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部分担保公司出现准入资格不达标、风险管理不到位、担保代偿能力下降等问题。只有坚持风险防范第一、质量优先和合规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准入管理,严格实行名单制;强化担保公司管理,建立考评、预警、退出机制;建立沟通协调联动机制,规范业务管理;创新机制,完善银担合作政策;强化存量担保公司风险管控,才能防范和化解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风险,保证农信社业务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信社;规范;担保公司;合作
近年来,随着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快速发展以及与农信社合作的不断深入,对促进经济发展,破解小微企业、“三农”贷款难、担保难困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部分担保公司出现准入资格不达标、风险管理不到位、担保代偿能力下降等问题。例如,某省全辖截至2015年末,全省为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余额97.86亿元,担保银行承兑汇票2.55亿元,不良贷款10.96亿元,垫款0.1亿元,不良率11.2%,高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平均不良率0.3个百分点,已代偿贷款本金0.7亿元,代偿利息3.26亿元,但仍有12.13亿元贷款本金及3.09亿元利息未代偿。如何严格银担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合作,笔者有如下认识,供实践工作中参考。
一、坚持风险防范第一、质量优先和合规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把握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平衡点,坚持以规范促发展,以发展惠民生,在积极肯定担保公司推动业务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切实提升银担合作质量。二是要坚持减量增质、做优做强的原则。以名单制管理为核心,清理淘汰经营管理不规范、担保代偿能力不足的担保公司,大力与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合作,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精于主业、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向“三农三牧”、小微企业等领域倾斜,创新银担合作金融产品,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能力。三是要坚持合规经营的原则。要树立合规经营“底线”思维,加大员工培训教育力度,强化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及审计监督“三道防线”,筑牢经营发展根基,促进银担合作规范发展。
二、强化准入管理,严格实行名单制
建立以“名单制”为主的担保公司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银担合作质量。省级联社制定担保公司准入标准,负责资格审批准入、核定担保授信限额等工作,定期在全系统内发布担保公司准入名单。各农信社法人机构要按照准入标准严格审查名单外担保公司资质,报省级联社审核评定及批准后,方可与其开展银担业务合作。未经省级联社审批同意,不得与名单外担保公司开展银担合作。
1.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由社会资本创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1)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4)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融资担保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经营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7)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不存在应代偿而未代偿的;
(8)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
2.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外,由社会资本创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1)获得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4)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不存在应代偿而未代偿的;
(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
3.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边远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地市级(含)以下的担保公司应纳入省级再担保体系;
(3)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
4.担保限额管理
各农信社法人机构要严格执行担保限额管理规定,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开展银担业务合作。
(1)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担保限额管理。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的担保公司,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倍;政府出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倍。
(2)担保放大倍数管理。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的担保公司,在本机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的5倍,对支持就业创业、扶贫开发等惠民领域的担保贷款,以及政府出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其保证金的10倍。
(3)单一客户担保集中度限制管理。同一担保公司在系统内对单一客户担保信贷业务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客户及其关联方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
三、强化担保公司管理,建立考评、预警、退出机制
建立考核评价与清理退出相结合的准入名单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管理体系。省联社将按年组织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对担保公司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担保公司,坚决予以退出。农信社法人机构要按季对担保公司进行实地查访,更新档案资料,及时向省级联社上报评价报告。重点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投融资业务、经营业绩、不良率、代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其持续经营和代偿能力。省级联社根据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农信社法人机构上报的综合评价报告,确定准入名单。
1.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如发现以下风险要及时预警,制定应对化解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1)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作协议的;
(2)担保公司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撤保或变相撤保的行为;
(3)担保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对正常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4)担保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或经营亏损超过净资产10%(含);
(5)担保公司出现资本变动,担保金额超过担保限额的;
(6)其它影响担保公司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并向省级联社上报
(1)国家机关或监管部门强制停止担保公司业务经营活动;
(2)参与非法集资、发放贷款等民间借贷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3)担保公司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行为;
(4)担保公司存在应代偿而未代偿天数超过90天(含)的担保贷款,或无代偿能力,造成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损失的;
(5)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重大纠纷,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6)担保公司进入停业、破产等非正常状态的;
(7)其它严重影响担保公司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的。
四、建立沟通协调联动机制,规范业务管理
农信社法人机构要加强与担保公司的沟通协调,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共同开展贷前调查、贷后检查、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要严格调查审查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全面掌握反担保具体信息,定期了解反担保物价值变动情况,并针对潜在风险协同担保公司制定应对和化解措施,力争从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严禁以担保公司的贷前调查及贷后检查代替本机构的调查和检查,严禁因与担保公司合作而降低制度执行标准。要切实加强员工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如与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项目有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严禁本机构员工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兼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与亲属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投资入股或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严禁利用职权指令与某一特定担保公司合作。此外,要明确双方责任边界及担保代偿比例,对贷款本金逾期90天(含)以上的,应按比例扣划保证金代偿贷款本息。
五、创新机制,完善银担合作政策
农信社法人机构要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在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不断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在做好扶贫开发贷款、青年创业贷款、妇女创业贷款、下岗再就业等民生领域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符合其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强化存量担保公司风险管控
各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预警监测,强化银担业务管理,切实提高担保公司尽职履约能力。对担保能力不足或代偿后不能缴足保证金的担保公司,要尽快制定落实风险缓释措施,及时协调补足保证金。同时,要督促相关责任人参与清收处置,为担保公司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总之,只有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方积极参与的普惠金融发展体系,形成风险共担,银、企、政、民多方共赢的新型银担合作模式,才能做好银担合作业务,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作者简介:卢凤艳(1973.09- ),女,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长春工业大学金融专业,1988年12月参加工作,经济师、财务管理师、助理会计师,中共党员,现任鄂温克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监察部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