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祖存(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互联网+”背景下的侦查合成作战研究
马祖存(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在“互联网+”行动计划背景下,各个行业领域开始了“互联网+”模式下的融合与拓展。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情势,侦查机关也在积极寻求一种“互联网+侦查”的合成破案体制。侦查合成作战体制作为新兴的警务实践,对提高侦查机关的作战能力,打击违法犯罪和应对突发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在侦查“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的时代要求下,探讨侦查合成作战体制与互联网行业的融合发展也便显得愈发重要。
互联网+;合成作战;侦查;信息化
“互联网+”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通俗上的“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种传统行业”,即在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应用平台为基础的模式下,将互联网与传统的行业进行融合与发展,从而打造社会生活的新样态。当前,在信息革命、全球化和互联网行业盛行的背景下,传统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地缘结构①地缘结构是一种围绕个人、组织或团体,以空间分布等地理因素为中心,从而形成的与国家经济、社会、军事、外交、历史、政治问题息息相关的的框架体系。、文化结构等已然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互联网带来的生产技术和行业压力迫使各行业的领头者纷纷走上改革之路,在信息化技术革命的潮流下,运用互联网思维改结构、求变革、谋创新。
“互联网+”行动计划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使互联网的创新成果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中,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的智慧城市新样态,从而进一步完善城市的管理和运行功能,实现更好的公共服务,让人们生活更便利、出行更便捷、环境更宜居。然而,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使得社会矛盾冲突也愈发激烈,居高不下的发案率成为侦查机关最头疼的问题,于此,如何在“互联网+”背景下谋求侦查破案的新出路,加强犯罪预防和控制成为侦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当下最为关心的问题。
合成作战源于军事术语,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军事目的,各个相对独立的兵种作战单位之间相互配合、统一指挥,从而发挥最佳的整体效能的一种军事战略模式。其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其他领域的工作者进行融合运用,典型的如警务治安合成作战、侦查合成作战。合成作战模式的应用,可以帮助各工作部门在应对突发性事件时进行有效的综合协调,促进协同作战,快速解决突发性事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现代社会发展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工作模式。
侦查合成战是指以刑侦部门作为核心,多警种、多部门、多地区在一定工作体制的规制下所参与的对案件进行侦破的工作形式。②参见唐杨、焦明《论信息化条件下的侦查合成战》,载于《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1期。面对新时期犯罪样态的多样化以及警力资源日益紧张的现状,侦查人员在不断探求新型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将传统的军事合成作战理念与当代侦查工作体制相结合,利用各行业、各地区、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新型的侦查合成作战体制。然而随着时代变革,侦查合成作战也应当顺应时代的要求,与时俱进,这便给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带来了新的挑战。
将互联网与侦查活动相互融合,是侦查机关运用新兴网络技术实现科技侦查的手段,也即是互联网+侦查合成战的活动目标③互联网+侦查是侦查合成作战体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主要通过侦查机关与互联网行业之间的交流共享达到破案的目的,严格来说,互联网+侦查即是一种合成体系,也是一种侦查手段。。从当前境况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互联网+侦查的合成作战理论研究,但在实践中却已经出现了初步的运用。在信息引导侦查的世界潮流下,拓宽侦查信息获取通道,并通过互联网技术辅助侦查破案,将成为新型科技侦查的重点领域。
侦查合成作战的体制研究是实现侦查与互联网融合的前提,在研究我国目前侦查合成作战工作模式的过程中,发现以下体制困境值得思考:
(一)合成作战硬件设施、基础建设不扎实,缺乏技术平台支撑
一般说来,合成作战并不是一哄而上,靠拼体力,靠人海战术来解决问题,而应建立在不断提高警务方式科技含量的基础上,靠先进的战术意识和警务装备赢得斗争的主动权。[1]同理,侦查作战也应当注重侦查战备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侦查意识的更新,体现在侦查破案方面,便是侦查“战法”的创新。
侦查“战法”的创新是我国目前侦查工作的核心领域,但是由于缺乏先进的侦查技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不力,导致侦查机关在应对各种突发性案件时,战法老旧粗糙,尤其是面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跨区域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传统的侦查合成作战基础不稳,心有余而力不足。除此之外,技术缺陷还将会影响侦查措施的使用和侦查实验的开展,侦查破案效果不佳,降低侦查效率。
(二)合成作战指挥与操作体系不完善,行政领导权与实战指挥权混淆,导致贻误战机
侦查合成作战是一种集结多种侦查职能工作人员为一体,发挥整体效能,从而形成多维反应、上下联动、全面协调、整合指挥的工作机制。侦查合成作战机制构建是侦查工作由粗放型向集约化转化的必要过程,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运行中,便是指挥体制和操作机制的集约化。目前背景下的合成作战机制强调侦查实务部门在统一的处置目标和计划下,各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这就需要有一套明确而高效的指挥体系和操作运行体系。然而,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部门之间权力划分不明,侦查部门之间或互相推诿,或互争互斗,无法形成集约高效的指挥调度体系。无法协调指挥的侦查合成作战必然存在具体运行方面的障碍,由于在行政领导权与侦查指挥权之间权责争议突出,导致侦查工作事倍功半,现场控制能力不断弱化。同时,经侦、技侦、刑侦之间的分工过于细化、权力职能交叉,导致现场指挥和运行紊乱,降低了合成作战的效率。
(三)信息采集和应用能力差,合成作战缺乏信息化基础支撑
侦查信息情报是侦查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是侦查指挥领导决策的基础,同时也决定着整个侦查合成作战机制运行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合成作战,开发情报信息共享系统,不断提高信息的应用水平,挖掘存在其内的深层价值,逐渐成为增强侦查作战能力、提高侦查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手段。
然而,我国目前的侦查合成作战机制由于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形成完整的信息采集、应用和反馈机制,单位之间存在着“情报围墙”和“信息孤岛”①与情报围墙类似,信息孤岛是指相互之间在功能上不关联互助、信息不共享互换以及信息与业务流程和应用相互脱节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现象,严重制约了信息的共享和沟通。另外,侦查机关对信息情报的综合分析能力较差,研判功底和前瞻意识不强,信息价值得不到有效发挥。除此之外,侦查机关对合成作战中信息的利用随意性较大,缺乏信息反馈的具体程序,信源-编码-信道-译码-信宿的信息传递模式环节缺失,无法较好地针对信息提出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对策,合成作战水平有限。
(四)合成作战预先准备不足,应急处置预案可操作性不强,协同作战力度有限
合成作战的配套保障原则有三,即预先准备原则、快捷灵活原则、协同配合原则。②参见唐杨《侦查合成战的工作体系研究》,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常态化的配套保障是合成作战体制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侦查基础工作、提高合成作战效益的重要保证。然而,目前的合成作战工作由于案前的预测与准备工作较为被动,注重犯罪控制却忽视犯罪预防,侦查人员往往基于既定的处置预案实施行动,随机应变能力较差,使得侦查人员在案件发生变化时措手不及,贻误最佳战机且浪费侦查资源。
同时,“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合成作战要求更加注重信息的共享与反馈,更加注重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合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可以帮助侦查机关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开支,避免不必要的资源重复配置。反观我国当前侦查实践,刑侦系统与其他行业系统各自为营,人、事、物、时、空、信息等多方面无法有效协调,侦查指挥及作战人员缺乏协同意识,工作效能大打折扣。
(五)合成作战运行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主体地位缺失
侦查合成作战注重多警种、多部门参与,组织运行体系较为复杂。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工作机制中建立配套的运行监督体系,保证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实务部门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侦查合成作战机制的运行监督内容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对执法规范性的监督,二是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2]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来,侦查手段的合法性成为决定整个侦查工作成败的重要指标。尤其是在法庭质证时,辩方更加注重选择证据合法性作为突破口,以期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实现其辩护目标,这便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过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此,建立行之有效的合成作战运行监督体系,并与侦查行动保持步调一致,强化被监督对象的责任心,将成为合成作战机制运行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有两种类型,一是以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党政机关为主体的外部监督,另一种则是以侦查机关法制部门为核心的内部监督,两种监督主体互相协调配合,信息共享互通。然而,由于侦查工作的秘密性、独立性等特点,这种监督机制并不能得到有效运行。除此之外,人情、利益等因素也成为制约监督权行使的主要障碍。这种环境下的监督主体地位不断缺失,权力运行受到非正常干扰和约束。长久下去,侦查合成作战必将一溃而散。
(一)“互联网+侦查合成作战”体制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1.适应信息化时代条件下犯罪活动特点的新变化的需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仅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导致新型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典型即如“网络诈骗”。此类犯罪案件可以利用互联网络与现代通信、金融工具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瞬间完成异地大跨度、大范围、大面积犯罪,且作案人无须与被害人见面,即可以隐蔽在虚拟空间中实施完成。针对这种案件的犯罪侦查,传统的破案手段已然不能适应网络犯罪案件侦破的需要。于此,加强“互联网+”与刑事案件合成作战的技术融合,拓宽破案渠道,拓展信息来源,便成为应对新型犯罪的必然选择。
2.缓解警力资源紧张,完善和充实侦查合成作战机制的必然要求。社会治安防控与刑事犯罪侦查一直是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重点,然而随着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刑事侦查的警力配置不断减少。受经费、编制等资源的影响,警力扩充难以实现,如何在现有的侦查工作机制框架下,通过机制变革与资源配置来弥补警力不足成为时代热点。“互联网+”行动模式的提出似乎为侦查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指出了一条明路。“互联网+”注重重塑融合,倡导跨界与协同合作,当前社会环境下的合成作战理应通过与“互联网+”的融合拓展,夯实机制基础,共享群体智能,在警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增强整体作战力,提高侦查效益。
3.提高信息应用水平,加速侦查技术与其他行业技术融合,构建打击犯罪新技术体制的必由之路。侦查技术的合成,是构建打击犯罪新技术体制,完善合成作战体制的重要环节。信息化社会条件影响下,犯罪信息的收集、整合、应用和反馈水平决定着侦查合成作战工作的质量高低。但是,现实实践中薄弱的信息化工作基础和单一的破案手段严重影响着侦查破案的效率,并不断为侦查人员所诟病。基于此,必须紧紧抓住“互联网+”行动计划这一关键战机,通过行业融合、信息共享、技术创新等手段,推动合成作战机制信息化建设。“互联网+”特质思维影响下的侦查破案更要注重创新驱动。互联网时代下,中国传统的粗犷的资源驱动型增长方式早就难以为继,必须转变到创新驱动发展这条正确的道路上来,通过创新来实现机制变革,通过技术来弥补资源缺陷,通过信息来提高侦查效益。在“互联网+侦查合成作战”的模式指导下,连接一切,创新驱动,让信息说话,尊重技术,引导侦查。
(二)“互联网+侦查合成作战”机制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1.互联网技术与现代侦查技术的融合运用为机制构建提供了技术基础。新兴技术的普及与网络社会主体扩大化的趋势,使得互联网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当代社会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的新型工具和衍生新型犯罪的温床。[3]然而,科技不仅可以帮助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其也是侦查人员据以破案的技术支持,它的使用优劣程度因人而异,同样的技术手段在两个完全不同的使用主体手中,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在侦查合成作战中,互联网技术中IP定位、信息检索引擎工具等可以与传统的侦查技术手段相结合,给侦查人员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侦查人员开展阵地控制,缩小侦查范围,甚至是更加针对性地进行网上排查、网上辨认等。
2.“互联网+侦查合成作战”地机制构建为侦查合成作战工作提供了资源基础。互联网中充斥着大量为侦查所用的有用资源,这些资源主要包括信息资源、工具资源和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多半是围绕个人而展开的各种数据信息,应用于侦查活动中,其主要包括个人的基础信息以及侦查破案信息,体现在网络活动中即是上网记录信息、社交网络信息、GPS信息、网络交易信息等,侦查人员可以在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人个人隐私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合成(获取、分析、共享、反馈一体化),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帮助侦查破案。与此同时,依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通过某些特殊网络工具(如网络搜索引擎、IP查询工具等)的使用,也可以辅助侦查活动,这些特殊的网络工具即是“互联网+侦查合成作战”所据以依赖的工具资源。此外,随着网络主体的扩大化,互联网中的人力资源也在不断扩增,基于网络民意朴素的正义感、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和对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侦查合成作战更应该走出一条网络社会时代下的群众路线,于此,庞大的网民队伍便为合成作战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源,不仅弥补警力资源不足的缺陷,还将有助于侦查信息的收集,节省侦查成本,提高合成作战的效益。
3.信息化视野下的“互联网+侦查合成作战”体制构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当前社会信息化的浪潮是侦查信息化的催化剂,在社会大数据的推动下,侦查活动通过社会网络化和多媒体化,并在计算机媒体的连接下,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尤其在当传统的侦查技术无法获取更多有效的侦查资源时,“互联网+侦查的合成作战”模式则更容易发挥出巨大的潜能,突破侦查瓶颈,由此看来,互联网与侦查的合成作战机制构建是侦查工作必然选择,信息化成为侦查队伍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规模型向效益型转变的必由之路。[4]
自“互联网+”行动计划提出以来,传统行业、新兴行业在短短的时间内与“互联网+”发生了极速的融合,在工业、金融、商贸、医疗、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尤为突出,典型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银行”“B2B电子商务业务”“医药O2O”“Living Lab”(生活实验室)等。这些网络设想新概念如雨后春笋,并结合国家战略发展思维,发扬“互联网+”时代精神,借以回归渠道本质,通过变革来推进整个产业提升。
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互联网+”注重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体现在侦查机制构建中,便是将互联网发展成果与侦查实践相联系,并将其融合于侦查合成作战工作领域中,提高侦查人员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并通过技术创新和机制改革,使侦查实务工作适应当前社会变革的需要。在国家“大数据”与“网络强国”的战略领导下,结合“互联网+”的自身特征形成结构融合,实现对传统侦查的升级换代。
(一)跨界融合,创新驱动。“+”就是跨界,就是变革,就是升级,就是重塑融合。“互联网+侦查合成作战”机制构建要通过跨界融合,增强侦查工作系统的创新力,实现自我升华。跨界与融合是两个层次的概念,促进侦查行业系统与其他行业系统的跨界融合就要着重行业协同建设。协同学理论认为:协同导致有序,而有序就能形成系统的整体,使系统产生整体效应和整体功能,互联网与侦查的跨界融合既要全方位、多角度实现操作协同有序,又要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范畴,并为体制构建奠定基础。
侦查合成作战自身就是侦查部门与其他警务部门、军队机关的联合作战,是侦查机关借鉴于军队一体化作战理论而形成的新型侦查体制。而大数据下的侦查工作又强调各个行业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工作沟通,尤其是将多个关联性较低的行业通过体制融合联系在一起,这将是个庞大而繁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实现互联网与侦查合成作战的跨界融合要尊重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至少通过理念融合、机制融合、实践融合这三个环节进行,而且不限于此三环节。
理念泛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超越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5]其作为一种思维活动的结果,可以指导人类个体的具体实践行为,并促进机制构建的革新与升级。侦查合成作战与互联网技术之间的理念融合是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性的实践过程,因其既存在于学科之间的融合交叉,又渗透于职业人才的技能培训之中,在人的受教育过程中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形式影响其思维模式。
侦查合成作战机制既涉及同一层横向各种侦查力量的设置与分工配合,又涉及到纵向隶属关系下侦查合成作战的领导与监督。针对我国侦查合成作战中存在的指挥与操作体系缺陷、运行监督机制匮乏等问题,理应通过机制融合进行改善,以实现新时代环境条件下侦查工作的高效开展,提高侦查机关驾驭社会犯罪防控的整体能力。解析“互联网+合成作战”的机制融合,首先即应从立法层面展开,其首要即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侦查活动受到法律规制,确保机制的融合与渗透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法律框架下的机制融合还应当更加注重机制运行与机制监督,健全监督方式,扩大监督主体,并结合互联网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与结构特点,加强网络监督。
实践是将理论与理念在机制框架的约束下进行实际运用的具体行为过程。进行深度的实践融合,既包括对手段、技术的融合,亦包括对具体操作应用的融合。“互联网+”模式下的实践融合首先应当体现在传统侦查技术手段与新兴互联网技术的交叉运用方面,如利用网络开展网上辨认等;其次,还应注重多个行业系统之间的联合创新,通过群体职能的发挥,加强技术融合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以更好地适应犯罪特点变化的需要。
(二)重塑结构,连接一切。知识社会体系下,驱动整个社会变革的由以前单一的生产技术逐渐扩充至无所不在的信息、数据等其他存在。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影响下的行业发展,以侦查合成作战为例,其更加依赖信息共享、更加注重机制融合、更加迫切重塑结构,并通过与互联网技术、信息的相互作用,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融合,实现变革。然而,互联网时代下的结构重塑是一个极为繁杂的活动过程,稍有差池即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随着信息革命的开展,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地缘结构、文化结构等相继被打破,正在于此种社会背景下,“互联网+”社会治理、犯罪防控、侦查破案将会有很大不同。
网络环境影响下的社会是现实传统与虚拟的混合态社会,并基于对信息数据的交互共享,实现与政治、经济、社会等活动的密切配合。[6]于此,当前环境条件下的合成作战应当注重在对大量犯罪防控信息与治安维稳信息收集和整合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技术的连接和应用,形成新的侦查工作结构。在新时期复杂的犯罪形势影响下,侦查活动的开展应当在深入剖析当前环境条件影响下犯罪活动结构变化的原因与特点的前提下,利用对网络社会的结构和运行逻辑分析结果,帮助侦查人员把握新时期合成作战结构重塑的要点和规律,认清信息化背景下的合成作战中行业结构调整方向,突破传统束缚并将原来的跨警种作战逐渐扩大至跨行业作战,稳扎稳打搞好基础建设。
基于对侦查合成作战结构的重塑整合,要扩大信息化时代下的侦查战法创新成果还应当通过连接一切,实现整个社会协同一致。“互联网+”中的连接是有层次的,其可连接性也是有差异的,尤其是在充斥着各种应用技术和数据信息的环境条件中,应当有区别地对待信息与资源,在保证侦查效益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侦查的经济成本。在当前的创新作战过程中,通过连接一切达到协同作战的效果是“互联网+”侦查合成作战的目标,体现在侦查合成作战与互联网的融合过程中,便是将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与互联网技术、互联网信息数据以及侦查策略措施互为合成利用,通过上下隶属的侦查机关之间的纵向协作,以及各地侦查机关之间、侦查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互联网行业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横向协作,扩大合作渠道,信息互通有无,实现交流共享,实现对资源和信息的最大化利用。
(三)尊重人性,开发生态。这是基于“互联网+”社会的基本特征而形成的侦查创新观念。侦查活动是一种由人的意识思维落实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升华,进而抽象成意识结果的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意识以及侦查实践会持续吸收外界不同领域的科学成果,并为其所用,侦查合成作战即来源于此。基于此,侦查合成作战便是一个极为开放的生态系统,于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侦查合成作战更加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将过去制约侦查创新的环节分化瓦解,将孤岛式的创新连接起来,由侦查人员根据社会变革的时代特点以及犯罪活动的形势变化,形成新型的合成作战模式。
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互联网系统更加趋于开放而不闭塞,信息化主导下的侦查合成作战也在不断利用信息网络的基础上,成为一个具有时代性特征的系统工程。然而,这个系统工程的运行却有一个致命的缺点:注重侦查效益却忽视对人性的尊重和保障。由于信息网络中个人信息容易泄露,侦查工作获取的个人隐私也十分不安全,在这个脆弱的网络生态环境主导下,人权被侵犯成为家常便饭,人性也就不断被湮灭。然而,人性的光辉是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的最根本的力量,互联网的力量之强大最根本地也来源于对人性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对人的敬畏、对人的创造性发挥的重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被纳入法条,非法排除规则成为时代热点,由此,新时代的侦查合成战也应当与时俱进,严格贯彻法治精神,在注重创新的同时保障人权,以“互联网+”精神为标杆,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侦查作战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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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惠华.法治视野下的侦查效益问题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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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洪波
Research on Investigation Integrated Operations withInternet+Background
MA Zu-cu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Second session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March 5, 2015, the Prime Minister Li Keqiang in the government work report for the first time put forward the "Internet +" action plan to promote the "Internet +" integration with other industries, the Internet industry to guide the industry to promote the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Since then, various industries began to expand integration and "Internet +" mode. Facing increasingly serious crime situation, the investigating authorities are actively seeking a "Internet + Investigation" composite investigation system. As a new police practice, investigation integrated operation system, on improving the combat capability of the investigating authorities, cracking down on crime and dealing with unexpected cases, has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investigation "synthetic w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arfare, information warfare, evidence of war" of the times' requirements, to explore integrated operations system and Internet industry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internet+; integrated operations; investigation; informatization
D 918.2
A
1671-5195(2016)05-0054-07]
10.13310/j.cnki.gzjy.2016.05.008
2016-04-06
马祖存(1992-),男,山东淄博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