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徽州土地关系研究综述

2016-03-19 20:02郑雪巍
安徽农学通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明清徽州综述

郑雪巍

摘 要:徽州文书是20世纪继甲骨文、秦汉简帛、敦煌文书、明清大内档案之后中国历史文化的第五大发现,促成了徽学这一新学科的形成。在数量众多的徽州文书中,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所占比例最大,内容最为丰富,产生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该文回顾了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学者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主要成果,进行相关的梳理、比较,以进一步了解徽州土地关系问题,关注徽州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综述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05-01-04

Abstract:Huizhou documents are the fifth big discovery of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 in the 20th century following the Oracle, bamboo slips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 Dunhuang documents, archives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It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new discipline of Huizhou.In a large number of Huizhou documents, land sale contracts accounted for the largest proportion.This paper reviews the main research results of this issue in order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and of Huizhou and focus on Huizhou rural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Ming and Qing Dynasties;Huizhou;Land relationship;Review

土地关系是指人类在维护土地和土地利用、土地权属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也称基本社会关系,如地租关系等。[1]土地关系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考察该时期土地制度、土地运行机制、生产关系的形态以及人民的生活状况等各个社会生活方面。徽州地区虽然只是一隅之地,但却是我国历史上仅有的地方契约文书能够大量完好保存下来的地区之一,这些契约文书对徽州地区的记载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的发展一脉相承,既有其特殊性、也具有普遍性。自20世纪50年代徽州文书陆续被发现以来,徽州土地关系的研究也日益受到众多学者的青睐,本文试图对这一研究作出简要回顾。

1 徽州土地关系原始资料汇编

在众多的文书档案中,土地买卖契约,土地租佃契约、税票、推单等类型的契约为数最多,内容最为丰富。土地买卖契约本是土地交易之际由多方签订的法律文本,作为土地买卖活动的原始记录而成为土地买卖研究的第一手资料。随着徽学研究的深入,徽州文献的汇编、整理与公布就显得愈加必要了。

安徽省博物馆在1988年出版《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2],汇集了自明洪武至清光绪年间的买卖田、地、山、塘、屋、基地等契约,集中反映了明清两代的土地兼并问题。随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组又编纂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3],本书主要收集的是明代的土地买卖契约,是当时土地交易的原始记录,反映了该时期下层人民的日常生活面貌和国家经济发展状况。20世纪末,在学术界同样具有重大影响的另一部徽州资料著作是由王钰欣、周绍泉主编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4],本书收集了宋至民国时期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内容涉及也更为广泛,包括土地买卖、赋税徭役、典当租赁以及商业活动等,是研究中国农业史、经济史、社会史等学科的珍贵文献资料。20世纪初,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伯山先生整理编撰的《徽州文书》[5]到目前为止共出版了5辑,每辑10卷,共50卷,包含的文书约2.5万余份(册)。书中涉及到大量的徽州买卖田地、房屋、山地的契约,最大的的特点是经过归户整理,为研究者进行系统性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2005年,安徽人民出版社印刷出版了一套系统介绍徽州文化的大型学术丛书《徽州文化全书》系列,共20卷,其中《徽州文书档案》[6]和《徽州土地关系》[7]都大量收录了徽州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是研究我国封建社会晚期土地关系史难得的第一手资料。此外,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对馆藏徽州契约文书进行整理、汇编而成的《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8],共分装成10册,近期出版。本书主要包括元代至清代徽州民间的档案、契约、文书等数千余件,其出版将有力地推动徽州社会经济史的研究,促进学术界对徽学的关注。

以上均是针对徽州新发现的文书进行专门的整理汇编而成的文献资料。除此之外,在中国档案资料汇编中,也会有部分涉及徽州地区的内容。其中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9]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著的《中国明朝档案总汇》[10],均收集了部分明清时期徽州的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文书资料均是出自民间,是人民日常生活的真实写照,这种真实写照是不加任何修饰的,是作为一种原始事件、事态的直接和最初反映,故其史料价值非常大。

2 徽州土地关系问题研究述评

关于徽州土地关系的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公开发表的文章众多,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论著作简要概述分析,以进一步了解徽州土地关系问题。

2.1 土地制度 徽州是土地买卖最盛行的地区之一,这从数量众多的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可以考证,《徽州土地关系》[7]中对徽州土地买卖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探讨,认为土地买卖制度是封建朝廷制定的,主要包括2项内容,一是税契;二是推收过割,落实税粮。然而在徽州民间,对土地买卖却有约定俗成的惯例。章有义[11]就曾探讨过徽州地区多“白契”的原因,认为符合当地人土地买卖的习惯,虽然不如官府颁发的“红契”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徽州人对于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更喜欢诉诸乡里,依靠邻里乡绅的“公断”,进一步论证了徽州土地买卖有约定俗成的惯例这一论点。对于徽州土地买卖加价的俗例,刘淼在《明清时期徽州民田买卖制度》[12]一文中,分析了徽州地区土地买卖由最初的“活卖”再到加价,甚至是最后即使是“断卖”也不是一次性的,出产人还可以得到契外价。明代由最初的断卖田产,逐渐形成加、添、增、找、割绝、交业乃至契外价等多种尽价方式。这些土地买卖形式的形成和发展,反映了徽州民间土地交易形态的发达,同时驳斥了部分学者认为徽州土地买卖形态的发展次于福建等地的观点。

2.2 土地价格 1983年,刘和惠、张爱琴发表《明代徽州田契研究》[13]一文,认为田契是田价的原始记录,“明代徽州田价,明初最低,明代中期田价大涨,明末田价又跌落下来,逐渐趋于平稳。”至于明代中期田价大幅度上涨的原因,应该与徽商的兴起关系密切。同年,彭超根据明代休宁率东《程氏置产簿》[14]的1 037件契纸进行统计分析,指出当时徽州有两种田产价格比较昂贵,一是“风水田”,二是“夹心田”,前者与封建迷信紧密关联,后者则与封建宗法的族权联系在一起。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土地价格与地租关系的问题存在纷争,彭超[15]对安徽博物馆馆藏的明清徽州契约进行考证,得出结论:每一个封建王朝的地价,都是遵循着“两头低,中间高”的规律循环着,而地租额的变化中却见不到这种规律性,说明土地价格与地租没有必然的联系,从而解决了这场纷争。

2.3 赋役制度 对明清赋役制度的研究,以栾成显先生为代表,其著作有《明代黄册研究》[16]、《明代户丁考释》[17]与《明代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之演变》[18]。尤其是《明代黄册研究》的出版,是对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突破。栾先生经过严谨的考证,对里甲制度、户丁、推收过割制度都提出了新的观点,纠正了史学界长期以来的失误,为学术界在经济史研究领域开拓了新的路径。此外,王毓泉[19]认为在土地买卖和粮差过割中,统治阶级内部有两股力量在争夺,分别是朝廷和地方豪强。加盖县印的赤契(红契),主要是为保证官府利益的,卖主出卖田地立的白契主要是为保证卖主买主的双方(主要是买主)利益的,两种力量争夺的结果,往往是地方豪强处于优势的。周绍泉[20]主要研究的是契尾,认为契尾不仅是一种税契凭证,也是官府对所交易田宅的私有权的法律保证书。这里不仅指出了契尾在土地买卖中的经济地位,而且从法律视角探讨了契尾的意义,拓宽了新的研究视角。

2.4 徽商研究 商业资本与地权相结合被人们称为是中国封建经济最大的特点之一,而这种现象在徽州地区更加普遍。对徽州商业资本与地权关系进行研究的学者有章有义[11]、彭超[21]、周绍泉[22]、张海鹏和王廷元[23]等人,都认为徽州商业资本在徽州土地买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在对徽州商业资本的研究中,汪崇筼[24]则更偏重于以经济理论来分析徽州土地交易中利润化的问题,通过一系列的数据分析、比较,得出结论:虽然土地典当的年利率非常高,但是这却是一种特殊而不稳定的投资方式,受当方只获得抵押权,而未获得产权,其受当田地,要么被赎回,要么演变为绝卖。

2.5 市场流通 1980年,傅衣凌先生发表文章《明代前期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的通货》[25],揭开了徽州土地买卖文契研究的序幕。傅衣凌先生通过对明代前期从洪武到弘治(1368-1505)年间的徽州祁门的土地买卖契约共100多张,进行过初步分析,认为明代前期这100多a间土地买卖契约中所使用的通货,是很复杂的。文章中列举部分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对契约中土地买卖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当时国内民间交易使用的通货中,白银并不普遍,说明中国通货的使用和发展也是早熟而又不成熟的,由于货币和财政混在一起,出现生产与流通过程相脱节的状态。此后,彭超根据明代休宁率东《程氏置产簿》[14]的1 037件契纸进行统计分析,认为明代土地买卖中的货币流通的特点是实物与白银兼用。刘和惠、张爱琴在《明代徽州田契研究》[13]中也指出明代徽州地区田地买卖的支付手段前后并不一致,并作出了更为详细的探讨:洪武、建文年间,主要是用钞—纸币;永乐至宣德年间,则是用粮食和布帛;正统以后,一律用银。

2.6 宗族关系 对家族的研究,是“徽州学”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叶显恩先生在其著作《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26]中对徽州宗法土地所有制进行了论证,认为徽州地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心仍是宗法地主,宗法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是同当地宗法势力的强大,封建理学的盛行,徽商利润的封建化以及佃仆制的顽固残存都是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但是,有些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清以后宗法关系在徽州土地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持有此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江太新[27]和张雪慧[28]。此外,高寿仙[29]采用个案分析,以“族长”为例进行研究,认为明代初年徽州的族长并不一定由族中的富户担任,一般自耕农即可,甚至具备佃人的身份也不影响他的威望和地位。这些研究说明,徽州土地买卖中确实深受宗法势力的影响,但是却不是绝对的,甚至在清以后开始有松弛的趋势,深究其中的原因,大概与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以及地权的分割等多种因素息息相关。

2.7 地权关系 徽州土地买卖出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的现象,受到了学术界极大的关注。在对地权关系的具体研究上,所采用的方法略有不同。一是从宏观角度入手,从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中探讨这种新变化。代表学者有刘淼和彭超。刘淼先后发表了2篇论文《略论明代徽州的土地占有形态》[30]和《从徽州土地文书看地权关系演变》[31],前者是从土地占有形态入手,探讨明清时期地权分割的原因,后者则是探讨地权分割后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带来的影响。彭超[32]则主要探讨了永佃权和“一田二主”之间的区别,澄清了学术界对永佃权和“一田二主”等同认识的误区。二是从微观的角度入手,由个案分析得出一般结论,代表学者有陈柯云和刘和慧。陈柯云[33]从山林经济中的“力分”现象入手分析,认为“力分”的出现和发展使山林所有权和租佃权发生分离。刘和慧[34]则从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常见的“地骨”或“山骨”一辞进行考证,其均为地方土语。“山骨”一辞系山地的别称,“地骨”一辞除是山地的别称外,还是房屋基地以及地土的代称,与“山骨”一辞的辞义不完全相同。这两个语辞的考证,不仅仅是辞义本身解释的正误,它还涉及到徽州以至全国民间土地所有权分割为二类别的范围和出现的时间。如果按过去的误解,不但把徽州民间土地所有权分割为二情况扩大到山地、房屋,还把其出现的时间推到了明初。

2.8 其他 除了上述土地关系的热点问题之外,还有一些学者涉及到土地关系的其他研究,在此略述,以作探讨。汪柏树[35]全面阐述了清代徽州6个县土地卖契所转移的大买权、小买权与大小买权,从而对3种地权作出科学界定,指出“大小买权是全业的土地产业权,大买权与小买权都是非全业的土地产业权”。阿风[36]对徽州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的“主盟”一词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主盟母”这一身份。在徽州土地买卖文书中,作为“主盟母”的女性不能独立出卖田产,其所卖田产是以儿子的名义出卖,母亲只是出于主盟地位,这只能被看作是妇女参与土地交易或家产分割的一种方式。卞利[37]先生对安徽屯溪老街收集和购买到70余件徽州契约文书进行了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提出了自己的新见解“徽州人对朝代更迭的反应是十分敏感的。虽然朝代更换了,但徽州的土地交易制度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干扰,除了在契约文书中注明新王朝的年号外,其契约交易的内容和方式基本仍按过去的方式运作。”

3 总结和展望

以上,笔者从徽州土地关系资料汇编和学术研究方面进行梳理,系统介绍了明清时期徽州土地关系的概况。徽州文书的真实性,从某些方面来说甚至可以弥补正史之不足,为学术研究提供史料参考。而大量有关土地买卖的契约、税票、推单等档案资料,为徽州地区经济研究,甚至是明清晚期经济史的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纵观这些学术成果,内容丰富,研究范围广泛,探究的问题也比较深入,可谓是硕果累累。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其中的不足之处,笔者在此提出2点建议,以资参考。

第一,加强资料考证。关于徽州地区的文献资料较为丰富,尤其是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徽州文书大量发掘,为徽学研究打开了方便之门。但是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是存疑的,需要进一步考证。再者,即使这些文献资料史实无误,那么一些专有名词的解释也可能存在着古今异义。历史学注重史料,然而史料的真伪以及对史料准确的解读是研究问题的基本前提。上文研究回顾中,对于徽州土地关系问题的研究,经常会出现一个结论被另一结论推翻的情况,通常情况下这与发现新资料或者是对旧资料的重新考证相关。

第二,采用数据分析法。对徽州土地买卖问题的研究,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思路是由徽州土地买卖契约文书着手,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进行考察,难以突破历史学的视角,然而适当的借用经济学研究理论及方法往往会有新的发现。例如,上文中提到的汪崇筼,便是从经济学理论入手进行大数据分析,探讨了徽州土地交易中投资回报率的问题,文章通过对商业投资、土地绝卖、土地典当的投资回报率的统计比较:清代徽州购买水田(绝卖)的年度投资回报率仅为6.67%,一般商业投资实例的年度投资回报率则在9%~18%之间,而交租式与交地式土地典当的年利率则分别为25.73%和23.49%,这些数据非常直观的展现出徽州地区土地买卖的具体情况。看似大量杂乱无章的数据资料,往往被历史研究者所忽视,但是经过新的整理、统计或者是建立简易的表格、坐标系之类的方式,通常会有意外的发现,取得新的研究成果。

随着徽学的发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需要研究者探寻新的研究方法、扩大研究视野,突破区域研究的局限性,将徽学置于国内背景、甚至是国际背景之下进行研究,才能发现徽学不仅仅是区域研究的典型代表,同时是与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的发展是一脉相承,更是与人类文明发展的脚步息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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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焕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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