10)说明养亲是普通社会成员对父母尽孝的主要表现。司马光也非常重视养亲,在他看来,养亲主要表现在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照料年老、生病的父母以及让父母心情愉悦等方面。

1.在经济上供养父母

司马光认为,子女要在经济上供养父母,满足父母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他引《孟子》曰:“不孝有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奕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财货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3](P62)五种不孝行为中有三种属于不能在经济上供养父母,反映了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的重要性。司马光还记述了一些在经济上供养父母而闻名的历史人物。如:有人在富贵后不忘后母的养育之恩,能一心一意尽到供养之责。“汉丞相翟方进,既富贵,后母犹在,进供养甚笃。”[3](P94)如果家境好,在经济上供养父母当然不成问题,但如果家境贫寒,子女则必须付出艰辛的劳动。为此,有人甚至靠采拾、当雇工供养父母。东汉的江革,在家乡遭遇兵祸后,“负母逃难,备经险阻,常采拾以为养,遂得俱全于难。革转客下邳,贫穷裸跣,行佣以供母。便身之物,莫不毕给。”[3](P68)南朝宋朝的“郭原平,养亲必以己力,佣赁以给供养。”[3](P68)如果在物质方面能满足父母的一些特别要求则更能显示出子女的孝心。西晋的王延,其后母“卜氏尝盛冬思生鱼”,王延便尽力寻找,因为找不到活鱼,“延寻汾淩而哭,忽有一鱼长五尺,踊出冰上,延取以进母。”以前卜氏经常虐待王延,此事发生后,“卜氏心悟,抚延如己生。”[3](P89)有人即使不在父母身边,也会时刻挂念父母,有好吃的食品也不忍心独自享用。南朝宋朝的何子平,曾担任扬州从事史,“月俸得白米,辄货市粟麦。”有人询问其中的原因,他回答说:“尊老在东,不办得米,何心独飨白粲!”对于他人赠送的鲜美食品,如果不能带给父母,他也不肯接受。[3](P68)有人为了供养母亲,竟然要活埋自己的亲生儿子。“后汉郭巨家贫,养老母。妻生一子,三岁,母常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给,共汝埋子。子可再有,母不可再得。’妻不敢违,巨遂掘坑二尺余,忽黄金一釜。”[3](P90)作为父亲的郭巨,要活埋自己的亲生儿子,显然是不慈;但作为儿子的郭巨,则是在对母亲尽孝。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故事的结局,郭巨的儿子最终并没有被活埋,郭巨还得到了用来供养母亲的黄金。编撰这个故事的人主要是想通过故事中所体现的“孝感”劝人尽孝。司马光显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针对有人认为“郭巨非中道”的观点,他指出:“然以此教民,民犹厚于慈而薄于孝。”[3](P90)他认为,针对社会上“薄于孝”的社会风气,即使用这样极端的例子来教化民众也并不为过,肯定了这个故事在劝人尽孝方面的价值。

传统社会流行的是“养儿防老”的观念,男性要承担供养父母的责任,但司马光认为,一些女性在供养父母方面做得毫不逊色。如:有的女性靠采卖菱莼供养患病的父亲和年老的祖父母。南朝宋朝有个姓陈的人家,只有三个女儿没有儿子。女儿的祖父母已八九十岁,神智也有些不清了。父亲身患重病,母亲弃家而去。“遇岁饥,三女相率于西湖采菱莼,更日至市货卖,未尝亏怠,乡里称为义门,多欲娶为妇。长女自伤茕独,誓不肯行。”[3](P111)有的女性靠采樵、纺绩供养身残的父亲和患病的母亲。南朝齐朝的屠氏女,其父亲是盲人,母亲患重病。她便“昼采樵,夜纺绩,以供养父母。”[3](P111)司马光还记载了不少以供养公公、婆婆而闻名的女性。如:有的女性能满足婆婆在饮食方面的特别喜好。东汉姜诗的妻子对婆婆非常孝顺。“母好饮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常溯流而汲。”[3](P207)有的女性因丈夫外出求学,便独自承担起了供养婆婆的责任。东汉的乐羊子,外出求学,“七年不反。妻常躬勤养姑,又远馈羊子。”[3](P195)有的女性在丈夫去世后,为了供养婆婆誓死不再嫁。西汉的陈孝妇,十六岁出嫁,丈夫去戍守边疆,她许诺丈夫会一直供养婆婆。丈夫死于疆场之后,“妇乃养姑不衰,慈爱愈固,纺绩织纴以为家业,终无嫁意。”在为丈夫守丧三年后,她的父母劝她改嫁,被她坚辞拒绝,并示意如果父母再逼她她就自杀。“其父母惧而不敢嫁也,遂使养其姑二十八年。姑八十余,以天年终。”[3](P170-171)有的女性被夫家逐出家门后,仍然坚持供养婆婆。东汉姜诗的妻子因为大风,没有按时为婆婆打回江水,便被姜诗逐出家门。为了供养婆婆,她“乃寄止邻舍,昼夜纺绩,市珍羞,使邻母以意自遗其姑。如是者久之,姑怪问,邻母具对。姑感惭呼还,恩养愈谨。”[3](P207)作为子女,如果没有机会对父母尽供养之责,便会终生遗憾。为此,司马光讲了丁兰的故事:“古人有丁兰者,母早亡,不及养,乃刻木而事之。”[3](P95)这个故事的积极意义在于提醒人们要及时尽孝,不要出现“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

2.照料年老、生病的父母

父母在年老体弱时,生活能力下降,子女就要承担起照料父母的责任。司马光记载了一些在这方面表现突出的历史人物。如:有人亲自为父亲洗涤内衣和便器。汉代石奋的儿子石建在朝中任郎中令,“每五日洗沐,归谒亲,入子舍,窃问侍者,取亲中裙厕牏,身自浣洒。复与侍者,不敢令万石君知之,以为常。”[3](P9)石建作为一个高级官僚,伺候父亲的事完全可安排他人代劳,但他却要在每隔五天一次的休息日时亲自为父亲洗涤内衣、便器,以体现自己的孝心。有人为了照料年迈的母亲,甘愿充当牛马拉车。东汉的江革,“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老母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3](P68)案比又称案户比民,是汉代的户口登记与核查制度。江革因为担心母亲坐车受到颠簸,就不用牛马而亲自拉车。有人为了照料年迈的祖母而拒绝出仕。晋朝的李密,在年幼时父亲就去世了,母亲改嫁他人。李密靠祖母刘氏抚养长大。晋武帝委任他为太子洗马,“密以祖母年高无人奉养,遂不应命。”并上疏曰:“臣无祖母,无以至今日,祖母无臣,无以终余年。母孙二人,更相为命,是以私情区区,不敢弃远。臣密今年四十有四,祖母刘氏今年九十有六,是臣尽节于陛下之日长,而报养刘氏之日短也。乌乌私情,乞愿终养。”晋武帝读了李密的上书后深受感动,便同意了李密的请求。[3](P116)

照料生病的父母是子女尽孝的重要表现。司马光引《孝经》曰:“君子之事亲也……病则致其忧。”[3](P62)子女如何表示忧虑?他引《礼记》曰:“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言不惰,琴瑟不御,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笑不至矧,怒不至詈,疾止复故。”[3](P68)说明在父母生病时,儿子在修饰、言行、娱乐、饮食、性情等方面都要有所节制。司马光还记载了一些在照料生病的父母方面表现突出的历史人物。如:有人身份地位虽然很高,但在父母生病时,却表现出了极度的忧虑和关心。周文王为世子时,父亲“有不安节,则内竖以告文王,文王色忧,行不能正履。王季复膳,然后亦复初。”[3](P69)有人虽身为帝王,但仍亲自照料生病的母亲。北齐的孝昭帝,性至孝。在太后生病期间,“帝行不正履,容色贬悴,衣不解带,殆将旬。”“太后所苦小增,便即寝伏阁外,食饮药物,尽皆躬亲。太后惟常心痛,不自堪忍,帝立侍帷前,以爪掐手心,血流出袖。”司马光对此评论道:“此可谓病则致其忧矣。”[3](P69)有人为了给父母治病,亲尝汤药,以察其疗效。汉文帝为代王时,薄太后生病三年,“文帝目不交睫,衣不解带,汤药非口所尝弗进。”[3](P69)晋代的王祥,“父母有疾,衣不解带,汤药必亲尝。”[3](P88)晋朝的李密对祖母“以孝谨闻,刘氏有疾则泣侧,息未尝解衣。饮膳汤药,必先尝后进。”[3](P116)也有女性为给婆婆治病,亲自尝药。唐宪宗的女儿岐阳公主,在婆婆生病期间,“蚤夜不解带,亲自尝药,粥饭不经心手,一不以进。”[3](P208)有人为了给母亲治病,在自己身上测试针灸的效果。南朝梁朝的庾沙弥,“嫡母刘氏,寝疾,沙弥晨昏侍侧,衣不解带。或应针灸,辄以身先试。”[3](P94)有人不怕脏,亲自吮吸父亲的疮口。后魏的孝文帝,“幼有至性,年四岁时,献文患痈,帝亲自吮脓。”[3](P69)更有甚者,有人为了诊断父亲的病情,竟亲尝父亲的粪便。南朝齐朝的庾黔娄在担任孱陵县县令时,上任不到一旬,听到父亲生病后就弃官回家。医生说要想知道父亲的病情,只要尝一下其粪便是甜是苦就可以了。父亲泄后,“黔娄辄取尝之。”[3](P69)在我们今天看来,尝粪诊病的做法并不可取,但庾黔娄为了给父亲治病所体现的孝心还是令人敬佩的。

3.让父母心情愉悦

司马光认为,子女仅仅供养和照料父母还不是真正的孝,在供养和照料的过程中还要让父母心情愉悦。他引《孝经》曰:“君子之事亲也……养则致其乐。”[3](P62)怎样才能让父母心情愉悦呢?司马光认为,首先要了解父母的志趣,并按父母的愿望行事。孔子的弟子子夏曾问孔子什么是孝?孔子回答说:“色难。”[1](P13)《十三经注疏》对此的解释是:“承顺父母颜色乃为难。”[4](P2462)司马光也对“色难”进行了解释:“‘色难’者,观父母之志趣,不待发言而后顺之者也。”[3](P85)司马光认为,历史上确实有人做到了这一点。他引了《孟子》中记述的曾子的故事:“曾子养曾皙,必有酒肉;将彻,必请所与;问有余,必曰:‘有。’曾皙死,曾元养曾子,必有酒肉;将彻,不请所与,问有余,曰:‘亡矣。’将以复进也。此所谓养口体者也。若曾子,则可谓养志也。事亲若曾子者,可也。”[3](P67-68)在这个故事中,出现了两种供养父母的尽孝模式,曾子能顺从父亲意志的行为,被孟子称为“养志”之孝,而曾子的儿子曾元只考虑满足父亲的饮食需求,被孟子称为“养口体”之孝。孟子推祟的是曾子的“养志”之孝。晋代的王延,“事亲色养,夏则扇枕席,冬则以身温被,隆冬盛寒,体无全衣,而亲极滋味。”[3](P68)晋代的范粲,其“子孙常侍左右,候其颜色,以知其旨。如此三十六年,终于所寝之车。”[3](P69)其次,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要想方设法让父母开心。“老莱子孝奉二亲,行年七十,作婴儿戏,身服五彩斑斓之衣。尝取水上堂,诈跌仆卧地,为小儿啼,弄雏于亲侧,欲亲之喜。”[3](P68)在我们今天看来,老莱子孝亲的行为方式并不可取,但其想方设法让年事已高的父母心情愉悦的精神还是值得肯定的。第三,子女有痛苦、有忧愁也不告诉父母,不让父母担心。东汉姜诗的妻子对婆婆非常孝敬,“其子后因远汲溺死,妻恐姑哀伤,不敢言,而托以行学不在。”[3](P207)唐代的李皋,因受到他人诬告将要被治罪。他想到母亲年老,将会为此受到惊吓和忧愁,于是“出则囚服就辟,入则拥笏垂鱼。”笏是大臣上朝时用手拿着用以记事的长板;鱼指装有鱼符的袋子,鱼符是大臣进宫的凭证。李皋回家时“拥笏垂鱼”是想向母亲说明,自已还在正常上朝。被贬为潮州刺史,他就假装要升迁,回家向母亲表示祝贺。当他的冤案得以平反后,才向母亲报告了实情。司马光对此评论道:“此可谓养则致其乐矣。”[3](P68)司马光还引《礼记》曰:“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3](P62)子女外出,一定要把自己的去向告诉父母;办完事回到家,也必须面告父母。出游一定要有个常去的地方,学习也要有个固定的方向。这既体现了对父母的尊敬,也是为了不让父母担心。第四,不做给父母带来担忧和羞辱的事情。司马光引《礼记》曰:子女应“不登高,不临深,不苟訾,不苟笑。孝子不服闇,不登危,惧辱亲也。”[3](P63)攀登高处、站在深渊旁、诋毁他人、讥笑他人、在暗中做事、登临险境等都可能给自己带来危险,这不仅会使自己受到伤害让父母担忧,而且也会导致犯罪使父母受到羞辱。他还引《孝经》曰:“事亲者,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不争。”并认为,处于上位的人骄横就会危亡,处于下位的人作乱就会受到惩罚,在众人中忿争就会兵刃加身。如果做不到以上三点,“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3](P104)三牲是古代祭祀时用来作供品的猪、牛、羊等。这说明,如果子女由于行为不当,让父母担忧和受到羞辱,即使对父母在物质供养方面做得再好,仍称不上是孝子。

二、敬亲

司马光认为,父母是家庭中的最高权威,子女必须尊敬父母。他引《周易》曰:“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3](P1)所谓“严君”,即威严的君长。孔颖达在《周易正义》中对这句话的解释是:“父母一家之主,家人尊事,同于国有严君焉,故曰‘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5](P159)将父母比作一国之君,反映了父母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子女必须表示尊敬。对社会上一些人认为孝只是在经济上供养的观点,司马光通过引《论语》中孔子的话进行了批评:“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说明对父母尽孝,不仅仅是供养,更重要的是尊敬。他还引《孝经》曰:“君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3](P62)说明在日常生活中,子女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对父母毕恭毕敬。在司马光看来,敬亲主要表现在按礼仪侍奉父母,耐心细致地照顾父母,不在父母面前显示自己的富贵和顺从父母的意愿等方面。

1.按礼仪侍奉父母

在日常生活中,子女的行为举止都要对父母表示出敬意来。司马光引用了《礼记》中的一段话,提出了子女以礼侍奉父母的要求。首先,子女拜见父母要穿戴整洁。“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盛容饰,以适父母之所。”其次,不能随便动用父母的东西。“父母之衣、衾、簟、席、枕、几不传;杖、履祗敬之勿敢近。敦、牟、卮、匜,非馂莫敢用。”第三,在父母面前不能有不雅的动作。“在父母之所,有命之,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揖逊。不敢哕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唾洟。寒不敢袭,痒不敢搔;不有敬事,不敢袒裼;不涉不撅。”第四,子女的坐和行都不能占据尊长的位置。“为人子者,居不主奥,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门。”第五,在宴席上要听从父母的安排,不可自作主张。“食飨不为概。”概,计量之意。不为概,即不敢计量以限,要顺从父母的安排。第六,父母健在,子女不能充当祭祀的“尸”。“尸”指祭祀时由活人扮成逝者享受祭献的角色。由儿子充当“尸”享受祭献,让父母参拜儿子,显然是对父母的不尊敬。第七,每日问候父母。“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凊,昏定而晨省,在丑夷不争。”[3](P62-63)他还列举了一些以尊敬父母而闻名的历史人物。如:“文王之为世子,朝于王季日三。鸡初鸣而衣服,至于寝门外,问内竖之御者曰:‘今日安否如何?’内竖曰:‘安。’文王乃喜。及日中又至,亦如之。及莫又至,亦如之。”[3](P68-69)东汉的樊重,“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3](P14)东汉的薛包,“丧母,以至孝闻”。他的父亲娶了后妻后便将薛包赶出了家门。薛包“乃庐于里门,晨昏不废。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3](P88)唐代的柳公绰,每天早上,“诸子仲郢等,皆束带晨省于中门之北。”到了晚上,“诸子复昏定于中门之北。凡二十余年,未尝一日变易。”[3](P18)南朝梁朝的萧宏,其哥哥在担任齐朝的中书令时,被东昏侯所杀,几个弟弟都被逮捕。萧宏因和尚慧思将其藏匿才得以幸免。“宏避难潜伏,与太妃异处,每遣使参问起居。或谓逃难须密,不宜往来。宏衔泪答曰:‘乃可无我,此事不容暂废。’”他宁肯冒着被抓被杀的危险,也不放弃对母亲的问候。司马光对此评论道:“彼在危难尚如是,况平时乎!”[3](P63)

2.耐心细致地照顾父母

司马光引《礼记》曰:“子事父母,鸡初鸣而起,左右佩服,以适父母之所。”到达父母的住处后要对父母问寒问暖,并了解父母的身体状况,及时为父母解除病痛。“及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疾痛苛痒,而敬抑搔之。”父母外出,子女要引导或跟随,并搀扶。“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要侍奉父母洗手。“进盥,少者奉盘,长者奉水,请沃盥,卒,受巾。”要随时询问父母的所需,满足父母的要求。“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3](P63)可见,侍奉父母要周到、细致、态度温和。

3.不在父母面前显示自己的富贵

司马光引《礼记》曰:“为子者,不敢自高贵。故在礼,三赐不及车马。不敢以富贵加于父兄。”[3](P63)三赐:指臣下相继接受君主的三道赐命,故又称“三命”。按规定,一命受爵;二命受衣服;三命受车马。车马之赐,是最尊贵的赐予。不接受所赐车马,说明为人子者在父母面前不能在代表身份地位的物质享受方面超过父母,以此彰显父母的崇高地位。司马光还列举了一些不在父母面前显示富贵的历史人物,如:东汉的“太尉胡广,年八十,继母在堂,朝夕赡省,旁无几杖,言不称老。”[3](P94)宋朝初年,平章事王溥的父亲王祚每当在家招待客人时,“溥常朝服侍立。客坐不安席。祚曰:‘豚犬不足为之起。’”司马光对此评论道:“此可谓居则致其敬矣。”[3](P63)有人身为帝王,但仍遵守尊敬父母的礼仪。南朝宋朝的萧衍称帝后,年龄已很大了,“每旦朝继母萧太后,未尝失时刻。”司马光对此评论道:“彼为帝王尚如是,况士民乎!”[3](P63)有人身为公主,但在出嫁后对公公、婆婆非常尊敬。唐宪宗的女儿岐阳公主,“适工部尚书杜悰,逮事舅姑。”“主卑委怡烦,奉上抚下,终日惕惕,屏息拜起,一同家人礼。度二十余年,人未尝以丝发间指为贵骄。”司马光在评价岐阳公主的孝行时指出:“彼天子之女,犹不敢失妇道,奈何臣民之女,乃敢恃其贵富以骄其舅姑?”[3](P208)

4.顺从父母的意愿

顺从父母的意愿,是尊敬父母的重要体现。孟子曾说:“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6](P129)司马光引《礼记》曰:“父母之命,勿逆勿怠。若饮之食之,虽不嗜,必尝而待;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待。”[3](P63)可见,即使是吃饭穿衣这样的生活问题也要听从父母的安排,不能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他还引《礼记》曰:“公明仪问于曾子曰:‘夫子可以为孝乎?‘曾子曰:‘是何言欤?是何言欤?君子之所谓孝者,先意承志,谕父母于道。参直养者也,安能为孝乎?’”[3](P104)所谓“先意承志”,就是父母没有发话儿女就能顺着父母的心思去做。曾子认为自己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司马光记载了历史上一些在顺从父母方面表现突出的典型人物。如:有人因遵从父亲的意愿,自愿放弃王位的继承。周的先祖太王有三个儿子:太伯、仲雍和季历。季历的儿子名叫姬昌。“太王欲立季历以及昌。于是太伯、仲雍二人乃奔荆蛮,文身断发,示不可用,以迎季历。季历果立,是为王季,而昌为文王。”[3](P137)太伯和仲雍既顺从父亲尽了孝道,又顾全了周朝的大局,成了被后代颂扬的贤人。有人听从母亲的教导,刻苦读书,考中进士走上仕途。“唐侍御史赵武孟,少好田猎,尝获肥鲜以遗母。母泣曰:‘汝不读书而田猎,如是,吾无望矣!’竟不食其膳,武孟感激勤学,遂博通经史,举进士,至美官。”[3](P44)有人能顺从母亲的意志而公平办案。“汉京兆尹隽不疑,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人耶?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为饮食,言语异于它时。或亡所出,母怒为不食。故不疑为吏,严而不残。”[3](P45)有人听从母亲的教导,弹劾奸臣。唐代的宰相李义府为政专横跋扈,侍御史王义方要弹劾他,但有所顾忌,于是“先白其母曰:‘义方为御史,视奸臣不纠则不忠,纠之则身危而忧及于亲,为不孝。二者不能自决,奈何?’母曰:‘昔王陵之母,杀身以成子之名。汝能尽忠以事君,吾死不恨。’”[3](P53)于是,王义方才下定决心弹劾了李义府。有人即使年龄很大职位很高也顺从父母的惩罚。“李景让,宦已达,发斑白,小有过,其母犹挞之。景让事之,终日常兢兢。”[3](P50)有人对父母安排的再苦再累的活也心甘情愿去干。“晋太保王祥,至孝。早丧亲,继母朱氏不慈,数谮之。由是失爱于父。每使扫除牛下,祥愈恭谨。”“有丹柰结实,母命守之,每风雨,祥辄抱树而泣。其笃孝纯至如此。”[3](P88)有人受到父母的虐待也不反抗。晋代王延,“继母卜氏,遇之无道,恒以蒲穰及败麻头与延贮衣。其姑闻而问之,延知而不言,事母弥谨。”[3](P89)有人遵从父亲的遗嘱,不接受国君赐予的土地。春秋时期,孙叔敖担任楚国的相,临死前告诫儿子说:“王数封我矣,吾不受也。我死,王则封汝。必无受利地。楚越之间,有寝邱者,此其地不利而名甚恶,可长有者,唯此也。”孙叔敖死后,“王以美地封其子,其子辞,请寝邱,累世不失。”[3](P26)有人遵从父亲的遗嘱,免除了欠债人的债务。东汉的樊重,“年八十余终,其素所假贷人间数百万,遗令焚削文契。债家闻者皆惭,争往偿之。诸子从敕,竟不肯受。”[3](P14)有人因为违背了父亲生前对自己的训诫而自我惩罚。“晋庾衮父戒衮以酒,衮尝醉,自责曰:‘余废先人之戒,其何以训人?’乃于父墓前,自杖三十。可谓不能忘训辞矣。”[3](P104)

5.劝谏父母

司马光认为,虽然顺从父母的意愿属于孝,但也不能盲目顺从。盲目顺从,就可能使父母背上不义的名声。为此,他举了如下的例子:“曾子耘瓜误斩其根。皙怒,建大杖以击其背。”对曾子不躲避其父用大杖击打他的行为,孔子知道后很生气,并告诉其他弟子,曾子来了不让他进门。曾子认为自己做得对,便通过他人向孔子作了解释,孔子说:“昔舜之事瞽瞍,欲使之,未尝不在于侧;索而杀之,未尝可得。小捶则待过,大杖则逃走。故瞽瞍不犯不父之罪,而舜不失烝烝之孝。今参事父,委身以待暴怒,殪而不避,身既死而陷父于不义,其不孝孰大焉?汝非天子之民乎?杀天子之民,其罪奚若?”[3](P85)曾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才得以再入师门。司马光认为,子女如果发现父母有过失,就要进行劝谏。为何要劝谏?他引《孝经》曰:“谏者,为救过也。亲之命可从而不从,是悖戾也;不可从而从之,则陷亲于大恶。然而不谏,是路人。故当不义则不可不争也。”如何劝谏父母?首先,态度要恭敬,语言要温和。“孔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礼》: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其次,要注意时机。“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则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熟谏。”第三,要有毅力。“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又曰:父母有过,谏而不逆。又曰: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言穷无所之也。”第四,要注意场合。“事亲有隐而无犯。”隐,就是不称扬父母的过失。但“谏则彰亲之过。”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答案是:“谏诸内隐诸外者也。谏诸内,则亲过不远;隐诸外,故人莫得而闻也。且孝子善则称亲,过则归己。”[3](P85-86)

三、葬亲

孔子曾说,对父母要“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1](P12)司马光认为,“葬者,人子之大事。”[3](P95)他引《孝经》曰:“君子之事亲也……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3](P62)在司马光看来,葬亲主要表现为对去世的父母哭泣致哀,以礼安葬去世的父母,为去世的父母守丧和祭祀去世的父母等方面。

1.对去世的父母哭泣致哀

司马光引《孝经》曰:“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言不文,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3](P74)这种哀戚之情是子女在父母去世后的真情流露。司马光认为,在去世的父母没有安葬之前,应遵循《礼记》的规定:“未葬不变服,啜粥,居倚庐,寝苫枕块。”在父母安葬之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盖孝子之心,以为亲未获所安,已不敢即安也。”[3](P95)但哀戚应有限度。“三日而食,教民无以死伤生,毁瘠不灭性,此圣人之政也。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也。”[3](P74)要求子女在父母去世后不要过度哀伤,三天后就要恢复正常的饮食。因为过度哀伤,就可能导致子女的身体受到伤害,乃至丧失生命。在守丧的时间上也应以三年为限。司马光还列举了一些在父母去世后因表达哀思表现突出的历史人物,如:春秋时期的鲁国人“颜丁善居丧,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及殡,望望焉,如有从而弗及;既葬,慨焉,如不及其反而息。”[3](P74)反映了颜丁在亲人去世后那种心神不宁、依恋难舍的哀戚之情。汉代的石建,在其父石奋去世后,“哭泣哀思,杖乃能行。”[3](P10)“杖乃能行”,即拄着拐杖才能行走。说明石建由于过度哀伤,身体极为虚弱。相似的例子还有:晋代的王祥,“母终,居丧毁悴,杖而后起。”[3](P88)南朝梁朝的庾沙弥,“及母亡,水浆不入口累日。初进大麦薄饮,经十旬,方为薄粥。终丧不食盐酱。冬日不衣绵纩,夏日不解衰绖,不出庐户,昼夜号恸,邻人不忍闻。所坐荐,泪沾为烂。”[3](P94)后魏的张元,“及祖没,号踊,绝而复苏。随其父,水浆不入口三日。乡里咸叹异之。”[3](P116)“号踊”,即号哭顿足。

2.以礼安葬去世的父母

司马光认为,对去世的父母要及时安葬。“死者以窀穸为安,宅兆而未葬,犹行而未有归也。是以孝子虽爱亲,留之不敢久也。”他还指出,在古代,天子死后七个月下葬,诸侯五个月,大夫三个月,士一个多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送葬的礼物有厚薄,来参加葬礼的人路程远近不同。[3](P95)对那些迷信吉日,在父母去世后不能及时安葬的人,司马光提出了批评。“今世俗信术者妄言,以为葬不择地及岁月日时,则子孙不利,祸殃总至,乃至终丧除服,或十年,或二十年,或终身,或累世犹不葬。”以至于亲人的遗体“为水火所漂焚,他人所投弃,失亡尸柩不知所之。”人有子孙本来可以在自己死后安葬自己,这样一来,死者与无子孙死在野外无人收尸有何区别呢?“为人子孙,乃忍弃其亲而不葬哉!”[3](P99)对那些迷信风水的人,司马光也进行了批评。“古之葬者皆于国都之北,域有常处,是不择地也。今葬者以为,子孙富贵贫贱夭寿,皆因卜所致。”[3](P100)司马光指出,春秋时期的子文和柳下惠一生的荣辱、黜陟发生过多次变化,但没有发现他们的祖坟改换过地方,说明人的命运与前辈墓地的选择是没有关系的。对于那些迷信风水,不能及时安葬亲人的行为,司马光批评道:“孝子何忍委其亲不葬,而求利己哉!”[3](P100)司马光还列举了一些在安葬父母方面表现突出的历史人物,如:有人能不惜生命保护父母的遗体。南朝宋朝的贾恩,“母亡未葬,为邻火所逼,恩及妻柏氏号泣奔救。邻近赴助,棺榇得免,恩及柏氏俱烧死。”[3](P99)安葬父母要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司马光引《孝经》曰:“为之棺、椁、衣衾而举之;陈其簠簋而哀戚之;擗踊哭泣,哀以送之;卜其宅兆,而安厝之。”[3](P74)对有些人说,要准备好棺、椁、衣服、被子、祭祀器皿和墓地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于是,有人为了安葬父母而变卖家产。汉代的陈孝妇在婆婆去世后,“尽卖其田宅财物以葬之,终奉祭祀。”[3](P171)有人因家中贫困,便亲自动手,为去世的父亲建造坟墓。南朝宋朝的郭原平,“父亡,为茔圹,凶功不欲假人。”有人靠辛勤劳作获取丧葬费安葬父母。南朝齐朝的庾震“丧父母,居贫无以葬,赁书以营事,至手掌穿,然后成葬事。”赁书,即受雇为人抄写。如果在经济上存在困难,不能及时安葬父母,子女会非常痛苦。南朝宋朝的何子平,因家中贫困,母亲去世后,“八年不得营葬,昼夜号哭,常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暑不就清凉,一日以数合米为粥,不进盐菜。”[3](P99)后来在他人的资助下才将母亲安葬。

如果父母客死异乡,子女要将其灵柩运回家乡安葬,这是中国古代丧礼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子女对去世的父母尽孝的表现。东汉的廉范,父亲遭遇战乱,死于蜀汉,廉范流落到西州。西州平定之后,他回到家乡。十五岁的时候,他辞别母亲到蜀汉去迁葬亡父。“与客步负丧归葭萌。载船触石破没,范抱持棺柩,遂俱沉溺。众伤其义,钩求得之,疗救仅免于死,卒得归葬。”[3](P95)有的女性也不畏艰险,将父亲的灵柩运回家乡安葬。唐代的孝女王和子,是徐州人。他的父亲和哥哥戍守泾州,在与吐蕃作战时牺牲了。王和子的母亲已经去世,家中也没有男性。十七岁的王和子,“闻父兄殁于边,披发徒跣缞裳,独往泾州,行丐,取父兄之丧归。徐营葬,植松柏,剪发坏形,庐于墓所。”王和子对父兄“死则能葬”的行为,受到了司马光的称赞,称她乃“女子之英秀也。”[3](P112)

3.为去世的父母守丧

司马光继承了儒家为父母守丧三年的观点。他引《孝经》曰:“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也。”司马光还列举了一些为父母、祖父母守丧表现突出的历史人物。如:有人为母亲守丧三年。“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高子皋执亲之丧也,泣血三年,未尝见齿,君子以为难。”[3](P74)所谓“未尝见齿”是指高子皋在三年的守丧期内从没笑过。十六国汉国的“王延,九岁丧母,泣血三年,几至灭性。每至忌月,则悲泣三旬。”[3](P88-89)有人为了为父亲守丧拒绝起复为官。唐代的太常少卿苏颋在父亲去世后在家守丧,守丧未满期睿宗就想任命他为工部侍郎,苏颋坚辞不受。睿宗派李日知到苏颋家晓谕旨意,李日知去后坐在那里一直没有说话,他回去禀报睿宗:“臣见其哀毁,不忍发言,恐其殒绝。”于是“上乃听其终制。”唐代的李涵在担任河北宣慰使外出巡视的时候,母亲去世,朝廷让他继续履行公职。因为母亲的去世,他非常悲伤,“每州县邮驿,公事之外,未尝启口。蔬饭饮水,席地而息。使还,请罢官,终丧制。代宗以其毁瘠,许之。”司马光对此评论道:“能尽哀竭力,以丧其亲,孝感当时,名光后来者,世不乏人。此可谓丧则致其哀矣。”[3](P74-75)有人住在祖父母的墓侧为祖父母守丧。南朝宋朝陈氏的三个女儿,一直赡养祖父母,多年后,“祖父母寻相继卒,三女自营殡葬,为庵舍居墓侧。”[3](P111)有人为了为父母守丧宁愿不嫁。南朝宋朝的屠氏女,在父母去世后,“亲营殡葬,负土成坟。乡里多欲娶之,女以无兄弟,誓守坟墓不嫁。”[3](P112)

4.祭祀去世的父母

司马光认为,子女要对去世的父母和祖先进行祭祀,以表达对他们的追念与仰慕。他认为,首先,对亲人的祭祀要恭敬。他引《论语》曰:“祭如在。”又引《礼记》曰:“君子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要求对祭祀的亲人像他们还活着时一样恭敬。其次,对亲人的祭祀要竭尽全力。要“外尽物,内尽志。”以此表达祭祀者的哀思。第三,祭祀要有固定的场所和时节。他引《孝经》曰:“为之宗庙,以鬼享之;春秋祭祀,以时思之。”在历史上因祭祀亲人而闻名的人物如:孟蜀的太子宾客李郸,已七十多岁了,在祭祀祖先时,“犹亲涤器。人或代之,不从,以为无以达追慕之意。”司马光对此评论道:“此可谓祭则致其严矣。”[3](P74-75)

司马光为何要在书中编入如此多的有关孝道的资料?首先,是他本人受到了传统孝道观的影响。自汉代以后,儒家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儒家思想中的孝道观成了中国传统社会伦理规范的核心。儒家经典如《诗经》《论语》《孟子》《礼记》《孝经》等中都有大量的论述孝道的内容。司马光作为一位饱读儒家经典的官员,必然会受到传统孝道观的影响。他引《孝经》曰:“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并指出:“夫为人子而事亲或亏,虽有他善累百,不能掩也。可不慎乎!”[3](P62)可见他对孝道的重视。因而,《温公家范》中有许多宣扬孝道的资料也就不足为奇了。司马光想通过在书中编写与孝道相关的儒家的言论,历史上孝子的故事,对世人进行孝道教育。其次,宋朝伦理教化政策的影响。宋朝统治者认识到,儒家所提倡的孝道由于具有控制百姓、稳定社会秩序的政教功能,因而不断推行孝伦理教化政策。如统治者多次旌表孝子,把孝行作为选官的条件之一,对各种不孝行为予以惩罚等。这都会对司马光产生重要影响。司马光的孝道观与儒家提倡的孝道观是极为吻合的。但在对这些观点进行诠释时又反映了他自己的认识。如他既主张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父母,又主张子女要对年老生病的父母进行照料,还主张在供养和照料的过程中要让父母心情愉悦。既主张尊敬父母,顺从父母,又主张对父母不能盲从,在父母有过错时要进行劝谏。既主张对去世的父母以礼安葬,又主张致哀应有节制,不能毁伤身体,并对社会上迷信吉日、风水的习俗进行了批评。他有选择地采纳了历史上一些论述孝道的资料,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评述,形成了自己的孝道观。《温公家范》中虽然有一些宣传愚孝的成分,但这样的内容毕竟很少,书中有关孝道的大部分观点和内容还是值得肯定的,其中体现的孝道观无论对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对稳定家庭秩序、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1] 杨伯峻.论语译注[M].长沙:岳麓书社,2009.

[2] 黄得时.孝经今注今译[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

[3] 王宗志注释.温公家范[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

[4]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5] 孔颖达.周易正义[M].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09.

[6] 郑训佐,靳永.孟子译注[M].济南:齐鲁书社,2009.

责任编辑:侯德彤

A Review of the Filial Ideas in Wen Gong Jia Fan

ZHANG Ren-xi
( College of Histor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 Jinan 250014, China )

By comprehensively analyzing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on flial piety in the Confucian classics and history books cited in Wen Gong Jia Fan or Family Precepts, and the direct comments by Sima Guang, we can conclude that flial piety preached by Sima Guang requires children not only to support parents and care for frail and sick parents, but also to make parents happy in providing support and care. Children must respect and obey parents; however, they cannot follow parents blindly. Children must remonstrate parents promptly if they have found an error. After the death of parents, children must bury parents following the customs; however, they should not harm themselves by excessive sadness. It is also wrong not to bury parents timely because of superstition in choosing an auspicious day or belief in fengshui. Wen Gong Jia Fan, which inherits and develops the concept of flial piety before the Song Dynasty,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forming a stable family order, solving family pension problems and formulating a good social atmosphere.

Sima Guang; Wen Gong Jia Fan; supporting parents; respecting parents; burying parents

B82-09

A

1005-7110(2016)05-0047-08

2016-07-06

张仁玺(1958-),男,山东海阳人,历史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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