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 勃,樊志民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杨凌712100)
略论唐政府对关中水碾的管理
庞 勃,樊志民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杨凌712100)
水碾是古代中国一种较为先进的农业加工器具。唐朝时,其应用之广泛与纯熟达到一个新高度。唐朝特权阶级为了谋求水碾加工的巨额利润,在河渠之上广设水碾,造成加工用水与农业灌溉用水的矛盾。为了保证农业用水,维护农业生产的正常运作,唐朝政府一方面强制拆除水碾,另一方面在《水部式》中规范水碾的使用,通过行政与立法两种手段力图对关中水碾进行有效管理。但这些措施均由于特权阶级的抵制而不能取得长久效果,系统制度化的水碾管理体系未能建立起来。最终,唐王朝放弃了对水碾的管理控制。
水碾;唐朝;水利管理;《水部式》
D01∶10.19329/j.cnki.1673-2928.2016.06.014
水碾是中国古代一种先进的生产加工工具,它在技术上充分利用水资源,不依赖人力地实现谷物脱壳或加工制粉,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自秦汉到隋唐,水碾的改进与推广应用得到长足的发展。进入唐朝以后,关中地区对水碾的使用已经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除了便利农业生产,水碾已成为一种营利事业[1]。富商大贾与特权阶级对水碾的逐利经营,使水碾这一极度依赖水资源的加工器具在关中被大量使用,这就造成了关中地区农业灌溉用水的紧张。唐政府出于抑制贵族豪强与维护农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考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关中水碾的管理。
水碾作为一种优秀的生产加工工具,其本身的存在却极为稀缺。史书中关于皇帝将水碾作为赏赐给予官僚贵族的记载不在少数,可见水碾之珍贵在某种程度上已被视为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非个体的小农家庭可以拥有。加之水碾在技术上顺利运作的一个必备条件是有可靠的水源,水碾的使用和水权紧密,使水碾经营不可避免地成为地方豪强、官僚贵族们的特权。水碾经营利润丰厚,特权阶级又有经营这一事业的经济与政治资本,于是富商大贾、官僚贵族以及宦官僧侣纷纷圈占水流,广设水碾。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2]3238。高力士“京城西北截澧水作碾,并转轮五轮,日破卖三百斛”[2]5856。为了争夺碾硙,太平公主甚至与寺院僧侣打起了官司[2]3073-3074。长安城附近河渠,水碾作坊密布,仅郑国渠和白渠两支,就有“豪家贵戚壅隔上流,置私碾百余所”[3]。除了达官贵人和富商大贾,僧侣也参与到水碾经营的逐利中。隋唐时期,由于统治者的支持,佛教逐步发展壮大,“寺院经济借助强大的实力和其在经济行为中所具有的特权,在水碾硙经营中占据了相当的优势”[4]。《续高僧传》记载,普救寺“园硙田蔬,周环俯就”;清禅寺“水陆庄田,仓廪碾硙,库藏盈满”[5]696-697。特权阶级在水碾的经营中大获其利,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出一系列政治经济问题。这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水碾加工用水与农业用水的矛盾。
唐朝时,关中平原是京城长安的重要粮仓,关中农业对唐朝有着重要意义。这一时期关中平原的主要粮食作物是水稻,其种植对用水量要求很高。水碾的大量架设造成了加工用水量激增,农业灌溉用水压力增大。从技术上讲,水碾运作的基本原理是借助水流由上而下的势能带动轮机转动,为此需要保证水碾所在河流渠道有足够的水量。如果渠道中的水量无法满足需求,就要截流蓄水,这会对下游的农业用水形成侵夺。与此同时,渠道上游因大量蓄水造成过水断面增大,渠道流速降低,导致泥沙淤积,水流溢出河渠,破坏河堤,造成水资源浪费。更有水碾为了利用内渠外渠的落差,故意设置在从干渠或支渠上引出的小渠道上,使水流在带动水碾之后无法引入农田。其后果是造成河渠水量减少,妨碍农田灌溉。唐
高宗时,雍州长史长孙祥上奏:“往者郑白渠溉田四万余顷,今为富商大贾竞造碾硙堰遏费水,渠流梗涩,止溉一万许顷。”[6]39郑白渠灌溉区是唐朝京师粮食的主要产区,其灌溉面积由四万余顷下降到一万余顷,可见水碾夺水之严重。长孙无忌则更为直接地指出水碾使用与农业用水短缺的关系:“比为碾硙用水,洩渠水随入滑。加以雍遏耗竭,所以得利少”[6]39。水碾逐利化的大规模发展虽然形成一定的经济效益,却影响了农业灌溉用水,损害了农业生产,这是一个农业国家所难以容忍的。抑制水碾业的过度发展,保证农业用水,维护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是这一时期唐政府加强水碾管理的主要动因。
2.1 行政管理
大规模水碾运营所引起的加工用水与灌溉用水之间的矛盾,使水资源本就不太充裕的关中地区,农业生产活动受到冲击。粮食的生产关系到国计民生,特别是在以农立国的古代中国,农业关系到封建王朝统治的根基,具有经济与政治双重意义。因此,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手段对关中地区的水碾运营进行管理调整,主要表现为对水碾的几次大规模拆除行动。
永徽六年(655年),雍州长史长孙祥向唐高宗上书,指出水碾业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并建议对关中郑白渠上的水碾予以拆除,“请修营次渠,以便百姓。至于碱卤,亦堪为水田”[6]39。此议得到高宗赞同,“於是遣祥等分检渠上碾硙,皆毁之”[6]39。开元九年(721年),唐玄宗命京兆少尹李元纮拆毁三辅渠上的所有水碾。《旧唐书》记载了当时的情况:“寻有诏令元纮疏决三辅。诸王公权要之家,皆缘渠立硙,以害水田,元纮令吏人一切毁之,百姓大获其利。”[2]3073-3074广德二年(764年),户部侍郎李栖筠等官员因感水碾夺田之利,奏请拆除位于京城北白渠上王公寺院所设水碾。他们的建议得到唐代宗的支持,后在李栖筠的主持下,拆除私碾七十余所,“计岁收粳稻三百万石”[7]1622,成效显著。唐代宗大历十二年(777年),京兆尹黎干奏请开决郑白渠支渠,拆除其上所有水碾,以保证京畿泾水沿岸的农田灌溉。次年,代宗依其所奏下诏拆毁郑白渠支流上的所有水碾。《新唐书》记载了这一事件:“十三年,泾水壅隔,请开郑、白支渠,复秦、汉故道以溉民田,废碾硙八十余所。”[8]4721唐政府使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对关中水碾进行管理,最直接的成果就是拆除了一批私设水碾,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豪强贵族对水碾的逐利经营。
2.2 立法规范
除了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水碾的运营,唐朝还通过立法规范水资源的配置,这集中体现在《水部式》中关于水碾使用的规定上。《水部式》是一部较为系统的水利制度方面的法规,对水渠的管理,水资源的调节、利用以及农田灌溉等诸多问题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优化水资源的配置、规范农业用水、调解用水纠纷都有着重要意义。在《水部式》这样一部重要法典中,专门对水碾的设置与使用进行具体的规定,可见唐朝对水碾业与农田用水关系有着清醒的认识及相当的重视。
首先,《水部式》在第十一条中对水碾的使用有着原则性的规定:“诸水碾硙,若拥水质泥塞渠,不自疏导,致令水溢渠坏,于公私有妨者,碾硙即令毁破。”[9]579这就是说,设置在渠道上的水碾如果导致上游雍水,流速降低,致使水流沙量增大,堵塞渠道,所有者又不进行疏浚,造成渠道破坏并妨碍农业灌溉,就必须予以拆除。其要旨十分明晰:水碾的使用是以不破坏水渠,不损害公众利益为前提的,凡是违背这一原则的水碾都应予以拆除。这实际上就是唐朝水碾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此外,在第二十条中又对水碾的使用时间进行了具体规定:“诸溉灌小渠上,先有碾硙,其水以下即弃者,每年八月卅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自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硙斗门下,著鏁封印,仍去却硙石,先尽百姓溉灌,若天雨水足,不须浇田,任听动用。”[9]580即每年八月三十日至次年正月一日,水碾可自由使用,这一时间段外,水碾的进水闸门要落锁封印,硙石也需卸下,以杜绝水碾用水,保证农业灌溉用水。在水资源充足,能够充分保证农田灌溉的情况下,禁令可酌情放宽。对于盗用水渠,偷用水碾的,“亦准此断塞”[9]581。后一条实际上是第十一条所体现的水碾管理原则的具体化。
除了对水碾使用的直接规定外,《水部式》还从技术层面上调节水资源的分配,从水源上控制水碾的使用。这集中体现在斗门的设置上:“诸大渠用水灌溉之处,皆安斗门……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9]577,“百姓须灌田处,令造斗门节用,勿令废用”[9]578。这一措施的核心是通过控制斗门的开启与关闭,达到调节上下游及其沿岸水资源配置的效果,使水资源得到合理使用,避免争夺水源所引起的纠纷。为了保证这一措施的切实施行,《水部式》将其列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内容:“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处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9]577
唐政府通过行政与立法的手段加强对关中水
碾的管理,客观上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综合考察唐政府对水碾的管理活动,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唐朝中央政府用行政与立法的手段打击私营水碾,保障农业用水,具有政治与经济的双重性质。从经济的角度讲,水碾的大规模使用妨碍了农业灌溉,影响了粮食生产,从根本上威胁着一个农业国家的稳定,唐政府对水碾业的管理可以视为是对农业与加工业的调整,其目的是保证农本经济的正常运作。从政治的角度讲,特权阶级私营水碾谋利,损害农业生产,间接挖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墙角,部分利益集团为了经营水碾私占水源,同样是对中央政府最高权威的挑战。唐政府对水碾业的行政干预,实际上是在调节国家整体利益与特权阶级利益,以保证国家统治的稳定。而通过这种管理,特别是通过《水部式》的制定,唐王朝也宣示了唐朝中央政府对国家水资源分配的最高权力。
其次,唐王朝对水碾的管理兼具行政与立法两种方式,而又以行政手段为主,期间伴随着种种政治经济斗争。由于特权阶级的利益与水碾运营捆绑在一起,使用行政手段直接拆毁水碾实质上就是对特权阶级利益的侵犯,这自然会受到他们的抵制。如李元纮在处理僧寺碾硙归属纠纷中,因事涉太平公主,受到来自后者的巨大压力。又如代宗大历十三年拆除水碾时,触及升平公主和当朝重臣郭子仪的利益,受到他们抵制。《旧唐书》载:“大历十三年,有诏毁除白渠水支流碾硙,以妨民溉田,升平有脂粉硙两轮,郭子仪私硙两轮,所司未敢毁撤,公主见代宗诉之,帝谓公主曰:‘吾行此诏,盖为苍生,尔岂不识吾意耶?可为众率先。’公主即日命毁。”[2]3470最终,在皇帝亲自出面调解的情况下,升平公主不得不拆毁私碾,水碾的拆除行动才得以进行下去。其中可见豪官贵族对拆除水碾的巨大阻碍,也可以看出唐朝最高统治者在水碾的管理中发挥着决定性用。
最后,就唐政府对水碾管理的成效来看,虽然在短时期内遏制了水碾业的过度发展,但时间一长又恢复原状。如《元和郡县图志》记载唐高宗永徽六年的水碾拆除行动,虽然一时奏效,但“未几,所毁皆复”[10]11广德二年拆除了大量私设水碾,几年后“私制如初”[10]11。归根结底,是由于管理手段单一,没有制度化的管理体系。观察唐政府对水碾的历次管理活动,都经历了“水碾损害农田灌溉——官员反映——中央政府回应——拆除整顿”这样一个事件化的过程。与其说是一种管理,不如说是对水碾夺田之利进行的事件化的处理。而《水部式》中关于水碾管理的内容,也只包括管理原则以及部分具体的、技术上的管理办法,至于保证这些办法实施的制度同样不甚明了。除此之外,导致唐政府无法有效管理水碾的一个根本因素是经营水碾的特权阶级与唐王朝的统治阶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事涉其中的李林甫、高力士皆为权倾一时的朝中显要,太平公主、升平公主更是当朝皇帝血亲。事关特权阶级利益,唐政府也只能进行调节,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碾逐利经营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水碾这一先进粮食加工工具在唐朝的广泛使用,无疑是中国农业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其发展为一种利润丰厚的加工业,也从侧面反映了唐朝城市经济的繁荣。但水碾无节制的架设影响了农业灌溉,损害农业生产,这就需要唐政府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综合看来,唐王朝对关中地区水碾的管理是有成效的。几次大规模的拆除行动确实销毁了一批“夺田之利”的水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水碾业的过度发展。《水部式》中关于水碾使用的规定从法律意义明确了水碾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封建国家的水权意识。但唐王朝对水碾的管理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没有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体制。数次水碾拆除行动在短时间内可以奏效,但时间一长又恢复原状。加之成规模的水碾运营者非富即贵,多与唐朝政治集团有着密切关系,唐政府自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水碾夺水的问题。到了晚唐时期,唐王朝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对水碾的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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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ang Government's Management of Watermill in the Central Shaanxi Province
PANG Bo,FAN Zhimin
(North West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Yangling 712100,China)
Watermill was a kind of advanced agro-processing tool in ancient China.It was especially widely used in the Tang Dynasty.In order to make huge profits,privilege groups in the Tang Dynasty rushed to occupy waters and set its benefit.Excessive operation of watermills resulted in a conflict of process water and agricultural irrigation water.To ensure agricultural irrigation water and preserved normal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order,the Tang government adopted a series of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and set some provisions in Shui Bushi.Tang govern⁃ment tried to manage watermills from administrative and legislative ways.However,due to the resistance of the privileged class,all these works failed to achieve long-term results.A long-term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failed to set up.Eventually,Tang dynasty gave up the controlling the operating of watermi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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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9.0
A
1673-2928(2016)06-0046-04
(责任编辑:刘怀山)
2016-08-13
庞勃(1989-),男,河南安阳人,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区域与断代农业史。樊志民(1957-),男,陕西洛川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历史组评审专家,研究方向:中国区域与断代农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